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条 投资委员会接受公司股东会的委托,负责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委员会由六名成员组成,分别是董事会主席一名,董事会副主席一名,董事三名及监事一名。
第四条 每名成员的任期为三年,经原委派方再次委任,可以连任。但委派方有权决定其所委派的成员的任期,投资委员会的成员应按照委派其的一方的决定任职或离任。同时委派方有义务保证其委派的各届投资委员会成员之间工作的顺利交接。
投资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会主席兼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依据委托方联合管理委员会及管理方的建议,审议委托方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二) 审定管理方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审定委托方所有的投资项目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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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督、检查管理方对已投资项目的监管和投资运作情况;
(四) 审定管理方对已投资项目所作出的投资变现或处置方案;
(五) 审定管理方对可能出现风险的已投资项目所作出的计提坏帐准备方案。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委托方与管理方公司章程以及《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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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的任何其他事宜。
(八) 必要时对投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管理方应就每一个潜在的投资项目制作初步的投资建议书,该投资建议书经管理方决策层审阅批准后,管理方应对该投资项目的财务、市场、技术及法律状况进行审慎调查及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投资建议书报送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应在做好研究、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审阅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公司重大技改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如有)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本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审定投资建议书。
第七条 对重大战略投资项目,投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机构。如有必要,投资委员会经过委托方董事会主席同意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研究论证,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第八条 投资委员会成员为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的任何合理的实际费用应由管理公司承担。
第九条 投资委员会审定批准的最终投资建议书只有在获得委托方董事会的书面同意后,管理方才能实施该等审定批准的投资建议书规定的投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委员会委员提出,在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前,管理方应至少提前七天把将在会议中讨论的事宜和会议地点、时间相关信息提供给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除非该等信息之前已经提供给了委员会。
第十一条 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他委员主持。召开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给委员必要的准备时间。投资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时,
可以书面全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 投资会议决议的形成
(一) 投资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因客观原因不能召开会议时,投资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电话会议或传真形式作出投资决策,此种会议方式亦为有效。
(二) 投资委员会在审议有关方案、报告时,应充分行使审查权,就项目的背景、引证来源、承办过程、论证结果、项目可行性及风险控制等有关情况详细询问管理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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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办人。
投资委员会审议中对管理方的投资方案可行性论证不足、或存在其(三)
他疑问时应暂不交付表决,责成管理方进一步完善后,交下次会议审议。
(四)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方式为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方式。不同意、弃权的委员要说明理由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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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以本条第一款所述其他通信方式审议时,持“弃权”或“反对”意见的委员,应充分阐明理由。
(五)投资委员会主席对任何决议均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投资方案的生效条件
(一) 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二) 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得到全体委员的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投资委员会作出的投资决议必须经投资委员会参与决策程序的成员签名,并由委托方和管理方分别保留决议记录。
第十五条 每次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经投资委员会主席签发,发至全体投资委员会委员、委托方董事会以及管理方董事会。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投资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和/或委托方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委托方联合管理委员会及管理方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已颁布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投资委员会将在投资实践中不断完善本规则,本规则由投资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