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苏劳社医〔2000〕17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用药,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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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原《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作适当调整,并更名为《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药品目录》有关事项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如下:
一、《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分为基本药品、控制药品和特需药品。
1、基本药品:是指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肯定、价格合理、质量稳定的常规药物、首选药物。基本药品前标有“○”标记的为非处方药品(不含注射剂)。
2、控制药品(药品前标有“☆”标记):是指可供临床治疗中选择、疗效好、价格偏高的药物。使用此类药品,参保职工个人需自理20%的费用。
3、特需药品(药品前标有“▲”标记):是指疗效和安全性明显高于常规药品,但价格昂贵的进口药、贵重药、新特药等。使用此类药品,参保职工个人需自理50%。
二、凡化学名或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的同种药品,只结付已注明商品名的品种;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均为自费药品,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已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如使用异型包装或生活用品作包装的,医疗保险基金也不予结付。
三、药名后未注明“进口”的,医疗保险基金只结付国产同名药品,已注明“进口”的药品,指进口和国产的同名药品均可按规定结付。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中药煎剂属医疗保险结付范围。中草药配方单味或复方不得使用人参、鹿茸、海马和动物的胎、鞭、筋、尾、骨等一类药材;单味配方不得使用二类药材,如三七、阿胶、鹿角胶、龟板胶等。(详见附件)
五、参保职工可持《社会保险卡》、《职工医疗保险病历》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师应为参保职工提供用药指导。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疗性自制制剂,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列入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仅限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未列入结付范围的自制制剂,属自费药品。
七、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处方药品限量的规定,即:急性病三到五天;慢性病七到十天;中药煎剂不超过七剂,需要较长期限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延长到三十天量,住院病人出院时开药量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量。
八、凡药品生产销售单位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采取不正当竞争和促销手段销售药品的,一经查实即将其药品从本《药品目录》内删除。
九、本《药品目录》自12月1日起使用。同时停止使用原《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自制制剂报销范围》。
特此通知。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及药材结付范围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及药材结付范围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哈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
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人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桔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灵芝、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木瓜、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药监局、卫生局、物价局:
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1]61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
物价局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1)6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药品目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
第二条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规范、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收载的药品;
(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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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药品;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第三条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
(六)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