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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 职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使卫生行政执法活动法制化、规范化,制定卫 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献血法》;《中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 职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使卫生行政执法活动法制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制定卫 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献血法》;《中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和颁布的卫生工作方针、政 策及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政策 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 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臵,组织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标准。 (三)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指 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 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预防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 38 治。 (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 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市管 各类卫生许可审批工作。 (六)监督管理采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制定全市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 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 生工作、妇幼卫生、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执业,对违法行为实 施行政处罚。组织实施各类卫生管理规范。 (九)研究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 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十)研究拟订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的发展规划, 贯彻中西医结合的方针,推进中医药品的继承创新,促进中医 药现代化。 (十一)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 事故实施紧急处臵,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蔓延。 (十二)贯彻执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承担市爱 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在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统一 办理各类卫生许可审批事项。按要求在办公场所对各类卫生许 可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承诺时限、收费等内容进行公开。 39 (一)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程序:立案,调查取证, 调查报告 行政管理关于调查报告关于XX公司的财务调查报告关于学校食堂的调查报告关于大米市场调查报告关于水资源调查报告 ,集体审议,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陈述、申辨,案件复议报批,行 政处罚决定,送达回证,结案归档。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公民处罚不超过5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 2、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审理,事先告知、 陈述、申辩结束后,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在规定时间内结案。 3、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 事人要求听证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提前7日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要求听证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 4、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 定之日60 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三)依法办理信访事宜。来信、来电、来访接待登记, 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 的,可适当延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检查时,须两人以上同行, 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无执法证件或使用无效证件的,当事人可 拒绝接受检查。 40 (一)执行首问负责制。对来本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态 度热情,认真负责,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嫌烦,使用文 明用语,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防止“吃、拿、 卡、要”的不廉洁行为发生。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本着依法、便捷、高效的原则及时办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 内的事项,应向相对人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属于本机关其他 人员办理的事项要将其介绍给相关的负责人员。不属于本机关 管辖范围的事项,告知其到有权机关办理。并告知其路径,必 要时为其取得联系。 (二)执行阳光审批制度。在许可审批工作场所,对各种 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依据、程序、时限及人员岗位职责等内 容进行公示, 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办理。 对一般许可项目,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对符合规定,但 手续、材料不齐的,一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材料补齐后即行 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 理的理由。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离工作岗位、年度考核为 不合格等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一)服务态度恶劣被连续投诉2次,或因态度生硬与来局办事的人员发生争吵,给本机关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许可申请人手续完备,符合办理条件而不予受理、 办理的,或未按公示的时限办结的; 41 (三)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在许可审批 工作中发生差错的; (四)循私舞弊或不作为,对卫生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未查 处的,或执法过程显失公正,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五)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各种不 正当利益的。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岭市卫生局行政执法和 违示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2812301(铁岭市卫生局监察科) 42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卫生执法人员及队伍的执法能力和 水平,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和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要求,制定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一、总体要求:各类卫生执法人员(含机关公务人员)必 须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 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并能实际运用于工作中。 二、学习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培训包括政 府法制机构组织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上级行政与业 务主要部门举办的各类法规、标准及管理规范培训班,本单位 组织的各种法规知识与涉法业务学习、培训与考试。 三、局机关及委托执法组织每年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个人自学统一时间为每周五下午,提倡经常学习, 结合实际工作学习。每个执法人员都应有专门的培训学习笔记, 记录培训学习内容及情况,以备考核。 五、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培训并进行考试检验。 六、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道德、执法程序及相关 业务知识的综合教育培训(不少于20学时),并有不少于6个月的现场执法实际训练,未经培训和实训期未满不得从事执法 工作。 43 七、对教育培训进行考试考核。局法制办负责对机关执法 人员和委托执法单位的教育培训,委托执法单位负责对本单位 的执法人员进行考试考核。考核以学习培训记录结合实际业务 能力为主,考试以综合性法律法规知识为主,考核考试每半年 一次,同时进行,各以50分计入总分,满分为100分。年终以平均分数计,60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 八、考试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之一。 成绩不及格者评定为不称职等次,并调离执法岗位。90分以上者可结合其他指标评定为优秀等次,并作为职务晋升及评优的 重要参考依据。 44 一、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证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和《铁岭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制 定本制度。 二、市卫生局设“行政执法资格认证领导小组”,由局长、 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和副组长,有关科室的科长为成 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法制办,具体负责办理行政执法 资格认证事务。 三、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包括对组织的认证和对人员的认证。 四、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接受委托行使执法职能的组织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具有健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具备以上条件的组织,填写《授权执法机构和委托执法机 构资格审核确认登记表》,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 局长签发《行政执法委托书》,取得委托事项范围内的行政执法 资格。 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行;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业务知识; (三)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四)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卫生监督员资格认证考试合格; 45 (五)参加市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 合格,并接受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聘任,取得《行政执法证》。 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法行 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卫生行政执法职权。 46 一、为保证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合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 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铁岭市卫生系统的全体执法人员。 三、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方可从 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卫生监督人员在从事下列职务活动时,向管理相对人 出示《行政执法证》: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 (三)进行现场采样、监测; (四)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 行处理; (五)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和疫情调查处理; (六)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其他 监督任务。 五、卫生执法人员因本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听证、复议 及诉讼案件时,向听证组织、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提交《行政 执法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时,应在适当的距离内展 示,使其能够辨认证件记载的内容即可。不得将执法证件递交 47 到管理相对人手中。 七、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全市卫生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 法律知识和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法撤免 或建议原聘任机关撤免: (一)不符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 (二)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三)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四)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过行 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八、卫生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组织,应将本辖区和本组织 内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登记造册,在监督执法人员退休、 被撤免和调离执法岗位时,由原聘任机关及时解聘,收回执法 证件和徽章等标志。 48 一、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和《铁岭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铁岭市卫生系统所有的执法机关和组织。 三、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 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与行政处罚的,为对案件 展开调查,向主管局负责人和主管科室(所)负责人提出的书 面报告。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 行和执行后,或不做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 正式文件。 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与结案必须坚持 领导审批制度。 五、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下,对个体经营业者罚款200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下的案件,立案报 告可以由监督机构的主要领导或负责人签批意见,结案报告必 须由主管局长审批。 六、对公民拟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拟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拟罚款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立 案报告和结案报告均要经过主管局长审查批准。 七、对批准立案的案件,在签署同意立案时,应同时确定 案件承办人员;对结案报告的审批,在签署同意结案时,如有 变更或不做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写明法定理由。 49 一、各职能科室在依据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拟以本机 关名义下发,适用于本辖区内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 政策、措施性文件起草后,应由科长签字报送本机关法制办审 查。 二、法制办接到申请审查的文稿后,要在三日内就拟发文 件的标题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审查无异议的,由法制办主任签字,退回起草科室, 再经主管该科室的领导签批后印发;审查有异议的,由法制办 主任请示主管法制的领导后,出具审查意见,退回起草科室修 改补正。 四、文稿经修改补正后,须重新履行审查手续。重新审查 无异议的,由法制办主任签字,再呈请主管法制的领导签批, 后退回起草科室,并经主管该科室领导签批后印发。 五、文件在印刷后下发前,由发文科室将文件一份连同底 稿报送法制办作符合性审查。审查一致后,底稿退回,文件留 存备案。 50 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措施,全面、及时、准 确地掌握各种执法信息,科学评价执法监督工作,按照铁岭市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全市各级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机构,都要设立简易行政 处罚,一般(听证)程序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登 记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登记表,作为行政执法登记统 计的基础资料存档备查。 二、各级各类卫生执法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的行政 执法登记统计工作。 各种登记信息由行政机关和委托执法组织内的法制机构负 责汇总统计,按要求的标准和时限报出。受委托执法机构向委 托执法机关报告,县(市)区卫生局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 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行政执法登记统计的种类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使用的表格为:《行政处罚统计报表》(辽政法监统 字1号),《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国法复统字1号)。 四、报告时限:行政处罚统计报表每年上报一次,统计时 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 受委托执法单位应在下一年1月10前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应在1月15日前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卫生厅,行政复议和行 政应诉统一计报表每半年一次,统计时段分别为当年1月1日 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 51 五、行政执法登记统计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监 督项目进行考评和检查。 六、统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对虚报、瞒报、漏报统计 数据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52 为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的配套制度,推进依法行 政进程,保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卫生行政执法监督 检查及评议考核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对下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 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本机关所属的执法机 构和下级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执法监督职责,负责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方案的拟订、实施及结果的总结和通报。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工作每年在7月份进行。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执法机构应按照监督执法检查评议 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卫生局。县(市) 区卫生局还应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市卫生局在自查的基础上 组织抽查和现场检查,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的方式有:集中检查(抽 查)、案卷评查、现场检查、社会监督信息反馈(行风社会监督 员及管理相对人座谈和问卷调查)、备案审查、接访等日常工作 情况掌握。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包括执法依 53 据清晰、全面,执法岗位责任分解明确、到位,有行政执法责 任制要求的各种配套的规章制度,并为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 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执行; (二)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实施主体合法,符合法定的条件 和程序,文书制作符合要求,行政许可案卷管理有制度,立卷 归档符合要求。 (三)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执法文书书写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管 理有制度、立卷归档符合要求。 (四)实行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类卫生执法程序、 流程,卫生许可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需提交的全面材料目录和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示范文本等都应在办公场所公 示,同时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和办事流程。 (五)行政执法人员风纪及行为规范,有着装风纪管理规 定、有定期检查制度并列入对执法人员年度考核项目。 (六)行政强制行为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 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存在违 法行政或不规范行政行为的,检查机关应向被检查机关或执法 机构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执法机关或机构应 按意见书的要求纠正违法或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在接到 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机关书面报告整改处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检查考评 标准由当年的监督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考评结果确定为优秀(90分以上)、达标(60分~89分)、不达标(不足60分)三个等 54 次。 八、奖惩。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优秀的执法机关或机构, 由上级执法机关或委托执法机关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达标的执法机构或下级执法机关,免除 该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职务,或向该下级执法机关所在地人民政 府提出纠正部门违法行政的建议。 55 一、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措施,规范卫生行 政执法行为,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卫生行政执法 过错追究责办法》和《铁岭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 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指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或执法不当, 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 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称的过错责 任,是指执法人员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过错行为应承担 的责任。 四、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正 地进行。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 法制、监察、人事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 六、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 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因故意或 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撤消、变更或者责令重新做出 的; (二)执法行政被行政复议决定撤消、变更或者责令重新 做出的; (三)执法行为经行政赔偿程序认定当事人受损失的; 56 (四)执法行为经执法监督检查发现有明显错误或者明显 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执法行为经当事人申诉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查实 是错误的; (六)执法行为经新闻媒体暴光批评并查实是错误的; (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八)有其他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追偿、 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 八、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过错使相对人造成损失并由其所在 单位进行赔偿的,对责任人员确定赔偿数额时,依据责任大小, 追偿部份或全部赔偿费用。 九、承办人员陈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提出的处理意见 正确,但未被领导采纳,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 任;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导致 审核及领导决策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 担全部责任。领导和承办人均有过错的,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十、应当经过领导审批、核审而未经审批、核审作出的行 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经核审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 核审机构与执法机构根据过错程度共同承担责任。 十二、核审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由核审机构承担改变部份的责任。 57 十三、领导不采纳执法机构、核审机构意见,强行作出决 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具 体行政行为过程出现的过错责任,比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三条规定。 十五、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一般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机关管 辖,但下列案件由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一) 行政过错责任人是由上一级机关任命的人员; (二) 上级机关认为有必要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十六、对需要调查处理的过错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有 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法制办会 同纪检监察共同立案。 十七、立案应填写立案报告表,经主管法制的领导批准后 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 十八、对已立案的追究案件,办案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 收集必要的证据。 十九、办案人员可调取被调查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 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就执法行为涉及的问题和行为 做出解释和说明。被调查人不得拒绝、推诿、隐匿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 二十、办案机关可以责令被调查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 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建议暂停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嫌疑人执行 职务。 58 二十一、办案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执法过错行为涉及的 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二十二、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经主管法制的负责人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 法过错的事实、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形式的建议等。被 调查的执法行为不符合过错追究条件的,建议撤案。 二十三、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报局长批准后,办案人员应以 所在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任书”,送达被 调查人及所在单位,报人事机构备案。 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 事实,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形式、追究责任的时间等。 二十四、当事人不服追究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 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构提出申诉。 59 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相关的配套措施,正确履行行 政复议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卫生部《行政复议与应诉管理办法》以及省、市 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市卫生局法制办在局行政复议委 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服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市卫生局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卫生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 议决定的活动。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市卫生局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市政府或省卫生厅申请行政复议,市卫生局 按要求进行答复和参与审理的活动。 法制办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向市卫生局提出的行政 复议申请应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 属于本机关的受案范围。 法制办工作人员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 内,应将简要案情和申请复议的要求、理由及是否立案的意见, 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局领导审批。 法制办工作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发现不属于行 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经科室负责人审查局领导批准后,应当在 60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并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收到行政 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的人 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市卫生局应在行政复议委员 会成员中指定一人或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复议案件。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 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 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 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法制办提交书面答复,提交 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市卫生局法 制办在收到市政府或省卫生厅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 应尽快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起草答复书,连同当初做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装订成卷,经局领导 审查后在10日内提交上级复议机构。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 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要出示证件,并要在证人证言及收集的其 它相关材料上注明来源。 61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行政复 议听证按《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进行。 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 请的, 应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办案人员签署意见 后,报合议庭领导审定。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法律规定六十日内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 应在受理之日起五十日内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草稿,向合议庭 领导汇报同意后,由局长审定签发。 行政复议决定书签发后,由法制办负责向当事人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之日起60日内送达案件当事人。 办案人员应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文书 等保存完好,不得损坏、丢失。案件办结后,应及时立卷归档。 行政复议决定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后三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上报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该案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该案被申请人的答复书; (三)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为行政复议决定有错误 并提出改正意见的,市卫生局应在五日内纠正。 62 一、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的配套措施,提高行政应 诉质量,接受政府法制监督,根据《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 诉管理办法》和《铁岭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管理暂行规定》,制 定本制度。 二、市卫生局行政应诉工作在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 组领导下,由局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应诉、执行裁定和上报备 案等工作。 三、局法制办在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应立 即将人民法院的送达文书和起诉状副本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制办 备案,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 状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四、市卫生局年度内的首起应诉案件,由局长出庭应诉, 并保证本机关年度内应诉案件在4件以上时,局长出庭应诉不少于2次。 年度内的其他应诉案件,由产生诉讼案件的业务分管局领导作 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并由局法制办办理有关代理委托手续。 五、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裁判结果下达后,应在三日内将 行政诉讼裁定书复印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经行政诉讼裁定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被撤销、 变更的,必须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具体行政行为给相对 人造成实际损失,行政相对人申请赔偿的,应履行赔偿义务, 并在办结后三日内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63 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 实施,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铁岭市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市、 县(市)区卫生局所属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 织均应遵守本制度。市、县(市)区卫生局法制机构负责重大 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受委 托执法组织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向委托执法机关报送备案工 作,未设法制机构的,可由本组织指定的机构负责报送。 三、市、县(市)区卫生局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接受所属 执法机构和组织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同时将符合本级政 府规定的备案审查条件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分别报所在的市、 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符合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10日内报卫生局备案。对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在处 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送政府法制办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三)对公民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下同)、对个体经营业主处以10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 64 50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对公民个人没收财产价值10000以上、对个体经营业主没收财产价值20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收财产价 值100000元以上的。 报送的备案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报告各1份。 五、市、县(市)区卫生局法制机构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 罚决定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职权; (七)是否滥用职权;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六、法制机构审查重大处罚决定时,可以调阅案卷和其他 相关资料,呈报机构应于接到调阅案卷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不得拒绝。 七、 法制机构经过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 当,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向报送 备案机构下发《行政执法监督书》,报送备案机构应自行撤销 或改正,并在1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本级卫生局法制机构 65 局长办公会应根据审查发现的不同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 决定: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撤销或责令改正;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其重新 作出处罚决定; (三)程序不合法的,撤销处罚决定;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 处罚决定; (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撤销处罚决定; (六)处罚决定不适当的,撤销或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被撤销的,依照《铁岭市卫生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 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报送备案的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接受备案的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错误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管理相对人提出停止执行申请,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认 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停止执行的。 接到政府法制部门下达的《停止执行通知书》后,报送备 案的机关必须停止执行。 九、 经审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的,接受备案的法制机 66 构应于备案后15日内将审查结论书面反馈呈报单位。 经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但执法行为存在瑕疵 的,接受备案的法制机构,应向报送备案的机构下达《规范执 法行为意见书》,报送备案的机构应予改正。 十、 市、县(市)区卫生局法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监 督职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 位给予行政处分。 67 一、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维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的卫生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的执法组 织。 三、下列案件属重大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 (一)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以及难以确定适用法律法规 的案件; (四)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 (五)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六)对公民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对个体经营业者处二千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四、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分以下层次进行: (一)本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经办人将需集体讨论决定案 件的有关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执法组织部门领导,由本部 门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并形成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 批准决定; (二)主管局领导召集协调会:经办部门对需集体讨论决 定的案件处理有困难的,应报告主管局领导,由主管局领导召 集相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对该案件予以讨论决定; 68 (三)局长办公会:对社会影响较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重大案件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负责 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六、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由法制机构提议并汇报核审意 见,办公室安排日程并通知与会人员和记录会议情况,办案机 构按与会人员数量复印、分发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汇报办案 经过、案情和处理建议。 七、集体讨论中的各种意见和最终的审理决定都要详细记 录,最终形成审理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批后存档。 八、领导个人和办案机构应严格执行集体的决定,不得擅 自更改。 九、对属于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的,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9 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 实施,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铁岭市重大行政 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市、 县(市)区卫生局所属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 织均应遵守本制度。市、县(市)区卫生局法制机构负责重大 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受委 托执法组织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向委托执法机关报送备案工 作,未设法制机构的,可由本组织指定的机构负责报送。 三、市、县(市)区卫生局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接受所属 执法机构和组织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同时将符合本级政 府规定的备案审查条件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分别报所在的市、 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符合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10日内报卫生局备案。对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在处 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送政府法制办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70 (三)对公民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下同)、对个体经营业主处以10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 50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对公民个人没收财产价值10000以上、对个体经营业主没收财产价值20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收财产价 值100000元以上的。 报送的备案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报告各1份。 五、市、县(市)区卫生局法制机构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 罚决定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职权; (七)是否滥用职权;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六、法制机构审查重大处罚决定时,可以调阅案卷和其他 相关资料,呈报机构应于接到调阅案卷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不得拒绝。 七、 法制机构经过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 71 当,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向报送 备案机构下发《行政执法监督书》,报送备案机构应自行撤销 或改正,并在1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本级卫生局法制机构。 局长办公会应根据审查发现的不同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 决定: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撤销或责令改正;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其重 新作出处罚决定; (三)程序不合法的,撤销处罚决定;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撤销或责令重新作 出处罚决定; (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撤销处罚决定; (六)处罚决定不适当的,撤销或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被撤销的,依照《铁岭市卫生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八、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 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报送备案的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接受备案的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 定错误需要停止执行的; 72 (三)管理相对人提出停止执行申请,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停止执行的。 接到政府法制部门下达的《停止执行通知书》后,报送备 案的机关必须停止执行。 九、 经审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的,接受备案的法制机 构应于备案后15日内将审查结论书面反馈呈报单位。 经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但执法行为存在瑕疵 的,接受备案的法制机构,应向报送备案的机构下达《规范执 法行为意见书》,报送备案的机构应予改正。 十、 市、县(市)区卫生局法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监 督职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 位给予行政处分。 7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实施纲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 进依法行政,《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铁岭市行政 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执法单位 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行政许可案卷、 行政强制案件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按照《辽宁省 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结合卫生行政执法特点,由 市卫生局另行制订。 卫生行政部门及受委托的执法组织内设的 法制机构为案卷评查工作机构,负责案卷评查工作。 案卷评查工作采取执法单位自查与评查工 作机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每月进行,每月10日前 完成上月执法案卷的评查。抽查每年进行一次,由卫生 行政部门组织。所查案卷时限为本年评查日期上延至上 年同期。时间以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做出行政 许可决定的日期为准。 各执法部门和单位应分别建立各类行政执 法案件登记簿,并将案卷按序号排列。 74 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 记录在卷内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案卷评查应当 一案一评。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对象是否适格,属于行政处罚范围; (三)使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 否准确;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七)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 正确; (八)文书书写是否规整,运用法言法语是否规范 正确,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九)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十)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了罚缴分离; (十一)罚没物品是否在卷中反映出已依法拍卖、 上缴国库或销毁。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合法;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75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合法;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案卷中行政许可材料是否齐全;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实 行了收支两条线。 受委托执法单位应在每年的10月1日前要将本年度的案卷评查结果报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 行政部门案卷评查工作机构应每年对执法情况进行综合 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制作案卷评查综合报告,送分管 领导和执法监督机构,并报当地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 门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案卷评查情况进 行一次通报。 案卷经评查,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的,单位应在年终对办案人员进行表彰,并作为评优的主要 条件;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下的,应当对办案人员进行再 培训,对两次评查得分均低于80分的办案人员,应调离 执法岗位。 对行政执法不立卷,或虽形成案卷但却不 提供或不按要求提供案卷的单位,除建议被评查单位追 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时, 按考评标准扣分,并通报批评。 76 案卷经评查,涉及单位的,取消年度评优 资格,并通报批评。涉及个人的,调离执法岗位3个月。对两次评查均出现不合格案卷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 行政责任,涉及执法人员的,调离执法岗位。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执法案卷存在 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如次年案卷评查出现同类问 题,对该单位加倍扣分,并通报批评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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