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法制史材料分析题

中国法制史材料分析题

举报
开通vip

中国法制史材料分析题中国法制史材料分析题 材料分析题 41.《唐律疏议》中说:‚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请就此予以分析。42.《唐律疏议》中说:‚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请就此予以分析43.《唐律疏议》中说:‚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

中国法制史材料分析题
中国法制史材料分析题 材料分析题 41.《唐律疏议》中说:‚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请就此予以分析。42.《唐律疏议》中说:‚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请就此予以分析43.《唐律疏议》中说:‚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请就此予以分析。 44.《宋刑统》中说:‚(准)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物,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请就此予以分析。 三、分析题41.这是关于同居、亲属相为隐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1分)。这一规定渊源于西汉时的‚亲亲得相首匿?,但有所发展(1分)。这个原则是孔子提出来的(1分),是法律儒家化的一个体现(1分)。根据这一规定(每点2分):(1)勿论情形,要对‚同居?、‚大功?作出相应解释,(2)减罪情形,对‚小功以下?作出适当解释,(3)不用此律情形,对‚谋叛以上?作出适当解释,并指明国家利益和君主专制于亲情相比,更为重要。 42.这是关于老幼残疾者减刑的规定(1分)。这在西周时就作为‚明德慎罚? 思想 的体现而存在(1分)。汉武帝后,法律儒家化,这一规定作为儒家‚德治?思想的体现,进一步得到继承(1分)。这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宣扬的‚恤刑?精神(1分)。 根据这一规定:(1)老幼残疾,分为两个档次,一是70,80岁、10,15岁以及废疾的人,一是80岁以上、10岁以下和笃疾的人(1分),(2)前者,对所有的犯罪,均须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只对特定的犯罪:反、逆、杀人、盗及伤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2分)(3)对前者,死罪不减,流罪以下收赎,对后者,‚应死?的情况下,享有‚上请?特权,即由皇帝最终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至于盗及伤人,只是收赎,其他罪,即使应当判处死刑,也不承担任何责任(3分)。 43.这是关于亲属相谋杀的规定(1分)。这一规定体现了‚准五服以制罪?的量刑原则(1分)和儒家‚尊尊?思想(1分)。‚准五服以制罪?首先明确规定于《晋律》,其原则是:服制越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长犯卑幼者,处刑越轻,反之,处刑越重。服制越远者,以尊长犯卑幼,处刑相对加重,反之,相对减轻(2分)。这些都是儒家纲常名教在刑法中的重要体现,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1分)。对于‚一准乎礼?唐律也不例外,遵循了这些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1)卑幼谋杀尊长,血缘关系越近,处刑越重:谋杀缌麻、小功尊长,分‚谋而未伤?、‚已伤?、‚已杀?,而分别处刑,而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是不分首从,一列处斩刑(2分),(2)‚尊长谋杀卑幼?比‚卑幼谋杀尊长?处刑较重,体现了‚尊尊?原则。 44.这是关于户绝财产处理的规定(1分)。户绝,是指父死无子孙也无养子、继子承继之户(1分)。部曲、客女、奴婢,在自然属性上讲是人,但在《宋刑统》上,与资财一样,是所有权的客体(1分)。 这一规定,规定户绝资财按照下列顺序处理:(1)有遗嘱的,根据遗嘱处理(1分),(2)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近亲办理丧葬事(1分),还有余财的,由女儿继承(1分),没有女儿的,由血缘最近的亲属继承(1分),没有亲属的,归官府(国家)所有(1分)。这个规定肯定了遗嘱自由原则、女子的继承权以及无人继承财产国家所有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1分),但是必须看到,女儿的继承权是受到限制的,只有在没有男性子孙的情形下,才享有继承权(1分)。 三、分析题: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唐律疏议〃贼盗》 三、分析题: ,1,这段文字的含义是:凡是盗罪经决断后,仍然继续行盗,如果前后三次都应判处徒刑,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罚,而是处以流刑二千里,如果前后三次所犯罪行均应处以流刑的,则处绞刑。,4分, ,2,这段话说明的是唐代刑罚适用原则中的累犯加重原则。唐律中的累犯,一般都指三次以上犯徒罪或流罪。因其多次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唐律采用累犯加重处罚,一般是增加刑等,徒刑变流刑,流刑变死刑,绞,。,3分, ,3,这段话反映出唐律严厉打击盗罪的累犯,也说明唐律规定的完备,不但表明唐代对犯罪处罚得当,而且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的完善。,3分, 三、简答题: 简述西周时期‚五听?制度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和意义。 ,1,‚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1分, ,2,具体内容是: ‚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1分, ‚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1分, ‚气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1分, ‚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1分, ‚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1分, ,3,‚五听?实际上是通过观察被讯问者感官反应而确定其陈述真假。这种方式虽然接近于主观,但比夏、商的‚神明裁判?已显然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学方面的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在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笔。自西周以后,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上沿用了‚五听?制度,考试大。,2分, ‚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律相对于唐律而言,在有违道德伦常等方面的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这是明律相对于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原则。,4分, ,2,明朝在刑法上确立‚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原则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封建社会的发展使得儒家的纲常礼教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愈来愈大,在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犯罪的处罚减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的阶级矛盾。,3分, ,3,明朝随着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加剧,贼盗大案以及重大经济犯罪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统治者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这是‚重典治世?的体现。,3分, 试题: 《礼记〃大传》:‚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西周时期礼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第一谓之‚亲亲?,就是亲近以父母为首的亲属,第二谓之尊尊,就是尊敬以君主为首的贵族。只有实行‚亲亲?,才能尊崇祖先,尊崇祖先才能敬仰宗族,敬仰宗族,才能团结全体贵族,团结全体贵族,才能宗庙严,宗庙才能重视天下社稷,重视社稷才能使人民安定,人民安定才能财富充足,财富充足才能众志成城,众志成城才能形成礼仪风俗,礼仪风俗形成乐才能达到天下大治。 ,3,西周统治者总结商纣倒行逆施,众叛亲离导致的商朝灭亡的教训,认为立法、施政必须贯彻‚亲亲?、‚尊尊?等礼的基本原则。所谓‚亲亲?,就是强调男女有别,长幼有序,每个人都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亲属。因此,‚亲亲?实际是一条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纪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而‚尊尊?则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绝对服从与尊敬,严守社会等级秩序,严禁违法僭越。所以,‚尊尊?实际是一条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君臣贵贱秩序。 ,4,规定‚亲亲?、‚尊尊?制度的意义在于,只有实行‚尊尊?、‚亲亲?,才能实现其巩固统治国家,维护奴隶主贵族专政的根本目的。 《礼记〃曲礼》:‚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祈祷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礼?的性质和作用。 ,2,伦理道德和仁义,没有礼的规范就不能形成,教化礼训和正定风俗,没有礼的规范就不能完备,分歧争议以及诉讼活动,没有礼的作用就不能决定,君王臣下,父子兄弟,没有礼的规范就无法界定,从学拜师,没有礼的规范就难以亲定,朝制列班、军事治理、官吏管理、执法,没有礼则无法运行,搞祭祀活动,没有礼的规范就不会诚实庄重。 ,3,该段文字表明,在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规范,已经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当时上至国家根本方针、组织制度,下社会成员的生活,都受到礼的制约。周礼已经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4,这段文字也表明,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了法的性质和作用。 《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颖达疏:‚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西周时期礼与刑的适用及其关系问题。 ,2,礼仪规范不适用于庶人,如何处刑不适用于大夫及大夫以上的贵族。孔颖达解释道:礼仪规范不适用于庶人,因为贫贱的庶人没有贵族能够享受的礼仪,如何处刑不适用于大夫及大夫以上的贵族,因为制定的五刑、科条三千没有设定有关大夫的犯罪。并不是说大夫及大夫以上的犯罪不处刑,只不过犯罪后根据八议来确定其罪行的轻重罢了。 ,3,所谓‚礼不下庶人?,首先,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的礼,庶民百姓不得享用。其次,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规范,而庶人之类的普通民众则用刑罚来威慑。由于礼本身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因此,‚礼不下庶人?决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的平民百姓。其次,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于普通平民百姓使用的刑罚。所以,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不适用一般刑罚,而并非一律不使用刑罚。 ,4,当然贵族作为特权阶层在使用刑罚时,适用‚八议?之法,实行临时决议减免,这体现了特权法的性质。 ,5,‚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指导西周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试题: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刑罚适用原则。 ,2,一个人虽犯了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一贯犯罪,就是自行不法,即使其罪很小,就不可不杀,反之,一个人罪虽大,但是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虽然按照断狱的道理处罚其罪,但是罪不致死。在这段文字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被称为‚非眚?,偶犯被称为‚非终?,惯犯被称为‚惟终?。 ,3,该段文字表明,在西周时期,故意和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凡是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及偶犯则可减轻处罚,这一原则说明西周时期在刑法理论上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 ,4,这种以犯罪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结果为依据定罪量刑、区别对待的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法史上的重大发展,对后世刑罚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的婚姻解除制度——七出,七去,。所谓‚七出?,就是丈夫休弃妻子的法定七种情形。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妻子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丈夫即可将妻子休弃:不孝顺父母的可以休弃,无子的可以休弃,淫乱的可以休弃,有严重疾病的可以休弃,多嘴多舌的可以休弃,妒忌的可以休弃,偷盗的可以休弃。不顺父母的属于道德沦丧,无子的会断绝后嗣,淫乱的会破坏伦常秩序,妒忌的影响家庭关系,有重大疾病的无法共同生活,多嘴多舌的会离间亲属感情,偷盗的会背信弃义。 ,3,‚七出?制度对于维护家庭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并进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家族政治意义重大,这对维护当时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4,但是,‚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片面借口,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丈夫单方面休弃妻子的权利,‚七出?使得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的手中,这必然从法律上对女子进行了束缚,从而进一步剥夺了女子在社会关系中应有的地位。 ,5,‚七出?制度不仅在西周得以贯彻,而且也影响到后世的婚姻立法,后世的婚姻立法在婚姻解除的范围上,大体没有超出‚七 出?的范围。 《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何休注:‚妇人有……三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的婚姻解除限制制度——‚三不去?。所谓‚三不去?就是限制‚七出?的三种法定情形。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妻子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遭被休弃的命运:若妻子被休弃后无家可归的不能休弃,与丈夫一同为公婆服过三年大丧的不能休弃,娶妻时贫贱而经夫妻同甘苦后来变得富贵的,不能休弃。何休对此解释道:妻子有三种不被休弃的情形,与丈夫一同为公婆守孝三年,由于不忘记恩情,不能休弃,娶妻时贫贱而后变得富贵,由于不违背伦常德教,不能休弃,若妻子被休弃而无家可归,由于会断绝生路,不能休弃。 ,3,‚三不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丈夫的婚姻解除权,这对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礼制具有积极意义。 ,4,‚三不去?虽然构成对‚七出?的限制,但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男方手中,只要丈夫想抛弃妻子,就可以随意找到借口。所以,‚三不去?不能改变丈夫单方面的利益,而不意味着对妻子权利的真正保护。‚三不去?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夫权统治和‚礼仪?制度。 ,5,‚三不去?制度不仅在西周时期得以贯彻,而且影响到后世的立法,后世对婚姻解除限制的规定,大体没有超出‚三不去‚的范围。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郑玄疏:‚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赫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就是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以五种察言观色的方式审理案件,以便据此来分析案情,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东汉郑玄解释道:观察受审者的言辞,理亏则言语烦乱或自相矛盾,观察其表情,心虚则惊惶失措,观察其呼吸,理屈则紧张喘息,观察其听觉,心里有鬼往往反映迟钝,观察其眼睛,无理则目光失神。 ,3,‚五听?是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该审理方式是我国古代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运用心里分析进行审判活动的一种尝试,因此,‚五听?获取证据的审讯方式在我国司法心理学史上留下重重的一笔。此外,与夏商时期迷信落后的‚天罚?、‚神判?相比,这毕竟是一个历史进步。单就要求审判官注意观察当事人各种异常表现来看,具有可资借鉴之处。 ,4,当然,完全依赖察言观色的方式审理案件,往往导致主观唯心主义的司法擅断,有时也会人为地制造一些冤假错案。 ,5,‚五听?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方式,被后世所沿用,影响深远。 《晋书〃刑法志》:‚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又以《具法》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战国时期《法经》的制定及其内容。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李悝总结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制定了《法经》。认为进行统治没有比盗贼问题更重要、更迫切,因此《法经》将《盗法》和《贼法》列于篇首。只要有盗贼犯罪,就必须囚捕查办,因此又制定《网法》和《捕法》二篇。对于盗窃兵符玺印或者议论国家法令等政治狡诡行为、翻越城池或者偷渡关津行为、赌博欺诈行为、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奢侈淫靡行为、越级享用不该享有的特权或者器物服饰等,纳入《杂法》。又制定《具法》按照不同情形给予加刑或者减刑。因此所制定的《法经》为六篇,不过都属于罪名方面的规定。 ,3,《法经》是战国时期魏相李悝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无论从律典体例、篇章结构、立法宗旨、内容实质等各个方面,《法经》都成为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标志,对后世二千多年的各代立法产生深远影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内容上,其创立的六篇体例和内容大都为后世所继承和发展,从而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臶的立法先河。因此,《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当然,法经从内容上看,其本质在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专政,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反映了它的阶级本质,因此,《法经》不过是地主阶级实现其政治、经济统治的目的和工具。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秦朝起诉权的限制——‚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公室告是什么,非公事告是什么,杀伤他人或者盗窃他人,是公室告,子女盗窃父母,父母擅自杀死、残伤、髡剃子女及奴妾不是公室告。子女控告父母以及奴妾控告主人的案件,为非公事告,官府不予受理。 ,3,秦朝对于起诉权限作了严格的限制,不能乱告。秦朝将控告分为‚公室告?和‚非公事告?,对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必须受理,对于非公事告的案件,官府不予受理,如果控告人坚持告诉,还要追究控告者的刑事责任。 ,4,秦朝区分‚公室告?和‚非公事告?,有助于秦律集中把矛头直接指向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盗贼。 ,5,秦朝将控告分为‚公室告?和‚非公事告?,而且严格限制起诉权,实际上是封建伦理尊卑关系和主奴等级关系在诉讼制度上的反映。 《汉书〃刑法志》:‚……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弃市。?‚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趾者又当死。斩左趾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汉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当处黥刑的,改处剃光头戴械具筑城或者舂米的刑罚,髡钳城旦舂,,当处劓刑的,改处笞三百的刑罚,当处斩左趾的刑罚,改处笞五百的刑罚,当处斩右趾的刑罚,改处死刑,弃市,。,该刑制改革,实施以后,名义上改处情形,实际上扩大了死刑。将斩左趾改为笞五百,将劓刑改为笞三百,受刑人大多死去。因此,汉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编者注,下诏:增加笞数与死刑没有区别,即便不死,也不能自行起居。为此将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又说:笞,是用来惩教犯人的刑罚,应该制定关于笞刑的《箠令》。 ,3,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就是改墨刑,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剕刑中的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这次改革的弊端有三: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实际上是由轻改重,第二,宫刑未改,第三,笞数过多,往往有的犯人在行刑过程中被打死。因此,汉景帝在文帝改制基础上又进行了笞制改革。包括:第一,减少笞数,将笞五百与笞三百分别降为笞三百与笞二百,后又再度减为笞二百与笞一百。第二,明确规定了笞杖的材料、质量、长度、宽窄、厚薄等规格,而且严格限定了笞打的部位与行刑的程序,进一步减轻了法定的笞刑数。 ,4,汉文帝时期进行的刑制改革就是对以往的奴隶制五刑制度的改革,这次改革揭开了从肉刑到劳役刑过渡的序幕。文、景帝的刑制改革,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试题: 《汉书〃宣帝纪》:‚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所谓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且对于此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父子之间亲缘关系,夫妻之间的礼仪关系,是天之常理。即便有祸患,以至于死也永远存在。这样的忠诚孝道,宽怀厚道无微不至,岂能违反,从今后,子女首谋藏匿父母,妻子首匿丈夫,孙子女首匿祖父母,包庇他们的犯罪,一般犯罪也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上请廷尉,由廷尉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始于汉宣帝年间,该原则作为刑罚适用原则,体现了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因为该原则对于维护封建家庭伦理道德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该制度一直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并有所发展。 试题: 《春秋繁露〃精华》:‚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刑德》:‚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时有出于律之外者。?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汉朝特有的审判原则——‚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儒家的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特别是疑难案件的依据的审判方式。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断狱必先根据犯罪事实,判断犯罪者的心里状态或目的动机。对动机违背《春秋》精神的,即使犯罪未遂也应当论罪,尤其对首犯要处以重刑,如果目的、动机纯正,即使违法,也可以从轻发落。以此断案,不时有超出律外来定罪的。 ,3,该段文字说明,以《春秋》作为司法断案的依据,使得判决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此断案的目的就是正名分、尊王室、诛 乱臣贼子、提倡宗法等级,其基本精神就在于‚论心定罪?不过这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也起到了补充作用。 ,4,董仲舒所倡导的‚春秋决狱?是汉朝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礼法并用在司法领域中的反映。在‚经义?断狱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具体的儒家法律观点,对决狱断案贯彻儒家思想起了指导作用,也为后世封建法律进一步体现儒家法律观点创造了前提。 试题: 《魏书〃刑罚志》:‚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死刑复奏制度。所谓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执行死刑必须奏报皇帝批准的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应当处死刑的,要将案件及时奏闻朝廷,由于人死不能再生,担心司法官不能公正断案,因此审判完毕后都要呈报皇帝,皇帝亲自过问,如果没有疑问或者冤屈方可执行。各地死刑案件都要上报才能执行。 ,3,死刑复奏制度创立于三国曹魏时期,完善于南北朝北魏时期。此时期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说明统治阶级开始慎重对待死刑和处理死刑案件,因此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考试大。 ,4,死刑复奏制度的实施也说明皇帝对大案要案实施直接的控制,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 ,5,死刑复奏制度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与刑法执行制度,这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和死刑五复奏打下了基础。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规定的八议制度。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后,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一般司法机关也无权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予以宽宥原谅处理。八议始创于三国曹魏时期,并一直沿用于清末。清末沈家本颁布《大清新刑律》,正式废除八议制度。 ,2,这段文字的含义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则由司法机关将其本应处死的犯罪事实及其应议的理由必须先奏明皇帝,并请求交付大臣集议,决议之后,交皇帝裁处。依据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处理。但犯有‚十恶?大罪的,不包括在此范围。 ,3,唐律对八类特权人物所的减免处罚的规定反映了唐律的特权法性质。‚八议?制度不但是封建特权法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4,此外,在封建君主专制条件下,任何官僚贵族的特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并以不触犯皇权及地主阶级根本利益为限度,如犯有‚十恶不舎?之罪,同样严惩不贷。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规定的官当制度。所谓官当,是指官僚贵族犯罪后,允许其用官品或者其爵位折抵刑罚的制度。官当制度始创于南北朝北魏时期。沿用于南北朝、隋、唐、宋时期,元、明、清摈弃了该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官吏犯私罪,五品以上的,一官可以折抵徒刑二年,九品以上的,一官可以折抵徒刑一年。如果犯公罪,一官可以多折抵一年。如果是以官品抵当流罪的,原则上是三等流刑同比徒刑四年。以官品折抵徒刑如果仍有余刑不尽的,可以用铜作赎刑。因官当而失掉官职的人,一年后可以比原官职降一等任用。 ,3,唐律关于官当制度的规定,区分了公罪和私罪,对于公罪,折抵刑罚年限较私罪长,说明了唐朝对官当的适用不仅区分了情形,这对于官吏因公执法和调动官吏的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外,官当制度使得封建特权制度化、法律化,从而限制了贵族官僚的肆意妄为,并有助于皇帝行使最高司法权,将贵族、官僚生杀予夺的权利及于己手。 ,4,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和要求,充分暴露了唐律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同时,按照唐律,官当仅适用于折抵徒罪和流罪,而不适用于死罪本身也表明,官当的实施不能影响到封建统治秩序为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骂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和老幼废疾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年龄在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轻病残者的,犯流罪以下的,适用赎刑。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以及重病残者,犯谋反,谋大逆和杀人罪应处死刑的,须上请,犯盗罪以及伤人罪,也适用赎刑。其他犯罪均不论处。年龄在90以上,7岁以下,即使犯死罪,也不处刑。 ,3,唐朝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老幼废疾减刑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唐朝用刑宽缓持平的特点,也体现了唐朝法制的开明。因此,该原则有利于稳定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 ,4,唐朝关于该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唐朝法律的完善和立法技术高超的特点。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陪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的自首原则。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犯罪未被告发而自首的,免其罪,因轻罪被告发而自首其重罪的,免其重罪,因此罪被审而另言别罪的,免其别罪……自首不真实或者不彻底的,按照其所隐瞒的罪行和情节处刑,但是应当处死刑的,减刑一等,知道他人将要告发,或者同伙亡叛将要案发而自首的,减刑二等,亡叛的虽未自首,但是能够返回当初亡叛之处的,减罪二等。但是对于杀伤他人、不能返还原物、案发后逃往、无公文过关以及强奸和私自研习天文的,不再自首范围。 ,3,唐律关于自首及其处断原则的法律规定,意在巩固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4,唐律关于自首原则无比详尽的规定,不仅表明唐朝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也说明了唐朝用刑持平和立法技术的高超。 《唐律疏议〃斗讼律》:‚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是,。?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原则和‚过失杀?的规定。‚过失杀?属于‚七杀?之一,所谓‚七杀?,是唐律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为根据,将杀人罪分为谋杀、劫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和过失杀七种杀人的行为。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属斗殴杀人的,处绞刑。凡是用兵刃以及故意杀人的,处斩刑。各类过失杀人、商人的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及其具体情况为根据,允许以铜赎罪,即耳目所不能顾及的,思虑考虑不到造成伤害的,共同举重物而力量不够造成伤害的,以及失足跌到或者击打禽兽导致的死伤等,都属于过失杀,。 ,3,唐律在量刑的规定上注意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这表明唐律已经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心里动机对量刑产生的影响,这体现了唐朝对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 ,4,同时,唐朝对于过失犯罪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即对其杀伤人的行为结果没有预见,原无杀伤人的动机和目的,而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的,所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等,,表明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应当减免刑罚,并允许以铜赎罪。这表明,唐律区分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并按照情形分定了过失杀的处断,进一步体现了唐律对行为人过失状态下的高度认识。 ,5,唐律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体现了唐律结构严谨、立法技术高超的特点。 《唐律〃名例律》:‚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的‚同居相为隐?原则。所谓‚同居相为隐?,是指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向官府告发或者作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原则。该制度源于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区别在于,同居相为隐在亲属容忍的范围上有所扩大,规定也进一步条理化。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同财共居者,如果大功以上亲属以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妇、夫的兄弟和兄弟妻,都可以互相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都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即使为罪犯者通报消息,使之得以隐避、逃亡,也不负刑责。小功以下亲属之间互相容隐,其罪刑以减凡人三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判者,不用此律。 ,3,这种主张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儒家思想,是法律儒家化的标志之一,它旨在维护封建伦理,巩固封建家庭,归根到底是为了加强封建统治。 ,4,对于如谋反、谋叛、谋大逆这三类严重危害封建统治利益的犯罪,亲属间不得隐匿的规定,这表明,儒家伦理道德观与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发生矛盾时,国家利益是高于一切的。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者,仍以监守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即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亦无首从。?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关于共同犯罪处刑的原则。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共同犯罪的,应当以造意犯为首犯,随从者即从犯减一等处刑。如果一家之中所进行的共同犯罪,不论谁造意,只坐男性尊长,负责官员与外部人员共同犯罪,虽由外部人员造意,但仍以负责官员为首犯,外部人员为从犯。但是对于共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强奸等重罪,则部分首从,一律按正犯处刑。 ,3,该段文字表明,唐朝已经区分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与从犯。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共同犯罪又不以造意犯为首犯。也意味着唐朝对于共同犯罪的量刑情节已经有深刻的认识,说明唐朝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 ,4,特定情形不分首从的规定体现了唐朝对危害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大罪的关切。 ,5,唐朝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关于更犯和累犯加重原则。 ,2,该段文字的含义是,凡是盗罪经决断后,仍然继续行盗,如果前后三次所犯之罪均应处徒刑的,就不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处罚,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如果前后三次所犯三罪均应处流刑的,则处绞刑。 ,3,唐朝法律所指的累犯,是指盗犯,且是指三次以上犯徒罪或流罪而言。因其多次犯罪,屡教不改,危害很大,故唐律采用累犯加重处罚。 ,4,唐朝法律对于累犯之所以作出详细的规定,反映了唐朝统治阶级对于盗罪的高度重视。盗罪,对于历代封建王朝来说,危害都是很大的,因为盗罪会动摇封建统治的根基,这也是历代王朝对盗罪严加防范的主要原因。 ,5,但是,在唐朝以前,还没有像唐律这样对盗罪作出详尽的规定,并且把该罪的处罚上升为一项刑罚的适用原则,的确说明了唐律高超的立法技术。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合并论罪?的刑法适用原则,即唐朝对于犯数罪的,实行‚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原则。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一个人所犯的两种以上的罪被告发,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如果所犯各罪轻重相等,则按照其中的一罪处刑,如果判决先发之罪后,又得知判决前还有其他的罪的,如果后发的罪等于已经判决的罪,则维持原判,如果后发的罪重于已经判决的罪后,则按照后发的罪论处,已经判决的罪折入后发的罪中。 ,3,唐朝法律关于合并论罪的规定,在处理上类似于现代刑法‚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这种处理原则,不仅区分了犯罪的不同情形,而且明确了重罪的处理办法,这对于犯二罪以上数罪如何量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同时,‚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于保证犯数罪的法律适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4,该刑法适用原则一般适用于犯罪已经被告发或者已经判决的更犯,对于这类犯罪的处断原则作出规定,说明唐朝统治者对于更犯的严重关切,这有利于统治秩序的有序、稳定。,5,唐朝对于‚合并论罪?无比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类推原则。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凡是应当减轻处罚的,则按法律所列举的从重处罚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是应当加重处罚的,则按法律所列举的从轻处罚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3,‚轻重相举?原则的规定在填补法律漏洞,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也表明唐朝法律的完善。 ,4,唐朝关于‚轻重相举?原则的规定,类似于后世的‚类推?原则,该规定不但说明了唐朝法律的完备,而且也表明了立法技术的高超。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关于化外人的法律规定。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所属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因彼此间的侵犯导致的犯罪,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3,唐朝关于化外人的处罚原则的规定,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尊重外国人风俗习惯的法律意识。 ,4,唐律关于化外人的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唐朝立法技术的高超。 《唐律疏议〃斗讼律》:‚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实行的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制度,就是以一定的期限来决定致害人负伤害罪还是杀人罪罪责的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用手足斗殴伤人,辜限期为10日,用别的物体殴打导致伤害,辜限期为20日……导致骨折以及肢体破损的,辜限期为50日。如果受害人在辜限期内死亡的,各依杀人罪论处,如果是在辜限期外或者虽然在限内,但是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则各依殴伤法中的伤害罪论处。 ,3,唐朝法律关于保辜制度的规定,对于判明斗殴与死亡间的关系以及确定应负的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保辜制度的规定也有利于稳定封建统治秩序。 ,4,唐朝对于保辜制度无比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唐律疏议〃贼盗律》:‚谋反及大逆者,皆斩。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妹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母、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辞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规定的十恶之一——谋反。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属于谋反大逆,本犯不分首从都处斩刑,本犯的父亲及年满16岁以上的儿都处绞刑,其他家属或者没入官府为奴婢,或者处流刑三千里,家财也没入官府。谋反的,即便言语道理不能煽动群众,威信,力量不能统领人们,也一律处斩,其父子,母女,妻妾一并流三千里,甚至对口说要造反的话语,本心无造反的意图,同时也找不到真正造反证据的人,也流二千里。预谋大逆的,处绞刑,预谋叛变的,处绞刑,妻,子流二千里。 ,3,该段文字表明,唐律将谋反大逆之罪臵于‚十恶?的前列,表现了统治阶级对这些犯罪的高度重视,同时,从处刑上看,凡是涉及谋反的犯罪,最高处斩刑,最低处流刑二千里,处刑极重,这也说明,由于该罪直接危害君主专制制度,出于对统治阶级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极力维护,唐律规定的处刑极重。因此,谋反大逆之罪,为‚常舎所不原?。 ,4,唐律关于谋反大逆的规定,不适用八议,官当,同居相为隐等原则。 ,5,唐律关于谋反等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唐朝立法技术高超的特点。 《唐律疏议〃名例律》:‚谓告言、詈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绞,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供养有缺,徒二年,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徒三年,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分析: ,1,该段文字关于唐朝法律对于‚不孝?罪的规定。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不孝?罪即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处绞刑,父母尚在而分家析财,另立门户的,处徒刑三年,同居的父母死亡而出嫁娶妻、办喜事,或者脱去丧服,改着吉服,处徒刑三年,闻祖父母、父母死亡而隐匿不发丧,处流刑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的,处徒刑三年。 ,3,不孝罪属于十恶大罪之一,由于这种犯罪直接侵害了封建伦理纲常,危害家庭关系,因此唐朝法律把它列为十恶之一,并予以严惩。从规定上看,该罪处刑较重,最低徒二年,最高是绞刑,可见唐朝法律对该罪处刑的严厉。 ,4,不孝罪的规定,反映了唐朝法律不仅在定罪量刑上区分了情节的轻重,而且体现了‚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特点,反映了唐朝法律儒家思想皆‚一准乎礼?的特色。 《唐律疏议〃断狱律》:‚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分析:,1,这段文字是唐律中关于法官必须按照律、令、格、式定罪的法官 责任制 驾驶员岗位责任制工程部岗位责任制ok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出纳员岗位责任制学校岗位目标责任制 度,断罪具引律令格式,的法律规定。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各种案件在判决时,都必须引用律、令、格、式的正文,违反的处笞刑三十……在引用各种法律形式审判案件时,凡是属于临时性法规的,而且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永格?的,不得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罪论处,属过失,以过失出入罪论。 ,3,法官依律、令、格、式断罪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限制类推原则和比附制度在法律上的适用,这对于统一法律解释和适用以及司法官员作出公正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4,依律、令、格、式定罪的意义在于,它有利于官吏奉法守法,反对任凭个人喜怒断罪,反对法外特权,坚持法律的统一适用,坚持秉公执法,而且有利于维护封建国家统治这个大局,因而属于中国法律传统的民主性精华,但是在专制制度下,援法定罪只是正面的规定,司法官的擅断和广泛的类推比附都是不可避免的。 ,5,唐律对于依律、令、格、式定罪的法律规定,表明唐朝不但立法技术高超,显示了语言的精练,而且也说明唐朝法律的完 善。 《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然始下决……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死刑复奏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人犯在死刑执行前一日,应该复奏两次,次日再复奏三次,然后执行死刑……复奏完毕后,听奏三日才能行刑,如果期限未满而行刑的,徒一年……但是如果是犯恶逆以上的罪以及部曲杀害主人的罪,行一复奏即可。 ,3,从死刑复奏制度的适用上看,该制度说明唐朝对于死刑执行的重视,是慎刑思想在司法中的体现。 ,4,同时,对于犯恶逆以上的大罪以及部曲杀主人的罪,只行一复奏也说明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必须以不防碍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为限。 《宋史〃刑法志一》:‚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臵千里,……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筏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的立法活动——《盗贼重法》。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宋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编者注,,制定《盗贼重法》。凡是犯有劫盗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没收其家财以奖赏告发人,并将其妻子、子女流放到千里之外安臵……如果杀害官吏,以及累计杀害三人,焚毁房屋百间,或者结伙在州县内行盗,在江海船筏中劫掠,虽非发生在重法之地,也同样以重法论处。 ,3,《盗贼重法》是宋神宗熙宁年间制定的从重打击盗贼,即从重打击劫盗、窃盗、谋反、杀人等犯罪的法律。 ,4,《盗贼重法》的设立,也反映了宋朝社会矛盾的加剧和统治者对人民镇压的加强。 ,5,划定重法地,以非常之刑进行惩罚的做法,不仅是加重了对盗贼犯罪的惩处,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恶劣的影响。然而刑罚威吓主义不能彻底地铲除盗贼,反而是逾治盗贼愈多,逾治社会逾乱。 《宋史〃户婚律〃婚田入务》:‚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宋朝的民事审判时限制度——‚务限法?。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所有有关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诉讼,每年农历十月一日以后,州县官府可以受理,到次年的正月三十日,州县官府停止受理诉讼。如果原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可延长审理至三月底。但三月底以后,不仅不能接案,也不能审案。 ,3,宋朝限定民事案件的诉讼、审理时间,目的是不影响农业生产,这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法律制度的特色所在。 ,4,为了防止耽误生产,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诉讼限制在农闲季节,这是宋朝审判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 试题:《明史〃刑法志一》:‚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 《明史〃刑法志二》:‚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刑乱国用重典和礼刑并用的立法思想。,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建文帝即位,对刑官说:《大明律》是皇祖朱元璋亲自过问制定的,他命令我详细过目,并告诫说,刑罚和前代相比,总是后代比前代重,不过刑乱国用重典,并非始终通行的做法。,3,明太祖用重典只不过是权宜之计,而统治趋于稳固,则应改用‚中制?治理国家,因此,重点治国、礼仪规范,相辅相成,都不能偏废。,4,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在该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制定的《大明律》要比前代法典规定的刑罚要重得多,以此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5,不过,朱元璋很清楚,前代制定的法典如果过重,后代势必更重,因此告诫建文帝,刑乱国用重典并非通行的做法,但是,在专制主义日益强化的情况下,刑罚势必加重,从而导致明朝中后期乱用重典,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和人民的反抗。,6,明太祖在强调刑乱国用重典的同时,并没有否定‚中制?治理天下和礼仪规范在治国中的作用,他强调礼刑不可偏废,相辅相成,当然,刑与礼可以‚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要因时而异。但无论如何,礼律并用的目的是共同为明朝的封建统治服务。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明朝‚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罚适用原则。,2,明律相对唐律而言,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盗贼、贪污等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这是明律相对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法原则。,3,明朝在刑法原则上确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一是宋明理学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已经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愈来愈大,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犯罪的处罚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 ,4,同时,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贼盗大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重典治国?的体现。 《大明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其注云:‚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益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明朝在刑罚适用上的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法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果犯罪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新的法律颁布之后,案件就应当依照新的法律来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旧律来进行处断。这种处断的目的就是要遵照先代留下的遗制。,3,该段文字表明,汉唐以来,在刑罚适用的原则上一直强调从轻原则,尤其唐律规定了采取从旧从轻的原则。而明朝为之一变,在适用原则上确采取从重从新原则,即法律采取溯及既往的处断原则。这主要与朱元璋推行‚重点治吏?和‚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关。推行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有利于明朝强化国家机器,而改变以往从旧原则为从新原则,也引起了明朝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4,明朝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在惩治贪污与官吏渎职,防止臣下结党营私与内外交接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采用从新原则容易导致滥施行威,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5,明朝在刑罚适用原则上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试题:对比性分析:《唐律疏议〃名例律》:‚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大明律附例〃名例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分析:,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和明朝刑罚适用原则的差别。即唐朝采取从新从轻原则,明朝采取从重从新的刑罚适用原则。,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按照唐律的规定,各篇的律条各有具体的内容,其与名例律的原则规定有所不同时,以各该篇的具体律条为依据。而按照明律的规定,凡是法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果犯罪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新的法律颁布之后,案件就应当依照新的法律来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旧律来进行处断。这种处断的目的就是要遵照先代留下的遗制。,3,这两段文字表明,汉唐以来,在刑罚适用的原则上一直强调从轻原则,尤其唐律规定了采取从旧从轻的原则。而明朝为之一变,在适用原则上确采取从重从新原则,即法律采取溯及既往的处断原则。这主要与朱元璋推行‚重点治吏?和‚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关。推行法律溯及既往和从新原则有利于明朝强化国家机器,而改变以往从旧原则为从新原则,也引起了明朝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4,明朝在刑罚适用原则上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对比性分析:《唐律疏议〃名例律》:‚谓告言、詈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绞,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供养有缺,徒二年,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徒三年,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大明律〃户律》:‚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处杖六十,徒一年,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处杖一百,告祖父母,诬告者,处绞刑,如实有其罪处杖一百,徒三年。如告谋反、谋大逆、谋叛,及窝藏奸细、母杀父……之罪,如属实,告者无罪。? 分析:,1,根据这两段文字通过唐朝和明朝关于不孝罪的对比,反映了明律和唐律相比,在定罪量刑上体现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刑罚适用原则。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按照《唐律疏议》的规定,对于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处绞刑,父母尚在而分家析财,另立门户的,处徒刑三年,同居的父母死亡而出嫁娶妻、办喜事,或者脱去丧服,改着吉服,处徒刑三年,闻祖父母、父母死亡而隐匿不发丧,处流刑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的,处徒刑三年。但是,按照《大明律》的规定,知道父母死亡而隐匿不发丧,处杖刑六十,并处徒刑一年。祖父母、父母尚在而分家析财,另立门户的,处杖刑一百,诬告祖父母的,处绞刑,不是诬告,则处杖一百,并处徒刑三年,对于受控告的人犯有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窝藏奸细、母亲杀父亲的犯罪,控告的人无罪。可见,对于不孝罪的处断,唐朝法律要重于明朝法律。 ,3,明朝在刑法原则上确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一是宋明理学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已经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愈来愈大,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犯罪的处罚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而在唐朝,皇权还没有达到极度膨胀的程度,法律也就不会作出这样的规定。况且,唐朝的典礼教化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也没有达到明朝能够自我限制的程度。所以,‚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也就成为唐明律差异的刑法原则。 ,4,同时,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贼盗大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重典治国?的体现。而在唐朝,虽然盗贼大案仍为统治阶级打击的重点,但是处刑不如明朝重,这也说明,唐朝的皇帝专制主义还没有达到明朝极度膨胀的程度。 ,5,明律对妨害礼教罪处刑的减轻和对贼盗罪处刑的加重,也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相对重刑轻礼时代特点。这一特点之所以形成,不仅仅是专制主义和皇权极端强化的结果,也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统治者统治经验积累。 试题: 《大明律〃吏律》:‚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分析:,1,该段文字是明朝对奸党罪的规定。奸党罪是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臣下不轨而规定的罪名,基本内容是打击臣下结党营私、排斥异己,危及皇权。奸党罪首创于明朝。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各衙门官员以及百姓上书吹捧当政大臣的美政、才德,就构成奸党,对于该情形,务必要审问其来历,穷追不舍,查清大臣是幕后指使还是知情不奏,对于上言大臣德政的,犯人处斩,妻子没官为奴,财产一并没官。如果该被吹捧的大臣知情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以犯罪论处。 ,3,鉴于历代臣下结党营私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朝朱元璋首创奸党罪,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上言大臣德政即为奸党罪的表现之一。奸党罪的设立在防止臣下结党营私,加强专制主义皇权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也是重点治吏的体现。 ,4,奸党罪的创立,实足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防范猜忌之心,突出地反映了皇帝和臣下在封建社会晚期矛盾的加深,这也是明朝不遗余力地打击臣下,加强皇权的原因。 ,5,然而,奸党罪本身不仅不能解决专制主义本身的痼疾,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统治的黑暗,并酿成宦官专权之祸,从而危害了封建统治。这是朱元璋始料不及的。 试题:《大明律〃吏律》:‚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接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接泄漏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臵。?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明朝设立奸党罪,严防臣下结党,以加强皇权的立法宗旨。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妄进谗言,排斥异己,企图使朝廷杀死不该杀的人的,处斩刑。如果依据律文规定,所犯的罪应当处死的,而大小官员巧言劝谏免除处罚并私下收买的,企图使朝廷杀死不该杀的人,也处斩刑。如果在朝官员交接朋党,紊乱朝政的,处斩刑,并处没收财产,妻子没官为奴。如果刑部及其大小各衙门的司法官吏不依法律,而是听从上司主使,故意出入人罪的,一并处死。凡是各衙门司法官吏与皇帝身边的官员互相勾结,泄漏机密,共同作弊,以牟取私利的,一并处斩,妻子处流刑二千里。 ,3,该段文字反映了明朝‚重点治吏?的立法指导思想,而‚重点治吏?在刑事立法上的表现就是特设奸党罪。《大明律》规定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重点治吏?对于加强吏治,依法办事具有一定的意义。明朝是我国历史上用刑残酷的一个王朝。‚重点治吏?用刑极酷,奸党罪的各种表现,处刑一般都是重罪重罚,且有些专条没有刑法上的确定性,这样也就变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这些规定实足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猜忌防范之心。‚重点治吏?分化了统治阶级的力量,且株连广泛,人人自危,不利于封建统治。 ,4,明朝设立奸党罪,严防臣下结党营私,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皇权,排斥异己,保证皇帝的大权不致旁落。奸党罪的创设,体现了封建社会晚期专制主义皇权的恶性膨胀。但是,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权夺利,并非律条的规定就能禁绝。明朝中期,随着宦官势力的进一步发展,造成的宦官专权,使得‚奸党?专条成为具文。 《明史〃刑法志二》:‚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九卿圆审,九卿会审,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而犯人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应当改由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如果第二次仍然翻异不服的,就应当具拟奏报皇帝,由皇帝命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司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如果三次或者四次审理仍然不服,则奏请皇帝裁决。 ,3,明朝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经过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由九卿官员会同审理的会审制度。明朝的九卿圆审制度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该会审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者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4,然而,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晚期,九卿会审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特别在明朝,由于宦官专权、厂卫干预司法,九卿会审往往流于形式。 《明史〃英宗纪》:‚自天顺三年为始,每年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著三法司奏请会官人等,从实审录,庶不冤枉,永为实例。?《明史〃刑法志二》:‚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候、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 分析:,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朝审制度。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编者注,,下令:每年霜降后,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参与会审的其他官员,详实审理案件,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并永远成为定制。明英宗天顺三年,下令: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候、伯等会审官员审理大案重囚,称之为朝审。英宗以后的各代都遵行该制度。 ,3,明朝对于涉及大案重囚的案件,实行由三法司会同公、候、伯等官员共同审理,该会审制度称为朝审。明朝的朝审制度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该会审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者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4,然而,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晚期,朝审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特别在明朝,由于宦官专权、厂卫干预司法,朝审往往流于形式。朝审的实质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强化在司法审判方面的反映。 试题:《明史〃刑法志二》:‚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的大审。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宪宗成化十七年,命令一名司礼太监会同大理寺、刑部、都察院长官,在大理寺处审录囚犯,称之为大审。在南京,则命令内守备,官员名称——编者注,官员施行。从此以后,大审成为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 ,3,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明宪宗时成为定制。大审是明朝独有的会审制度。 ,4,大审和其他会审制度一样,都属于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大审的实行也有利于皇帝控制司法。 ,5,但是大审参与的官员较多,不可避免地造成多方干预司法的现象。此外,宦官参与会审,以至于家奴横行,肆意妄为,其最终结果导致司法腐败,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明史〃刑法志三》:‚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东厂之设,始于成组。锦衣卫之狱,太祖尝用之……厂与卫相倚,故言者并称厂卫。?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厂卫干预司法。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自刑法创立以来,明朝不遵循古制之处,诸如盛行廷杖制、设立东厂、西厂、锦衣卫和专管诏狱的南北镇抚司。许多案件中,杀人手段残忍,且不遵循法律,如此接连不断,到了明朝末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朝野上下,任由武夫、宦官横行,真是可悲可叹。东厂设立于明成组时期,锦衣卫的诏狱,太祖曾一度使用……厂卫相互作用,因此一提及便合称厂卫。 ,3,厂,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是由太监组成的特务机构,专管大案、重案。卫,指锦衣卫,掌缉捕、刑狱和诏狱。厂卫并非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而是在皇帝的纵容下,由权倾一时的大宦官等操纵,用来迫害异己、制造白色恐怖的工具。厂卫特务从事侦缉、审判等司法活动,涉足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实际权力远在三法司和其他中央机关之上。厂卫不仅从事侦缉、监视活动,还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特设法庭,任意刑讯逼供,制造惨案、冤案屡见不鲜,其所使用的刑罚大多是法外之刑,而且异常残忍,法外酷刑致死人命也不负任何责任。 ,4,明朝厂卫特务组织干预司法活动,是封建君主专制极端发展、统治者滥用权力的结果。它完全破坏了封建社会正常的法制状态,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清朝通志〃刑法略四》:‚其刑部见监重犯每岁一次朝审。刑部于霜降后,摘叙紧要情节,刊刷招册,送九卿各官如秋审例。霜降后十日在金水桥西会同详审,分情实、缓决、可衿,具题请旨。其情实者,俟命下之日刑科三复奏,皆经御定。大学士承旨硃笔勾决,其余仍监固。?《清史稿〃刑法志三》:‚秋审亦原于明之决奏单,冬至前会审决之……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清朝的秋审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刑部所对关押的重犯每年一次朝审。刑部在霜降后,简要摘录关键情节,编制成册,送给九卿官员备阅,供秋审参考。霜降后秋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九卿会同审理,将审理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衿,会审以后向皇帝具题处理结果。对于情实的,在下令处决之日经过三复奏,都要由皇帝御定。大学士按照旨意以朱砂笔勾决,其余情形仍免死收监。 ,3,清朝的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秋审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因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举行,故称为秋审。经过秋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衿、留养承祀。 ,4,凡是秋审复核的案件,一般均限于情节不十分严重的案件。因此,秋审制度的创立,既不会放纵重大犯罪,还便于减免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犯罪处罚,又有利于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由于重案的判决是否得当,常常引起社会的反响,因此,清朝十分重视秋审,被称为‚国家大典?。 ,5,秋审不仅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而且对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活动起到了检查监督的作用。同时,通过这种制度既不放纵重大犯罪,又使大部分罪囚得免死刑,既发挥了刑罚的威慑力,又宣传了‚仁政?,表现了‚恤刑?精神。 《修律上谕》:‚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为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于统治大权,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 分析:,1,这几段文字体现了《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 ,2,这几段文字的含义是,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永远为正统,并永远为臣民尊重并加以拥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不能侵犯,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力。总之,宪法大纲要巩固君权,同时兼而保护臣民的权利。 ,3,《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运动的起点,也是中国第一个用了‚宪法?名义的文件,它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的开端,同时也伴随着中国宪政观念启蒙运动的兴起,因此,该‚宪法?文件的颁行具有一定的意义。 ,4,《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精神。其突出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从本质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而玩弄的政治骗局。《钦定宪法大纲》通过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5,《钦定宪法大纲》的出笼,实际上是清廷在受到国内外强大的压力下进行的,因此不可能体现民意,也不可能维护臣民的权利,相反却规定了众多的义务,所以它不可能挽救清朝的统治。 试题:《清末筹备立宪》:‚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之。?‚国际条约,非经国会之决议,不得缔结?。‚凡属立宪国宪法共同之规定,则暂从阙略,俟全部起草时,再行拟具。? 分析:,1,这几段文字反映了《十九信条》的实质。 ,2,这几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大清帝国皇帝永远为正统,皇帝神圣尊严不能侵犯,皇帝拥有的权力,以宪法作出规定的为限,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并经皇帝任命。没有经过国会的决议,不得缔结国际条约。凡是属于宪法作出的共同性规定,则暂时不作规定,等到全部起草时,再行拟定。 ,3,《十九信条》承继了《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精神,但在内容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但是确没有规定人民的权利。这体现了清末满洲贵族企图继续以君主立宪为名,维护清朝皇统和皇帝最高统治的实质。 ,4,《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朝政府为了挽救统治危局而被迫抛出的宪法性文件。但是由于其继续体现皇统精神,因此,《十九信条》的颁行没有挽救清朝的灭亡。《十九信条》的公布,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破产的最后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试题:《修律上谕》:‚现行通商交涉事宜烦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通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清政府修律背景、原则、动机与宗旨,集中反映了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指,在通商交涉事宜繁重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时局的变化,参考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仔细研究,妥善拟定,修律务必要采用先进的法律制度,同时要适合国情,维护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做到有裨治理。 ,3,该段文字说明,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始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一方面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制度的内容,维护伦理纲常,这成了清政府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4,清末修律表现出了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这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新的法律法规之中。清末修律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和《光绪朝东华录》:‚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然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故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更,数以维天理民彝于不蔽,亦不戾乎中国数千年之礼教民情。?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清朝末年修律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变法修律,要吸收世界各国的先进制度,吸收当代最新的思想观念,但是三纲五常却是中国数千年相传下来的国粹,它是立国之本,因此凡是旧律中关系到我国有关伦理纲常和干名犯义等条,不能草率改革,,变法修律,应当以维持民族风俗为本,这也顺应了中国数千年相传下来的礼教和国情。 ,3,清末变法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引进世界先进法律入中国,使中国法律走向世界,实现中国法律的国际一体化,但是清末修律不是‚全盘西化?,不是对西方法律的照搬,而是在效法西方的同时保留中国的法律传统,修律不能违背中国的礼教和国情。 ,4,清末修律是在不改变中国传统经义的前提下,对法律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加以改进,吸取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些先进经验,试图以此来应付它所面临的大变局。这种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实际上是以维护传统法律为主,变革为辅,这就造成了中西法律的奇怪混合,不过,清末修律毕竟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带来曙光。 试题:《修律上谕》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但祗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 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清末修律的宗旨和核心。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刑法的本源在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内容不同,因此刑法的规定也不相同。中国一向重视纲常礼教,因此对于干名犯义等条款,立法时务必予以关切。修律应当扬长避短。凡是关系到有关伦理纲常的条款,不能草率变革。 ,3,该段文字表明,清末修律是在维护伦理纲常的基础上对法律的修订,因此,清末变法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引进世界先进法律入中国,使中国法律走向世界,实现中国法律的国际一体化,但是清末修律不是‚全盘西化?,不是对西方法律的照搬,而是在效法西方的同时保留中国的法律传统,修律不能违背中国的礼教和国情。 ,4,清末修律是在不改变中国传统经义的前提下,对法律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加以改进,吸取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些先进经验,试图以此来应付它所面临的大变局。这种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实际上是以维护传统法律为主,变革为辅,这就造成了中西法律的奇怪混合,不过,清末修律毕竟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带来曙光 沈家本《寄簃文存》之《大清律例讲义序》:‚余奉命修律,参用西法,互证参稽,同异相伴,然不深究夫中律之本原,而考其得失,而遽以西法参糅之,正如枘凿之不相入,安望其会通哉,是中律讲读之功,仍不可偏废也。?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了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及其实质。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我,沈家本,奉命修律,参照西方法律制度,互相引证,参考核实,中西相伴,然而如果不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本原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不考虑变法的得失,就草率地引用西方法律制度,这就会导致格格不入的后果,怎么又能使其融会贯通呢,因此以中国传统法律为本,仍然不能偏废。 ,3,该段文字表明,,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始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一方面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制度的内容,维护伦理纲常,这成了清政府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清末修律表现出了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这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新的法律法规之中。清末修律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4,清末变法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引进世界先进法律入中国,使中国法律走向世界,实现中国法律的国际一体化,但是清末修律不是‚全盘西化?,不是对西方法律的照搬,而是在效法西方的同时保留中国的法律传统,修律不能违背中国的礼教和国情。清末修律是在不改变中国传统经义的前提下,对法律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加以改进,吸取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些先进经验,试图以此来应付它所面临的大变局。这种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实际上是以维护传统法律为主,变革为辅,不过,清末修律毕竟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带来曙光,该修律活动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也促进了中国人法治观念的觉醒。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凡遇案件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必须由领事官会同委员审问,或派洋官会审?,‚若案情只系中国人,并无洋人在内,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庸干预。?《清史稿〃刑法志三》:‚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会审公廨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遇到涉及洋人必须到案的案件,必须由领事官员会同委员审问,或者派洋官会审,如果案情只涉及到中国人,并没有洋人涉案,由中国官员自行审理,各国领事官员不必干预。,会审公廨,的结果出现了外国人不受中国刑法的约束,而中国人反倒受外国人法律裁判的怪现象。 ,3,会审公廨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该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 ,4,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政府派驻租界的基层法庭,但凡逾诉讼牵涉洋人必须到案的,必须有领事官员参与会审,凡中国人、洋人互控案件,被告为有约国洋人的,按约由该国领事裁判,被告为无约国洋人的,必须由外国官员陪审。可见,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审判机关,实际上是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从而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奇怪现象。 ,5,会审公廨制度是列强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该制度不仅在程度上加深了领事裁判权的适用范围,而且成为列强干预中国司法的重要措施。
本文档为【中国法制史材料分析题】,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435706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78KB
软件:Word
页数:41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09-15
浏览量: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