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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论股东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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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论股东权利和义务[管理学]论股东权利和义务 摘要 摘要 股东劝是股东核心利益,保证正确认识股东各项权利以及有效形式股东权,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本论文探讨了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对股东权利权益认识上的误区,股东权益保护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分析了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之中的一些不足和改善途径。本文还立足现实探讨了当股东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司法上的救济方法。 关键字:公司,股东,股东权,股东诉讼 I ABSTRACT ABSTRACT Core interests of the shareholders to persuad...

[管理学]论股东权利和义务
[管理学]论股东权利和义务 摘要 摘要 股东劝是股东核心利益,保证正确认识股东各项权利以及有效形式股东权,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本论文探讨了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对股东权利权益认识上的误区,股东权益保护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分析了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之中的一些不足和改善途径。本文还立足现实探讨了当股东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司法上的救济方法。 关键字:公司,股东,股东权,股东诉讼 I ABSTRACT ABSTRACT Core interests of the shareholders to persuade shareholders to ensure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rights of shareholders and effective form of shareholder rights, has speci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scope of shareholde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rights of shareholders Misunderstanding rights,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 interests and to resolve problems measures, analysi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small shareholders among some of the deficiencies and improve the ways. This article also discussed based on reality when shareholder rights are violated when the judicial remedies. Keywords:company ,shareholders,shareholder rights,shareholder litigation II 目录 目录 第1章 XX ............................................................................ 错误~未定义书签。1 第2章 XXXXX.................................................................... 错误~未定义书签。4 (略) 第3章 XXXXXXXXXXX ................................................... 错误~未定义书签。9 (略) 第4章 XXXXXXXXXXXXXX ......................................... 错误~未定义书签。19 (略) 第5章 XXXXXXXXXXXXXXXXXXXXX ..................... 错误~未定义书签。28 5.1 XXXXXXXXX ........................................................... 错误~未定义书签。28 5.1.1 XXXXXXXX .................................................... 错误~未定义书签。28 5.1.2 XXXXXX.......................................................... 错误~未定义书签。30 5.2 XXXXXXXX.............................................................. 错误~未定义书签。33 5.2.1 XXXX ............................................................... 错误~未定义书签。33 5.2.2 XXXXX ............................................................ 错误~未定义书签。36 5.2.3 XXXXXX.......................................................... 错误~未定义书签。42 5.3 XXXXXXX ................................................................ 错误~未定义书签。44 结束语 ........................................................................................................................ 22 参考文献 .................................................................................................................... 23 致谢 ............................................................................................................................ 24 附录 ............................................................................................................................ 25 附录一:XXXXX ............................................................................................... 25 附录二:XXXXX ............................................................................................... 25 附录三:XXXXXX ............................................................................................ 25 附录四:XXXXXX ............................................................................................ 25 外文资料原文 ............................................................................................................ 26 翻译 阿房宫赋翻译下载德汉翻译pdf阿房宫赋翻译下载阿房宫赋翻译下载翻译理论.doc 文稿 .................................................................................................................... 27 III 第1章 引言 第1章 引言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把最大限度地盈利,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视为公司的最高价值取向。实际上,公司法就是股东权益保护法。股东权的保护程度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本身的存废,并进一步波及公司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债权人,交易客户,公司所在地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利益,可谓意义重大。另一方面,权利与义务总是相生相伴,履行义务也是实现权利的前提和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股东权利的实现程度,取决于股东义务的履行程度。股东义务的切实履行同样不可或缺。 迄今为止,我国《公司法》实施已逾十年。《公司法》对推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规范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历史功绩不可磨灭。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国目前最为经常的经济载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公司的存废与兴衰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实现程度。现行《公司法》第一条即是对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原则规定。第4条第1款又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以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是对股东权利作的高度概括。规定的股东权利大体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类。前者是后者实现的基础,后者是前者追求的目的。为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投资热情,充分发挥公司制度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12月29日颁发了《公司法》后,又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证券法》。十年的实践证明,目前我国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实现并不理想,股东义务也不规范,现行公司法在这方面尚存缺陷。当前,中国《公司法》修改也在酝酿之中。本文立足于中国股东权利与义务进行一点小结。 1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第2章 股东权概述 2.1股东权的概念与性质 股东权(shareholder`s right),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股东依据合法,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事由而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也包括在内。狭义是股东权,则特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收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一般所谓股东权都是从狭义上而言,本论文亦然。股东权是任何公司类型中的股东都普遍享有的权利。股东之所以向公司出资,无非是通过取得股东权实现其经济目的。因此股东权是公司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尽管各国对股东权内容的立法规定几近一致,但对于股东权性质的认识在理论界却颇多分歧。在大陆法系早期的公司法理论上,对股东权性质认识的通常是股东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更非专用权,而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所获得的多数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体。只是在近代,才出现了股东地位说和新债权说等种种不同的认识。 2.2股东权的划分 股东的权利是指股东因为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英美公司法并没有具体明确地列举股东的权利,但是,一般赋予股东的最为核心的权力是投票权;此外股东获得信息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也是突出的权利。对此,美国公司法中体现的股东的权利主要是三类:表决权、诉讼权和资讯权。大陆法系对股东的具体构成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日本学者一般按行使的目的把股东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指的是为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指的是为公司利益和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提问权、解任董事请求权等。 其实,从不同的角度还可以对公司股东权进行分类:一是从行使股东权的主体人数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共同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指的是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 2 第2章 股东权概述 如表决权等;共同股东权指的是需要占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如股东会召集权等。二是按股份的种类分为特别股东权与普通股东权。特别股东权指的是特别股股东行使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普通股东权指的是一般股东权。三是从股东权的来源分为法定权与约定权。法定权指的是依公司法所享有的,公司章程不得剥夺的权利;约定权指的是可以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赋予的或限制的权利。 3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第3章 股东权的范围 3.1股东身份权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3.2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因此,不论股东大小都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依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决议权,投票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做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思表示,从而形成公司意思的权利。股东表决权具有固有权和共益权,单独股东权等属性。如果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有权委托他人参加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地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不过,公司可发行无表决权的特别股,此外公司章程还可对股份转让的限制做其他规定。 3.3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 依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获得股东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收回本金,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在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公司所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人合性,不仅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更为严格的限制,甚至特定情况下剥夺股权转让的自由。在股份有限公司,则因其最为彻底 4 第3章 股东权的范围 的资格性质,除因特定原因受到限制外,股份可以比较自由地转让。 我个人认为转让出资或股份不仅要依据公司章程,还得视具体情况,在一些特俗情况下应该具有相当的活性,如国家政策的突然调整对一些行业股东利益影响巨大,应当予以考虑。 3.4财务信息知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各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知情权,而且该权利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削。股东的财务信息知情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审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这三种知情权内容各异,但都服务于股东获取财务信息的宗旨,且其重要程度依次递增。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我认为立法者将股东账簿查阅权仅限定为会计账簿,而未及会计凭证的主要理由有:其一,因会计凭证较会计账簿涉及公司更多的商业秘密,若不加限制地由股东查阅,公司可能因此会遭受商业秘密的损失;其二,较大的公司每天都有大量的会计凭证,如果说查就查,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其三,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档案多,查账工作量大,成本高;其四,股东在查阅凭证账册时,因为不可能时刻都在监控之下,如果期间发生凭证的灭失或涂改,难以明确责任。 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是否可以对有关账簿进行摘抄或复制,我认为,为实现账簿查阅权之目的,不仅应当允许股东查览账簿文件,也应当允许股东摘抄或复制有关的账簿文件。因为让不具备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知识的股东面对数量众多的资料,仅允许其查阅相关文件所带来的不便是明显的,它无法使股东更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因此资料复制权对于公司股东显得十分必 5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要,它可以借助专业人员的帮助及业余更多时间的研究,全面洞悉公司的经营情况,从而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当然公司可以限定复制的场所并向股东收取用于复制的费用,以弥补劳动和材料费用上的开支。 3.5红利分配权 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要分配红利,首先要有可分配的利润;而且各国公司法对红利的分配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此,《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是:“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少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还公司。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3.6股权优先受让权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因此,《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原则上有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可限制或禁止该权利的形使。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最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的转让不受其他股东的限制,因此法律不赋予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否则将严重危害股份的流动权。 6 第3章 股东权的范围 3.7新股东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该规定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新股认购权。基于股东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公司法未赋予其股东的新股认购权,公司发行新股时原有股东同样应按照一般发行与认购程序认购。不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原股东以其持股比例配送或销售新股。 3.8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该权利是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充分介入公司经营管理,因而不必特设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建议权是指股东有权就其认为有利于公司经营的决策向公司提供意见或建议。质询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某些行为存在疑惑,或认为公司经营不善时,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司机关提出疑问,并要求予以解释,质询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质询的权利义务主体以及质询的场所与范围,都应在相关法规作相应规定。对此,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这表明我国《公司法》将发动质询程序的权利主体规定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将义务主体规定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质询的场所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具体质询未以限定,应理解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范围内的一切事项。由于股东会可以通过行使质询权将其建议融于其中,因而该规定也基本解决了建议权的行使问题。 3.9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3.10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当公司依法终止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这时候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即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3.11股东诉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第4章 股东权益保护 第4章 股东权益保护 4.1相关问题的提出 股东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这是一个很难解决却又极端重要的问题。在现实中经常遇到公司在参股但没有控股的公司中没有发言权,导致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想要从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去寻找解决途径十分困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在作为公司权利机构的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是由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所决定的,这样大股东就可以操纵股东会,而且进一步操纵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组成董事会、监事会。这样董事会和监事会也为大股东的利益服务,那么小股东的权益又如何能得到保障呢, 正因为如此,公司往往在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上非常关注其在所投资的公司中能否占有多数股权的问题。而在合作项目的谈判中,对方同样有类似的考量,因而难以达成一致,以至于可能使得原本优良的投资项目无法合作成功。这对于公司而言是机会的损失,同时,由于公司投资总是希望占据控股地位,造成对投资数额的要求较高,也不利于风险的分散。 法律缺乏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对于投资人来说固然不利,同时对于社会而言也有很大害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因为害怕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不敢轻易投资,进而造成一方面经济的发展缺乏必要的资金推动,另一方面投资者又没有合理的投资渠道而使得手中的资金只能闲置。这对于整个社会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从证券市场的角度来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也非常重要,其程度最终是决定股市发展成败的重要条件。对小股东权益保护越强,中小投资者越放心把钱投出去,股市则越发达。 4.2 我国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及股票交易流通中,广大的中小股东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中小股东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根本成因在于其实现自身利益途径的不畅 9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通梗阻。 在“用手投票”实现自身权利中,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往往欺凌中小股东的意志。中小股东既不能顺利地通过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经营决策、利益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也不能选出代表维护自身利益的职业经理人,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利益显得不容乐观。以“用脚投票”方式,即以在股票二级交易市场选择不同的上市公司,以“搭便车”的方式实现利益,首先,由于中小股东较为分散,其维权成本极高,“用脚投票”是不得已的选择;而一股独大使得中小股东除了“用脚投票”,即使有维权意识和行动也收效甚微,不能为之。其次,二元股权结构导致目前股价是以三分之一流通股为基础定价的,价格虚高,缺乏价值投资的基础,中小股东只能通过高抛低吸实现资本利得获益,作为短期投资者,无法增强维权意识,也无可用来阻止大股东为所欲为的制度性措施。在另一方面,“用脚投票”方式存在着“致命”的缺陷。首先,无法救济控制股东(大股东)的僭越行为给予少数股东利益造成的既成损失;其次,无法补救少数股东(中小股东)的期待利益损失,非自愿的脱离公司,事实上剥夺了少数股东本不愿放弃的在公司未来利益中可得份额。由于公司将来的营利是建立在少数股东和控制股东的共同投资基础上,这种压制性剥夺不公平、不正当,因此,结论是相同的,单纯的“用脚投票”意味着放弃权利和利益,是一种消极性措施和途径。所以,在当前,没有法律的关注和倾斜性保护,以实现实质公平,没有相关特别保护制度的。 我国《公司法》第4条仅笼统性地规定了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对于中小股东的基于保护自身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一系列特定权利未作出规定。如《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仅规定了直接投票制,未给予中小股东以累积投票制等特定保护,再如基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关注和保护,对大股东关联交易回避制度也未加以规定。 中小股东的一些权利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公司法》第110条规定了中小股东的信息知情权和检查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咨询,但未有其具体可执行措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规章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缺乏操作性,给公司造成损 10 第4章 股东权益保护 害,评判权的归属、判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诉权的归属、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均无具体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义务规定不全面。《公司法》对董事所负义务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其中第123条实际上将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结合在一起的一个一般性条款,但过于概括,对注意义务的规定过于笼统。第61条体现了忠实义务中的竞业禁止的内容,第二款规定了对自我交易的限制,第59条、60条、62条规定了不得滥用公司财产和保守公司秘密的忠实义务。缺陷在于对董事的注意义务规定很不明确,特别是第59条1款没有指出董事应以什么样的标准来为公司的利益履行善良管理人的基本注意义务。造成在董事责任上,现行《公司法》偏重于对作为行为的规制,对懈怠等不作为行为的责任却于法无据。 此外,我国既没有在《公司法》中仿效日、韩引入一般性的忠实义务条款,又没有如德国法那样使用自己的概念体系,将很多英美法上的忠实义务的内容作为注意义务加以规定,结果即导致我国董事义务立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应规定中属最不系统、最缺乏抽象概括之列,对切实规制董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极为不利。故应在我国《公司法》中增加一般性注意义务规定,要求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必须从公司利益出发,尽到一个善良管理者的职责。在判断的主观标准上,可导入英美法中的“经营判断规则”。 此外法上的规定,即规定“不得和公司利益冲突”的内涵包括狭义的竞业禁止和不得篡夺公司机会。将动机不纯的公司行为,如恶意回购股份及董事恣意决定经理等雇员报酬、和公司签定协议,获得股份期权等可能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与自我交易的规制和滥用公司财产的规制两项内容一起作为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完整性内容。另依笔者之见,在严格规定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同时,还应制定忠实义务的除外条款, 因为董事在自我交易等行为时,并不总是损害公司利益,若在此时,则可由股东会加以事后追认,美国1989年《示范公司法》有此规定,《德国股份法》第88条、89条也规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和向董事发放公司贷款的行为可获得监事会的同意而免责。 缺乏对公司董事的最低技能条件和其他一般积极条件的规定。我国《公司法》57、58条仅规定了禁任公司董事的消极条件。虽然公司法不可能像律师法或会计法那样规定律师或会计师需要专门的职业教育并取得特别执业资格的证明那样,来要求董事亦具有相应的资历,且传统公司法的董事应具有的国籍、住所、一定的年龄条件、特定的身份等限制性规定的地位日益下降,但依笔者之见,基于董 11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事的“承上启下”的巨大作用,一般的最低技能条件理应具备,如熟悉市场,对市场信息有较敏锐的反馈和较果断决策等,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从而对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对上市公司的规定不尽合理。以较多的数量性指标作为判断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上市向社会募集资金的标准是否科学值得商榷。此外,以是否上市作为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尺度,发起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可以定为建立在合伙基础上的资本合作,其设立过程不涉及向社会募集资金,此类设立方式和法律形态上与有限责任公司十分接近,但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律要经过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审批,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在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股份后,应立即缴纳全部股款,使此类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十分困难。故应赋予上市公司判断规则科学性与灵活性,甚至不排除由上海、深圳交易所自行制定上市规则,报国务院或证监会批准。以活跃股票发行与交易市场,也增加了中小投资者的选择性,获得充分实现自身权利的空间。 完善股份公司回购制度。《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亦对公司股票的回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股份回购的具体动因在于稳定或提高公司股价,提升公司业绩,改善资本结构,巩固既定控股权反收购的策略等。公司法对股票回购的限制,实质上是对公司经营权的一种限制和约束。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只有通过发行增配股份来发展公司,而无法通过柔性手段收缩公司规模,导致目前国内许多上市公司在增资配股后由于原定投资项目发生变化,没有收缩退路,只有将囤积的资金转向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法这一限制,事实上也限制不了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如公司只要有多余的现金,即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无疑为上市公司恣意作为,提供了一个“合情合理”的借口,威胁到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4.3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对小股东的权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何建立起合理的机制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呢, 这里存在一个最大的障碍,就是股份平等原则。大股东的地位或权利是由股份平等原则决定的, 12 第4章 股东权益保护 而股份平等原则又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任何对于大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行为都可能意味着对这一原则的违反。那么坚持股份平等原则是否就意味着法律对于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无所作为了呢, 并非如此,法律仍然可以通过普遍强化或增加股东的权利和改善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以及健全完善合理有效的股东权利救济机制来达到保护小股东的目的。2005 年10 月我国在修订公司法时已经强化了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包括补充规定了股份公司持股3 %以上股东的提案权和股东大会选举董、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以及在董事会、监事会均不依法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时,持股10 %以上的股东可自行召集的权利等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制机制: 4.3.1 改善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 表决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表示同意或反对的权利。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股东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按所持股份的多少行使表决权,是实现股东权的方式之一。但当股东表决的事项与股东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股东应履行忠实义务,在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可能发生冲突时,将公司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对该事项的表决实行回避。实行表决权回避制度能有效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强化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更好地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但是对于其他股东和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没有规定实行表决权回避制度。因此大股东控制着股东大会,用表决权优势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在关联交易中显得尤为突出,特别是在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占绝对控制地位,分散的众多小股东根本无法制衡大股东。针对小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现实,应当结合我国 国情,参考包括欧盟在内的有关公司立法,建立健全表决权回避制度并适度扩大适用范围。 表决权代理是指股东无法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表决权代理是股权高度分散的产物。分散各地的中小股东虽关注投资收入,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如路途遥远参加会议成本太高、工作繁忙抽不出身等) 而不能或不愿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为便利小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表决权代理制度应运而生。表决权代理制度能有效地在股东会议上对抗大股东, 13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从而有效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表决权代理制度。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该条文规定过于粗陋,如没有限制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资格等,难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对被代理人、代理人的资格作出限制。代理投票是代理人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东(被代理人) 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因此被代理人应是享有表决权的股东。被排除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不得自己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第二,明确股东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并规定授权范围。为方便公司登记代理人,应于大会召开3 日前将授权委托事宜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公司。第三,限定代理权的最高限期。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除信托事业外,一人同时受两人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代理的表决权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表决权数的3 % ,超过部分不予计算。”第四,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向股东征集委托。因为征集委托容易为大股东或董事会控制公司提供机会。 4.3.2健全完善合理有效的股东权利救济机制 也就是说在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已经成为事实之后,应当使他们有可能通过司法或者其他途径寻求保护的机制。现行《公司法》虽有条文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小股东受到侵犯仍然屡见不鲜,真正提请诉讼的却是凤毛麟角。因此,要改变小股东目前只能“用脚投票”的状况,迫切需要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 为避免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造成对小股东的侵害,各国法律往往为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对小股东的权利予以特别保护,这些规定和措施都可以成为我国完善股东权利救济机制的参考。 请求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当一项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而形成的决议存有瑕疵时,单个或少数股股东可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或予以撤销。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普遍规定。一旦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则对此承担责任的大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仅规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那么,对于决议存在其他瑕疵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法律应当作出补充规定。 14 第4章 股东权益保护 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当大股东侵犯公司利益或小股东利益时,小股东可基于正当和公平的理由请求法院解散该公司。这是英美法系一些国家的做法。根据英国破产法第122 条和124 条的规定单个般东基于正当和公平的理由可以提请法院解散公司,至于提请解散的理由是否正当和公平,则由法官自由裁量。 请求法院给予救助。根据英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在认为公司的业务活动、一项正在实施或提议实施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全体股东、部分股东造成不正当的侵害的,有权提请法院救助,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救助。 请求公司或大股东收购其持有的股份。在美国,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的合并或出售公司资产的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对其所持有的股份的价值作出评估并予以回购。其它国家如英国、日本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创设新的诉讼形式。强化法院对公司内部事务的干预,对小股东的被侵害的利益予以事后救济西方国家针对小股东利益时常遭到侵害的事实,创设了两种新的诉讼形式:派生诉讼形式和直接诉讼形式。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大股东或董事的侵害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直接诉讼则是指当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等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单个或某一类股东的权益时,由单个或少数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派生诉讼和直接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第一,派生诉讼是针对大股东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起诉的目的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而直接诉讼是针对大股东直接侵害单个或某一类股东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起诉的目的在于维护股东自身的权益;第二,派生诉讼下的胜诉所得归公司所有,而直接诉讼下的胜诉所得归提起诉讼的股东自己或其所代表的股东所有。鉴于派生诉讼的目的虽然直接是为公司利益的,但实质上是间接地为小股东的利益的,所以,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一样. 都是为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而特别创设的新的诉讼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起诉或自行起诉,如果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自行起诉。可是对于公司股东会通过有损小股东利益的决议等情况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对于股东权益,尤其是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应当对此做出合理的回应,从各方面建立健全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这将对社会 15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经济的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法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 4.4 现在公司中股东的误区及分析 开办公司已经成为人们比较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作为公司投资人的股东,法律赋予了他一系列的权利。但是许多股东对自己有哪些权利以及权利如何正确行使上存在许多误区,这种认识上的不足不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获利能力,而且可能会导致股东承担本不该承担的法律风险。笔者在承办公司纠纷案件以及接待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发现人们对股东权利认识上的误解还真不少。下面结合实际具体谈一谈。 4.4.1误区之一:召开会议罢免或开除其他股东 公司成立之前,几个投资人之间往往是志同道合而又相互信任才决定一起筹资创业的,但公司成立以后,在合作的过程中冲突与矛盾难免,有的股东会做出背弃入股协议的行为,比如不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私自侵占公司财产或者抽回出资等等。其他股东对该股东的行为忍无可忍,一致决定要把这样不守信的股东赶出公司,于是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方式形成决议罢免或者开除该股东。这种错误的做法其实是混淆了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有权决定将该合伙人除名退伙,但是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股东,其股东资格是不能被任何人剥夺的,除非他自己不愿当。股东会或董事会开除股东的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有权开除员工,股东会可以罢免董事、监事,董事会也可以另聘经理,对发生违约或违法行为的股东,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却不能将该股东开除。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股东正是在行使股东股权时,表现着他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揭示他与公司的法律关系。股东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股东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 股东的权利是平等的,各国公司法都有股东权内容的明确规定。在不同的公司类型中,股东权的内容不尽一致,股东权与所有权联系的紧密程度有有较大差异。法律基于股东的资格对其权利义务给予平等的对待,这就是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平等原则。各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拥有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 16 第4章 股东权益保护 务,不得对任何股东予以歧视。股东平等对于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的专断和独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股东平等原则并不是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也不意味着所有股东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恰恰相反,股权不仅有普通股与优先股之分,股东所拥有的出资额和所持有的股份也有多寡之别。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和持有不同股份的股东,不可能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绝不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违背,更不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否定。因为在公司法中的股东平等,从来都是在资本平等的基础上的平等,是同股同权,一股一票表决权。 4.4.2误区之二:公司成立后股东撤资或者退股 有的股东投资以后不愿在公司继续当股东了,想把当初投入的股本拿回来,其他股东以及公司也同意其撤资或退股,于是就跟公司或其他股东达成了撤资协议。虽然内部已经协商一致,但这却违背了公司法,同样也是无效的。因为我国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原则,股东抽回出资或者退股都会导致注册资本的减少,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所以,公司一旦成立,除非属于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股东不得抽回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只能向他人转让股权。 4.4.3误区之三:不论公司盈亏如何,股东只拿固定回报率 考虑到经营风险,有的股东在投资公司时犹豫不决,不知道能不能赚到钱,邀请他投资的其他股东一方面对公司的未来充满信心,另一方面急于尽快筹资让公司早日成立,往往会向犹豫不定的投资人做出投资回报率的承诺,保证一年 给对方多少固定回报率,并且签订了书面协议。这么做只能算是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公司,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规避投资风险。这其实是混淆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区别。债权人可以与公司约定固定回报率,这个回报率就是利息。利息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公司到期按时还本付息的。而作为公司的股东,其收益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利润的分红。公司将来的获利状况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股东是否有分红以及分红多少是不确定的,任何关于股 17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东固定回报率的约定只是写在纸上的安慰信而已。 4.4.4误区之四:股东是公司的主人,公司的钱就是股东的钱 一般公众产生这样的常识性误解,是忽视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股东虽是公司的老板,但是股东和公司各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在财务和资产上二者是严格分开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将资产投入到公司以后,那份资产的所有权人就由股东变成了公司。因此,公司财产属于公司自己,而不是股东,只有等到公司注销关闭之时,公司资产经过清算还债程序以后才算是股东的钱。同样的道理,公司的主人翁也不是股东,而是公司自己。《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任何滥用股东权利的人,如果将公司资产当作自己的财产占有或者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4.4.5误区之五:股东永远承担有限责任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股东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这就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的投资损失最多就是他的本钱股本,如果公司发生资不抵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注销关闭就行,损失由债权人来承担,股东再另设一家公司就完全可以东山再起。可见,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是非常有利的。但是,想要让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保证公司的独立性,否则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让股东对无清偿能力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这样,就需要股东拿全部家庭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来承担债务。常见的会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股东未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出资存在瑕疵或者抽逃出资等等。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 18 第4章 股东权益保护 着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公司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笔者将股东的基本义务概括为“一个应当,二个不得”:“一个应当”是说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二个不得”是说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9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第5章 股东权益获取法律途径——诉讼制度 5.1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 action),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衍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 从理论上讲,拥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意思与独立的财产,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公司的独立意思往往受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的控制,因而在公司利益被他们侵害时,这些侵权人就不可能促使公司形成追究其自身法律责任的公司独立意思。因此,公司法上发展出了一种替代救济措施,此即股东代表诉讼。通过股东诉讼,股东可以在维护公司权益达到间接维护股东权益的目的。因此,与股东直接以个人名义行使股东诉讼权的股东直接诉讼相对而言,股东诉讼又被称为股东间接诉讼。 5.2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在起诉前首先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公司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只有在遭受到拒绝后方可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设置前置程序的主要原因在于该诉权原本属于公司,自然应首先提请公司行使,只有在公司拒绝股东的请求后才能发动股东代表诉讼。不过,如果情况紧急,等到发动期限届满将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不少国家公司法也例外允许股东不经过发动等候期限而直接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5.3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 我国《公司法》基于实体法中不就诉讼管辖这一程序问题作出规定的立法惯例,未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作明确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20 第5章 股东权益获取法律途径——诉讼制度 第29条第1款则明确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此,我国也对股东代表诉讼实行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5.4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法院认定原告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缺乏合理理由时,法院可责令原告股东向被告提供一定的担保,以便在原告股东败诉时,对被告承担的合理诉讼费用予以补偿。《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答辩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可能存在恶意诉讼情形,并申请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担保费用应相当于被告参加诉讼可能发生的合理诉讼费用。” 21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结束语 股东权是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论文讨论了股东权利的范围,股东身份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权,依法转让出资和股份,财务信息知情权,红利分配权,股权优先受让等等。当前股东权益保护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不力极其相关的。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应立足与改善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和健全完善合理有效的股东权利救济机制。本论文分析了股东权利认识的一些典型误区,如召开会议罢免开除其他股东,公司成立后股东撤资,不论公司盈亏如何股东只拿固定回报率,股东是公司的绝对主人公司的钱就是股东的钱,股东永远承担有限责任。本文还探讨了股东权益保护以及其诉讼制度。 22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叶林,证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29. [2]屠光绍,结算系统:运作与趋势[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21. [3]周正庆,证券市场导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115. [4]就推行会员法人证券集中托管,上证登记公司答记者问[N].证券时报,2000-06-07. [5]范健 王建文著,商法学[M] 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二版。 [6]顾功耘著?商法教程(第二版)[M] 上海人民出版社 [7]丁南:《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载于《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 [8]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9] 范健主编:《商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杜景林译:《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 石云山等译:《美国统一商法典》[M],上海翻译出版社,1990年版 [12]赵万一主编:《商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王保树主编:《高事法论文集》(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4]石慧荣,《商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5]何勤华主编:《外国民商法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6]范健主编:《商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7]潘琪译 《美国统一商法典》[M],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1年版 [18]王书江,《外国商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3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致谢 我要首先感谢……(略) 24 附录 附录 附录一:06年11月CD电信新华营业厅日缴费顾客半小时到达数据 (略) 附录二:顾客调查问卷 (略) 附录三:仿真分号停机策略的MATLAB程序命令 (略) 附录四:分号停机策略实施前后日缴费顾客数量对比表 (略) 25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外文资料原文 Combining operations and marketing to manage capacity and demand in services Kenneth J Klassen, Thomas R Rohleder INTRODUCTION: DEMAND IN SERVICES Services have long struggled with the challenge of managing capacity and demand.(略) . 26 翻译文稿 翻译文稿 在服务中结合运作与营销的需求与能力管理 Kenneth J Klassen, Thomas R Rohleder 介绍:服务中的需求 服务长久以来与能力和需求管理的挑战作斗争。 (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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