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安处罚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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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员处罚条例(暂定)
为加强保安工作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明保安纪律,特制定
处罚规定:
公司全体保安有下列违反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一条 凡保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每次给予
50—300元罚款或予以开除。
1、因玩忽职守、疏忽大意造成公司、员工人身、财产受到侵犯
或者遭受损失者。
2、因工作失职造成本公司损失5000元以上者。 3、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4、监守自盗者。
5、对同事之间的矛盾视而不见,推波助澜甚至参与吵架者。 6、发现重大险情不上报,多次不履行职责者。
第二条 凡保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人每次给予50元罚款。 1、缺岗、空岗、脱岗、睡岗者。
2、上岗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
3、饮酒上岗或从事执勤无关活动者。
4、交接班时,对应交接事项未交接而造成失误者。 5、值班时间,电话私用,影响勤务者。
6、不请假外出,晚上不归者。
7、未经许可,擅自调班者。
8、对在公司办公区及生活区滞留的出租车及其它车辆和摊贩,视而不见者。
第三条 凡保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人每次给予20元罚款。
1、上岗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者。
2、值班上岗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不整者。
3、对来访人员未能严格登记、检查而放行者。
4、利用工作之便向访客索要物品者。
5、因工作失当与访客发生争执者。
6、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和临时调动,顶撞上级者。
7、未能按时打扫值班岗卫生,造成保安室秩序混乱者。
针对保安员频繁出现及情节严重的违纪现象,保安队长负连带责任,将给予相应处罚。
上述罚款由保安队长会同行政部经理确认,经总经理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