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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简单介绍公司法、公司债券制度(一)公司债券的法律性质公司债券是公司对外负债的一种融资工具,包括债券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三个主要内容。公司在遵守证券法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司的净资产为信用担保,以融资用途为号召,以债券利息为回报,吸引投资者收买债券。公司债券体现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因其融资收入成为投资者的债务人,投资者因其拥有将来的本息回报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债券是证明投资者权利的凭证,也是公司承担义务的约束文件,公司和投资者在债券中各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各方都不得超过债券发行公告规定的权利范围主张权利。(二)公司债券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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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债券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一)公司债券的法律性质公司债券是公司对外负债的一种融资工具,包括债券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三个主要内容。公司在遵守证券法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司的净资产为信用担保,以融资用途为号召,以债券利息为回报,吸引投资者收买债券。公司债券体现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因其融资收入成为投资者的债务人,投资者因其拥有将来的本息回报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债券是证明投资者权利的凭证,也是公司承担义务的约束文件,公司和投资者在债券中各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各方都不得超过债券发行公告规定的权利范围主张权利。(二)公司债券的基本法律问题•公司债券的记载事项•记名债券3•无记名债券4•可转债5.债券的转让(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要条件1•净资产条件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须发行债券公司的偿还能力,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负债余额条件发行人发行债券,无论次数多少,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这是因为一旦公司发行证券的资金不能形成生产力并具有盈利能力时,就须以公司的净资产偿还公司债券本息。•可分配利润条件为保证发行人的偿还能力,公司债券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产业政策条件产业政策是国家综合利用自然资源和市场资源的基本规划,发行人筹集的资金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免因用途不当导致投资失败。利率适当条件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以免因各发行人之间因不正当竞争互抬价格,搞乱金融市场秩序。6•其他条件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还须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就业政策、区域产业开发政策、行业竞争状态、产业结构状态、进出口涉及的许可证、配额等条件。(四)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为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并在办法中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二、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职能。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公司的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四、经理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可由董事和自然人股东充任,也可由非股东的职业经理人充任。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公司法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公司经营权力,并有任免经营管理干部的权力。经理是公司对内生产经营的领导,也是公司对外活动的代表,其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即使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规定的权限范围,一般也都视为公司行为,后果由公司承受,这就是我国《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的法理实践来源之一。经理作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首席负责人,按照公司既成制度行使经理权力,如果公司没有既成制度可沿袭,也没有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则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9)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五、监事会的职权(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监事会是公司为了保障财产安全不受公司高管侵犯而设立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司制度形成初期,公司事务均由管理层决定,包括对公司财产的占用和处置一般都无须向其他股东通报,于是就出现了少数股东利用管理权损公肥私和化公为私的情形。其他股东对此当然不满,于是就出现了专门监督管理层是否遵守公司章程的岗位一一监事。为了使监事岗位具有相应的权威,股东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将监事岗位变为一个公司机关,即今天的监事会。(二)监事会的组成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三)监事会会议程序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份公司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程序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发生类似于证券法规定的临时重大事件时,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每个监事拥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备审核监事是否履行职责之需。(四)监事会及监事的职责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高管是否遵守履行董事义务和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1)检查公司财务是否合法合规。(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质询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董事会及相关董事必须对监事的质询予以完全回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其他事务都不得对监事保密。调查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有权对怀疑的情形进行调查。当自行调查难以查清事实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调查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的继续履职责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六、一人公司(一)一人公司的法律问题1、一人公司的法律性质一人公司即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在突破个人经营企业应承担无限责任的传统模式中发展出来的新型企业。一人公司的股东须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在使用上、管理上和账目上严格区分,只要能够做到这三个区分,就可证明公司是以独立的主体身份进行经营活动,而不是股东个人的身份与公司的身份混同,以个人的意思表示取代公司的意思表示。就可让其承担有限责任。2、一人公司产生的经济动因1)人们倾向财产独立责任传统上个人经营企业的,企业的财产和经营者个人的财产难以区分,为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只得将个人企业的全部财产和个人的全部财产综合为一个人的财产,共同作为偿债的财产。其他人、尤其是有投资意向的人看到个人企业的经营者不得不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可能会打消其投资的念头,社会投资和就业方面也受到相应的负面影响。2)连带责任对社会投资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传统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和共同承担责任,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按照合伙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按照平均份额承担责任。这些责任不以已投资的金额为限,而是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资产承担责任,所以称之为无限责任。当部分合伙人不能承担自己份额的责任时,其他的合伙人须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方式会给一部分人带来投资忧虑和共事顾虑,因此,合伙企业难以有较大的规模以适应市场竞争。3)—人公司可使社会投资渠道更为宽畅一人公司源于西欧,其立法目的是使社会上一些能干的人发挥充分个人价值。因为社会上总有些人有闲置的资金和能力,但因为顾虑无限责任而不愿投资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又因为这些人的个性过强及不善处理与其他投资者的人际关系,所以也不愿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们愿意自己独立投资,又不愿承担无限责任,由此产生了只有一个投资者并且承担有限责任的一人公司。(二)一人公司制度的主要内容1、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这个金额比普通有限公司3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高了三倍有余,其主要缘由是考虑到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不易区分,为保护交易安全,公司法采取了两个措施:第一,提高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为了增加股东偿还债务的能力。第二,为保证一人公司的财产真实性,规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股东的资格1)自然人股东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防止利用多家一人公司转移公司财产和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为保证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由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法人股东法人作为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没有限制,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但这些一人公司必须保持财产上的独立性,并且要与其股东公司合并报表进行审计,以及依法公告。3)声明股东身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三)公司章程及组织机构1•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经登记后生效,作为审计公司财产和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件依据。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第三节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见本章第九节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内容叙述)(四)一人公司的财产责任一人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自然不可能设立股东会,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一个人制定。为了防止个人股东滥用公司行为的解释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行使公司法列举的股东会权利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字后置于公司,以备审计和债权人质询。在将来涉及一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时,股东的经营活动如果被证明是公司行为,则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超越了公司行为,则由股东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此须注意的是,以股东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责任就相当于有限公司责任中的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一人公司的账簿一人公司的财务由股东完全控制,假设股东遵守法律,则不会发生侵犯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假设股东设立两个或多个账簿,就可能转移公司的财产,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债权人不公平。有鉴于此,《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昭告其时的债权人和未来的债权人,让他们了解公司是否在独立经营,公司的财产能否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区分开来。如果发现股东公私不分,将个人花销计入公司账上,使用公司财产未付租金等情形,即属侵占公司利益。只有做到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严格区分,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才能作为一人公司制度存在的先决条件。因此,《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担任公司的董事的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八、公司公积金1.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年终结算时,对上年的税后利润在分配前,扣除不少于10%的部分作公积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发展的准备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由此可见,公积金是为了防范经营亏损风险和为公司发展准备财力,公司法以强制性规定要求公司将盈利的一部分作公积金,正是为了保证公司的财力储备。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指公司在发行股票时,以高出股票票面金额销售(也称溢价销售)股票,其中票面金额的销售收入款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溢价部分的销售收入款则成为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财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在股东权益项下,公司可以用之向股东派发新股。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的上年税后利润在扣除不少于10%利润额的法定公积金后,或者法定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再增加时,由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再从利润中扣除若干份额作为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完全由公司权力机构根据发展需要扣除。因为公积金是公司为弥补亏损和发展所作的储备金,储备金的多少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法不予干涉,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公积金的用途公积金是公司的风险资本金,也是公司发展的储备金,其性质属于资本金,所以,其用途只能用于公司不能用于股东分配。《公司法》第169条规定了公积金的用途:(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2)公积金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3)公积金可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其中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积金转为资本后,按照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分给股东。(4)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亏损须先从上年税后利润中优先扣除,弥补亏损,不得用资本公积金直接弥补亏损。其它问题:公司成立的日期、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通过的手续、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股份转让和发行等问题大家要看一下。合伙企业法一、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的概念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主要有三:(1)有限合伙的成员中不仅包括普通合伙人,而且包括有限合伙人,而普通合伙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中的部分成员不执行合伙事务,而普通合伙的全体成员均有权参与执行事务。(3)有限合伙的部分成员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的全体成员均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与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在合伙人责任方面的区别主要有三:(1)有限合伙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人的区分”,即以是否具备有限合伙人身份为依据,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责任的区分”,即不论身份,只问对引起债务的发生是否有过错。(2)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享受一定范围的有限责任保护。(3)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所有合伙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必须对某些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有限合伙企业的适用对象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不同,有限合伙企业的适用对象并没有法律上的限制。实际上,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合伙类型,有限合伙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可以为各行各业投资者所选择。早在1994年,我国深圳市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中就有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199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伙企业法(草案)》,也规定了有限合伙。但是,1997年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的对该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以“问题较复杂”,“我国目前尚无有限合伙的登记,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为由,否定了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有限合伙的方案。本世纪以来,随着科技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兴起,各地纷纷制定地方立法,鼓励科技创业投资者成立有限合伙。2006年修订《合伙企业法》时,增设了有限合伙,其主要目的就是满足风险投资的要求。(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1、成员人数(1)合伙人的总人数。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2个以上50个以下。但是,如果法律为了满足特定领域的投资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成员的人数另有规定,可以不受50人的限制。(2)普通合伙人的人数。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符合本法第18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负责企业日常事务和对外代表企业的合伙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负责人”。在有限合伙中,执行事务合伙人只能是普通合伙人。实践中,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可能为数人,也可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要解决在数人中如何确定其中负责执行事务的人,以及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事务执行人的具体人选如何推选和确定的问题,就需要预先规定一定的任职条件和选择程序。这些条件和程序,应该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结果。一般说来,事务执行人的条件应当符合企业的投资目标和经营特点,符合包括有限合伙人在内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是特殊行业,还应当包括一定的资质条件。事务执行人的选择程序应当给予有限合伙人必要的参与权利,如发表意见的权利、参与表决的权利或者提出异议的权利。(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主要的投资者往往是有限合伙人。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以及其他普通合伙人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委托关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以高度的诚信和勤勉履行职责。为了防止执行事务合伙人滥用权力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应当在合伙协议中规定他们的权限,并规定在他们违反诚信和勤勉义务或者越权行事,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时候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如前项所述,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果有严重违反职责、超越权限或者不能胜任职务等情况,其他合伙人应当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除名和更换。对此,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对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作出具体规定。(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与普通合伙人有显著区别。首先,有限合伙人无论入伙还是退伙,对企业债务均无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有限合伙人由于不参与事务执行,其入伙、退伙对企业的内部管理关系不发生影响。因此,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问题不适用本法第二章的规定,而必须由合伙协议加以规定。例如,有限合伙人入伙在给企业带来增量资金的同时,将引起企业内部分配关系的变动,因此,在什么情况下、按照什么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需要在合伙协议中规定。又如,有限合伙人退伙导致企业的资金减少,可能给企业的财务运行和对外信用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要不要对退伙设定条件,以及退伙人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不利后果时应承担什么责任,也需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可能为了降低责任风险而要求转为有限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也可能为了参与事务执行而要求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来说,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都可能引起企业事管理机构的改组和投资结构的变化。由于不同企业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的需求存在较大差别,法律对这种转变程序未作直接规定,而是将它留给合伙协议去约定。合伙协议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的程序规则。3、合伙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法律没有特别限制,适用普通合伙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可以采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的形式。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四)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事务执行权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践中,有限合伙人往往是企业资金的实际供应者。如果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不满意,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通过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取得事务执行权。2、执行事务的报酬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实践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贡献往往不是出资而是自己的才智和能力。而才智和能力很难以投资的形式取得回报,因而采取报酬形式比较适宜。这里所说的报酬,可以是固定的薪酬,也可以是根据经营业绩计量的浮动报酬,或者是二者的结合。例如,有的风险投资机构规定,负责人按企业投资总额的1%提取薪酬,另按投资收益的20%提取奖励。如果合伙人不能就事务执行的报酬达成协议,应当如何解决?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实践中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裁量。在德国,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根据《商法典》第169条和第122条,普通合伙人有权从合伙企业的账户中提取相当于在上一财政年度中确定的其占有资本份额的4%的资金,并且在不会对合伙企业造成明显伤害的前提下,有权请求追加支付其在上一财政年度中应享有的利润份额。普通合伙人提取这些金额的权利,不受企业是否盈利的影响3、有限合伙人的适当参与和监督尽管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但他们毕竟是企业的投资者。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法律赋予有限合伙人适当的事务参与权和监督权。因此,根据TOC\o"1-5"\h\z本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权实施下列行为而不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五)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原则上适用本法第33条的规定。但是,该条第2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这是一条刚性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常常是有限合伙人承担全部资金出资,普通合伙人仅以劳务出资而享有较高薪酬,加上投资者往往有加快投资回收的要求,因而存在着部分合伙人优先获得全部利润分配的需求。所以,本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六)关于有限合伙人的特别规定1、合伙人义务的例外(1)交易禁止的例外。本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原则上不允许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则。但是,对有限合伙人来说,由于他们不执行合伙事务,不掌握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他们与合伙企业交易时一般不会损害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此不加禁止。但是,如果合伙人认为需要加以限制,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另行约定。(2)竞业禁止的例外。基于同样的理由,法律也没有必要使有限合伙人受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所以,本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权利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合伙财产份额,不受本法第22、23条的约束,即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其他合伙人也没有优先购买权。本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仅以遵守合伙协议和及时通知其他合伙人为条件。这里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主要指两种情形,一是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全部财产份额时,属于退伙行为,此时应符合合伙协议中关于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的约定;二是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有特别约定时,无论转让人是否退伙,都应当遵守该约定。同样地,有限合伙人对外出质其合伙财产份额也不受本法第25条的限制,即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所以,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以合伙收益和财产份额清偿个人债务的权利本法第74条第1款关于有限合伙人以合伙收益和财产份额清偿个人债务的规定,与本法第42条第1款基本一致,即有限合伙人在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可以将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条第2款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的规定,与第42条第2款也是一致的。但是,关于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该款仅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而没有像第42条第2款那样规定“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这意味着,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如果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不能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即使他们不同意,第三人也有权受让股份而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4、表见行为和越权行为的责任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在与合伙企业交易时的信赖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第76条规定了两项规则。(1)关于表见行为的规则。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因为,有限合伙人本来无权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交易,故其实施此种行为属于恶意。第三人如果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该合伙人无权从事此交易,当然也属恶意,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只有在第三人为善意即存在着基于对该合伙人的行为表象的合理信赖而认其为普通合伙人时,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就是该有限合伙人就此项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关于越权行为的规则。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如果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说来,如果上述表见行为导致交易有效,其法律效果当然归属于合伙企业,而由此给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该有限合伙人赔偿。二、普通合伙人忠实义务。由于合伙具有“人合”的性质,信任关系对于合伙的存续意义重大。本法第32条对合伙人的忠实义务作了一些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竞业禁止交易禁止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合伙人的除名、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看一下。三、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合伙事务的决定权都可以被授与个别合伙人。本法第31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该法第97条还规定,对于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个别合伙人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破产法一、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2、债权人自治原则(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1)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并获得足额清偿的;(2)已经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2、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凡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了存在法律规定无表决权的情形者外,都享有表决权。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所有的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二是对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和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包括:①债权尚未确定,而人民法院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②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或者债权附有接触条件,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不享有表决权;③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享有表决权。(3)表决代理。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1、会议的召集。(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3)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2、会议的决议(1)决议的方式。(2)决议的效力。(3)对决议的异议。二、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一般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债权人充分地行使权利,特别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过程的监督权,有必要将债权人的集体决定权授予他们的代表机构。这种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就是债权人委员会。三、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票据法票据本票。行使追索权?票据承兑本票。证券法禁止内幕交易制度(一)内幕交易行为(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三)内幕信息的种类(四)不正当利用内幕信息的法律责任保险法一、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一)保险欺诈及其构成(二)保险欺诈的种类二、保险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一)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告知义务•赔付义务附随义务(二)弃权制度的内容弃权的概念2•弃权的法律性质构成弃权的条件4•弃权的主要表现情形(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要义务1•缴纳保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3•保险事故的补救义务4•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三、保险受益人1.受益人的条件2•保险受益分配受益人的变更四、其它问题: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如何。保险利益投保人的义务。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解除。课后有几个问题大家可以考虑考虑:1•票据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2•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3•票据抗辩权和民法上的抗辩权。4•宽限期。伪造票据。商法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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