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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认购权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中国法律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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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认购权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中国法律适用研究优先认购权在PE投资的中国法律适用研究刘踴傧(永斌)律师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投资人老股东可以按原持有股份比例优于他人认购的权利。其目的是为防止投资人股东的股权被后来者稀释,同时保障所投资公司在利好时投资人可增资扩大收益,同时也能防道不同者进入投资人所投资的公司。优先认购权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应如何适用呢,不同的公司形态是否都可利用优先认购制度呢,下面笔者就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进行解析。一、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

优先认购权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中国法律适用研究
优先认购权在PE投资的中国法律适用研究刘踴傧(永斌)律师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投资人老股东可以按原持有股份比例优于他人认购的权利。其目的是为防止投资人股东的股权被后来者稀释,同时保障所投资公司在利好时投资人可增资扩大收益,同时也能防道不同者进入投资人所投资的公司。优先认购权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应如何适用呢,不同的公司形态是否都可利用优先认购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呢,下面笔者就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进行解析。一、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有限公司是人和与资和共体,在一定程度上人和更为重要,所以《公司法》通过“但书”形式将优先认购的规则制订权交给了股东。所以,如果PE投资的是公司为有限公司,在投资协议(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优先认购权,这样约定在有限公司中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二、股份公司《公司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购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据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来看,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大会应当对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做出决议,也就意味着肯定了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2013年11月30日的国发〔2013〕46号《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2014年3月21日公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以上推论有了明确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新股,可以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向特定股东及关联人员发行优先股。当然在实践中,我们也可能通过条款设计达到PE投资人的优先认购新股(增资)的权利,如可通过与原股东签订《股东协议》,协议中可约定:在上市前不得增资或变更股权结构,如果增资,PE投资人可优先认购,其他所有股东同意PE投资人优先认购等。三、中外合作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三)合作企业的解散;(四)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五)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六)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由此可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各方共同设立具有独立财产权,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民事权和诉权的合作经营体,是一个具有股权形式的合约式经济组织。在我国,考虑到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在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先认购权中我们分析过,优先认购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具有可行性,因此,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增加资本时,各方同样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或由各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方式优先认购,在中外合作企业具有可行性。另一类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通过联合管理机构决定达到PE投资人可优先认购权的目的。四、中外合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我们看出: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均明确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未对合营企业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可直接适用《公司法》。作为PE投资人,要注意投资外商企业时,有一个行政审批程序(上海自贸区已取消);另,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合作企业,在增资问题上,都需要企业的决议机构全部(一致)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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