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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大全PAGEPAGE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大全第一篇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部门设置及职责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察科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专职监察机构,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矿井生产经活动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对矿井各级领导、管理及生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和安全行为实施安全监察。一、部门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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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大全第一篇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部门设置及职责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察科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专职监察机构,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矿井生产经活动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对矿井各级领导、管理及生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和安全行为实施安全监察。一、部门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负责全矿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第2条 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根据矿井生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第3条 协调或配合矿工会、政工科、职教科、教育科,搞好安全宣传。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各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第4条 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第5条 抓好安全信息系统工程的运转工作。第6条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分管矿长领导下,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及时上报事故报告,经矿领导批准执行。第7条 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第8条 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9条 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10条 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第11条 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第12条 严肃检查,制止干警、职工和犯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第13条 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第14条 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第15条 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矿井安全生产。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未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落实检查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监督检查矿井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9条 未做好安全信息系统工程运行工作,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未组织事故追查处理等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1条 未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未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4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5条 未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安全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26条 未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7条 不能有效制止干警、职工或犯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安全科负重要责任。第28条 未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9条 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30条 未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技术科是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矿井、掘进、巷道修护、辅助运输、设计、矿压、支护等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一、部门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指令和煤矿三大规程。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第2条 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做好业务保安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参与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技措计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并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3条 优化采掘工程设计,保证采掘平衡和工作面正常生产接续,负责、掘进等日常技术管理工作。第4条 积极发挥生产技术管理职能,负责根据生产计划指导施工单位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第5条 做好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情况,杜绝无规程措施施工现象。第6条 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7条 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积极总结生产技术方面新经验,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推动科技进步。第8条 做好技术统计,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或上报各种生产数据、资料和报表。第9条 负责支护材料的管理,确保支护材料的合理投入;负责矿压观测工作,提高观测数据的可靠性。第10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副科长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2条 未参与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技措计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并监督检查业务范围内工作的执行情况,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3条 采掘工程设计不合理,采掘平衡和工作面生产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编制不及时,影响生产,未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5条 未做好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情况,出现无作业规程、无措施施工现象,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6条 未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未进行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生产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8条 未进行矿压观测工作,支护材料使用不合理,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指挥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科学管理,主动调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一、部门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命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在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日常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根据矿井作业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综合平衡好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第3条 按照三大规程指挥矿井正常生产,及时解决生产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狠反三违,查找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对重点工程和存在隐患的部位,做好重点调度工作。做好夏季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冬季防寒、防冻以及法定节假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第4条 坚持组织召开安全调度会、生产办公例会和有关专题会议;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第5条 做好矿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可靠详实的数据资料,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对各种台帐、记录等资料严格管理,达到调度质量标准化要求。第6条 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避灾路线,当矿井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发生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在矿长统一指挥下,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了解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情况,认真执行业务保安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搞好矿井安全生产。第7条 完善调度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达到信息灵、准、快,确保通讯畅通。第8条 负责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参与矿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第9条 加强本单位干警职工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调度队伍整体素质;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加大科技创新,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第10条 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1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命令,未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第12条 不能按矿井作业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出现生产环节混乱,不协调,甚至严重影响生产现象的,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3条 未及时解决生产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未做好重点工程和存在隐患的部位的重点调度工作,调度室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未组织召开安全调度会、生产办公例会和有关专题会议,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5条 未做好矿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不能达到调度质量标准化要求,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6条 对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避灾路线不熟悉,矿井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发生时,调度、指挥不力,影响救援工作进度的,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第17条 调度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不完善,不能达到信息灵、准、快,确保通讯畅通,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第18条 不组织本单位干警职工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调度队伍整体素质,调度室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科是矿井机电设备职能管理部门,对矿井机电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一、部门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安全指示、指令,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第2条 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业务管理,对全矿机电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负有组织、协调、考核、奖惩职责。第3条 负责组织全矿的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组织设备机电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第4条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新安、新增、改造设备的验收。第5条 建立健全各项机电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考核,使其有效运行。第6条 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器材实行分类编号建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机电设备管理体制。对初次投入使用或修复后准备下井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鉴定并签发入井防爆许可证。第7条 负责对有关矿用产品和主要设备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校验,并建立技术档案。第8条 负责编制矿井机电系统设备检修计划,三防、四防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设备配件计划,并组织实施。第9条 制定机电安全活动制度,加强安全学习,对出现的机电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第10条 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11条 第一负责人外出时,副职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13条 未落实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未对全矿机电设备检查、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考核、奖惩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未落实矿井机电管理质量标准化制度,定期组织设备机电专项检查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未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新安、新增、改造设备的验收,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未建立健全各项机电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机电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7条 未对全矿机电设备、器材实行分类编号建卡进行统一管理,未对初次投入使用或修复后准备下井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鉴定并签发入井防爆许可证,机电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8条 未对有关矿用产品和主要设备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校验的,并建立技术档案,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编制矿井机电系统设备检修计划,三防、四防工作计划,设备配件计划,并组织实施,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未对出现的机电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机电科负主要责任。第21条 未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通防科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科是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防治自然发火、综合防尘管理工作。一、部门职责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矿井通防质量标准化。参与矿井灾害预防预处理计划的编制工作。第3条 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一通三防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编制工作。第4条 参与研究矿井生产接续、长远规划和开拓方案中通防安全合理布局。负责通防设计的编制工作。第5条 参与指导通防重大事故的抢救、调查及分析处理。第6条 负责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7条 负责组织实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等重大通防技术工程,参与审批相关作业规程及措施。第8条 负责组织通防安技措工程、仪器仪表检测、计划管理工作。第9条 负责管理督促填报各类通防报表、图纸和通防资料分析,做好通防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第10条 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第11条 抓好所辖监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基层监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第12条 认真组织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并认真落实查出的问题,责任到监区。第13条 推广通防安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通防科研攻关。第14条 对违反通防管理规定、不按要求落实通防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的,通防科有经济处罚权。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矿井通防质量标准化,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7条 未执行矿井一通三防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制度和提交一通三防生产安全费用计划,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8条 未参与研究矿井生产接续、长远规划和开拓方案中通防设计的编制工作,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9条 未参与指导通防重大事故的抢救、调查及分析处理的,通防科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未进行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通防科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未组织实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等重大通防技术工程,通防科负直接或重要责任。第22条 未组织通防安技措工程、仪器仪表检测、计划管理工作,通防科负直接或重要责任。第23条 各类通防报表、图纸和通防资料管理不善,出现丢失、损坏的,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4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影响生产,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5条 未及时协调解决基层监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通防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26条 未组织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并认真落实查出的问题,通防科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积极推广通防安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通防科研攻关,通防科负重要责任。第28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地测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量科是矿井生产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地质分析、测量测绘、资源管理、提供设计所需地测资料、生产过程中的地质测量工作。一、部门责任第1条 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他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等的地质资料及图纸。第2条 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矿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来源和规律,负责参与编制或设计矿井防治水计划。第3条 进行井下各种控制测量、水准测量,正确的标示采掘工程空间关系,并绘制成各种矿图。第4条 进行地表岩层移动观测工作,精确的求算岩移各种参数,参与保护建筑物等重要煤柱的设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三下。第5条 负责井巷施工的给向延线和大型固定设备的定位测量工作及其他地面专项工作的施工测量。第6条 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工作。负责测算、统计、上报储量、三个煤量、损失量等,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变化,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损失的报审工作。第7条 结合矿井生产的需要,开展矿井地质、测量的技术研究工作。第8条 参与矿井长远规划、生产接续、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第9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二、责任追究第10条 未及时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他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等的地质资料及图纸,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第11条 未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矿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来源和规律,参与编制或设计矿井防治水计划,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2条 未进行井下各种控制测量、水准测量,正确的标示采掘工程空间关系,并绘制成各种矿图,地测科负直接责任。第13条 未进行地表岩层移动观测工作,精确的求算岩石移动各种参数,地测科负重要或一定责任。第14条 未及时进行井巷施工的给向延线和大型固定设备的定位测量工作,地测科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未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和测算、统计、上报储量、三个煤量、损失量等工作,地测科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未开展矿井地质、测量的技术研究工作,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7条 未参与矿井长远规划、生产接续、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地测科负直接或重要责任。第18条 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地测科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企管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管理办公室是矿井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矿井生产经营管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运行、目标考核、奖金核算等工作。一、部门责任第1条 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3条 落实本科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第4条 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第5条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矿企业管理工作,制订并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做好三旗考核、奖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实现矿井规范化管理。第6条 研究、做好矿井生产经济运营管理,降低直接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第7条 做好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实施工作。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第8条 全面做好矿井环保、节能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矿用特种设备、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工作。第9条 严格矿井方针目标考核管理标准,并认真考核落实。第10条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二、责任追究第11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企管办负直接责任。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企管办负直接责任。第13条 未落实本科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企管办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未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5条 未制订并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未做好三旗考核、奖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6条 矿井生产直接成本增高,经济效益降低,企管办负重要责任。第17条 未做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企管办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做好矿井环保、节能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未做好矿用特种设备、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工作,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9条 矿井方针目标考核管理工作不落实,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器材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物资供应站是矿井各类生产物资的供应、管理部门,对矿井各类生产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工作负责。一、部门责任第1条 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负责建立健全仓库保管责任制,并监督实施。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3条 做好矿井安全生产和建设物资的入库、仓储管理发放工作,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第4条 负责保证矿井正常安全生产及救灾物资储存供应工作。第5条 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及时编制常用物资计划,对各单位上报的非常用物资计划及时汇总,并将所有计划经领导审批后上报物流中心。第6条 根据常用物资和非常用物资计划认真核对库存,避免积压浪费现象。第7条 根据各类材料的不同特性,满足具备相应保管的库房环境,合理进行库区分布,便于保管保养,确保库存物资的仓储安全和质量性能稳定。第8条 做好各类材料的仓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对入库物资的质量、数量检查验收,防止不合格物资入库或出现帐、物不符现象,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第9条 负责搞好四防工作和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有针对性的制定灾害预防措施,始终保持四防设施的完好。第10条 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搞好工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和业务水平。二、责任追究第11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第12条 未建立健全仓库保管责任制,并监督实施和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第13条 未做好矿井安全生产和建设物资的入库、仓储管理发放工作,出现错误的,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未及时汇总并上报矿井物资采购计划的,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未及时编制各类物资材料库存报表、消耗报表,物资供应站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6条 未认真核对库存导致矿用物资出现大量积压浪费现象,或因常用物资供应不及时影响正常生产的,物资供应站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17条 库房管理混乱,物资归类不规范,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做好各类材料的仓储管理工作,出现不合格物资入库或出现帐、物不符现象,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作好四防工作和场所的安全管理,发生火灾、失窃等事故,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监控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监控中心负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和电话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工作。一、部门责任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3条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第4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5条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6条负责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第7条负责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工作。第8条执行安全办公会决决定事宜,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9条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管理。第10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第11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革新。二、责任追究第12条未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15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16条未落实监控系统施工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17条监测监控终端设备的安撤、调校、维护工作中出现事故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18条未对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上报,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19条未执行安全办公会制度决定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20条本单位作业人员未持证山岗的,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21条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监控中心负直接责任。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基建科安全生产责任制基建科是矿井地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对地面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的管理工作。一、部门职责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3条 执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第4条 积极应用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5条 对现场施工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质量隐患。第6条 组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交接、验收。第7条 完成监狱教给的各项工作。二、责任追究第8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基建科负直接责任。第9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基建科负直接责任。第10条 违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基建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11条 未积极应用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基建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第12条 未对现场施工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质量隐患,基建科负直接责任。第13条 未组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交接、验收,出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基建科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未按时完成矿井基本建设工程,影响矿井其他工作的,基建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一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煤炭生产、回采工作面支护、机电设备使用维护及工作面上、下顺槽相关辅助运输工作。一、部门责任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3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4条 有计划的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提高全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坚决做到遵章守纪,操作规范。第5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分析本监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6条 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第7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8条 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第9条 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10条 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第11条 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第12条 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3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第14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第15条 对违反技术规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举报的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按规定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的,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未落实有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的,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的,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未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5条 未组织本监区新学员与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6条 未按规定为本监区操作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的,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7条 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8条 未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二(掘进)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巷道的开拓、煤层巷道的掘进、维修,所辖掘进机械设备、供电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掘进工作面沿途所辖范围内的辅助运输工作。一、部门职责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3条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第4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5条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6条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第7条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第8条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9条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第10条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第11条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12条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第13条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第14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5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第16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二、责任追究第17条不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8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9条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第20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第21条未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2条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3条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施监控,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4条未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5条未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6条未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7条未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8条未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掘进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9条未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30条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第3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三(运搬)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运搬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煤炭、人员、材料、设备、矿车、矸石的运输和辅助轨道的运输管理以及有关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等工作。一、岗位责任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3条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第4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5条落实运输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6条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第7条对作业现场的工程质量、设备状况、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第8条对本单位的峒室、车间、场地、库房、运输环节等要害部位实施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第9条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第10条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11条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第12条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第13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4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第15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第16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究第17条未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8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9条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0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运搬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1条未落实运输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2条未对作业现场的工程质量、设备状况、安全动态进行监控,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3条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运搬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4条未落实隐患排查制度的,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5条未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6条未组织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7条未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的,运搬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8条未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9条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运搬监区负直接责任。第30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四(机电)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部门,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拆除、改造、维修和管理工作。一、部门责任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第2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力争杜绝机电事故发生第3条落实监区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4条充分调动干警职工的积极性,保证监区所辖机电设备的安装、撤除、维修保养和运转等工作顺利进行。第5条加强干警职工和犯人的安全教育,利用好安全活动日,对出现的机电事故及人身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分析,找出事故责任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第6条加强要害场所消防器材管理。第7条加强矿井供电管理,确保矿井供电安全。第8条落实本监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第9条负责辖区内变电所、高压缆线、矿灯房、配电点的安全运行及使用维护管理工作。第10条监督落实检修制度。第11条落实本监区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评估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2条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未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4条未落实监区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5条不能保证监区所辖机电设备的安装、撤除、维修保养和运转等工作顺利进行,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6条对出现的机电事故及人身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分析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7条未管理好要害场所消防器材、防洪设备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8条供电管理不到位,不能保证矿井供电安全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9条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0条未落实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机电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1条辖区内变电所、高压缆线、矿灯房、配电点等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机电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2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十六(通防)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监区是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防治自然发火、综合防尘、安全监测监控等业务的落实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3条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第5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6条参与编制本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批准后实施。第7条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现场管理,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第8条参加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提交瓦斯设点计划,落实瓦斯防治措施。第9条负责矿井煤炭自然发火的防治。第10条负责矿井粉尘防治工作。第11条负责矿井通防安全仪器的管理。第12条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13条组织本监区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14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防护用品。第15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的监督、管理。第16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二、责任追究第17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8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19条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0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重要责任第21条未参与编制本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划,或实施过程中组织不力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重要责任。第22条矿井通风系统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3条未做好矿井瓦斯防治工作,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24条矿井煤炭自然发火的防治措施不落实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5条未做好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6条矿井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7条未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8条未组织本监区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29条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通防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30条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的,通防监区负直接责任。第3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第二章矿领导、副总岗位职责、责任追究金源监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金源监区主要负责人是金源煤矿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国有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第3条督促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督促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督促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督促有关领导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积极支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监督检查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情况,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处理。第10条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11条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掌握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制定解决措施、听取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2条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第13条积极督促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4条负责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5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适时向干警职工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7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18条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20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二、责任追究第21条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22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23条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4条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主要负责人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第27条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28条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第29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主要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0条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第31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应负领导或直接责任。第32条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33条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第34条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35条未按规定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未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对重点隐患未及时责成制定解决措施导致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36条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第37条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第38条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第39条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0条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第41条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第42条在事故处理调查完毕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负直接责任。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主要负责人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44条未向干警职工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45条在其他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第4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或重要责任。第47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主要负责人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4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对监狱罪犯的管理及教育改造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坚持国家监狱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监狱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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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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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大小:359KB
软件:Word
页数:763
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22-01-06
浏览量: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