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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 文件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总工会 川劳社[2006]20号 共青团四川省委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 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 文件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总工会 川劳社[2006]20号 共青团四川省委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 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教育局、 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 1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四川各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 局、工商局、物价局、统计局、编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劳动保障 部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以下简称《意见》),推 动我省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根据我省实际,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 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以上就业 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通知》规 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期满出中心后,未与原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原国 有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兼并破产的国有企 业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含 混岗大集体)、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各市(州) 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上述城镇集体企 业失业人员。 2 4、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 有事业单位(含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中, 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5、失地无业农民。即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已办 理失业登记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6、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即家中无一人就业、 仅靠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费或 抚恤金维持基本生活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 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2006年1月1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 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 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各 政策执行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 业优惠证》的相关栏目中予以记载并加盖公章,避免重复享受扶 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 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 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 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 (三)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由发证机构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涂改、出租、 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 3 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 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 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 的,要严肃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式样,统一印制,所需 资金在省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再就业优惠证》在全 省范围内适用,其申领程序和发放、年检等具体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由省 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通知》规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其中涉及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其适用范围、审核减免程序等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有关税收规定执 行。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结合对《再就 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 《企业认定证明》)的年检进行复核。对已享受扶持政策到期的, 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 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要按《通知》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 工作。 二、关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 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 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 所得税扶持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以下 4 简称《税收政策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及我省贯彻《税收政策通知》、 《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执行。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已办理失 业登记、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凭《四川省城 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毕业证》等相关证 件,享受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政策。 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 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 [2006]7号)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执行。 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 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分别凭《再 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失业证》,享受小额担 保贷款扶持政策。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 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通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执行。 (六)各地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和新办贸易市场时,应安 排不低于20%的摊位,按成本价优惠租售给持《再就业优惠证》 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营。在整顿市容市貌时涉及到持《再就业优惠 证》人员经营场地搬迁的,要妥善解决好其经营场地的转换问题。 (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 导,明示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政策咨询和开业指导服 5 务。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 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三、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八)符合《通知》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商贸企 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 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不分企 业类型,由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定并出具《企业认定 证明》,凭《企业认定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依法可享受有关的税 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扶持政策。具体按《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 策实施意见》和我省贯彻《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意见》 的实施意见,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的收费规定执行。 《企业认定证明》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式样,统一印制,所 需资金在省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认定证明》发 放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和我省贯彻《税收 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的证件 发放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符合《通知》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条件的商贸 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财政部门 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 理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 日内核实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 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证明。企业凭审核证明到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核定社会保险补贴 6 人数和应补额度,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 办法,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通知》)和我省的实施意见执行。 (十)符合《通知》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政策条件,招用持《再 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 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核定并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 业人员认定证明》后,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的具体办法,按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 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 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及我省 的实施意见执行。 (十一)对符合《通知》规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 离、辅业改制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所办经济实体的认定,仍按原 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 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我省 的实施意见执行;其享受的税收政策,按《税收政策通知》、《税 收政策实施意见》和我省贯彻《税收政策通知》、《税收政策实施 意见》的实施意见执行。 (十二)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社区就业实体享受减免行 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凭《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从业人员花 名册并注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再就业优惠证》和社区就业 实体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向所在地街道(乡 7 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减免收费的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 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 构;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副本“从业人员数” 一栏中签注认定意见和加盖公章,作为享受免费政策的凭证。有 关部门对持有《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并在其副本上签注了认定意 见的社区就业实体,应按《通知》规定减免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 (十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果既适用于《税收政策通知》 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于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可选择享 受较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四、关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十四)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按以下程序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本人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凭当地财政 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备齐的相关材料向街道(乡镇)劳动保 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在 3个工作日内,通过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核实其就业情况,出 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社 会保险补贴;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其就业情况,并通过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缴费情况和核定社会保 险补贴应补额度,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通过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季将 补贴资金发给本人。具体办法按我省贯彻《资金管理通知》的实 8 施意见执行。 (十五)对除“4050”人员以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灵 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 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按我省贯彻《资金管理通知》 的实施意见执行。补贴的申领程序和办法,按灵活就业的“4050” 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和办法执行。 五、关于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十六)各地要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按照就 业服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化、专业化、社会化和加强职业培训的要求,加大资 金投入,切实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为提高城乡劳动 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创造条件;将劳动力市 场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统一规划和建设,运转经费纳入当 地政府筹集的再就业资金中解决,努力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 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重 要作用;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 范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具体工作要求按《意见》和省 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的相关意见执行。 (十七)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 《失业证》人员和持《四川省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以 下简称《求职登记证明》)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统称“城 乡求职人员”),应提供免费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服务;对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 9 策的帮助指导和相关服务;对各地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还应免费 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各地要制定免费就业服务年 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 效挂钩的管理制度,对各个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 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 务,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其开展免费服务的绩 效拨付资金。 《失业证》和《求职登记证明》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式样,统 一印制,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劳 动保障机构负责免费发放,所需资金在省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中列支。发放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的证件 发放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和引导 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城乡求职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 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 构,工会、妇联、团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 他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为城乡求职人员提供免费职 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其实际介绍就业成功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十九)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 流服务机构,工会、妇联、团委等人民团体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以及其他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乡求职人员就业成 功后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均应向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 交申请报告。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上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 10 求备齐的相关材料。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到上述机构提交 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同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送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 予以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和补贴的具体办法,按我省贯彻《资金 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十)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 的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 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定点培 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二十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 供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方式,由个人先支付培 训费用,培训后1年内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再向培训所在地县以 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和无力垫付培训费的城乡其他参加培训人员,各地可采取由定点 培训机构垫付资金培训等帮扶措施。对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 机构垫付资金开展培训的补贴办法,仍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发[2004]9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实行分段补 贴的办法执行。 具备独立开展职业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一次招收录用持《再 11 就业优惠证》人员达2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自行组织职业培训, 并按培训合格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人数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对无力垫付培训费的城乡培训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 以发放培训券等补贴方式进行帮扶。 (二十二)参加培训人员或定点培训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独 立开展职业培训的用人单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均应向当地县以 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上财政 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备齐的相关材料。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 机构在接到上述参加培训人员或定点培训机构提交的培训补贴申 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送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对上述参加培训人员,由同级财政 部门通过负责核实的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培训补贴直接发 给申请者本人;对定点培训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季予以补贴。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用于个人报销的职业培训补贴经费,于年 初和年中分两次预拨给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确保个人报销 的职业培训补贴的及时支付。 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和补贴的具体办法,按我省贯彻《资金 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十三)持《再就业优惠证》、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 员初次参加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的指定工种),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的 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筹集的资金解决。 12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公示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指定工种、鉴 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工作程序,按规定做好相关鉴定组织实施工作。 六、关于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二十四)完善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对符合《通 知》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对象,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上 报,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 注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要摸清就业困难 对象底数,并逐一建立台账。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组织实 施就业援助计划,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对就业困难对 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由各级政 府投资或财政提供资金形成的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岗位和社区公益 性岗位聘用人员,应事先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优先用于安 置就业困难对象。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安、保绿、保序、车 辆守护、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交通协管、公共设施养护和社区 劳动保障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有 关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 同省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或被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就 业困难对象,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 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用人单位和提供 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的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得到安置,但因 无企业或单位为依托,难以通过企业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 13 业困难对象,按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享受社会 保险补贴。 (二十七)各地可根据实际,对被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和在公 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岗位补贴,具体标准按我省贯 彻《资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 筹集的资金解决。 (二十八)就业困难对象中的“4050”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或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3年的,其原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 性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有关部门可帮助其办理延长社会保险 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的相关手续。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筹集的资金解决。 (二十九)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大龄特困人员,可逐年 按以下程序申请社会保险援助: 本人凭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备齐的相关材料,向当 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 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后,为其向当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其过去的参保缴费情况,并按本地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援助额度,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逐年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 龄。具体办法按我省贯彻《资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 流服务机构以及经资质认定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为就业困难对象 14 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适当高于对其他城乡求职人员的 补贴标准,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我省 贯彻《资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十一)就业困难对象可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次免费职 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承担就业困难对象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定点 培训机构,按培训合格人数向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 培训补贴。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到定点培训机构提交的职 业培训补贴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同级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送财政部门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 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职业培训补贴的具体办法,按我省贯彻《资 金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十二)就业困难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享受 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制 定,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筹集的资金解决。 七、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三十三)各地要将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 要内容,并将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再 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 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 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求职寻找工作作为重要条件。各地 还可探索建立鼓励上述人员积极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扶持其稳 15 定就业。要引导和帮助困难人员转变观念,消除单纯依赖救济的 思想,通过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三十四)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与原 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 次性补缴,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 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按各项社会保险的相 关政策,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当地规定缴费。下 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或被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通过 用人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时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十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 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认真核对参保缴费有关基础 数据,建好台帐,保证已就业人员和个人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 及时接续,及时将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八、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开展失业调控,完善工作制度 (三十六)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就业的工作需要,完善就业 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充实和加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 能,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和人员。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 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强化基础管理。将就业 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编制内的人 员经费和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切实落 实到位。开展对就业服务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轮训,培养 专业化的工作队伍。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等管理制度, 逐步推进就业实名制,建立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 16 (三十七)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扶 持政策,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 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后需进行失业登记的,原户籍所在地县以 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 作。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安置军队退役人员的有关政策, 维护其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上述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三十八)积极推进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在有条件的 城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统 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培 训体系、维护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劳动权益的长效机制及适合其 特点的社会保险办法,积累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 (三十九)各地要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 作日程。以培育劳务品牌为重点,积极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培训、 输出、维权“一条龙”服务,建立一批具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 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务合作与交流,建立劳务 合作对口帮扶机制,推动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开展进城 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在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 业较多的重点行业、劳务输出规模较大的地区和基地实行省级培 训项目,增强劳务输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 化程度,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 进农民增收。 (四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稳定推进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具体要 求,按《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工作 17 的通知》(川办函[2005]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一)各地要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调整完善 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落实 就业再就业政策的督查督办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 监督制度,按规定认真落实好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要将帮 助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部门目标管 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下岗 失业人员身上。要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有关部门为下 岗失业人员、各类企业(单位)办理有关证照,以及办理享受税 费减免、小额贷款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险、 公益性岗位等项补贴的手续,都要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办理时限, 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四十二)加强信息统计和协查通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 国资、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季调度工作,掌握就业 再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等动态情况。要充分发挥就业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建立健全政策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制 度。有关部门应按季向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推进就业再就业 工作和落实政策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按季及时进行通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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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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