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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机构设置谈法院内部监督 -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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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机构设置谈法院内部监督 - 论文
从法院机构设置谈法院内部监督 - 论文 从法院机构设置谈法院内部监督 - 论文 关键字:工作 职能 监督 法院 审判 案件 机构 审判监督 立案 院内 法院的内部监督是与外部监督相对应的,顾名思义是指来自法院内部机构、组织和人员的监督。由于司法案件所具有的复杂性以及处理这些案件必须具有的专业性,使得法院的外部监督具有极大的局限性,相应的,有熟悉业务、反映迅速特点的内部监督就成为审判监督体系中的重要方面,是整个监督体系的基础,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到司法公证目标的实现。法院的内部监督包含丰富的内容,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本文拟从法院机构设置的角度对现行的法院内部监督进行分析,以期能有助于法院内部监督的完善。一、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及我国现行法院机构的设置1、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法院的内部监督依据不同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会有不同的分类,但是由于确定内部监督这一范畴的关键是主体因素,故笔者在本文中只从监督主体组成和职能方面分析其构成。从监督的主体来讲,法院的内部监督可大致分为审级监督和本院监督两类。所谓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即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的监督,监督主体是上级法院,由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所谓本院监督是指来自本院内部人员和组织的监督。又可细分为具有行政 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成本管理项目成本管理财务成本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对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进行的“行政”监督和具有案件审理、调研评析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对审判工作的专业监督。当然,由于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即某些人员如院长、庭长兼具有行政管理和审判双重职能,使得本院监督中的行政监督和专业监督主体有交叉,但从其职能来看,它们两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方面,有不同的理论、法律依据,采用不同的监督方法,前者依据的是法院组织法等组织法和诉讼法,多采用命令、督查的方式,后者更多的是依据诉讼法,采用的是评析、重审的方式,故有必要将其分开,并且也要求这些人员在行使其不同职能时采用不同的方式。2、我国现行法院机构的设置法院机构的设置包括整个法院系统的设置和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两个方面。整个法院系统的设置在宪法、法院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以行政区划为基础,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相结合,普通法院一般分为四级的方式,它更多的是涉及到法院的外部监督,在此不予赘述。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即单个法院内部机构的构成,由于法院组织法没有明确细致的规范,各地、各级实际情况又不同,故其并不完全一致,但大体可分为审判业务机构和辅助机构两类,前者如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等,后者如办公室、政工部门等。具体来讲,从对外公布的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包括立案庭、刑事审判庭(两个)、民事审判庭(四个),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办公室和研究室11个机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一般在审判业务庭外都设有办公室、政工部门、研究室和法警大队,也有的法院还设有监察室和信访办公室。从实际情况来看,一般法院除了上述明示的机构外,还设有财务部门(按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其已经成为必设机构)以及按照法院组织法必设的审判委员会,当然后者更多的是一个组织而非机构。法院审理案件时组成的合议庭,在机构设置中不作为一个机构,但由于法院审理案件多实行合议制,它们也是大多数案件的直接裁判者,是审理职能的主要执行者,在本文中作为组织与机构一并论述。另外,法院的院长和各庭的庭长虽然不属于法院内部机构,但由于其职位的特殊性,其职能的发挥直接影响到法院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在本文中与机构并列,作为人员加以论述。二、法院各机构的内部监督职能按照管理科学的要求,应该因事定人即因事设编设岗,但是不可否认一旦机构设置起来,其本身就会对职能的发挥产生反作用,抑制或推动职能的更好发挥,因此在上面分析了法院内部监督构成和其机构设置概况的基础上,有必要以机构设置为线索,对法院内部各机构、组织和人员在内部监督中的作用做一简要论述。1、立案庭的内部监督职能从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面上看,立案作为审判的第一道工序,整个审判工作尚未展开,似乎不存在内部监督的问题,但从理论上讲,把好立案关本身就是对审判权的一种制约。特别是现在大多数地方的基层法院实行审判方式改革,推行“大立案”,除部分简易程序案件按最高院解释 实行外,将地方法庭的立案权统统收归立案庭,各派出法庭只审不立,就对各派出法庭的审判行为进行了很好的事前监督。另外,将法院的证据调查工作统一交给立案庭完成,也能使立案庭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审判庭的不足之处,向审判庭提出改进建议,从而对审判庭的审判工作构成一种监督。两者相比较,对前者地方派出法庭的监督更有力、更直接,是一种明确的职责,对后者审判庭的监督带有辅助性质,更多的依赖于工作人员本身的素质。与其他机构的内部监督相比较,其具有事前性、辅助性的特点,事前性是指其为审理判决前的监督,把的是入口关,辅助性是指其通过从事辅助性工作进行监督。2、审判庭及合议庭的内部监督职能之所以将审判庭和合议庭合并起来论述,是因为从其职能上来讲,二者是紧密联系的整体,审判庭作为机构是常设的,各地虽然不同,但无非又民事、刑事、行政几大类再加上交通肇事、房地产等几小类,它是基础,合议庭是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组成的,是审判庭执行审判职能的组织形式,是派生的。二者的内部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审级监督上,是审级监督的主要机构。具体表现为通过开庭或书面形式对案件进行二审或再审,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判断原判决或裁定是否正确,并进而裁决维持、撤销或直接改判。其特点是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强调的是案件本身的监督,能直接改变案件审理的结果,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是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监督,关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专业问题。3、审判监督庭的内部监督职能有学者主张,“目前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本院错判的纠正工作不能称为监督工作”,“一是因为它无权提起改判,改判只能由院长提交审委会或者说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在本院内部只有本院院长才能够行使;二是它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即: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一个法官(审判组织)不能接受来自同一审级的另一法官(审判组织)的监督。”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首先,不能提起并不代表它没有监督权,因为审委会只是决定再审,而具体的案件审判工作还由其完成,提起和决定再审固然重要,但真正能实现监督的还应是具体审理。其次,内部监督并不意味着法官之上的法官,审判监督庭并不是享有提起权而只是具体来实现院长和审委会的监督权,另外,监督也并不意味着不平等。特别是我国审判追求的是实质正义,坚持客观真实原则,审判监督庭和审判庭都是追求的同一目标,不是法官之上的法官。最后,仅从机构设置本身来讲,法院设置审判监督庭就是为更好的实行内部监督,其单独设立是我国法院建立并不断完善的三个分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即“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和审监分离”中审监分离的重要体现,其职能就是审判监督。作为其职能的一部分,其对本院错判的纠正工作当然应属于内部监督职能的行使。审判监督庭的全部职能都体现了内部监督,具体包括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组织听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和办理再审案件。审判监督庭的监督具有专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特点,一方面它是专门的监督机构,具有专门性,另一方面它又是专业的监督,从案件本身出发,采取审判的方式,并能做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属于本院内部组织和人员监督中的专业监督。它还具有事后性和被动性的特点,事后性是指其监督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动性是指其内部监督程序的启动依赖于外部监督主体的推动,主要通过对申诉的复查启动。4、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职能现在,随着审执分离制度的不断完善,执行机构的独立性日益增强,相应的,其对审判的监督作用也得以加强。因为,从最一般的原理来讲,只有互相独立才能谈得上有效的监督。具体来讲,其监督主要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最高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其内部监督具有事后性和非独立性的特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必然是已进入或不必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并且依据的都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故其具有事后性。至于其非独立性主要指其只能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或上级法 院处理,监督的最终实现还依赖于他们的决定。5、院长、庭长的内部监督职能前文已述,院长和庭长在法院内部兼有两种职能——审判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其内部监督作用就既有专业性的一面又有行政性的一面。专业性的监督包括院长发现错误提交审委会、院长、庭长决定回避、监督审限、签发法律文书等。行政性的监督主要是对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两方面的监督具有不同的特点,就专业性监督来讲,其兼具有建议者和决策者两种角色,部分事项能自己做出决定,如回避,部分事项要提交审委会决定,还有部分事项其具有选择权,既可以直接做出决定,也可以提交审委会决定。而在行政性的监督中,因为其是领导阶层,因此具有极大的权威性。6、办公室、政工部门、财务部门的内部监督职能这三个部门的内部监督都属于行政性的监督,并且更多的是针对审判人员个体的监督,由于法官这一种职业的特殊性,其作为“法律王国的国王”,直接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故虽然我国不实行自由心证原则,审判工作的质量受法官个人素质的影响也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对法官本身的监督更具有根本性。三个部门相比较,办公室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多是程序上的监督,即在文书打印、用印、财务帐务处理中进行监督,而政工部门的监督则直接关涉到法官个人本身的利益,一般包括法官的考录、考核、培训、评级、任免,工资的评定、政审,法院的评先创优,表彰奖励等等,更具有实质性,也更有力。与其他机构的监督相比较,三个部门的监督都不会直接影响个案审判的结果,遵循的也是行政性程序。7、监察室的内部监督职能监察室作为监察部门派驻法院的机构,其监督也是专门性的,其职能一般为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审判的追究和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行政处分等。其监督属于行政性监督,依照行政程序,既能监督整个法院,又能监督具体的个人,通过行政手段来纠正发现的问题,其监督亦不会直接改变个案的审理结果。8、研究室的内部监督职能表面看来,研究室作为一个理论研究部门,不会有什么监督作用,但从其职能来看,由于其能制定适用法律的解释,回答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且兼有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中的法律、法规、政策问题的职能,也就使得它不仅能影响个案的审判,因为审判就是适用法律的过程,还会因为其解释、研究的抽象性和普遍适用性而影响一个地区、一类案件的审理,从而也就能通过总结经验、发布解释、回答请示的方法对法院、法官实行有效的指导,进而达到监督的目的。9、信访部门的内部监督职能从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变更过程来看,在审判监督庭建立之前,人民法院的信访部门有多项内部监督职能,包括现在由审判监督庭行使的审查并提请院长交审委会的职能。现在,信访部门的职能范围已缩小,更多的限于处理来信来访、汇总信访信息、反映情况等,处理方式也以登记、转达为主,而不能直接进行处理,成了行政性、事务性工作,监督作用有所减弱。但由于法院采取的是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方式,信访部门也能够以转处审查起诉或转处复查的方式予以监督。10、审判委员会的内部监督职能审判委员会虽然是个会议制机构,但其的权限和专业性决定了其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它既可以通过二审、再审等方式对下级法院实行审级监督,又能通过决定再审、对疑难案件讨论决定等方式对本院内部实行专业监督。其能直接影响个案的审理结果,但其监督最终是通过合议庭、审判监督庭的裁判来表现的,因而其内部监督职能与合议庭、审判监督庭相比又有内部性的特点。三、从法院机构设置来看法院内部监督的加强如前所述,法院内部监督是法院整个监督体系的基础,因此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就成为强化法院监督、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重要工作,通过前面对各机构承担的内部监督职能的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来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1、对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信访部门的职能进行调整。作为人民法院与当事人直接联系的主要渠道的这三个部门的职能有必要进行调整,从而在获得外部信息,与外部监督相联系方面得到加强。具体可采取下列措施:第一、扩大立案庭的权力,将再审复查、裁决立案的权力交由立案庭行使。现在再审案件的复查、立案权归审判监督庭行使的职能配置,使得审判监督庭大部分 的时间都用在对案件本身的审查上了,既降低了监督的效率又因为审判监督庭不是专门的立案机构,对立案标准的把握就可能与立案庭适用的标准不一致,从而造成对当事人的不公平或导致无限申诉。而由立案庭行使这一职能,既充分的利用了立案庭熟悉立案标准这一优势,又更彻底的贯彻了立审分离原则,加强两者之间的互相监督,防止审判监督庭在再审方面的权力无人监督,出现监督变成专断的蜕变。第二、对审判监督庭的职能进行重新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除了第一点所述的将再审复查、裁决立案的权力交由立案庭行使以外,要加强其对程序的监督作用,还要改变只通过事后案件审理的单一方式进行监督的状况。前者要求改变过去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确立程序公正优先的原则,首先实现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弱化其对个案的审理功能,从而将其解放出来,更多的去从事审限的管理与控制、案件的督办等程序监督工作。后者要求赋予审判监督庭对审判过程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权,将事后的被动的监督扩展到既有事前的预防、又有过程的监督、还有事后的纠正。第三、弱化信访部门的复查功能,强化其息讼功能。由于立案部门的专业性更强,有必要在加强其复查功能的同时相应的弱化信访部门的复查功能,从而使信访部门更多的承担息讼的工作。2、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进行调整。在个案审理中,办理案件的合议庭审而不定,而审判委员会定而不审的做法已广为诟病,其实质是将监督变成了代办,从而也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应该加强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评析、法律解释等抽象性的功能,而控制对个案的直接决定。3、弱化办公室、政工部门等对审判人员的行政监督。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保证审判人员的独立性,从而确保其能保持中立。上述部门的行政监督虽然有利于提高对审判人员个人的监督,但也为各方面影响审判人员提供了可能,最终将会不利于审判人员依法裁判,故应该予以弱化。4、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更彻底的实行“三分离”,三个分离是各机构之间有效监督的保证,只有更坚决的推行,才能保证内部监督不流于形式。总之,法院的内部监督的效果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本文仅从法院机构设置方面做了简要分析,盼望能成为引玉之砖,促使大家加强对法院内部监督的研究。(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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