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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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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公共/财政, 陈传明 约6671字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始于1980年,是适应当时改革开放而出现的全新税种,1994年做了全面而综合的改革,列了11个征税项目,各项所得分类征收,实行差别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为20%,并按应纳税减征30%;劳务所得税率为...

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公共/财政, 陈传明 约6671字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始于1980年,是适应当时改革开放而出现的全新税种,1994年做了全面而综合的改革,列了11个征税项目,各项所得分类征收,实行差别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为20%,并按应纳税减征30%;劳务所得税率为20%,其他所得税率为20%,各项所得不再汇总纳税,扣除额各不相同,从支付方式上看,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支持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方式。1999年10月开始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开征利息税;2000年1月起则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渐进过程。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年提高以及税收征管的不断改进,个人所得税收入出现了较快的增长势头,2002年至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分别为1,211亿元、1,417亿元和1,737亿元,2006年达2,453亿元,年均增长幅度为19.8%左右;200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比1994年增长约30倍,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增长到7%左右,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同时,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不断加强,按照“量能负担”原则,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始终体现“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的立法精神,积极发挥着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自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至今已十多年,期间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快速增长,社会经济关系呈多向发展,表现在分配关系方面也是错综复杂,呈现新的特点:一方面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富裕人群逐渐增加;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快速增长,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同时,分配秩序不规范、初次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再分配的调节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较为突出,这些亟待解决而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分配关系、缩小分配差距的重要手段,但在新条件下,个人所得税制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不尽合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混合税制。我国现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此模式的优点是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有其适用性。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其缺陷也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 1、与个人所得税开征的目标相冲突。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主要目标是调节个人收入水平,为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起到促进作用。而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来源所得用不同的征收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4536386771_0和方法,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带来税负不公。例如,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居民甲和乙,每月收入均为2,400元,甲的收入额仅为工薪所得一项,乙的收入额由工薪1,700元和有规律性的劳务报酬700元组成。按照现行所得税制的规定,甲每月应纳税额为20元,乙每月不需要纳税。甲的收入只有一项工薪所得,并达到了纳税标准;乙的收入由两项组成,每项收入都没有达到各自的纳税标准。假设乙居民的工薪所得不变,只有当有规律性的劳务报酬为1,000元时,应纳税额为20元,(1000-800)×20%,,税负恰好与甲相同,而此时乙月收入总额为2,700元,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者均为劳动性所得,性质相同,税负却相差甚远。 2、容易产生避税现象。由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设计容易造成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性漏洞,使得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收入等方式以达到多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降低税率或获得减免达到避税目的, 从而客观上刺激人们钻空子,想法避税。如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采取“化整为零,瞒天过海”的战术,通过应税所得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的相助,把本该一次取得、需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肢解成同名的几部分,绕过纳税限额,所得全归己有。 (二)税基的确定不合理。税基是计算税款的依据。一般来说,影响税基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课税对象范围即应税所得项目;二是应当按照适当的标准进行扣除各项必要费用、成本。 1、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凡是正列举方式规定的,其范围相对于税源来说是有限的、较小的;凡是反列举方式规定的,其范围往往是接近税源的、较大的。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的11个应税项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随着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技术市场、人才市场、房地产市场,我国居民的收入已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公开化向隐蔽化、相对集中向分散化发展,这种个人所得的“三化”现象还在逐渐扩大,使得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人们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的结构日趋复杂。目前在我国居民所得中,不仅工薪、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务性收入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此外,还有劳保福利收入、第二职业收入等来源所得。居民收入中由国家管理的收入的比重已大大降低。显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仅包括11个项目,已不能适应收入多元化趋势的需要。 2、扣除额度低,费用扣除缺乏应有的弹性。1980年开始实行《个人所得税法》时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综合扣除的方法,扣除标准是每月800元。当时的工资普遍在几十元,绝大多数人远未达到纳税的标准,只有极少数人以及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能够达到。1994年以来,人们的工资已经涨了很多倍,物价水平也涨了很多倍,一部分公共福利转化成了个人收入,同时一些由国家、单位承担的福利也成为个人负担,如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尤其是住房制度的改革,由单位福利分房变成个人购买住房,贷款购房的比重在逐年上升,偿还住房贷款的利息成为一些居民最大的消费支出。在此前提下,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显然不能满足纳税人的抵扣需求。“费用扣除”的弹性是指费用扣除额对各种经济社会因素变动的反映程度,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方法缺乏应有的弹性。一方面费用扣除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物价指数是动态的,而费用扣除标准是静态的。通货膨胀造成个人所得虚假增加,产生“档次爬升”现象,加重了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增加了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例如,1994,1998年商品零售价格环比指数分别为121.7、114.8、106.1、100.8和97.4(上年等于100)。如果说将1993年的生计费用扣除额定为800元是合理的,1998年的费用扣除额应提高到1,164元左右才是比较合理的。另一方面费用扣除标准未考虑随着经济增长带来的居民福利水平的提高。经济增长是动态的,而费用扣除标准是静态的。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7日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征点又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但是,仍有人对2,000元的起征点是否合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能否实现调解贫富差距的目的等提出了疑问。首先,起征点虽然增长了一倍多,但还是有人认为相对于收入增长,起征点提高的幅度还是有些小。其次,对于全国统一的征收标准是否合理也需要考虑。由于全国各地经济情况、消费水准和个人收入差别很大,强行统一个税的起征点,又造成了新的纳税不平衡。在一些小城市也许有百分之七八十的人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而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缴纳个税的人应在百分之五六十以上,考虑到大城市消费水准较高的情况,一些收入刚达到2,000元的纳税人群远远算不上高收入阶层。 (三)税率设计结构复杂,实际税负不公。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也存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差异。 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形式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损害了经济效率,引起了纳税人的诸多不满。具体表现在: 1、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有9级,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2、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别课税是不公平的。两者同属于劳动所得,但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工资、薪金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虽有加成征收,税收负担也是有些差距的。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奇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而且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四)征管方式存在问题,导致税收流失。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由于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很难掌握纳税人同一应税项目的不同收入来源,而且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尚未联网,根本谈不上对纳税人收入的有效监督,更无法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审核申报、扣缴制度尚不健全,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1、代扣代缴难落实。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并做专项记载,以备检查。但在实践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控制。 2、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导致人们的收入除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此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实际上个体工商户基本上无账可查,对其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征收中难以划清和操作。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种种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所得等实行综合收入,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到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类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这样做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纳税人无法通过收入分计以逃避税收;二是税务机关不需对纳税人的每项所得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是何种所得,或其是否合法,便于征管,并节省税收成本;三是收入来源、方式发生变化时,政府可不需修改税法就能及时捕捉到新的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 (二)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和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应以家庭为主,而不是个人为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是减除为了取得收入的费用和生计费用之后的可税所得,即仅对能反映个人纳税能力的纯所得部分课税。因此,在归集个人 计税总所得收入之后,必须从总所得收入中扣除不能反映其纳税能力的成本费用及生计费用。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一是使更多的有收入的个人都在所得税范围之内,增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二是对低收入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因此,需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充分考虑纳税人在赡(抚)养以及教育、住房、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扣除额,并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进行指数化调整,以减少对低收入阶层的课税,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同时严格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防止税源流失。 (三)适当调整税率,拓宽所得税基。按照国际惯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率结构也应该朝着“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这一趋势发展,同时要考虑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的实际状况,更多强调其调节功能。建立混合所得税制模式后,仍可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对工薪所得,将最高边际税率由现行的45%降低到40%,形成5%,40%的六级(或更少)的超额累进税率。调整后的税率在保证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照顾中低收入者,使其适当降低税负;同时,对高收入者,可适当增加其税负,以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较短、人员流动性较大、税收控管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本着简化征管的原则,同时参照一些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处理做法,对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工薪所得和经营所得以外的各项所得统一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降低税率的同时,科学合理地扩大征税范围,改变分类列举所得征税,将纳税人的一切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除外)都纳入征税范围。比如,个人从社会保险制度中得到的受益的收入,以及个人从雇主处得到的各种非工资性额外收入等。 (四)建立收入监控机制。我国个人所得税款流失严重的重要原因是税源不清,抓住税源监控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这方面可借鉴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所得税务号码制度实际上是“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即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政府机关领取纳税身份号码并终身不变,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通过银行账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以供税务机关查询并作为征税的依据。因此,我国也可采用这一做法,尽快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增强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行为。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范围重新进行界定,将征税范围采用反列举免税项目的方法,即明确规定免税项目,对其余收入和福利、实物分配均纳入征税范围。 (五)强化税收征管手段。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尽快提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为依法治税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2、进一步强化源泉扣缴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要采取措施强化代扣代缴工作,完善扣缴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和方法,扩大代扣代缴面,提高代扣代缴的准确率,依法严肃处罚不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并明确纳税义务人不申报、不纳税、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以便建立起法人或雇主与个人之间的交叉稽查和稽核体系,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 3、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重点纳税对象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惩处偷逃税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改进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全面开展以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为重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偷逃税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税务代理制可以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紧密联系起来。目前,税务代理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尝试,国家税务部门应监督、指导税务代理活动的正常开展,税务代理的行业管理机构也应加强对工作机构的监管,在税务代理机构内部,要逐步 引入竞争机制,税务代理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5、强化税务稽查。强有力的税务稽查制度,是个人纳税申报制度得以高效运行的关键。强化税务稽查不仅要为稽查人员配备现代化的稽查手段,更要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实现科学管理和高效运作的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稽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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