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举报
开通vip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杨新京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1月1日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全国已有2829个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34973件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1]以下笔者就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进行探讨。 一、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环...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研究 杨新京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1月1日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全国已有2829个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34973件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1]以下笔者就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进行探讨。 一、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环节中有关刑讯逼供的事件屡见不鲜,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案例时有发生。在"严打"及追求破案效率的驱使下,侦查机关为了尽快破案不惜刑讯逼供,先后披露的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轰动全国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作为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发生了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如:广西黎朝阳案、江苏梁继平案,为此也受到了社会舆论的指责。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并要求在全国检察机关"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进一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作为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不可能不知道刑讯逼供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为什么还会去实施呢,就是因为通过刑讯逼供、诱供获得的口供,可以为破案提供线索,而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又难以收集,这正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难以遏制的原因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目的是将这一侦讯过程以视频资料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有人认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笔者对此并不赞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本来就是常见的一种司法现象,而且法律也并不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或者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而对其加重处罚,无论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还是证人证言,一旦刑事诉讼进入到庭审阶段,仍然是以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当庭作证的证言为准。检察机关在前期所做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固然可以反驳被告人的翻供,但是如果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确实有所遗忘或隐瞒,而在庭审阶段又如实地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最后为法庭所认定的情况也不是没有。所以,笔者认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才是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 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根本目的。 2、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惩治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工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必须予以保障,对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还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其犯罪主体就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司法实践证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除了有可能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外,还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人民检察院推出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也正是为了达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3、有利于保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步录音录像真实地记录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侦讯活动中的完整过程,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对依法进行讯问 的侦查人员恶意诬告和投诉,从而也有效地保护了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行为性质及证据性质《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本质上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了证实案件事实,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基础 上,又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的一种侦查手段。 与侦查机关传统的询问、讯问方式相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真实地再现当时的询问、讯问场景,不仅可以验证询问、讯问内容是否与书面记载一致,而且还可以显示出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有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诱供、超时等违法现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是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在庭审过程 中一旦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时,检察机关难以应对的状况。 解决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行为性质,还需要进一步解决同步录音录像属于何种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这一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如果从外观上看,似乎属于证据分类中的视听资料。但是从内容上看,其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此外,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这一部分内容则属于证人证言的性质;如果同步录音录像中有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其他违法取证行为的,这一部分内容又属于侦查人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非法取证的物证。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在证据性质上应当根据其反映的具体内容来确定:无论职务犯罪嫌疑人承认或者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的,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则属于证人证言;如果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 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方法取证的,不但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而且这一同步录音录像又成为侦查人员是否构成刑讯逼 供、暴力取证或非法取证的物证。 三、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的问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交给讯问人员,并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 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经讯问 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 "相关说明应当反映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参与讯问的检察人员、 翻译 阿房宫赋翻译下载德汉翻译pdf阿房宫赋翻译下载阿房宫赋翻译下载翻译理论.doc 人员及录制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案由,讯问地点等情况。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人员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提押和还押时间,由监管人员和犯 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对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 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95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签名的规定相一致,犯罪嫌疑人在签字确认前有权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进行核对。但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最长可达12个小时,如果其要求审阅核对的,是否应当允许,其审阅核对的时间是否应计算在法定的讯问时间内,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对讯问笔录进行核对,对犯罪嫌疑人在签字确认前要求审阅核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检察机关应当允许。但是,其审阅核对的时间不应包括在法定的讯问时间内。司法实践中,一些地区的检察技术人员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较好的办法。即:在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再提供一个显示屏供犯罪嫌疑人观看。这样,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的同时,可以看到讯问的同步画面和场景,使接受讯问和审阅核实同时进行。使用这一方法,在讯问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在签字确认前不再要求对同步录音录像审阅核实。因此,笔者建议高检院今后对该《规定》进行修改时,增加在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提供 一个显示屏供犯罪嫌疑人同步观看并核对的内容。 四、关于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出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如前所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是为了固定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证据,约束侦查人员的取证活动。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向人民法院移送,移送的仍然是犯罪嫌疑人的书面供述。同样,公诉人在法庭审理阶段,在被告人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况下,一般也不出示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但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第155条、第158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第一种是当被告人翻供时,公诉方应主动向法庭出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以驳回被告人翻供之词;第二种是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要求公诉方播出录音录像的,公诉方也应向法庭出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据最 高人民检察院统计,自开展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在法庭上出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4802次,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的翻供理由都被依法认定不成立。"[2]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出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主要是应对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翻供,并且绝大部分被告人的翻供理由都被依法认定不成立。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当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主动要求公诉人播出录音录像的,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出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国超受贿一案就出现了这一问题。[3]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完全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决定是否出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当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检察机关就出示;而当被告人、辩护人主动要求公诉人播放录音录像的,检察机关就以"国家机密"为由而拒绝出示,这是没有道理的。同样的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因为检察机关自己要求播放,就不是"国家机密",而当被告人、辩护人要求播放时,就成了"国家机密"。更何况,《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15条第1款已明确规定:"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当然,检察机关可以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属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给予技术上的处理并且向法庭作出说明,因为这一部分内容,确实属于国家机密。另外,依照程序,当被告人、辩护人方要求公诉方播放录音录像的,必须经人民法院调取,并经过审 判长同意当庭播放的方可,否则,公诉方可以拒绝播放。 五、应完善独立的第三方对检察机关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尽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有不完善之处。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办案人员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仅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为一种工具,随意化、不规范现象依然较为突出。如:有的是先不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而等到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再实行录音录像;有的是只固定有罪供述,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有的是虽有多次讯问,但只对单次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代替多次的 讯问过程。[4] 这些问题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从根子上说,仍然是一些办案人员嫌麻烦或不愿接受规定的约束。如前所述,制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设置了规定,还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才能保障公正执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为宪法所确认,但如何对自身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一直为社会所诟病。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虽然由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实施,并接受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的监督,但还不够,还应当进一步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才能使同步录音录像更具有说服力。根据修订后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 委托书 手术委托书下载过户委托书下载房屋委托书下载车管所委托书下载收房委托书 下载 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已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时间,由"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刑事诉讼法》第96条),提前到"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同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也由"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提前到"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由"可以"修改为"有权"。虽然律师法中修改的这部分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着冲突,检察机关也可以不予理会,但显然立法机关对律师法的修改是有备而来的,是对今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做的铺垫,检察机关必须充分重视并对今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极做好应对工作。 其实,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可以在场的情况,在国外刑事诉讼中是很普遍的现象。我国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去境外调查取证时,也都遇到过律师在场的情况。笔者去年到韩国讲学,参观首尔南部地区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时,看到讯问室内犯罪嫌疑人座位的两边分别有两个座位,就是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用的。此外,从最近台湾地区正在查办的陈水扁家族洗钱案中,通过媒体也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在查办前调查局长叶盛茂泄密案时,其律师也是在讯问现场为嫌疑人叶盛茂提供帮助。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有律师在场,会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增加难度,但这样做对于保证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完善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监督,是大有益处的。虽然目前实现看来还不大可能, 但可以预见到,今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定会朝着这个方向走的。 六、未经公布的法律、法规,不能被视为生效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或公布后指定的日期内生效,是我国宪法和各项基本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司法民主化的体现,"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时代早已逝去。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各部重要法律,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并予以公布的。笔者认为,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必须公布的原则,应当包含以下几项内容:第一,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在施行前都必须经行政首脑签署并公布,未经公布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一律不能被视为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第二,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必须明确具体的施行日期,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生效日前的行为,在处罚时必须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第三,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必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广播、电视、书刊、网络等媒体上登载,方便所有的公民查阅;各制定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单位,必须在其自己的网站上登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全文,免费供读者查阅和下载。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凡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法律、法规,必须予以公布,不得以本单位、本行业内部规范为由拒绝公布。 自《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下发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陆续发布了三个后续的规定,分别是:《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 工作流程 财务工作流程表财务工作流程怎么写财务工作流程图财务工作流程及制度公司财务工作流程 (试行)》(2006年12月4日);《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2006年12月4日)。这四个规定中,只有最后两个规定是公开发布的,在检察机关对外公开的网站上也可以查到,但前期发布的两个规定,都只是通过检察机关内部下发,并未公开发布过,在检察机关的网站上也无法查询 到。如前所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其内容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作为犯罪嫌疑人、其亲属、辩护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都有权利知晓,检察机关理应对外公布。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完善目前的试行规定后,正式对外公布《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作者简介】 杨新京,所在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注释】 [1] 参见王新友:《最高检称全国讯问录像均未发现刑讯逼供》,检察日报,2007年 11月14日。 [2] 参见王新友:《最高检称全国讯问录像均未发现刑讯逼供》,检察日报,2007年 11月14日。 [3] 参见董伟:《浙江官员受逼供当庭翻供 检方拒绝公开审讯录像》,中国青年报, 2007年11月6日。 "浙江诸暨公路管理段段长黄国超受贿案今日公审。被告当庭翻供,否认所有6项指控,并且宣称签字画押的供述乃是在威胁恐吓下写的。公诉方、诸暨市检察院对逼供行为坚决予以否认。被告辩护律师要求当庭播放同步审讯录像时,公诉方以涉及 国家机密为由给予拒绝。" [4] 参见王璐:《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之完善》,正义网,2008年7月 23日。 下面是赠送的励志文档需要的朋友可以好好欣赏,不 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不想穷,就好好读懂这些话~一言惊醒梦中人~ 1、成功的人,就是那种能用别人扔向他的石头来铺设路基的人。 2、批评你的人是你今天的敌人,明天的朋友;吹捧你的人是你今天的朋友,明天的敌人。 3、Nothing is impossible、只要选择了目标,不要再想太远,每天脚踏实地,风雨兼程。生命不息,战斗不止。 4、你和你的朋友会一起在将来打造一个可能很辉煌的事业。很好听是吗,记住,你们都要努力。 5、后悔是一种耗费精神的情绪,后悔是比损失更大的损失,比错误更大的错误,所以不要后悔。 6、别怕丢人,追求丢人是一种成功的尝试,至于为此笑话你的人,你可以把他们从你将来人生对手的名单中排除了,你也要为每一位上台唱歌的人鼓掌。 7、人生在世,需要不断地为心灵除尘,自省、自责、自悟、自重……。 8、永远不要对可能是坏事的事好奇,否则可能要了你的命。永远不要在痛苦的时候做决定,否则你以后一定会后悔。 9、别为你自己和别人下定论,你所看到听到的可能只是一面。 10、如果周围有人嫉妒你,那么你可以把他从你的竞争者之列排除了。 11、很多事情别人通知你了,要说谢谢,没有通知你,不要责怪,因为那些事你其实应该自己弄清楚。 12、一个人最大的痛苦,莫过于被圈在自己设定的圈子里出不来。就像一只蚕,丝吐的越多,对自己捆绑得越紧,直到最后完全把自己包上,想出也出不来。 13、善良是一种智慧,是一种远见,一种自信,一种精神力量,是一种文化,一种快乐。 14、一个人的脚步再大,也永远无法丈量完脚下的道路。人生有限,道路无限,要想在有限的生命中多走一程,就时刻别停下脚步,别浪费分秒时间。 15、遇到再大困难的时候,不要惊慌,千万要学会冷静;不要去想着求别人,以前有家人帮你,现在需要你一个人面对挑战,从绝望中寻找希望,人生终将辉煌。 16、学会说谢谢,但谢谢并不是随便敷衍,是对别人帮助的肯定和回报;更要学会说对不起,但对不起不是借口,是对自己过错的弥补和内疚。 17、处事不必求功,无过便是功;为人不必感德,无怨便是德。 18、有时你的快乐是你的微笑之源,但是有时候你的微笑却可能是你的快乐之源。 19、不论男人还是女人,如果还把容貌当作重要的东西而过分重视的话,可能不会吃亏,但是早晚会吃亏、可能,很可能。 20、放假的时候,要么留在家里多陪陪父母,帮他们做点事,远走高飞的你能像以前天天守在他们身旁的时间已不多;要么多去社会中体验生活,因为你不但要懂得生活,还要学会如何去生活。 21、心烦意乱或者无聊闲着的时候,多到图书馆去泡泡,书中有现实中难得的纯明和清静;多看些书,生活会渐渐少一些迷茫,多一些追求。 22、一个人如果心中时刻能够想着别人,别人也一定会时刻想着你。多替别人着想,就等于给自己铺设一条道路。你付出的越多,你得到的也会越多,这就叫做感情投资或感情积累。 23、你可输给任何人,但不能输给自己。 24、经常给家里打个电话,即使嘴上都说不想对方,其实内心早已情动于中;有了女(男)朋友,也不能忘了爹和娘。 25、多笑笑,会慢慢让自己真的快乐起来。 26、好好利用公开场合锻炼、展示自我,哪怕只是一次课堂上的发言,别怕尴尬,更别怕丢人,也不要笑话在公众面前丢脸的人。 27、小的眼睛里没有君子,君子的眼睛却可以识破小人。 28、屈原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这种精神可贵,但在现实之中却很少有人能这样执着了。如果有人能够做到,他一定会是最成功的人。 29、永远别渴望做个任何人都不得罪的人,有人反对有人支持然后自己做出决定是精彩的人生。 30、一个生命完结,另一个生命诞生,世界就是在这种循环中得到永恒。用不着为死去的过于悲哀,也用不着为新生的过分高兴。生命都是一种相同的过程,关键在于能否使它辉煌。如果一个人能活得无愧无悔,坦坦荡荡,虽未轰轰烈烈,但这仍可算作是伟大的一生。 31、后悔是一种耗费精神的情绪、后悔是比损失更大的损失,比错误更大的错误、所以不要后悔。 32、你的确要学的有心计,但是记住,永远记住,在社会上要胜利的唯一的方法永远只是一个,那就是实力,永远不用怀疑。 34、人生百态,不要对新的看不惯的东西生气,无所谓的。 35、我们确实活得艰难,一要承受种种外部的压力,更要面对自己内心的困惑。在苦苦挣扎中,如果有人向你投以理解的目光,你会感到一种生命的暖意,或许仅有短暂的一瞥,就足以使我感奋不已,所以我们要学会感激。 36、冷静,有大事时,能安静并能快速想出办法的人,很厉害。 37、社会充满竞争,赢得竞争靠的是自己的实力。 38、一种对工作和学习的冲击力及持久力会让你有特殊的魅力和个人实力。 39、父母给我们生命,生活给我们智慧。智慧产生于社会实践,这是千真万确的真理。因此,不仅要珍惜生命,珍视生活,更要重视社会实践。不经历风雨就无法见到彩虹,没有实践就无法得到智慧。 40、积水成渊,积土成山。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做事万不可心急,必须从一点一滴做起,必须从每一件小事做起。现在的人常是小事不做,大事做不来,到头来空活一场,空 耗一生。 41、水涨船高,勿怕他人强于己。水落石出,别羡乌云压枝低。 42、你可以选择坚持,也可以选择放弃。没有对错。我是说对爱情来说,但是重要的是坚持你的选择。 43、如果老是去琢磨哪些人你讨厌,哪些人与你志趣相投,那么你就大错了,要想着如何让别人接纳你,而不是你能接受什么样的人。 44、对陌生人,或者把对方当做一张白纸,或者把对方当你的朋友,总之别当做敌人,即使你听到再多的关于他(她)的不好的传闻。 45、爱你的人,不管你接不接受,你都应该感谢对方,这是对他们的尊重。 46、坚持在背后说别人好话,别担心这好话传不到当事人耳朵里,有人在你面前说某人坏话时,你只微笑。 47、抽时间出来锻炼身体。 48、不管现在你对未来多困惑,多迷茫,都不要忘了树立一个目标。一个人过去或现在的情况并不重要,将来想要获得什么成就才最重要。除非你对未来有理想,否则做不出什么大事来。 49、不要把过去的事全让人知道,尊敬不喜欢你的人。 50、成大事的方法多种多样 ,别不接受你看不惯的方法。 51、一切以健康为中心,遇事潇洒一点,看世事糊涂一点。 52、气不鼓不能前进,气太足可能爆胎。 53、三个忘记:忘记年龄,忘记过去,忘记恩怨。 54、乐观的人看见问题后面的机会,悲观的人只看见机会后面的问题,机会是从来不会主动敲响你的门,无论你等待多少年。它也只会如一阵风一样拂面而过,需要你的反应能力和追随速度。朝着一个目标前进,尽量使用你的潜能,才华横溢的你会发现机会的存在。风虽然没有颜色,可是拂过之后却是绿意一片。 55、很多事情当你再回忆时会发现其实没什么。所以,不管当时你多么生气都告诉自己不必这样,你会发现事实真的没啥大不了。 56、人生唯一不会落空的等待是注定的死亡,世间唯一保持恒久不变的就是变化。 57、最难战胜的敌人,是自己;最可怕的敌人,是朋友;最防不胜防的敌人,是欲望;最迷惑人的敌人,是感情。 58、生活是一种经历,也是一种体验;生活是一种感受,也是一种积累。生活没有答案,生活不需要答案。当生活即将不属于你时,你才会发现:生活仅仅是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无论多么复杂,最终结局都是一样的。生活注重的是过程,而不是结局。 59、奋斗人生的诀窍就是经营自己的长处。经营自己的长处能给你的人生增值。经营自己的短处必然使你的人生贬值。 自己的路自己走 自己的路自己走,谁都无法代替你,无论别人如何成功你如何失败。即使是一个失败的自己你也要好好的珍重自己的失败,因为这是你人生的经验,是你来到这世界上的你全部的报偿和收获。 我们也可以说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你之所以这样做之所以这样走到今天,一定是有你的理由和依据。人与人没有可比性关键是要找到自己。我曾经以为自己已经找到了自己却发现寻找的工作还是要一直继续下去,活一天就得去寻找一天。 追求是要追求的哪怕这样的追求显得是很虚弱很无力很无奈,甚至它像是一块遮羞布但是我仍然需要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看见自己感觉到自己。人生的路曲曲弯弯已经走成了这样,墓志铭已经提前写就。失败已经注定但追求的脚步并没有停下,内心的不屈渐渐已成为一种信念,成为自己人生的支撑。 孤独人生里,无尽天涯路,始终不放弃自己的努力,自己的路走成了自己,这或许也是值得自己自豪的吗?或许也不敢这样说,因为现实是残酷的,生存是艰难的,我们身上的力量也是有限的,不会无止境的挥洒下去,总有油灯熬过的一天。唯一能告慰自己的就是没有放弃自己,一直以来坚守了自己,哪怕是一个晦暗的失败的自己。 努力可以,但已看不到成功的希望了,内心的欲望也在渐渐变得虚无。在平凡的生活中,走完自己平凡的一生,风雨中,小草也可以纪念自己,因为你曾经为自己的生命不屈歌吟过,你也为自己的人生努力拼搏过,在你的身上留有伤痛的记忆和烙印,在你的眼神里有沉郁和悲伤,在你的心志里还有不屈的火种,自己的生命随时准备为它点燃。精神越孤寂,就越需要支撑,需要理想、热情、力量和信念的支持。 别无选择,既然生活这样选择了你,你也只能成就这样的自己。别无退路,只有坚持往前走,哪怕是把失败当作一条人生的出路。有的时候,失败也是一种力量,激发人斗志的力量,你要向上拼搏才有希望,才有前途。 为自己的梦想而奋斗 年轻人总是会有各种各样的想法,青春的誓言总是会挂在嘴边。不管是在哪里都能够体现出我们年轻人的朝气,而大学是一个年轻人最聚集的地方。这里面发生的事情会更多,而里面的想法会更加的丰富。 来到大学,我们总是会有太多的想法,每天都是在匆匆忙忙中度过。看起来是那样的忙碌,可是当自己静下来的时候,却会发现自己也不知道在忙一些什么。自己都找不到自己的方向感。 当这个时候来临,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形式,来表达自己这个时期的不一样了。因为是年轻人,所以一些怪异的想法和生活方式会出现。有的人开始成天的打游戏了,有的人开始不上课而去买东西了,有的人开始整各种社团而旷课了。没有几个人能真正明白自己成天都做了一些什么,只知道青春保贵,不能浪费,可是却不知道怎么样真正的珍惜。 适应社会这个话题,在大学里被提得很前,大家都在忙着自己去适应这个社会,忙得都没有时间来思考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做了。只是大学里的一阵风,大家就跟上去了。 可是慢慢地大家就会发现,这个所谓的适应社会,为自己工作打下基础的口号,其实只不过是一个空气。大学里的那些设施只不过是一种摆设,天天就是在那里浪费时间,真正学到的东西没有。 越来越迷茫的我们,找不到方向在哪里,没有谁能够真正清楚的告诉我们应该怎么样做。而我们只能是天天的在浪费时间,消耗自己的青春。心里也会很为好受,可是也没有别的办法。大学里的四年时间这么长,也只能这样过,才能让自己有点依靠吧。 面对考试,面对学习,越来越多的假东西出现了。大家都变得不再爱学习,不再看书了。成天像一只苍蝇一样,到处的飞。而没有花点点的时间来想想,我们的路在何方, 沉静了一个寒假,在校园里冰冻了一个假期,一直在苦苦找寻着自己的方向。 或许是老天有眼,或许是虎年吉祥,这个方向在自己脑海里越来越清晰了。 那就是为自己的梦想而奋斗~ 给自己的人生设立一个目标,给自己未来一个明确的希望,给自己的生活一个方向灯。让我们为着这个方向而努力,不断去超越自己,提高自己的水平,不让自己有懈怠的时候。 越来越感觉,年轻人有目标,有理想,有梦想的重要性了。这是他们前进的动力,这是他们行动的方向,这是他们人生奋斗的灯塔。唯有这样,我们的青春才能不老不死不休。 年轻人,大家都起来吧~为自己的梦想而奋斗吧~
本文档为【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问题研究】,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337177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8KB
软件:Word
页数:18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10-10
浏览量: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