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法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及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法务人员的管理,规范法务工作,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根据《集团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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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法务工作内容及职责
第二条集团法务的工作内容及职责为:
(一)制定、修改、完善与法律事务相关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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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定集团重要规章制度;
(二)制定并推行重大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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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文本,并根据集团实际运营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以集团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随时修订标准合同文本;
(三)审查授权范围内的合同;
(四)监督集团、区域公司、专业公司以及其它分支机构法律文书(包括合同、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对合同履行的关键节点进行评估和提出法律建议;
(五)接受集团、区域公司、专业公司以及其它分支机的委托,代理集团、区域公司、专业公司以及其它分支机的重大诉讼案件或处理纠纷;
(六)参与处理重大事件;
(七)参与集团、区域公司、专业公司以及其它分支机的投资、购并、重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经营活动,进行或配合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八)参与重大项目谈判;
(九)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见证服务;
(十)对与集团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法律事务进行咨询;
(十一)对集团范围内的申诉与举报进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二)针对集团的实际需要进行法律培训;
(十三)为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定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并对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稽查,对集团所有法务人员进行管理与考核;
(十四)选聘一批优秀律师事务所并与之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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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为原则,协调、监督、考核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为集团积累优质的法律资源;
(十五)负责其它法律资源的积累和维护;
(十六)办理集团指定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三条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法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职责为:
(一)制定、修改、完善本公司与法律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参与制定本公司、本部门的重要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日常法律事务;
(三)在本公司范围内全力配合集团法务推行标准合同文本,建立标准合同文本的修订机制;
(四)审查授权范围内的合同,监督集团审核修改意见在合同签署前的落实,在签署后将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交集团审计法务中心备案。
(五)监督本公司法律文书(包括合同、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对合同履行的关键节点进行评估和提出法律建议;
(六)代理本公司一般的诉讼案件;
(七)配合集团法务参与本公司的投资、购并、重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经营活动。对本公司的重大项目及经营活动进行法律跟踪,提供法律支持,遇有风险及时向集团法务进行汇报;
(八)参与本公司的业务谈判;
(九)参与本公司的招投标活动,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见证;
(十)参与处理本公司的重大事件或纠纷;
(十一)在本公司开展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和培训;
(十二)按集团法务确定的模式与本公司或项目所在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十三)积累和维护法律资源;
(十四)接受集团法务的指导、监督、稽查,办理集团法务指定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三章法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法务人员应当恪守以下职业规范:
(一)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二)忠于职守,维护集团合法权益;
(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按规定方式和范围使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资料。
第四条各级法务人员每月应向集团法务负责人提交月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和月工作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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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就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予以说明。
第五条集团法务负责人有权不定期地对各级法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条集团法务负责人有权对各级法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对在日常工作中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集团法务负责人有权随时指出并要求相关人员或单位及时予以改正。
第七条集团法务负责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级法务人员进行工作考评。
考评由专业考核和工作评价两部分构成。专业考核由集团法务组织命题,通过开、闭卷的方式进行考核。工作评价是对法务人员日常工作中表现出的专业素质、职业操守、工作作风等因素,逐项详细地给出书面评价。
集团法务负责人有权将考评结果提交给集团相关部门或相关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并向人力部门提出嘉奖或处罚的建议。
第八条对专业素质不符合岗位要求,或未能恪尽职守而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人员,集团法务负责人有权按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向人力部门提出调离法务工作岗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就法务人员的管理及行为规范未做出规定的,参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审计法务中心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