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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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大同市杏儿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北京永晟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北京市石景山鲁谷路128号1栋3层319号,建筑面积6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经营使
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36个月,甲方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2个月或空置3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76000元,交纳方式为现金支付,计人民币(大写)七万六千元整。由乙方在2015年12月10日前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以后每个月10号付款一次,应在付款期末前10天支付。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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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交纳水、电气、收视、电话、卫生及物管等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水、电、气底数各是:水____吨,电____度,气____方。
第七条甲方收乙方押金76000元,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费,交还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0.5%,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0.5%,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0.5%,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第九条免责条款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作废。
甲方(盖章):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28号
乙方(盖章):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61号
2015年12月28日
补充说明书
北京永晟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8日与我公司(大同市杏儿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位于北京市石景山鲁谷路128号1栋3层319号房屋租赁合同,用于该公司经营使用。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同意北京永晟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鲁谷路128号1栋3层319号房间转租或商业租赁。
房屋转租或商业租赁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交到我公司财务部备案,每年按照转租(商业租赁)合同的年租金的12%收取维修费。转租(商业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纠纷损失由北京永晟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我公司概不负责。
特此说明!
大同市杏儿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