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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自考最后三天必过自考公司法自考最后三天必过 一、名词解释: 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4、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或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采取这种方式设立的。 、...

自考公司法自考最后三天必过
自考公司法自考最后三天必过 一、名词解释: 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4、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或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采取这种方式设立的。 、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5 股份的一部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6、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7、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肥肉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共性质的法律文件 8、公司资本:又称股本,全称股份资本。它“是经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所确实的由股东认购股份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9、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10、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11、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 12、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13、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第 1 页 14、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15、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 16、法定公益金:是公司在法定公积金之外,从税后利润中依法提取的专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的基金。 17、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18、公司的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的行为。 19、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洁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20、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 21、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企业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 22、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或者有法院指定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的,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债权和破产处理参与权的临时性决议机构。 23、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24、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5、股份有限公司:是指2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6、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向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 27、上市公司:是指其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8、造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收购、股权置换等 第 2 页 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 29、股权:股东权,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 30、合伙企业:指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31、无额面股:即比例股或分数股,指股票票面并不标明具体金额,而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的股份。 32、子公司:有时也称“附属公司”,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33、母公司:又叫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33、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34、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35、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36、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37、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38、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39、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40、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41、注意义务:又称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42、忠实义务:又称为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 第 3 页 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43、竟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 44、自我交易: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与其所任职公司进行的交易。 45、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 46、无担保公司债:是指既没有提供任何特定财产作抵押,也没有第三人作保证,仅以公司的信用为基础所发行的公司债券。 47、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48、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49、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50、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51、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 52、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它公司随之消灭。 53、新设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 54、新设分立:指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 55、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布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56、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 57、法定清算:是指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58、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59、普通清算: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 第 4 页 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清算。 60、强制清算: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宣布破产等而进行的清算。 61、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62、破产撤销权:又称为否认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日期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63、取回权: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该物,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64、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成为别除权。 65、抵消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 66、重整: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67、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务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68、一人有限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制责任公司,它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制责任公司。 69、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担保责任有限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或成员)不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缴付责任,而且以其承诺的除出资额以外的担保金额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承担责任;或者股东实际不出资,仅以其承诺的担保金额爱公司清算时对公司承担责任。 70、国有独资(控股)有限公司:是指国家资本所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的运营同时受制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7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位与一人有 第 5 页 限责任公司相同。 72、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73、减资:是指公司资产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74、名义上的减资: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本大大低于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75、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合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合资者)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合资有限公司) 76、普通股:是指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它是各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中最为普通的一中股份,也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基本部分。 77、特别股:是指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不同于普通股而享有特别内容的股份。特别股主要可分为优先股和劣后股两类。以普通股为基准,凡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等方面比普通股份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即为优先股;而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方面逊后于普通股的股份,即为劣后股。 78、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79、外资股:是指由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80、人民币特种股:是指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外币或以港元认购和交易、分别供境内外投资者买卖的股份。 81、积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82、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向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83、境内上市外资股:也称B股,是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的、非特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募集,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在证券 第 6 页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84、红筹股:是指在香港上市,由中资企业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 85、H股:是指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在香港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 86、外国公司:是相对于本国公司而言的,两者区分的标准是公司的国籍。通常认为,凡是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就是外国公司。 87、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88、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是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为了终结其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分支机构的债券债务而进行的清理行为。 89、公司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 90、股权式公司集团:是指通过股份持有关系形成的公司集团。 91、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式公司集团:是通过订立合同的途径形成的公司集团。 92、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是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设立的初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本身不再从事其他方面的业务活动而形成的公司集团。 93、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是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外,本事也从事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公司集团。 94、公司自治:指公司自己管理,自己约束,自觉按照有关法律依法办事。 95、公司治理:广义指用以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即股东、债权人、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职工之间关系的一套制度安排。狭义指公司董事会的结构与功能、董事长与经理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应的聘选,激励与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等内容。 96、现代企业制度:广义上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企业制度,包括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等多种形态,其中以公司为核心。狭义指在当代世界发达市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以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为代表的现代公司制度。 97、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设立公司时,虽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发行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 98、商业判断原则:指只要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基于管理信息、善意和诚实地做出合理决议,即使事后在公司立场上看此决议是不正确的,也无需由上述人员负责,对于此种决议,股东无权禁止、废除。 第 7 页 99、股票的转让: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的行为。 100、核准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需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 101、记名公司债券:凡公司债券上记载持券人姓名或名称的为记名公司债券。 102、合资有限公司合同: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10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害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04、合资有限公司章程:指按照合资有限公司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资有限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105、信息披露制度: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过程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信息而形成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活动标准。 106、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107、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108、负债股利: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向股东发放的股利。 109、上市终止:指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作出永久停止其挂牌交易的措施。 110、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 8 页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重点章 必记内容: 1.公司法 判断,选择 2.公司法的性质 多选 3.公司法的精髓。简答 4.公司的法律特征。——必考 简,多 5.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二选一 6.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多选,单项也可能出大题 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谢尔顿提出。 第一章简答题 1、简述公司法的性质。 答: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答:(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2)确认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3、简述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1)合法性,即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2)营利性,即公司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3)独立性,即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4、简述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答:(1)公司自治原则;(2)股权保护原则;(3)管理科学原则;(4)交易安全原则;(5)利益分享原则。 5、设立企业集团需哪些条件 第 9 页 答: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6、简述公司的特征 答:(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成果由总公司承受; (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 (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5)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 非重点 1.“南海泡沫”事件 2.识记一下,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尤其法国 第二章简答题 1(简述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定的三大原则 答:(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额---25名以上,1856年《公司法》将人数调低至20人,划清了合股公司与个人合伙的界限,规定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不经全体成员同意而转让。(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这极大地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发起人不必费心去得到特许,只要注册就可以了。(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将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有力地保护了公众利益,防止欺诈。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努力确立起来的这3项规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 第 10 页 2、简述1948年以来英国公司立法的特点。 答:(1)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规定公司必须保存营业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赋予股东随时查阅相关记录的权利,强调公开性,要求公司定期公开营业报告,加强对股票交易的规定管理,在公司法中对股票经纪人和交易人的行为都加以规定。 (2)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在1967年修订公司法的时间,英国贸易委员会向议会指出,这次修订是在审视了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在比较了股东、董事、债权人和雇员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对现行公司法的结构和理念进行了深刻的改革。在以后的公司中都体现出了工业民主和公司的社会责任理念。 3、简述泡沫法令出台的背景及内容。 答:“南海泡沫”事件引起了英国政府对公司立法的重视。英国政府认为,造成这一事件有两个原因: (1)这些国内公司没有经过国王或议会的特许而作为法人团体进行筹集可转让的股份的活 (2)采纳严当?斯密的的观点,认为股份公司这种组织类型只适用于那些被归入常规业务的商业活动,即银行业务、水火保险、挖凿维护运河及城市供水,而其他商业活动采用这种形式必须与公共利益相质,而且毫无意义。在这种背景下,英国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The Bubble Act)。 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有:任何未经合法授权而组建的公司和擅自发行股票均属非法行为,合股公司一般不具备法人资格。这次公司立法将股份公司严格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种种限制,同时规定只有法人团体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这些规定没有起至保护和促进公司发展的作用,实属矫枉过正。 第三章 公司设立 重点章 必记内容: 1.公司设立的方式 简答 2.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简答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简答 4.偏题:创立大会的职权 5.发起人的资格 了解 第 11 页 6.我国关于发起人的规定 简答 7.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论述 8.公司章程的概念及意义 简答 第三章简答题 1、简理论上对公司设立行为性质的3种不同学说。 答:(1)合伙契约说。有学者认为公司设立是由于各股东的合意,其决议和章程对合意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设立行为是一种合伙契约行为。这一主张将公司与合伙混为一谈,没有真正揭示公司设立的属性。(2)单独行为说。有学者认为公司的设立是各股东之间以组织公司为目的的个别单独行为的联合。这种观点忽视了公司是由各股东在创立会议上共同决定而成立的,是一种一致行为,因此,将设立行为视为个别的、单独的行为是不符合事实的。 (3)共同行为说。多数学者主张公司的设立是两个以上为了共同目的所进行的一致行为或共同行为。这一主张提示了公司设立行为的实质,较前两种观点更为确切,因此目前多数学者持此观点。 2、简述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 答:公司设立方式是指设立公司采取何种方法和程序。公司设立的方式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1)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或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这种方式各种类型的公司都可采用。而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均具有相当程度的封闭性,因而只能采取这种方式设立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采取这种方式设立的。(2)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其主要特征: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认购;三是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严格且复杂。 3、简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答:(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的基本性质属民事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结果。(1)行为的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公司虽然完成全部设立行为,但在未取得政府许可,发给营业执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 第 12 页 的名义对外交易。(2)行为主体不同。公司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行为的主体是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4、简述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5、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6、简述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规定。 答:(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定另有规定,从其规定。(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及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 第四章 公司资本 重点章 必记内容 1.简述公司法定资本制。 2.简述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 3.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 多选,简答 第四章简答题 1、简述公司资本与公司发行资本概念的区别。 答: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由于注册资本限定了发行资本的数额,发行资本总额不可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额。在公司股本没有全部发行完毕之前,发行资本总是小于 第 13 页 注册资本的,而当公司股本全部发行完时,发行资本就等于注册资本了。 2、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答: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须遵循下列规定:(1)增资决定应由股东会作出;(2)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3)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资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资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4、简述公司资本的意义。 答:(1)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要求设立公司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本,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也无法获得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2)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由于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资产的基础,因而公司资本也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没有公司资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毫无保障。 5、依我国《公司法》,公司减资的程序主要有哪些, 答:依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减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2)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5)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五章 股东与股权 重点章 必记内容 1.简述股东资格的丧失 2.论述股东的权利义务 3.提案权与质询权,司法解散请求权 知识点的掌握,判断与选择 第 14 页 4.简述股权在财产上的体现有哪些, 第五章简答题 1、简述我国公司立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 答:(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2、简述公司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 答:从我国目前《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投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同曾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3、简述控股股东的含义。 答: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简述派生诉讼的行使要件。 答:(1)诉讼的对象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者是第三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2)原告资格必须合法。(3)竭尽公司内部救济。 5、简述股东财产权的内容。 答:(1)利润分配请求权。(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3)优先购买权。(4)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 6、简述股东经营管理权的内容。 答:(1)表决权。(2)知情权。(3)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4)股东大会 第 15 页 的召集与主持权。(5)提案权与质询权。(6)司法解散请求权。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次重点 新书最新内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相应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这些要去了解一下 第六章简答题 1、简述商业判断原则的含义。 答:商业判断原则是指,只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其于管理信息、善意和诚实地作出合理决议,即便事后在公司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或有害的,也无须由人述人员负责;对于这种决议,股东无权禁止、废除或者抨击、非难。 2、简述董事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的要件。 答:(1)对公司负有义务;(2)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3)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4)不属于可免责的范围(主要是商业判断原则的豁免和股东(大)会的追认。 3、简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损的民事责任种类。 答:公司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指参与公司活动的民事主体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民事上的不利后果。从总体上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行为无资。(2)停止侵害。(3)赔偿损失。(4)返还财产或收益。 第七章 公司债 重点章 必记内容 1.公司债的特征。 简 2.公司债与公司期货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 简或多选 3.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的区别。简 4.论述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分析。 5.简述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第七章简答题 1、简述公司债的法律特征 第 16 页 答:(1)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2)公司债是以公司债券这种要式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的。(3)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2、简述公司债与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 答:(1)债权主体不同。公司债的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司其他的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人是相对稳定的。(2)债权凭证不同。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券,而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债权凭证通常是借款合同。(3)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债是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而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形成及处理依据主要《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 3、简述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答:(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股份的持有者即股东,是公司财产的终级所有者,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形成的股权关系。(2)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因其享有的是债权,故不享有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也不得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决定及执行。其对公司的权利就是按期收回本息。而公司股份的持有人因其拥有的股权,故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一系列股东权。(3)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而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法律允许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4)发行时间上的差异。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而不能在公司成立前发行;股票则既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即公司成立前)发行,也可以公司成立之后发行。 4、简述公司债务的分类及法律意义 答:(1)依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可把公司债分为记名公司债和不记名公司债。其法律意义在于,这两种债券的转让方式不同。(2)依公司债券有无担保为标准,可把公司债分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对债券的还本付息做出担保的公司债券。而无担保公司债是指既没有提供任何特定财产作抵押,也没有第三人作保证,仅以公司的信用为基础所发行的公司债券。这一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这两种公司债不能按期受偿时的法律后果不同。(3)依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公司股票为标准, 第 17 页 可把公司债分为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而非转换公司债即指不能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这一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公司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5、简述《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积极条件。 答:(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6、简述《证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消极要件。 答:依《证券法》第18条伯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重点章 1.建立„„法律意义 多选 2.《公司法》中规定的相关法条是考点。自已去看。 3.公积金的用途。简或多选 4.公司分配的原则。有可能大题或单一原则考简答 5.公司分配的形式 多选 第八章简答题 1、简述我国公积金的种类及其来源。 答:(1)法定公积金。《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2)资本公积金。《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3)任意公积金。《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第 18 页 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简述公积金的用途。 答:依我国《公司》第169条的规定,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是:(1)弥补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增加资本。(4)特殊情况下可用于分配股利。 3、简述公司分配的原则。 答:“公司分配的原则”,主要是指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1)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2)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4、简述公司分配的顺序。 答: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通常公司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依法缴纳所得税。(2)用当年的税后利润弥补历年所留的亏损。(3)提取法定公积金。(4)提取任意公积金。(5)向股东分配股利。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次重点 1.公司合并的法律性质 多 2.公司合并的程序 多 3.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 简或多 4.公司形式变更具有的功能。 多 5.变更后的法律后果 法条9条2款——案例运用,选择 第九章简答题 1、简述公司合并的法律性质。 答:公司合并有如下法律性质:(1)公司合并是多方法律行为,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签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才能合并。(2)公司合并是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行为。(3)公司合并是公司的自愿行为。 2、简述公司合并的程序。 答:(1)公司合并决议的作出与批准。(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3)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4)登记。 3、简述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 答:(1)公司分立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2)公司分立是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行为。(3)公司分立是公司的自愿行为。(4)公司分立直接影响股东的地位。 第 19 页 4、简述公司分立的程序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公司分立决议的作出与批准。(2)进行财产分割。(3)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4)登记 第十章 公司清算 重点章 1.公司清算的原因 简,多 2.公司清算的分类 多 3.普通清算组的职权 简 4.普通清算的程序 简,多,案例 5.特别清算的特征。 简 第十章简答题 1、简述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的联系和区别。 答: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两个相关概念。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结果。公司被宣告解散只是停止了公司继续生产经营的权利产生公司清算的义务,导致其法人资格即将消灭。但公司解散,其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尚未了结,法人资格尚存。公司清算就是了结解散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束公司没有完成的业务,追索债权、清偿债务,处分剩余财产,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 2、简述公司清算的原因。 答: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先散后算”。因而,公司被宣布解散是导致公司清算的直接原因。因公司解散原因的不同,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 所谓自愿解散,也称任意解散,是指因公司或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任意解散的事由包括: (1)公司总和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放散的。 所谓强制解散,是指因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命令或司法机关裁判而解散公司。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强制解散的事由包括: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 (2)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 第 20 页 (3)经法院命令解散; (4)经法院判决解散,我国《公司法》对强制解散事由只规定了(1)、(2)和(4)三种。 3、简述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的区别。 答: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院指人员组织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清算程序,是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特别程序,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它一般都是在法院和债权人的严格监督下进行的,其所遵循的程序较普通清算更为严格。我国《公司法》对特别清算程序未作特别规定,仅适用普通清算程序。遇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按破产清算程序处理。 4、简述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的区别 答: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算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因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决议和公司章程决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总和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进行的清算就是自愿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宣布破产等而进行的清算。 5、简述特别清算的条件 答:特别清算的条件是指引特别清算程序开始的原因。特别清算的原因可分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1)实质条件。?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如债权人虚报申报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勾结申报虚假或多报债权、资产估价失实等。(2)形式条件。从普通清算转为特别清算是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特别清算命令而开始的。 第十一章 公司破产 全书最为重点的章节 1.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简 2.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简,多 3.偏题: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论述 第 21 页 4.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多 5.破产债权的特征 简 6.破产债权的范围 论述 7.破产财产的特征。 简 8.破产无效行为 多 9.论述一旦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就将产生什么样的效力 10.简述破产终结产生的四方面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简答题 1、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答:公司破产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里有三个要素:?债务的存在,这是债务人陷入破产的前提;?该债务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能以金钱计算的利益;?该债务应是到了支付期限的债务。 (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果仍采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就会出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竞相请求执行的情形,不利于纷争的解决。 (3)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公平清偿,是指将债务人的财产,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比例,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各债权人;不能受偿的部分也由各债权人公平分担。 (4)司法介入性。从破产申请到破产终结,有关当事人的活动均应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2、简述破产债权的特征。 答:(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破产债权人只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破产债权人权所指向的对象是金钱或可用金钱计算的标的。(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受理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如果是破产受理之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不能列入破产债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不能强制执行的债权如劳务之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债务人仍表示愿意履行之债等不属于破产债权。 3、简述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的具体步骤 答:(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2)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简述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答:(1)清算组可担任管理人。(2)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可担任管理人。 第 22 页 (3)管理人的消级资格限制:新《企业破产法》规定以下几种人不得作为破产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章简答题 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记载的事项。 答: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如下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简述我国《公司》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 答:公司名称通常应有四部分组成: (1)地名。使用某级行政区域地名的,应经该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除全国性公司外,公司不得使用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地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或不选用。 (2)字号。这是一个公司独有的标志。(3)经营业务。一个公司往往经营多种业务,用在名称上的只能是主营业务或主营业务的主导产品。(4)法律性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上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3、简述股东资格的限制。 答:下列几方面的主体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1)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这些主体作为股东,往往会以权经商、强买强卖、垄断经营,这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极为不利。(2)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一个公司可以是另一个公司的股东,但它不能作为自身的股东。公司无论通过什么途径掌握自身的股权,实际都会构成未经许可的资本减少,也会给处理公司与股东关系带来麻烦。(3)公司章程鸡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为了保持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章程往往对股东资格加以严格限制。如限制未成年人、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的人成为公司股东。 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2)被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6)对公司的经营 第 23 页 活动进行监督。(7)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资产。(8)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要应履行以下义务:(1)足额缴纳出资。(2)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遵守公司章程。(4)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5)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6)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6、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程序。 答: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我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增资前应首先由股东会对增资作出特别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增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其次,公司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股东认缴出资的条款。增资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7、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条件 答: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减少其股本总额。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没有明确条件。从实际情况看,应考虑明确下列条件之一: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差距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第十三章简答题 1、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作用。 答:(1)国家对企业责任由承担无限责任改变为有限责任;(2)所有者代表从外部行使职权转变为在企业内部行使职权;(3)企业由名义的法人变为实际上的法人;(4)有利于政企公开;(5)有利于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 答:(1)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即公司以国有资本投入所产生的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作为投资者的国家在其国有资产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2)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即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投资者权利。除国家或国家授权机构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投资方或股东。(3)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仅为国家一人,国有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可直接行使投资者决策权力,无需成立股东 第 24 页 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也是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或任命。 3、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管理模式有哪几种 答: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管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双层结构”和“三层结构”。 (1)双层结构以深圳模式为代表,即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各具体从事产业经营的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的股权。(2)三层结构以上海模式为代表,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直接持有从事产业经营的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的股权,而是根据行为类别设立一个个行为控股公司并通过这些控股公司作为国资代表持有从事产业经营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各产业公司)的股权。 第十四章简答题 1、简述合资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合资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即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合资有限公司也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属性,如人资两合性、封闭性、股东参加管理等。此外,合资有限公司还具有自己的鲜明特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这是合资有限公司的最大特征。正是因为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自不同的因籍,才由专门的立法对其加以调整,成为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2)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核批准。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实行登记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有关法律中规定的公司设立的条件,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一经核准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而合资有限公司因其有股东来自外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引进外资应当有关外资管理部门审批。 2、简述我国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条件。 答:(1)积极条件。所谓积极条件,是拟设立的合资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此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积极条件。(2)消极条件。所谓消极条件,是指拟设立的合资有限公司不得具备的条件。《实施条例》第4要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 25 页 3、简述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程序 答:根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合营各方签订合资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制定合资有限公司章程。(2)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3)审批机构审批。审批机构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构如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4)合资有限公司的登记。合资有限公司经批准后,申请者应自收以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简答题 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答:与其他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除具有公司人格独立、股东责任有限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性质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不在于股东个人信用如何,而在于公司资本总额的多少。(2)股东人数的无穷性。股东人数无穷性的含义是:各国立法通常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但无最高人数的限制。这是由股份公司的资合性质所决定。(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且每份金额均等,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其他各种公司的最突出的特点。(4)股份形式的证券性。《公司法》第126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虽然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方式的具体步骤有所差异,但最基本的法定程序却大体相同。这些法定程序是:(1)发起人发起;(2)制定公司章程;(3)发起人认缴股款;(4)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5)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6)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 3、简述股份的基本特点 答:股份的基本特点是:(1)金额性。股份既然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也就表示它代表一定量的公司资本,而一定量的公司资本通常是以一定的货币金额来表示的。所以,金额性是股份最直观的一个特征。(2)平等性。股份的平等性是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资本额相等。它是股份最重要的特征之一。(3)不可分性。 第 26 页 股份既然是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也就表明每一份股份都不能再行分割了,否则即失去了其所谓“最小”及“均等”的本质。(4)可转让性。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以其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身份与地位为其对外信用的基础。所以,股份原则上均可自由转让。 4、简述股票的特征 答:股票的基本特征是:(1)股票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2)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拥有股票,不仅表明持有者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对价,而且表明持有者还可进一步凭此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从而使股票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和市场价格。(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应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并且依法律规定记载相关事项。(4)股票是一种无限期证券。股票没有固定期限,除非公司终止,否则,它将一直存在。 5、简述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区别 答: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区别在于: (1)权利的依附程度不同,无记名股的权利完全依附于股票之上,持有股票者即享有股东权。而记名股的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之上,股票实际持有人若非股票上所载明之人,则无资格行使股东权。(2)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无记名股的转让只需交付股票,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之上,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否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6、简述股东大会的性质及基本特征 答: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是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享有一系列法定职权。其基本特征是:(1)由全体股东所组成。股东,不论其持有的股份多少,都是股东大会这个公司内部权力机构的当然成员。(2)股东大会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公司内部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决议是通过法定表决制所形成的代表多数股东意愿的决定。故其一经作出,就被认为是代表全体股东的共同意愿而对全体(包括持有不同意见的)股东产生约束力,从而体现了股东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威性。(3)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股东大会虽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它却不是一个常设机构,而是依公司法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或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的一个议会式机构。 7、简述我国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 27 页 答: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有:(1)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3)经理及监事均应列席董事会会议。(4)董事会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5)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6)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列席人员无表决权。(7)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8、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概念及性质 答: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公司必设机关。监事会的性质表现在以下几点:(1)它是法定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我国《公司法》第11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因,凡是依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各类公司,都应当依法建立监督机构。(2)它是独立于公司董事会,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机构。监事会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行使职权不受董事会的制约,监事会直接对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负责。 9、简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能上能下;(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议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上市条件。 第十六章简答题 1、简述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答: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三个特点: (1)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即: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股东分属不同国籍或地区,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按照我国《关于设立 第 28 页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3)依法设立。 2、简述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 答:(1)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最突出的作用表现在快捷、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资金困难的问题,支持了一批重点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2)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逐步改变负债过重和资本结构不合理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3)通过境外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开拓了企业筹资的新方式、新渠道,而且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直接从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获益的机会,彼此相促相长。 3、简述以上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答: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所筹资金用途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第十七章简答题 1、简述外国公司的特征 答:(1)外国公司必须依据外国法律设立。这里所指的“外国法律”系针对我国而言,对该外国公司来说则为其“本国法律”。(2)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外设立。所谓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外设立,是指公司的设立、登记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至于该公司股东的国籍如何则在所不问。 2、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征 答:(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由外国公司设立,其具有与外国公司相同的国籍。外国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不具有中国国籍。(2)外国分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中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 第 29 页 3、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3)外国公司必须向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4、简述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 答:公司国籍的确定,世界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立法例或学说:(1)准据法主义,即以公司成立依哪国法律,在哪国登记为准来确定其国籍;(2)住所地主义。这是以公司住所所在国来确定公司的国籍。至于公司住所地的认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标准:一是以公司管理中心为公司住所地;二是以公司营业中心为公司住所地。(3)控制股东国籍主义。根据该说,公司中控制股东的国籍就是公司的国籍。(4)除此之外,理论还存在第四种标准,即以公司经济活动中心所在地来确定其国籍。在上述几种标准中,准据法主义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标准。 第十八章简答题 1、简述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 答:(1)公司集团不是独立法人。法人是以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为标志的。就实质而言,公司集团只是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联合,其不是独立的组织体,不具有法人资格。(2)公司集团是若干独立公司基于持股或合同形成的联合。公司集团是由法律上各自独立的若干成员公司共同构成的公司群体。在法律地位上,各成员公司是平等的。但是事实上,集团中的母公司(或控制公司)能够对其他成员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施加重大影响,从而形成控制和从属关系。 2、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主要有哪几种途径 答: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主要有这样几种途径:(1)赋予控制股东诚信义务。(2)当母公司的行为对少数股东构成不公平损害行为,或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持有异议时,母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经济评估的公正价格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份。(3)赋予少数股东对损害自己利益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3、简述世界各国对关联交易的法律机制的内容 答:(1)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关联交易的双方必须就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额、条件等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联协议应当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披露。(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制度。所谓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制度,是指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 第 30 页 易时,独立董事必须对关联交易是否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3)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东大会批准制度是指关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应经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也就是把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作为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的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股东对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该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亦不得代表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第 31 页 可转换公司债的特点是: (l)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是否按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债券转换成公司股份的选择权。 这种选择权不得被强制行使,而且一定要在约定期间内行使。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只能采取记名无纸化的发行方式。 (3)可转换公司债的期限不得低于或高于法定期限,即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 对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普通债券而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好处有: (1)公可业绩压力较轻。 (2)公司融资成本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转换公司债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而且实践中(可转换公司债的利率远低于普通债券利率。 (3)公司融资效率高。 (4)公司偿还本金的风险被大大降低。 40.试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表决方式。 (l)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首先应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即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指决定公司普通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是指决定公司重要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即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作出决议,或者改变公司章程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投的2/3以上通过。 (2)其次,上市公司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 第一,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或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的某些审议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如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 第二,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第 32 页 个进行表决。 33(简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的特点。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分会除行使《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授权下,还可以行使部分属于股东会的权力。 例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34(股份有限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时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l)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为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持投(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35(简述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是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而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2)投资人的权利不同。一人公司的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仅享有股权,而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其投入到企业中财产仍然享有所有权。 (3)投资人的责任不同。除法定情形外,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而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却要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4)企业本身的法律地位不同。一人公司是法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36(简述我国《公司法》中的法定公积金制度。 我国《公司法》中的法定公积金属于盈余公积金的范畴。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7(简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规定。 第 33 页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自。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8(简述公司增资的法定程序。 (1)董事会制订增资方案( (2)股东会通过增资方案( (3)股东或认股人按照增资方案实施认股、缴款行为( (4)公司申请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3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简述股东的出资规则。 (1)关于出资形式:股东应选择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2)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应依法评估、作价、并转让财产所有权; (4)股东应按时、足额交纳出资,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35(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该制度的作用是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所带来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提供保障,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36(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7(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第 34 页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欠缴的除上面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2分) 38(论述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股份持有者是公司股东,公司债持有者是公司债权人; (2)权利内容不同,股东享有一系列股东权,而公司债持有人不享有股权、只享有债权; (3)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获得股权的对价可以是法律允许的多种形式,而获得债券的对价对价一般只能是货币; (4)发行时间上的差异,股份可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及公司成立以后发行,而公司债只能在公司成立之后发行。 34(简述清算机构的职责。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2.处理清算有关公司为了结的业务 3.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6.必要时申请破产。 35(简述公司债的法律特征。 是一种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是以要式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的 是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 36(简述股份发行的原则。 公平,不因认股人的不同而设置差异的原则。每股发行的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主体支持相同的价额。 公正,依法应以受到政府公正的对待,政府应该公正的对待不同的申请人。 37(简述破产法中的取回权与抵消权的区别。 第 35 页 行使权力的条件不同:取回权人行使的条件是出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下的特 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抵消权行使必须是对破产企业拥有债权的同时,负有同样数 量的债务。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2分) 38(试论对公司集团进行法律规制的手段。 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 赋予子公司董事诚信义务 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赋予少数股东对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 权力 对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由母公司承担子公司债务 对相互投资公司的规制 对公司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制 由母公司负责缴纳子公司税款 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信息披露制度 34(简述我国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 纳税 弥补亏损 法定公积 任意公积 股东分配利润 35(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资合性 股东人数无限 资本的股份性 股票形式的证劵性 36(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特征。 境外成立,外国法人。 在我国不具有独立人格 以营利为目的。 37(简述股票的特征。 有价证券 要式证劵 无期限证劵 第 36 页 必须是公司成立后签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8(试述公司的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 性质 效力 主体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4、简述我国公司的减资程序。 1.由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2.由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减资方案。 3.编制资产负载表既财产清单。 4.向债权人通知、公告。 5.变更登记。 35、为什么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1.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会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操纵公司 的股票价格,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自为股东,导致公司同时具备了“公司””股东”双重身份。权利义务关 系不清。 36、简述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1.股东达到法定人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 3.有公司的名称,有其特定有效地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4.有公司的住所。 5.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7、简述破产无效行为适用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破产无效行为适用于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逸、转移的财产。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法律后果:行为致使无效、取得的债务人财产有权追回。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0分) 38、试述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的含义并分析其利弊。 第 37 页 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优点:方便、快捷、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企业上市的目的。 缺点:可供选择的境外上市公司壳资源非常有限,收购代价高,失败风险很大。。 造壳上市即本国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 优点:成本,风险相对低。 缺点:从设立到上市,时间长。 34.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有哪些规定, 1.自然认为发起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人数在2-500 一半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应该在发行股份总数的35%以上 4.法律。法规禁止充当发起人的 35.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上市的条件。 1.注册资本3000万以上 2.股票经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的。 3.公开发行股份在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4亿以上的,公开发行比列在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证劵交易所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劵监督冠礼机构批准的其他上市条件。 36.简述设立公司的基本要件。 1.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 2.股东人数的限制 3.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的场所。 37.简述公司债的法律特征。 定义:是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 特征: 要式有价证券的形式。 有一定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2分) 第 38 页 38.试述公司形式变更的特点与功能。 公司形式变更的特点如下: 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 2.程序的法定性 3.变更形式的自主性 功能: 1.公司维持,公司无需解散,可以继续存续下去。 2.营业持续,不必停止营业。 3.程序简化,可以避免清算和复杂的破产程序。 4.减低成本,可以避免因新设公司的费用的支出。 3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必须遵守的法定条件。 1.增资决定由股东会作出,而且必须经3分之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2.增资时,股东认缴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 的有关规定执行。 3.增资时,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35.简述分公司的法律特征。 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2.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由总公司承担后果。 3.收益纳入总公司收益,.由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4无独立的财产,占有的资产归总公司所有。 5.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分公司经理,相当于总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 6.债务由总公司清偿。 36.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定义;依法成立的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的,公司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仪器持 有的股份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性质的资合性 2.股东人数的无限性 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4.股份形式的证劵性 37.简述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干预原则 第 39 页 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3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相结合的原则 4.保护职工利益原则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2分) 38.试论发起人的责任。 1.连带认缴股款的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连带发环顾款及连带债务责任;当公司由于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当连带承当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3对公司设立中造成的公司损害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41.王生与李青、张林于2000年9月出资成立华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后从未召开股东会,也从未依章程规定向王生通报公司经营状况。王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文公司提供经过税务部门验证的2000年、2001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华文公司承认上述事实,并在庭审时提供了2000年、2001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请问,庭审后,法院应支持王生哪些主张,不支持王生哪些主张?理由如何? 1)法院支持王生要求公司提供2000年、2001年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庭审中,华文公司只提供了2000年、2001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不能视为公司完全履行了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法院支持的理由是:股东享有知情权。 (2)不支持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税务部门验证的请求。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税务部门验证。 42.A、B、C、D、E、F、G七人于1999年成立青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1999年2月5日,选举A、B、C、F、G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15%的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A、B、C、F、G的拒绝。此后,D、E与A、B、C、F、G经常发生争执。2001年1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 第 40 页 请问: (1)D、E可否要求撤股? (l)D、E不能撤股。因为,股东出资构成公司法人的财产。股东撤股将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侵害公司财产。 (2)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 (2)A、B、C、F、C不能转让股份。因为,董事任职期间不能转让股份。 (3)公司法上有无其他解决案中问题的途径? (3)第一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第二免于清算,与他公司合并成立一新公司,建立新董事会 39(A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甲为公司董事长, 乙为公司董事,丙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丁为公司监事。2006年5月丁发现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于是向公司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问题 (1)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会议,该会议如何召集,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如果公司董事长甲不召集或不能召集,该会议该由谁主持,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由于该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所以(经乙、丙等二位董事一致同意,可推举己或丙中的任何一位董事履行主持会议的职责。 40(甲、乙在2004年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10日甲、乙与丙、丁达 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1)丙、丁以80万元人民币收购甲、乙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份。 (2)股权转让手续由丙、丁办理,甲、乙予以协助。 (3)A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2月10日之前对外所负债务由甲、乙承担。 问题:(1)甲、乙与丙、丁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A公司债务的约定是否 有效, (2)甲、乙与丙、丁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登记之前是否已经生 效, (3)如果丙、丁受让甲、乙股权之后,发现A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资产仅 第 41 页 为50万元人民币,而对外债务为70万元人民币,丙、丁是否要承 担差额部分的债务,(不考虑甲乙与丙丁有关债务偿还条款) 4)A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70万元人民币债务该如何解决,、 (l)有效。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2)甲乙与丙、丁的股权转让行为,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3)不需要。因为股东无需直接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 (4)公司可通过公积金补亏或用未来利润补亏方式解决其债务偿还问题。丙丁可以要求甲乙出资弥补。 39.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组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甲、乙各出资80万,丙出资40万。公司成立半年后,丙欲退出公司,遂分别与甲、乙达成转让股权的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分别以原价受让丙50,的股权,自协议签定之日起,甲、乙各自先支付受让股权款l0万元人民币,甲、乙各自应支付的其余10万元受让股权款,在协议签定之日起半年内付清。协议签定后的第二天,甲、乙决定用公司账上尚存的20万元流动资金向丙支付了20万元,并各自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此后,该公司完全由甲、乙两人管理,丙不再参与该公司的任何事务。后因甲、乙未按约定支付余款而被丙诉至法院,丙分别要求两人支付余款。 甲、乙反诉丙抽逃出资,并提出,股权转让,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丙出让股权后,该公司并未办理变更登记,所以,甲、乙分别与丙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法院判决丙返还先前因抽逃出资而从公司获得的20万元人民币。 问: (1)丙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为什么? (2)甲、乙的反诉请求能否支持?为什么? (1)丙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因双方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不仅已生效,而且已经履行了一半,甲、乙无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甲乙的反诉请求不能支持。因未行变更登记的责任不在丙方、而在甲乙方;另外,抽逃出资不是丙,而是甲乙。甲乙在受让丙的股权时,未从自有资金中支付,而是从公司流动资金账户中支付了款项。 40.甲、乙、丙、丁四人于1999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甲任董事长,乙和丙任董事,丁任监事。因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005年3月20日,股东会 第 42 页 决议解散公司。同年4月10日,董事会召开会议,决定由甲、乙、丙三个董事会成员组成清算组。丁虽对此不满,但因其出资数额较少,也就未认真计较。清算组成立斤开始清算。清算中,清算组发现,A公司与B公司在2005年1月曾订立一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2005年5月下旬由A公司到B公司付款提货;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考虑到公司经营活动已停止,清算组决定并通知B公司解除买卖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清算组未予理会,并于2005年6月20日办理完公司注销登记手续。B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丁赔付人民币5万元。 问: (1)本案中清算组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2)清算组是否有权解除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为什么? (3)B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9 40 (1)清算组的组成方式不合法。因依《公司法》规定,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董事会无权决定清算组成员。 (2)清算组有权解除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因《公司法》规定,清算组享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但清算组决定终止履行合同时,因此而给合同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可以申报债权。 (3)甲乙丙丁作为公司股东对此并无直接责任。B公司可以请求对其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清算组成员承担其5万元损失的连带责任。 39(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 ?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 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 第 43 页 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 现经法院查明: ?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 ?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 问: (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1)原告要求被告进行清算是有依据的。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如经过清算,公司没有剩余财产偿还原告债权的,黄、郑、林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为三被告不自觉履行清算义务是导致原告债权不能及时实现的原因,故三被告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本安中,法院应当指定黄、郑、林为方草地餐馆公司清算组成员,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公司清算后,如尚有财产可供清偿原告或其他债权人债务的,以公司财产偿还;如方草地餐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原告或其他债权人债务的,应当由黄补足出资不实部分的差额,郑、林承担连带责任。 39(甲县的某物资公司已出现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该物资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是:拥有各类物资价值50万元;拥有价值210万元的办公楼,但因之前的200万元贷款而抵押给了A银行;应收乙县B企业所欠货款40万 元;欠A银行到期贷款本息230万元(其中贷款本金200万元,贷款利息30万元);欠税款6万元;欠其他企业货款30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职工养老保险金共计15万元。此外,该物资公司与某商贸公司合伙从事出口贸易,结果 第 44 页 经营亏损,尚欠某土特产经营部10万元加工费。 问: (1)该物资公司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为什么, 甲县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由债务人说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该物资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A银行的贷款本息应如何清偿, 本息可以先从抵押物价值210万元的办公楼中优先受尝,剩下的20万元利息加入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受偿。 (3)如果该物资公司和商贸公司均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土特产经营部如何申报破产债权, 可以分别向2假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10万的债权。 (4)如果该物资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何进行, 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的工资养老保险金,税款??普通债权 39.自然人甲、乙、丙、丁、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建一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甲、乙分别以货币60万元、20万元出资;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4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甲、乙、丙、戊全体同意作价10万元;戊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70万元。公司成立后,丙因车祸而死亡。丙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丙在公司中的股东资格,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予以反对,只同意向丙的继承人支付股权对价,收回丙的股权。与此同时,戊因拖欠他人债务,当地法院依法对其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并于2008年8月1日向公司及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至2008年9月1日股东均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回复。此外,该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股权转让并无特别规定。 请根据《公司法》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咨询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不符合,货货币出资 应占30% 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2)丙的继承人是否能继承丙的股东资格?请说明理由。 有权,没有违反章程。 (3)戊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过程中,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有则应如何行使? 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在法院通知20日内行驶,否则视为放弃。本案丧失优先购买权 第 45 页 39、甲乙丙三个公司和自然人丁共同投资设立了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过四个股东协商并决定,公司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甲公司委派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委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公司经过招聘,聘任吴某担任公司董事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不在公司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 黑水房地产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形: (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 (2)未经公司同意,吴某按照市场价格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自住。 (3)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 300万元给水泥厂。 (4)黑水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黄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表 决同意委派李某担任黄海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 (5)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委派洪某到南方城市推销商品房,为了经营方便,公 司将20万元的经营费用存入洪某开立的账户上。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机构人员组成中哪些决定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哪 些是不合法的?如果是不合法的,请说明理由。 (2)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哪些情形是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的? 哪些是不合法的?并请说明理由。 39.大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占有公司股份40,、30,、 20,与10,。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从1998年10月至2008年10月。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甲、乙在公司股东会上提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但遭到丙、丁反对。 结合案例,请回答: (1)如果甲、乙坚持要求将公司经营期限延长,有否法律依据? 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有代表3分之2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延长公司经营期限。 (2)如果丙、丁坚决反对公司继续经营,有什么法律措施保护自己在公司中的权益? 第 46 页 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并申请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该股东的股权。 (3)如果甲、乙、丙、丁四股东都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解散公司,那么公司应当办理哪些法律手续? 1.在决议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并开始清算,在10内通知全体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2.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3,。在得到股东会的确认后,将公司剩余财产依法予以分配,最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注销登记。 38.试论发起人的责任。 1.连带认缴股款的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连带发环顾款及连带债务责任;当公司由于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当连带承当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3对公司设立中造成的公司损害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3分) 39.2006年,某大型国有钢铁企业经国家批准改制为A国有独资公司。因公司未设股东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一共七名成员,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另一大型国有钢铁企业调派,公司董事长为刘某。 2007年4月,刘某的朋友王某投资开办了一家从事服装贸易的B有限责任公司,王某邀请刘某担任B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向A公司董事会汇报了此事,A公司董事会对此开会表决,除刘某以外的六名董事与会,一致同意刘某出任B公司总经理职务。 2007年6月,因A公司总经理方某患病,董事会遂任命董事张某为公司总经理。 结合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的人员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2)刘某担任B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第 47 页 不符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张某出任A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不符合。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经理 1、A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1000万元,总负债100万元。现公司董事会决定:(1)以本公司名义投资20万,与B公司组成合伙企业;(2)以A公司名义向C公司投资200万;(3)以本公司名义发行100万元公司债券。 问:这三项决定是否都合法,并说明理由。 1、(1)不合法。依《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应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转投资《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3)不合法。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另外,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A公司净资产仅900万,且董事会无权作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参见《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2、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全体一致作出决议,决定将该分司分立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新公司,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订立了分立协议,进行财产分割,然后直接宣布新设的两个公司开始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 问:上述公司分立的过程在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 (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决议不应由董事会作出,而应由股东会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作出。 (2)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 48 页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本案未履行登记手续。原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3、丙是乙公司的子公司,戊是丁公司的分公司,都有营业执照和营业场所,甲分别与丙、戊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戊拥有丁公司对其签订合同的授权)。现在,丙、戊均因经营不善而无力履行合同,甲遭受了重大损失。问:甲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丙是乙公司的子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乙公司的控制,但其是独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而丙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时,只能破产偿债。所以此时甲也只能作为债权人参与分配破产财产,而不能要求乙公司代为偿债或赔偿。戊是丁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戊不能清偿或赔偿甲公司的部分,甲可以要求丁清偿或赔偿 4、某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2500万元,计划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1500万元,现已准备好的文件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登记证明、公司资产评估和验资报告、公司现资产负债表。问: (1)所准备的文件是否齐备?(2)有关部门能否批准?为什么? (1)应准备的文件有:根据《证券法》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 49 页 (2)不能批准。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件中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公司净资产不能少于3000万;另外债券总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这两项该公司都不符合。 5、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富丽商行和凯蕊有限责任公司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的一幢工业用厂房所有权作价3000万出资,而当时同样的厂房市场价格约为900万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试分析:1、 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 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4、 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1)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其出资额与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有欺诈的嫌疑。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即当该评估不真实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损失时,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额内清偿。 (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6、2005年,周、武、郑、王四人分别出资5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万元成立“桃城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2005年度的税后利润为600万元人民币,其 第 50 页 上年度亏损额为2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为90万元,不足以弥补该亏损,请问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合理分配该利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由于公司法定公积金只有9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200万元,,因此首先从税后利润中拿出110万元弥补亏损;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也就是60万元;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剩余利润额为430万元,按照股东各自的出资比例,周25,、武30,、郑40,、王5,,分别分得利润为107、5、129、172、21、5万元。公司经营所得的利润依法规定首先交纳所得税,纳税后形成税后利润,税后利润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分配顺序:第一,如果上一年度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第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第三,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四,对股东分配股利(六)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7、甲有限责任公司和乙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合并。甲公司有三名股东,出资比例为:A股 东人民币10万,B股东20万,C股东30万,股东会上A、B股东同意合并,C股东反对。乙公司股东会以2,3多数表决权通过了合并计划。甲、乙公司分别将合并事宜通知了各自的 债权人,甲公告了三次,乙以电话方式通知。请问:甲乙公司合并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因为: (1)甲公司股东会未通过合并决议。因为合并协议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应达到表决 权2,3以上,但本案只达到30,10+20+30=1,2通过。 (2)甲公司未通过合并协议,不应该继续合并事宜,不应再通知债权人。 (3)乙公司虽然股东会通过了合并计划,但是由于甲公司的股东会未通过合并计划,也不应再继续下面程序,况且,电话通知债权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应公告三次。 8、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全体一致作出决议,决定将该分司分立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新公司,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订立了分立协议,进行财产分割,然后直接宣布新设的两个公司开始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 问:上述公司分立的过程在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 (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 第 51 页 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决议不应由董事会作出,而应由股东会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作出。 (2)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本案未履行登记手续。原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9、甘某和李某均为某市红星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的董事。1997年9月甘某、李某又与其所任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王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农用塑料薄膜厂,从事大棚塑料薄膜的生产。某产品与红星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8年1月,红星公司发现了甘某和李某的这一行为。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甘某、李甘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时,公司要求甘某和李某将其与他合伙经营塑料薄膜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0万元人民币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红星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甘某和李甘将其经营农塑料薄膜厂所得收入交给红星公司。问: (1)甘某和李某与他人合伙开办农用塑料膜的行为是否合法? (2)红星公司免去甘某和李某董事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农用塑料薄膜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 (1)甘某和李某同陈某、王某合伙开办农用塑料薄膜厂,其产品又与红星公司产品相同,该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 52 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红星公司免去甘某和李某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农用塑料薄膜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10、王某是新世界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利用和董事长的特殊关系用公司帐户为其在烟台上学的外甥支付了学费6、5万元,后被监事会查出,请问,王某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和第二十一条(关联人员行为规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分析得知:王某身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赵某、钱某和孙某计划设立一家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赵某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规定:赵某以劳务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l0万元:钱某以商品房一幢作为出资,作价人癖?0万元;孙某以所掌握的客户来源作价15万元人民币出现金人民币5万元,由赵某为董事长,钱、孙为副董事长;不设股东会、监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盈利平均分配。请问;该公司能否设立,为什么?有哪些违法之处。 该公司不能设立,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由三人共同制定; (2)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3)客源如以商业秘密作为出资。法律并未规定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最高应不超过70,,因为必须有30,的现金出资。 (4)公司必须设股东会、监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 53 页 (5)公司盈利分配应以出资比例为准。这是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根本区别;前者是股权式,后者是契约式。 12、甲、乙、丙、丁四人拟成立一家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现金10万元,乙以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其非高新技术的非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丁以其与工商等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及其劳务按10万元作价出资。为此,四人以注册资本50万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问: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立? 】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合法成立。这是因为公司的设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必须以法定的出资方式达到法定出资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万,而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本案中,甲、乙的出资都是合法有效的,丁的出资形式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丙可以以其非专利技术出资,只要确保了现金出资占30,,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可以不确定;丙显然并未违反此规定。综上可知,该公司能成立。 13、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l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6人,任命2名召集人,其中一人为财务人员担任。问:在以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3一l3人,本案为14人;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仟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本案则没有职工代表;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公司法》第四十 第 54 页 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4)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错误;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6)监事会只能推选召集人,本案任命了2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7)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应由股东会设立;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8)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4、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l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l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3)C承诺出资l7万元,实际出资l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成立,因为其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的手续为: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证明。 第 55 页 参见《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C应向A、B两个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补交差额的责任。参见《公司法》第28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5)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股东依法可以用技术秘密出资,作价金额公司法并未有限制。《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技术秘密属于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15、福州市某残疾人用具生产企业于2000年变更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原管理层人员甲某认购5万元,乙某、丙某、丁某各认购4万元,其余职工共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甲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乙某、丙某为公司董事,丁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40万元。丁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4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28万元外,其余l2万元由甲某、丁某、乙某、丙某平均认购。同年10月,丙某与其妻戊某协议离婚,戊某要求丙某补偿25万元。丙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戊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年5月,该公司因违法被有关机关调查:除丙某外,甲某、丁某、乙某在公司形式变更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残疾人用具企业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甲某、丁某、乙某、丙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购设备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违法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丁某同 第 56 页 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违法成立,判处罚款35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形式变更时,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是否取得了合法的股东身份?(2)新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 (3)新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戊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丙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新公司因被判处罚款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有效。?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 (2)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3)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新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4)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丙某补偿现金,丙某将股权抵偿给戊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应由甲某、乙某、丙某、丁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被判处的罚款,甲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甲某等4人承担。 16、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乙都想转让其股份,甲直接将其股份转让给了同为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丙,乙预将其股份转让给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丁,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股东戊得知后也很想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乙的股份,但乙以其已同丁达成协议为由拒绝了戊的要求。问: (1)甲、乙分别向丙、丁转让其股份的效力如何?(2)戊能否得到乙的股份? (1)甲向丙转让股份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无须经过股东会同意,只要通知其他股东即可。乙向丁转让股份无效,因 第 57 页 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乙向丁转让股份未经过此法定程序。参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戊能以同样的价格得到乙的股份。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参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7、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性质的万人迷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一年之后,美容用品厂亦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题: (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 (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何? (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原因何在? (6)B公司可以采取那些法律手段以求实现自己的债权? (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公司法规定规模小或者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 第 58 页 会和监事会。 (3)设立美容用品厂的行为性质上属于法人分立。分立后的两家法人要对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可以两家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之一,因为两家承担连带责任。 (6)可以诉讼仲裁,也可以直接诉请被告破产。 18、甲、乙均为国有企业。1995年1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公司的协议,该协议规定:(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l00万元,劳务50万元。(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1)设立的公司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因此,甲乙两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甲乙两企业的出资方式不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额度;所以合法。因此以劳务出资是不正确的。商标、专利作价没有超过法定比例合法。 (3)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设立的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不正确的。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 59 页 (4)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出资。因此规定甲乙双方5年后抽回一半出资是不正确的。 19、2006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乙、丙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3万元,首期出资为20,,并计划在2年内出资缴清。设立行为经过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改正后该公司成立,3月份,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了一笔20万元的交易,拖欠货款,丁公司的律师经过调查发现,这笔交易是由甲公司进行操纵之下,利用丙公司的名义进行的。问: (1)乙、丙两家一人公司的设立有何违法之处? (2)就债权丁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10万元;并且实行法定资本制,必须一次全部缴清。因此,出资错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法人除外,一家股份公司同时设立两家有限公司,并不违法。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由甲公司操纵丙公司,显然导致丙公司的人格在这笔交易中不独立,因此丁公司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该个案中否定丙公司的人格,由甲丙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决定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该企业于2005年12月参与投资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河北衡水,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l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的资本无回,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申请破产。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问: (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河北衡水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第 60 页 (3)债权人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4)子公司无偿转让给母公司的设备应如何处理?(5)子公司破产应适用哪一部立法?为什么? (1)首先,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案件中,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没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兼任其他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同意。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本案件中对衡水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因为该子公司为独立人格的法人。 (3)法院应当支持,因为企业在破产整顿期间进行了破产无效行为,应当停止整顿,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4)由清算组作为权利主体主张追回,列入破产财产。因为在清算阶段,由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行使企业权利。 (5)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 21、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改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费,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试分析: (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3)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61 页 (3)火炬化工厂以其商标及专利技术作价ll00万元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本案中,可以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只要确保了现金出资占30,,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可以不确定;本案显然并未违反此规定。 (4)股份的公开募集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见《公司法》第86至第93条规定。 22、甲乙丙丁戊五个发起人欲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己,请回答下面几个问题, (1)若采用发起方式组建己,问五人首次最低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 A、100万元B、500万元C、1000万元D、3万元 (2)若采用募集方式组建己,问注册资本至少为多少, A、100万元B、500万元C、1000万元D、3万元 (3)若己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那么五人的货币出资可以为多少, A、100万元B、150万元C、500万元D、3万元 (4)若采用募集方式组建己,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每股一元,那么请问除法律、行政法律特别规定情形外,五人须至少认购多少股份才能组建己, A、100万股B、175万股C、500万股D、3万股 1、A 2、 B 3、BC 4、B 23、北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由5 家国有企业联合设立,注册资本1 亿元。2004 年3 月,公司净资产额8000 万元。北方公司现有董事7 名,分别由5 家股东推荐,基本由5 家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组成。2004 年3 月10 日,董事长提议,趁全体董事20 日均无外出任务,召开临时董事会20 日全体董事如期到会,董事会上制定并通过了“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公司增资方案”,两个方案的主要内容分别为:鉴于公司曾于2003 年8 月成功发行3 年期公司债券1000 万元,1 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为此拟定本年度计划再次发行l 年期公司债券2000 万元;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 亿元增加到1、5亿元。会后将上述两个方案提交了公司股东会。 4 月10 日,公司股东会在其召开的定期会议上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增资方案”,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为:3 家股东赞成增资,这3 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5840 第 62 页 万元;2 家股东不赞成增资,这2 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4160 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4 月20 日,公司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公司经理王某擅自将公司5 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开办公司。2003 年度公司税后利润5000 万元,公司以前年度未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5500 万元,本年度末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200 万元。 问: ( l )北方公司董事的产生及组成是否合法, 如果该公司董事会的产生及组成是合法的,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是否合法, ( 2 )北方公司是否其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该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否合法, 为什么, ( 3 )北方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 ( 4 )北方公司对王某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5 )北方公司2003 年度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 6 )北方公司2003 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益金数额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责,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条件,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义务,公积金的计提。 (1 )北方公司董事的产生及组成都是不合法的其首期缴纳的出资数额合法。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应当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所以北方公司由各个股东企业推荐董事而不经公司股东会选举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外,《公司法》 还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北方公司由5 家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因此该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组成也不符合《公司法》 的规定。 如果该公司董事会的产生及组成是合法的,临时董事会的召开也是合法的。《 公司法》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2 )北方公司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不合法。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根据北方公司的债券发行方案,其累计发行债券总额将达到3500万元,超过了其净资产的40 ,。 (3 )北方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股东 第 63 页 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 / 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北方公司审议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4 % ,未达到2 / 3 的比例。 (4 )北方公司对王某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应责令王某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5 )北方公司2003 年度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 %提取,当盈余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到注册资本50 ,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6 )北方公司2003 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益金数额合法。因为《 公司法》 对此未作出规定,公司可根据情形自主决定。 24、( l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为200 万元,首期缴纳100 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 年内缴足其余的150万元出资。其中股东甲以专利权出资,该专利作价50 万元,股东乙以机器设备出资,其作价金额为30 万元,四位股东的货币出资共有80 万元。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进行分配。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乙的机器设备出资实际价值为20 万元,于是,其他股东要求乙补交该差额。但股东乙现有到期债务50 万元无力清偿。 ( 2 )该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其公司的净资产已经达到800 万元,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3 )如果该股份公司成立l 年以后,股东丙将其持有的股份100 万股转让给戊。 该股份公司经过几年发展,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之后该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3000 万元(每股面值1 元)。后该股份公司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4 )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上市公司年度内拟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预计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 ,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该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关联关系时,由董事会个体董事的过半数讨论通过。 问: ( l )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多少万元, 其首期缴纳的出资数额是否合法, 股东甲专利权出资是否合法, 股东乙的出资属于何种行为, 应如何解决,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是否合法, ( 2 )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是多少, 为什么, 是否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 第 64 页 设立条件, ( 3 )该股份公司股东丙向戊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最多是多少, 该股份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 股东甲、乙、丁、戊四位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是否可以转让,为什么, ( 4 )该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1)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200万元。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这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其首期缴纳的出资数额合法。《 公司法》 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期出资不得低于这册资本的20%,并不低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股东甲专利权出资是合法的。因为新《 公司法》 取消了对工业产权出资的限制。 股东乙的出资属于出资不实的行为。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由该股东补交其差额,并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乙在无力补交该出资时,由公司设立的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是合法的。因为《 公司法》 的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分取红利。而公司章程本身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 ( 2 )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是800 万元。《 公司法》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该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 规定,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发起人不少于2 人,其中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3 )该股份公司股东丙向戊转让股份的行为合法。因为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股东丙转让股份的行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 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最多是1950 万元。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 ,。 该股份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因为其股本总额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3000 万元。股东甲、乙、丁、戊四位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转让的问题分两种情况考虑:第一,他们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在本次公开募集股份前已经持有的,那么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 年内不得转让;第二,他们持有的本公司 第 65 页 的股票,是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购买的,则不受该限制。 ( 4 )该上市公司的章程规定不完全合法。第一,该上市公司年度内拟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预计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 ,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且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 / 3 以上通过;第二,该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关联关系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讨论通过,公司章程的这一规定不合法,因为没有排出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25、某市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电子公司)是2000 年5 月18 日注册成立的一家生产经营显像管和其他各类电子器件的企业。其股东有:市灯泡厂、电子管厂、显像管厂、仪表电讯工业局和电子仪器设备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 万元。2004 年7 月8 日,市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玻璃公司)与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玻璃公司在8 月5 日前向电子公司供应玻璃500 箱,每箱24 块玻璃,每块玻璃100 元,共120 万元。货到后10 天内付款。8 月1 日,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将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托运至电子公司的仓库。到8 月15日,市玻璃公司仍未收到货款,于是就向电子公司索要货款,但几次要款均未奏效。原来,电子公司成立后正赶上电子产品降价,加之该公司管理不善,产品质量较差,经营状况不佳,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无力支付货款。玻璃公司考虑设立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经营状况不错,并且还有国有股东,就向这几家公司索要货款,在遭到拒绝的情况下,以电子公司和其五名股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市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市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货到后10 天内付款,现在被告无力偿付货款,应当由成立该公司的股东负责,请求法院判令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被告市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确实与原告签订了合同,但现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暂时无力支付货款,望原告给予谅解,并给予一定的时间偿付该笔货款。市灯泡厂等五家股东辩称:我们是市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我们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对我们的起诉。诉讼期间,电子公司为了调整 第 66 页 生产结构,准备减少电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另外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与生产。为此,公司董事会草拟了有关方案。之后电子公司立即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该两项事宜。上述方案遭到仪表电讯工业局和电子仪器设备公司两家股东的反对,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共计790 万元。灯泡厂代表因故未能出席股东会,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为200 万元。如果电子公司的子公司如期成立,为了进一步解决开发经费,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由电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此时有股东表示反对,于是提请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讨论该担保事项对此,有的董事认为这样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另有董事认为,子公司与电子公司一样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反正要自己承担责任。最终董事会未能就该事项作出决议。电子公司的董事长代表电子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根据上述事实,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l )电子公司欠玻璃公司的货款应当由谁承担清偿责任, 玻璃公司将电子公司的五位股东列为被告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 ( 2 )电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成立子公司的方案能否通过, 如果通过,其所欠玻璃公司的货款未得到清偿是否构成障碍, 如果电子公司于2004 年7 月10 日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那么应在什么时间内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什么要求,如果不能通过,请说明理由。 ( 3 )电子公司为其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否违法, (l )电子公司欠玻璃公司的货款应当由电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玻璃公司将电子公司的五位股东列为被告是不合法的。正如五位被告所辩称的那样,电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履行完毕,其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即承担完毕。 (2 )能通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经股东会讨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经代表2 / 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电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 万元,反对票和未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相加不足1 / 3 ,所以合法通过。构成法律障碍。因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到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应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其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因此,如果电子公司欠玻璃公司的货款没有得到清偿将构成这一障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所以,电子公 第 67 页 司最迟应当在7 月20 日之内通知债权人玻璃公司,并在8 月10 日之前在报纸上进行公告。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 )电子公司为其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违法。因为《 公司法》 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6、A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05年末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0000万元,经审计负债总额为30000万元,企业2006年之前没有担保业务。 2006年A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其中有1名是A公司的子公司B的董事。董事会有5人亲自出席,其中包括B公司的董事。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张某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张某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 (3)另外,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经确认,5名董事全部通过。 (4)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会议通过了购买一项大型流水线的决定,该项流水线总价值为20000万元。 (5)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以上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A公司召开2006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 (2)单独通过了两笔对外担保业务,一是向无关联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65万元;另外一笔提供的担保额为21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500万元,负债总额为758万元。 (3)决定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4000万元中,提取18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董事会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中张某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 第 68 页 使表决权,分别说明理由, (1)?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名,符合规定。?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向董事借款的决定是违法的。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本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有4名是无关联董事,是符合规定的。另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股东过半数通过,本题5名董事全部通过,是可以通过该决议的。 (4)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4)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的决议也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6)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两项担保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6)?第一笔提供的5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了70,(865/1000×100,,86.5,),没 第 69 页 有经过董事会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第二笔提供的21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A公司2005年净资产为20000万元,提供2100万元的担保超过了净资产的10,,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 (7)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7)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本题该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000-1800)/10000×100 27、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 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 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问: (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 第 70 页 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冉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面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8、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与其生产同一工艺品的另一企业乙的某股东为本公司的总经理,并聘请国家工商局的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后来,该总经理以自己的名义从企业乙处购得了一些产品,并转卖给了甲公司,同时,还将甲公司的财产为其欠乙公司的货款作担保。 问:(1)甲公司聘请总经理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2)总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本案中甲公司所聘的总经理是另一同类营业公司的股东,而非董事或经理,因而是合法的。但甲公司聘请工商局某位公务员为兼职监事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总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同时,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9、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第 71 页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公司法五十三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基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30 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l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6人,任命2名召集人,其中一人为财务人员担任。问:在以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3一l3人,本案为14人;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仟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本案则没有职工代表;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4)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错误;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6)监事会只能推选召集人,本案任命了2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 第 72 页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7)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应由股东会设立;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8)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 7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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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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