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江苏省失业保险标准规定

江苏省失业保险标准规定

举报
开通vip

江苏省失业保险标准规定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一章 总则HYPERLINK"javascript:;"编辑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防止失业,增进就业,依照《HYPERLINK""\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HYPERLINK""\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增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如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公司、民办非公司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人员;(二)HYPERLINK""\t"_blank...

江苏省失业保险标准规定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一章 总则HYPERLINK"javascript:;"编辑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防止失业,增进就业,依照《HYPERLINK""\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HYPERLINK""\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增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如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公司、民办非公司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人员;(二)HYPERLINK""\t"_blank"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与之建立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关系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其她单位和人员。前款所列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准时足额缴纳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征集和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经办失业保险业务HYPERLINK""\t"_blank"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失业保险工作,HYPERLINK""\t"_blank"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HYPERLINK""\t"_blank"失业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关于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HYPERLINK"javascript:;"编辑第五条 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欠缴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金加收HYPERLINK""\t"_blank"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其她资金。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到本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歇业或者被撤销,应当自分立、合并、破产、歇业或者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受理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应当调节失业保险费数额告知地税部门。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我省公司HYPERLINK""\t"_blank"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拟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地税部门在失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应当及时将关于状况提供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准时足额缴纳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失业保险费,可以按照规定缓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失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HYPERLINK""\t"_blank"滞纳金。 公司关闭、破产或者处在其她非正常状态,按照规定进行资产变现时,应当在变现收入中清偿欠缴失业保险费,无法清偿某些,按照规定予以核销。第十条 失业保险费列支渠道为: (一)公司、民办非公司单位、有雇工个体经济组织在税前列支;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从单位经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从其HYPERLINK""\t"_blank"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以县级为单位统筹管理,设区市对市辖区实行市级统筹,逐渐提高统筹层次,实行全省统筹。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失业保险政策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支付待遇和经办流程。第十二条 建立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统筹地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本地区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实际征收总额5%向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解缴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未按规定解缴,由省财政部门核定后划款缴纳。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实际状况调节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缴纳比例。第十三条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应收应支后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予以调剂,调剂最高数额不超过统筹地区当年解缴数额3倍;调剂后仍不敷使用,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统筹地区准时足额解缴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并且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实现当期和合计双结余,由省财政部门按照统筹地区解缴数额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返还。奖励返还资金用于增长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积累。 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详细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HYPERLINK""\t"_blank"丧葬补贴金和其供养配偶、HYPERLINK""\t"_blank"直系亲属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简介补贴,详细项目和原则按照省关于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家关于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列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畴试点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国家和省关于文献规定HYPERLINK""\t"_blank"职业培训补贴、HYPERLINK""\t"_blank"职业简介补贴、HYPERLINK""\t"_blank"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HYPERLINK""\t"_blank"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见习(实训)生活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信息网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能力建设支出。第十五条 在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或者国家启动失业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地区可以依照国家和省关于规定以及本地区实际状况,采用下浮失业保险基金费率、缓收失业保险费和拨付经批准其她支出等办法,予以用人单位特别援助。详细条件和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关于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要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HYPERLINK""\t"_blank"收支两条线管理,HYPERLINK""\t"_blank"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其她HYPERLINK""\t"_blank"政府预算,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她用途。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HYPERLINK""\t"_blank"购买国债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HYPERLINK""\t"_blank"存款利率和HYPERLINK""\t"_blank"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利息并入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基金。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HYPERLINK""\t"_blank"决算草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参加失业保险状况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状况。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HYPERLINK"javascript:;"编辑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HYPERLINK""\t"_blank"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步享有其她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结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有失业保险待遇权利,并且自解除、终结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状况等关于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关系证明,在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祈求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将成果以及关于事项告知本人。符合享有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自办理HYPERLINK""\t"_blank"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且将关于状况记入《HYPERLINK""\t"_blank"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合计缴费满1年局限性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合计缴费满5年局限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合计缴费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拟定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详细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原则,缴费不满,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40%拟定;缴费满不满,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45%拟定;缴费以上,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50%拟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地最低工资原则,最低不得低于本地HYPERLINK""\t"_blank"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原则1.3倍。 统筹地区HYPERLINK""\t"_blank"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规定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地区可以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基金运营安全状况下,摸索对某些失业人群予以特别扶助以及增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详细办法。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HYPERLINK""\t"_blank"基本医疗保险,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由失业保险基金参照本地对在职职工死亡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HYPERLINK""\t"_blank"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步符合领取HYPERLINK""\t"_blank"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贴金、HYPERLINK""\t"_blank"工伤保险丧葬补贴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贴金条件,其遗属只能选取领取其中一项。第二十七条 符合享有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再享有其她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步停止享有其她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 (二)应征服兵役; (三)移居境外; (四)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无合法理由,合计3次回绝接受本地HYPERLINK""\t"_blank"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简介恰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有其她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待遇,中断因素消失后,可以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金并且享有其她失业保险待遇。详细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地区实际状况规定。第二十九条 符合享有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HYPERLINK""\t"_blank"户籍所在地,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有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详细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有失业保险金总额1.5倍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其应当享有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规定到迁入地享有,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享有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详细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有而未享有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金总额1.5倍计算。 参保人员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跨统筹地区就业,以及尚不符合享有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我省行政区域迁移户籍或者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和有关地区之间关于合同办理。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HYPERLINK"javascript:;"编辑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行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等规定,拟定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遵守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业务; (三)对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复核基金收支预算、HYPERLINK""\t"_blank"决算草案,对基金承受能力进行HYPERLINK""\t"_blank"风险预测; (四)依法应当履行其她职责。第三十一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调查和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二)核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缴纳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费以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她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待遇单证,拨付有关补贴; (三)负责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状况记录,以及缴费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四)依法应当履行其她职责。第三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规定办理关于失业保险事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第三十三条 地税部门负责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费征收工作,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等有关状况。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对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和财政专户基金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等状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状况进行监督,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七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用人单位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构成HYPERLINK""\t"_blank"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掌握、分析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状况,对失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等状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时足额支付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待遇,定期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可以免费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有失业保险待遇记录,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征询等有关服务。第三十九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风险管理和信用信息征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划完善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定期依法发布失业保险有关信息。第五章 法律责任HYPERLINK"javascript:;"编辑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解决: (一)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二)未准时足额缴纳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解除或者终结劳动关系证明,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享有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她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HYPERLINK""\t"_blank"失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如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解决: (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她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二)未履行失业保险职责; (三)未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四)克扣或者拒不准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五)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记录等失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 (六)有违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其她行为。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以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予以处分。第四十四条 关于单位和个人违背本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HYPERLINK"javascript:;"编辑第四十五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地区实际状况,可以决定本规定合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同步废止。
本文档为【江苏省失业保险标准规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0896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52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18-11-18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