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引发的系列问题
浅谈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关的几个问题
南京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利增
在我国~土地所有制只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全民所有~即国有~另一种是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1988年之前~我国对土地基本上是实行行政划拨~土地的使用是无偿无期限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才逐步实行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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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一些特定用途的土地~国家仍然实行行政划拨。
根据规定~居住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正因为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将必然引发以下一些问题。
一、房地产的保值、增值和贬值问题。在房地产投资中~很多人有这样的观点~认为房地产不会像其他商品一样越用越贬值~而是会保值或增值~对此~笔者不甚赞同~认为有必要举例说明其中原由。比如~一幢耐用年限为60年的钢筋混凝土建筑~60年后~其残值为零~显然~作为建筑物它本身是不可能增值的~增值的部分只有土地。现在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有偿而且有期限~那么~要知道土地是否增值~就必须判断土地的增值额和土地使用权折旧额孰大孰小~才能确定~如果土地的增值额都比土
地使用权折旧额小~又怎么能增值呢,。而且~到土地使用年限期满时~土地将被国家无偿收回~就算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获政府批准~也须重新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才能继续使用土地。也就是说~到土地使用年限期满时~该房地产基本就只剩下一些建筑物残值甚至毫无价值了。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房地产在短期内可能会增值~但是~从长远看~房地产不是增值~而应该是贬值的。因此~消费者在投资房地产时必须要慎重~不可盲目~特别是购买那些二手的商业用房时~必须要认真核实它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要知道~土地使用年限也是有价值的。
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与房地产价值关系问题。由于开发商开发期长短的不同~或在开发过程中~因为资金、技术、自然等一些因素的影响~同样出让年限的土地~等消费者拿到手中时~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就不一样了~那么~它们的价值也应该不一样。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两间同是100平方的门面房~如果其年净租金都是10万元~一间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36年~一间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38年~假设资本化率为10%~根据房地产估价的相关原理~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36年的门面房现值为96.8万元~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38年的门面房现值为97.3万元~相差0.5万元。因此~可以这么说~即使两个区位、质量、环境、造型等其他因素相同的项目~如果它们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不一样~价值就应该不一样~反映到实际~就是销售单价应该不一样。而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中~绝大多数的消费者似乎并没有意识到
这一点。对新开发的房地产~在房地产剩余使用年限的问题上~开发商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体。对开发而言~开发期越长~即房地产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越短~开发商的成本就会越高~那要求的房价就会越高,对消费者而言~房地产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越短~产生的效益就会越低,特别是商业用房,~那要求的价格就越低。当消费者真正意识到这一点~并形成一种社会常识时~开发商就不得不尽可能地缩短开发期~以达到自己和消费者的双赢。
三、房地产土地使用年限到期问题。大多数的房地产项目~都不是纯粹的住宅、商业或写字楼~而是两种或多种用途的房地产混合在一起的~甚至一幢建筑中就包含有多种用途的房地产。而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其土地使用年限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不久的将来~会出现在同一个项目、同一幢建筑中~有些房地产的使用年限到期了~有些还没有到期~怎么办,今后~市场上到处都是土地使用到期的房地产时~又该怎么办,这应该算得上是一个不小的社会问题。以前土地实行行政划拨~不存在土地使用到期问题~而土地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时间还不是很长~社会上还没有出现这样的问题~政府的相关政策中也还没有涉及到这一问题。笔者以为~政府今后可以不妨采取以下的方法解决。
,一,同一使用年限的房地产~对卖给消费者的项目~如纯粹的居住小区~土地使用到期时~可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估价~对外出让。对由开发商或企业自己经营使用的项目~在城市规划等许可的情况下~经开发商或企业申请~重新缴纳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给开发商继续使用。
,二,对同一项目中存在不同使用年限房地产的~一是可以待最高使用年限到期后~再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估价~对外出让。期间~超出使用年限的房地产须补交超出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由政府收回这些房地产~由政府直管经营。二是在项目中最低使用年限到期时~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估价~对外出让~对其中土地使用还未到期的房地产~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进行适当的补偿。
四、土地使用年限与拆迁关系问题。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些房屋的土地是行政划拨的,有些是租赁的~每年须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租金~且有租赁年限。那么~这两者在拆迁过程中~补偿的标准就应该不一样~土地为行政划拨的~拆迁补偿中不应包含土地补偿部分~但是~在相关的拆迁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涉及到这方面内容~执行的仍然是相同的补偿标准~这显然不合理。因此~政府应尽快制定解决这方面问题的法律法规和办法~在出让土地前~也应该对拟出让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仔细调查~区分划拨土地、租赁土地和出让土地,这种情况还很少,~在拆迁中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