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供货合同
品规格 钢不含税基技结算方交货期 订货数量(吨) 总货款(元) 名 号 价 术式
条
件
其它条款 另收17%增值税,1‰保险,铁运、海运费
条 1、技术质量条件,验收标准及方法按钢厂标准。
款 2、产品提出异议期限:自买受人收到货物起10日内。
3、计算方法:无特殊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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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均按钢厂标准执行。
4、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代办运输到铁路限制地区的,须注明非限制地区的
二到站及收货单位,一并在合同中注明。
5、出卖人代办运输,产品均参加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运费、运输保险费
及运输部门收取的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代收,买受人应按实发车钟承付运费。
6、自提合同预期不提,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收费标准按钢厂
约定条款执行。
7买卖双方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重新协商,签订变更合同。
8交货公差按钢厂标准执行。
9违约责任:
10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提出鞍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履行地:鞍山
11货物所有权自买货人交付全款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
的,货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12其余未尽条款按合同法特国家现行有效的法规执行。
供方名称: 需方名称: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法定代理人: 到站: 委托代理人: 收货单位: 结算单位: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签订地: 合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