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销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中国石油贵州销售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员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贵州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含从中国石油系统内调入~城镇医疗保险由调入单位代缴的人员,、从公司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公司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四条 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与贵州省各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保障水平与公司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公司统一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采取自行报销方式运作~由公司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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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成立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人事处、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研究、上报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二) 决定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大事项,
(三) 监督、检查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筹集,
(三)定期向公司企业年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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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第八条 公司人事处及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财务资产处及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付工作。审计监察处负责对补充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进行内部审计,对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工会负责对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民主沟通~组织履行民主程序,接受员工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投诉~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具体投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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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并统筹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余额可结转使用。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成本或费用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当年不足支付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次年补充保险基金补足~并由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调整办法~使企业补充医疗的保障水平与公司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得划入个人账户~也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十条 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支付范围与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一致。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或入院治疗医院必须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从中国石油系统内调入~城镇医疗保险由调入单位代缴的人员~支付范围参照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门诊就诊或入院治疗医院必须符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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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健字号、食字号药品不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
第十一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优先保障住院医疗、慢性病和特殊病门诊医疗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合理确定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水平。
第十二条 住院医疗费用,含大额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小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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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含1年,以下的员工,从中国石油系统内调入的员工~其在中国石油系统内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下同,~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结算后,对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85%比例给付报销金额。
,二,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结算后,对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90%比例给付报销金额。
,三,在公司连续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结算后,对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95%比例给付报销金额。
,四,在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结算后,对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100%比例给付报销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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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报销标准。
,一,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含1年,以下的~对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85%比例给付报销金额。无论对参保人员一次或多次给付报销金额~一个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3万元时~给付责任终止。
,二,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对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90%比例给付报销金额。无论对参保人员一次或多次给付报销金额~一个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5万元时~给付责任终止。
,三,在公司连续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对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95%比例给付报销金额。无论对参保人员一次或多次给付报销金额~一个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0万元时~给付责任终止。
,四,在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对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100%比例给付报销金额。无论对参保人员一次或多次给付报销金额~一个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5万元时~给付责任终止。
第十四条 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
,一,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含1年,以下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30%比例给付报销金额~一个年度内其门诊医疗费、购药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300元时~给付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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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付报销金额~一个年度内其门诊医疗费、购药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400元时~给付责任终止。
,三,在公司连续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95%比例给付报销金额~一个年度内其门诊医疗费、购药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500元时~给付责任终止。
,四,在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100%比例给付报销金额~一个年度其门诊医疗费、购药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600元时~给付责任终止。
第十五条 在职人员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限制条款。
,一,在职人员享受住院医疗费用~必须遵守《中国石油贵州销售分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中关于病假的请休假规定~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外的或者不按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长期不在岗的以及年度旷工达3天以上的~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相关住院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应聘进公司之前~已经知道身患疾病而不告知公司~被公司聘用后即产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属恶意骗取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行为~一经查实不予报销相关住院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保险、由专项保险渠道列支~不能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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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保人员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进行列支~对工伤保险列支后个人负担的部分~可参照第十二条相关条款进行报销。
,五,未在公司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他单位退休后应聘到公司工作的人员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待遇。
第五章 运行方式
第十六条 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序。
,一,每年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报销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将发生的门诊医疗票据,或购药发票,交至所属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登记备案~并填写《贵州销售分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结算登记表》,见附件1,。
,二,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整理结算资料~原始单据按财务要求粘贴~并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填报《贵州销售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结算申报表》,见附件2,至公司人事处~公司人事处和财务处进行复核~审定各单位报销总额~经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公司财务处按审批报销总额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将款项划至各单位财务部门~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支付给参保人员。
第十七条 住院医疗费用,含大额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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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销程序。
,一,每半年报销一次~分别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报销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报销上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期间基本医疗不能及时结账的~当期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转入下个报销期间报销。由参保人员将发生的住院医疗票据交至所属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登记备案~并填写《贵州销售分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结算登记表》,见附件1,。
,二,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整理结算资料~原始单据按财务要求粘贴~并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填报《贵州销售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结算申报表》,见附件2,至公司人事处~公司人事处和财务处进行复核~审定各单位报销总额~经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公司财务处按审批报销总额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将款项划至各单位财务部门~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支付给参保人员。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结算资料漏报、错报的~责任自负,参保人员未按时申报结算资料的~责任自负。申报期超过一个年度的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因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交接、办理结算资料时~造成参保人员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委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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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审计监察处对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虚报、骗取补充医疗保险的~一经查实~追回虚报、骗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职务级别)、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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