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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 一:收购中几个基本概念的厘定 二:股份变动或者收购的主要方式 三:5% 20% 30%门槛变动时候信息披露要注意的问题 四:收购中信息披露的时点 五:收购中信息披露的内容 六:收购中的监管主体 七:要约收购 八:要约收购豁免的基本程序 九:要约收购豁免的条件 十:要约收购的基本程序 十一:收购中其他一些需注意事项 简要说明: 上位法:《证券法》第四章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主体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 年 9 月 1 日实施,2008年8月27 日修订)及其相配...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 一:收购中几个基本概念的厘定 二:股份变动或者收购的主要方式 三:5% 20% 30%门槛变动时候信息披露要注意的问题 四:收购中信息披露的时点 五:收购中信息披露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六:收购中的监管主体 七:要约收购 八:要约收购豁免的基本程序 九:要约收购豁免的条件 十:要约收购的基本程序 十一:收购中其他一些需注意事项 简要说明: 上位法:《证券法》第四章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主体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 年 9 月 1 日实施,2008年8月27 日修订)及其相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 pdf格式笔记格式下载页码格式下载公文格式下载简报格式下载 准则第 15-19 号》,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履行的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确立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 动的基本监管框架。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 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 18 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 ? 股份的持有和控制 《收购办法》和《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19 号》将《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中关于“持有”的概念进行了扩大解释,两个办法以股份的控制权做 为判定“持有”的依据,而非单纯直接持有的概念,两个办法相关用语都将“持有” 和“控制”并列,从而将应当履行信息披露和要约收购义务的人员(包括股份持有 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 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办法》第 2 章): 1、股份持有人,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包括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 2、股份控制人,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以外的股 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径,控制由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 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 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 者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 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 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 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 据。 ? 上市公司收购(《收购办法》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包括持有和控制)达到一定的比例,导致信息披露义务 人(可以是多人)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即构成上市公司收购。 信息披露义务人构成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履行各项程序。 ?《收购办法》将实际控制权是否变更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重点。 实际控制权(《收购办法》第 84 条),从不同角度进行表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 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1、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2、协议转让(包括控股股东的股权转让); 3、国有资产的行政划转(包括控股股东的股权划转); 4、国有股转让 5、司法拍卖或裁定和仲裁裁决; 6、继承或赠与; 7、定向增发; 8、股份回购; 9、吸收合并; 10、以股抵债; 11、其它方式。 5% 20% 30% ?5%门槛,以二级市场举牌收购为例 要点: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 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案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0 月15 日买入A公司股份574万股,由于之前其已持有A公司16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987%,从而合计持有226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68%,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要点:持股达到5%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10%、15%、20%、25%……(5%的整数倍)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案例:中核钛白(002145)第二大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卖出中核钛白1742万股,占中核钛白股份总额的9.1684%,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要点:《证券法》第47条: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东,将持有该公司的 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这些投资收益归公司 所有。 案例:Y公司的控股股东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持有公司82. 45%股份,2008年3月11日其在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23101股后,又以16.657元/股买入公司股票20,000 股, 城投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 线交易,最后,该公司获得的差价收益40,460元属上市公司所有。 要点:上市公司股东任何30天内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超 过1%,否则应当通过大宗交易进行。 依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案例:2008年4月29日宏达股份(证券代码:600331)的股东四川平原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绵阳市益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分别减持了 751.36万股和696.23万股,减持数量占该宏达股份总股本比例1.46%和1.35%,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相关规 定。结果上述二个股东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 ?20%的门槛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但未达到 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20%但未超过 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0%的门槛——收购人拟持有、控制的股份如将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30%,即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履行要约收购报告的义务和程序,除非 获得证监会的豁免。 1、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达到披露要求的时间; 2、协议转让以及国有股协议转让: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3、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获得国有股权直接主管部门(省级)出具 批准文件; 4、司法拍卖或裁定:收到法院裁定书; 5、仲裁裁决:收到仲裁机关裁决书; 6、继承、赠与或其它方式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16、17 号对信息披露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介绍,同时应当披露其控制人的情况,直至披露到国资部 门、自然人或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它 机构; 2、本次持股变动的方式及具体情况(例如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要素)说明; 3、当事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4、收购人的资金来源、3 年财务资料、定价依据、支付方式、与上市公司的重 大交易、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后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影响分析等(上市公司收购的补充披 露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持股变动的具体情况,确定各自应履行的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 1、公告; 2、权益变动报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收购报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4、要约收购报告--《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5、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监管主体主要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其中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和股东持股变动活动实行全面监督管理,证券交 易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1、未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东持股变动活动,由交易所承担主要监管职责。 2、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东持股变动活动,由证监会承担主要审核职责;交易 所承担信息披露的形式审核工作。 要约收购(《收购办法》第 3 章)的两种类型 1、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收购办法》第 24 条) 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即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必须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除非获得证监会的豁免。 2、自愿要约收购制度(《收购办法》第 23、25 条) 《收购办法》允许收购人采用自愿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但为防止操纵市场, 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1、收购人完成收购后持有(包括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达到或超过 30%,即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除非获得证 监会的豁免; 2、收购人拟向证监会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完《收购报告书》的编制、报送和披 露程序,且当事人就收购事项已获得其他有权部门的批准(如需)后,应当根据 《收购办法》第 6 章有关豁免要约义务的规定,并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的格式,制作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3、取得证监会同意豁免函后,收购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披露,并及时 办理股份过户/变更性质手续。 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收购办法》第 6 章) 为了鼓励收购,降低收购成本,《收购办法》规定了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取得豁免 的 11 种情形。 (一)4 种申请豁免的情形(《收购办法》第 62 条》): 申请豁免一般使用于收购人因主动行为获得被收购公司控制权,审核程序较为严 格,审核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收购人提出 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 3 年内不转让其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 例超过30%的,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的股份,且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 于发出要约; 4、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 情形。 (二)7 种申请以简易程序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办法》第 63 条): 备案豁免一般使用收购人被动持有股份超过 30%,审核程序较为简单,审核期 限为 5 个工作日。 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 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 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5、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 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 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6、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 其他情形。 1、收购人完成收购后持股比例将达到或超过 30%,收购人不准备申请豁免或申 请豁免未获批准的,应当履行要约收购的程序; 2、收购人在履行完《收购报告书》的编制、报送和披露程序,且当事人就收购 事项已获得其他有权部门(如国资委、商务部等)的批准(如需)后,应根据《收 购办法》第 3 章的规定,并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的格式,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后,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报 交易所公告并上网披露,同时将《收购报告书》全文报证监会审核; 3、收购人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同时,应当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20%的履约保证金或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存放在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办理冻 结手续; 4、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审核无异议后,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 告书》全文和财务顾问意见,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正式发出收购要约; 5、《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刊登后的 30 日内,收购人应当在指定报刊至少做 出 3 次提示性公告; 6、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获悉要约收购事项后,应在 10 天内召开董事会,按照《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8 号》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就接受或者拒绝要 约向全体股东提出建议。同时董事会应聘请财务顾问,对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 进行分析,对收购要约的条件是否公平合理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上述文件应同 时公告和上网披露,报证监会和派出机构 7、要约期间 (1)收购人必须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本次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 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 (2)收购要约有效期不得少于 30 天,不得超过 60 天,但出现竞争 性要约的除外; (3)经证监会同意,收购人在要约期内可以变更要约条件;其他收购人可以发 出竞争性要约;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收购人不 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但在要 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 要约的接受; (5)收购人每日在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8、要约期满 (1)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不得转让(定向增发方式已根据新规为 36 个月),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进行转让不受 12 个月限制。 (2)交易所根据收购人是否拟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以及被收购公司的 股权分布的具体情况,决定对被收购公司股票实行正常交易、加上退市风险警示 或暂停上市交易; (3)如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收购人应当根 据已提出的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维持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的认定 《收购办法》对收购主体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国有、民营、外资都可以平 等参与上市公司收购。但具体方面来说,若有如下情况,则不能作为主体参与收 购: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例如被证监会处罚 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例如被交易所公开谴责 此外,若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如何应对被收购公司反收购计划 在收购过程中,若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计划,比如推出毒丸计划(当收购方的股 份达到一定数量时候,被收购公司可以向收购方以外的股东发行股份,以摊薄和 稀释收购方的股权),或者出售其重大资产,收购方如何应对? 应对措施:目前来说,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支持反收购计划,依据如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 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2条: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 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 期)。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 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 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应该说,若目标公司有这类措施,收购人可以据此向证监会申诉 案例:08年深国商修改过其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如任何投资者获得公司的股份达到或可能超过10%时,经公司股 东大会通过决议,公司可向除该投资者之外的所有在册股东,按该投资者实际持 有的股份数增发新股或配送股份(类似于毒丸计划),但后来迫于各方支付手段 多样化 ?收购支付手段 收购支付手段:现金支付、债权支付、资产支付、股权支以及以上支付手段的组 合 ?收购人的实力与其资金来源 16 号准则规定收购人必须披露其收购的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借贷资金等。 从收购人披露的财务资料可以比较清晰地分析收购人的实力以及其资金来源的 可靠性,监管部门主要关注收购人的履约能力及资金来源是否与上市公司股权有 关。上述披露要求可以防止没有实力的收购人在收购后淘空上市公司或假借收购 炒作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购人是否通过内幕信息买卖股票 收购人需要提供收购人直至实际控制人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 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和上述人员在报送材料前 6 个月内 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说明,并做出信息披露。如上述人员中存在买卖行 为,但未参与收购决定、未知悉有关收购信息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相 关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的安排 上市公司收购的审批时间较长,其间保持被收购公司在过渡期的稳定经营非常重 要 收购人在股份未过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托管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但是来自 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 1/3; 原控股股东在过渡期内应继续履行职责,与收购人建立过渡期共管委员会,对上 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重大资产处理、投资决策共同承担责任,保证上市公司 管理的平稳过渡。控股股权的托管和收购目标公司的母公司的目的均为间接控制 目标公司,以便而后开展的目标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实施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注意事项: 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 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 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 确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 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 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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