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骨粉调味料
《排骨粉调味料》行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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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骨粉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所指的排骨粉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 1355 小麦粉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 .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 .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 .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 .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 .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 .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99%味精)
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 9959.2 分割鲜 冻猪瘦肉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QB/T 1500 味精
QB/T 2343.1 赤砂糖
QB/T 3798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排骨粉调味料
以猪排骨或猪肉的浓缩抽提物、味精、食用盐、食糖、面粉等为主要原料,
添加香辛料、呈味核苷酸二钠等其它辅料,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的具有排骨鲜
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
4 要求
4.1 主要原料和辅料
4.1.1 猪排骨(猪肉)
应符合GB 9959.1或GB 9959.2的规定。
4.1.2 味精
应符合GB 2720和GB/T 8967或QB/T 1500的规定。 4.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4 食糖
应符合GB 317或QB/T 2343.1的规定。
4.1.5 面粉
应符合GB 1355的规定。
4.1.6 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 3798的规定。
4.1.7 香辛料
应干燥,无霉变,香味正常。
4.2 感官特性
感官特性应符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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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要求。
表1 感官特性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原、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
香 气 排骨味纯正,无不良气味
滋 味 具有排骨的鲜美滋味,口感和顺,无不良滋味
形 态 粉状、小颗粒状或块状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谷氨酸钠 /(g/100g) ? 12.0
呈味核苷酸二钠/(g/100g ) ? 0.30
干燥失重/(g/100g ) ? 3.0
氯化物(以NaCl计)/(g/100g) ? 50.0
总氮(以N计)/(g/100g) ? 1.40
无机砷(以As计)/(mg/kg ) ? 0.5
铅(以Pb计)/(mg/kg ) ? 1.0 4.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 15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 15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6.1.1 色泽、形态
取样品5g,放置在白色滤纸上或玻璃器皿内,进行目测。 6.1.2 香气
配制1%的排骨粉调味料溶液,嗅其气味。
6.1.3 滋味
配制1%的排骨粉调味料溶液,取少许样品溶液放入口内,仔细品尝。 6.2 理化指标
6.2.1 谷氨酸钠(甲醛值法)
按SB/T10371中的5.2.1则定。
6.2.2 氯化物
按SB/T10371中的5.2.2测定。
6.2.3 干燥失重
按GB/T 8967中6.8.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呈味核苷酸二钠
按SB/T10371中的5.2.4测定。
6.2.5 总氮
按SB/T10371中5.2.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3.3 致病菌
分别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GB/T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
可出厂。
7.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谷氨酸钠、干燥失重、氯化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净含量。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要求。 7.3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4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包(罐),分别做感官、理化、微生物指标检验,留样。净含量检验的抽样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
7.5 判定规则
7.5.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5.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5.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为“排骨粉调味料”。 8.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8.4 贮存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
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年。 《排骨粉调味料》行业标准草案稿 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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