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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加坡商会选举制度中国新加坡商会选举制度 中国新加坡商会选举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委员选举 第一节 选举机构 第二节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节 选民登记 第四节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节 选举程序 第六节 分会首届管理委员会委员选举 第三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处、财务总监的选举 第四章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辞职、变更、增补、职务的解除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辞职、职务的解除 第六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选举工作,保障会员权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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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加坡商会选举制度 中国新加坡商会选举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委员选举 第一节 选举机构 第二节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节 选民登记 第四节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节 选举程序 第六节 分会首届管理委员会委员选举 第三章 会长、副会长、秘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处、财务总监的选举 第四章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辞职、变更、增补、职务的解除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辞职、职务的解除 第六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选举工作,保障会员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新加坡商会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商会会员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条 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商会财务预算。 第 第四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商会及其分会的选举工作。 五条 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至少9名,人数应为单数,其具体数目由全体大会决议。同一新加坡公民不得同时第 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地方分会委员。 第六条 委员包括: (一)由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在全体大会上选举产生,委员必须具有新加坡国籍;委员若是团体会员代表,其代表必须具 有新加坡国籍; (二)卸任会长将自动成为下一届委员会的委员; 第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须首先在全体大会上被选举为委员,既而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两年, 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届满前三个月内应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因下列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应当报全体大会,经出席会议的具有投票权会员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1、不可抗力; 2、战争; 3、其他符合商会章程的情况; 第十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选举工作, 三分之一具有投票权会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成立筹备委 员会,进行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在新一届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上一届委员会依据章程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的选举工作由筹备委员会统一部署。 第十三条 有关术语的界定(在此规定中,除非内容或语境上与此矛盾,否则定义如下:) 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加坡人包括新加坡共和国公民和新加坡永久居民; 1 商会是指中国新加坡商会; 章程指《中国新加坡商会章程》; 分会是指中国新加坡商会分会; 委员会指中国新加坡商会管理委员会; 秘书处是指中国新加坡商会秘书处; 筹备委员会是指为完成选举工作成立的选举筹备委员会; 全体大会是指中国新加坡商会全体会员大会。在不同的情况下可指商会年度全体会员大会或商会特别全体会员大会; 公司指依法组建的任何公司或法人组织; 商社是指依法组建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经营的商业组织; 会长是指首先在商会全体大会上被任命为商会委员会委员,既而由商会委员会推选为商会会长的会员; 副会长是指首先在商会全体大会上被任命为商会委员会委员,继而由商会委员会推举为商会副会长,并在商会会长缺席情况下履行商会会长职责的会员; 秘书长是指首先在商会全体大会上被任命为商会委员会委员,既而由商会委员会推举为商会秘书长,并依据《中国新加坡商会章程》条款第九章第四条(a)所述履行其职责的会员; 财务总监是指首先在商会全体大会上被任命为商会委员会委员,既而由商会委员会推举为商会财务总监,并依据《中国新加坡商会章程》条款第九章第四条(b)所述履行其职责的会员; 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友好会员以及赞助人、顾问和名誉会员。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根据《中国新加坡商会章程》第六章第二条(b)规定而加入商会的个人; 团体会员是指根据《中国新加坡商会章程》条款第六章第二条(a)规定而入会的公司、商社、及其他商业机构; 会员代表是指团体会员已正式注册登记的,可代表团体会员行使其会员权力,享受会员权益的个人。此人可为: 某公司董事;某商社的合伙人;某团体会员的雇员。 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委员选举 第一节 选举机构 第十四条 委员换届选举前四十五日,应当成立筹备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由筹备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由3或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一名,成员由委员会推荐产生,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筹备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委员候选人的,应当辞去筹备委员会的职务,其成员的缺额可以由筹备委员会推选补足,新任委员名单报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提请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拟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并报委员会批准; (八)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十)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一)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选票由筹备委员会统一印制,加盖商会公章。 第十八条 筹备委员会在选举日三十日前通过商会网站向全体会员公布下列信息: (一)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人数; (二)选民登记的方式、时间; (三)选举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 2 第二节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每个团体会员具有三票投票权,每个个人会员有一票投票权。 第二十条 具有多重会员资格的会员,应按他所持有的各类会员资格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会员代表代为行使,作为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其会员代表必须具有新加 坡国籍。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会员代表不得具有下列情况: (一)依据中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接受调查期间的; (三)依据中国法律被控并且(或)被判犯有民事或刑事罪; (四)担任两家或以上团体会员会员代表;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述条件的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 (一)依据中国法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已办理入会手续并自缴纳会费之日起三个月以上; (三)拖欠会费纪录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四条 凡具有下述条件的个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 (一)依据中国法律发现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不再享有中国居住权; (三)依据中国法律被控并且(或)被判犯有民事或刑事罪; (四)拖欠会费年度内累计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 凡具有下述条件的团体会员享有选举权; (一)依法成立; (二)已办理入会手续并自缴纳会费之日起三个月以上; (三)拖欠会费记录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下述条件的团体会员不享有选举权: (一)团体会员在中国注册时间不足3个月; (二)已被注销或破产; (三)拖欠会费年度内累计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七条 凡具有下述条件的个人会员享有被选举权: (一)依据中国法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已办理入会手续并自缴纳会费之日起三个月以上; (三)拖欠会费纪录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下述条件的个人会员不享有被选举权: (一)依据中国法律发现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不再享有中国居住权; (三)拖欠会费年度内累计超过三十日。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五)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接受调查期间的; (六)依据中国法律被控并且(或)被判犯有民事或刑事罪 第二十九条 凡具有下述条件的团体会员享有被选举权; (一)依法成立; (二)已办理入会手续并自缴纳会费之日起一个月以上; (三)拖欠会费记录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条 凡具有下述条件的团体会员不享有被选举权: (一)团体会员在中国注册时间不足3个月; (二)已被注销或责令破产; 3 (三)拖欠会费年度内累计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应当是新加坡人并当选委员,除具备上述选举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新加坡国籍; (二)当选为委员会委员;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五)热心公益,愿为商会工作出力; 以上人员确属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才能,或特别热心商会公益事务,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节 选民登记 第三十二条 选民登记应当依据秘书处会员档案、会员名册为依据进行核实统计选民名单。 第三十三条 团体会员会员代表如有变动的,应在选举日前到筹备委员会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将选民名单在商会网站上公布。 会员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筹备委员会提出。筹备委员会应当在提出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回复,并将结果告知会员,该结果为终局决定。 第三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15日前,将最终确定的选民名单在商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节 候选人的产生 第三十六条 委员的选举,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凡登记参选的有被选举权的会员都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 候选人按下列办法产生: (一)登记参选的有被选举权的会员自荐为委员候选人,并获得另一有投票权的会员附议; (二)团体会员可以单独推荐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作为委员候选人,并获得另一有投票权的会员附议; (三)个人会员两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作为委员候选人; 自荐者填写自荐表,推荐者填写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并于选举日十日前递交筹备委员会。 推荐表上所列候选人名额,均不得超过应选委员的名额。 第三十八条 现任委员也可以成为候选人,但须得到至少一名有投票权会员的提名和至少一名有投票权会员的附议。 第三十九条 筹备委员会根据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核实 ,符合被选举资格的候选人都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不得隐瞒、调换或者增减。 筹备委员会汇总的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介绍,于投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在商会网站上公布 。 第四十条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筹备委员会书面说明。筹备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在商会网站上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 第五节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 选举应当在确定的投票选举日进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 如果出席全体大会的人数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将延期到下一周同一天、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 法定人数是指三分之一具有投票人的会员,或者至少30个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或其代理人构成。 第四十三条 选举会场入口设发票处和登记处,会员凭选民参会证在发票处领取选票并登记入场。 第四十四条 会场应有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并且有工作人员向会员说明投票应注意的事项,办理组织投票选举的具体事务,维持投票秩序。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现场的任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委员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大会会场设置写票处。 第四十六条 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填写,本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在选举现场委托候选人及候选人直系 4 亲属之外的选民代为填写。代为填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一名选民的委托,并不得将选票再委托给其他选民代为填写。 第四十七条 选民外出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经筹备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事项。受委托的选民凭委托人的选民参会证和授权委托书领取选票。每个选民只能接受一名选民委托。 第四十八条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九条 委员的选举,由筹备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五十条 筹备委员会应当向大会说明写票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和其他注意事项,公布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名单,监票人由中国注册律师担任。 第五十一条 委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 第五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发表竞选演讲, 回答选民 问题。该竞选演讲由筹备委员会在会议议程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安排。 第五十三条 投票选举前,由监票人依据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选举有效性。选举委员会委员,应有至少三分之一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或不少于30个有投票权的会员参加方可进行。 第五十四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然后开始投票。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第五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 监票人当众加封,并将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公开开封检票。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 第五十六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 选票内容全部无法辨认的,经筹备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筹备委员会确认,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选民只能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进行选举,超出范围,选票无效。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五十七条 至少三分之一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或不少于30个有投票权的会员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五十八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筹备委员会主任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新一届委员会成立。 第五十九条 选举结束后,筹备委员会应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单等选举资料的选举档案,交管理委员会保存,并将选举结果发布到商会网站上。 第六节 分会首届管理委员会委员选举 第六十条 分会设立阶段所成立的筹备委员会负责分会首届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筹备工作,由牵头发起人任筹备委员会组长,发起人任组员。发起人可为符合商会章程中个人会员条件的自然人或可为符合商会章程中团体会员条件的公司、商社及其他商业机构。 第六十一条 筹备委员会关于选举的具体任务为: (一)开展首届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提请商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会员参会代表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拟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并报商会管理委员会批准; (八)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十)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一)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经商会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分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委员候选人。 第六十三条 分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商会分会管理委员会委员。 5 第六十四条 选举程序同第二章第五节的选举程序,选举结果报新加坡商会备案。 第三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的选举 第六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产生后,应当在5日内召开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到场选举有效。 第六十六条 委员选举会长,实行一人一票。 第六十七条 会长候选人由委员自荐或推荐产生,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 得票数最多之人当选。 第六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由会长在委员中等额提名,其他委员举手表决方式产生,获得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始得当选。 第六十九条 选举结束,新任会长公布选举结果,新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即行任职。 第四章 委员的辞职、变更、增补、职务的解除 第七十条 委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会员公告。 第七十一条 委员人数少于九名,委员会有权自行指定新的委员以使委员人数达到章程规定人数的下限,但新委员的任命必须在通知全体会员并在通知后十四日内没有超过三分之一有投票权的反对后方可生效。 第七十二条 委员为团体会员而其代表发生更替,新代表在符合商会章程的情况下应取代原代表的委员职务。 第七十三条 商会可根据会员数量的增减,适当增减委员会委员。增减委员的提议,可由委员会或三分之一具有投票权的会员,交由全体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新增委员的选举,列入下一届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七十五条 在下述情况中,委员的职务应当被解除: (一)依据中国法律发现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此人已不再是会员或会员代表,或他已不再是那个会员的代表,或者那个会员已不再是会员; (三)此人在没有得到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连续三次缺席委员会的会议; (四)此人不再享有中国居住权; (五)此人向委员会递交辞呈,并且得到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批准; (六)全体会议决定此人调离职位; (七)如果此人被责令破产; (八)此人被控并且(或)被判犯有民事或刑事罪,并且委员会中三分之二的委员投票表决此人不应继续留任。 第七十六条 委员职务的解除,由任意一名委员或十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并写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 秘书处应当在接到解除要求之日起10日内核实联名人数和实际情况。 联名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的且情况属实的,秘书处上报委员会,委员会解除该委员职务。 第七十八条 委员在任期内未经委员会或全体大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和停止其职务。 第七十九条 新任的委员任期到本届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辞职、职务的解除 第八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全体大会讨论通过,并向会员公告。 第八十一条 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为公司会员而其代表发生更替, 该职务则必须经过委员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八十二条 在下述情况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职务应被解除: (一)依据中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此人已不再是会员或会员代表,或他已不再是那个会员的代表,或者那个会员已不再是会员; (三)此人不再享有中国居住权; (四)此人向委员会递交辞呈,并且得到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批准; 6 (五)全体会议决定此人调离职位; (六)如果此人被责令破产; (七)此人被控并且(或)被判犯有民事或刑事罪,并且委员会中三分之二的委员投票表决此人不应继续留任。 第八十三条 在下述情况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职务可以被解除: (一)在工作中存在重大侵占行为; (二)在工作中存在严重渎职行为; (三)在工作中严重不作为; (四)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职务的解除可由至少二分之一委员或至少三分之一具有投票权会员或不少于30 个有投票权会员提出,经全体大会审核决议。 第八十五条 全体大会由委员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或审议事项为解除会长职务的情况下,由副会长主持;在副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或审议事项为解除会长职务的情况下,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八十六条 委员会讨论解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职务时,被要求解除职务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有权在全体大会上进行申辩。 第八十七条 委员会连续九十日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全体大会会议职责的,由至少三分之一具有投票权会员自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第八十八条 全体大会对于解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职务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具有投票权会员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全体大会对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职务事项的决议通过后即时生效,解除职务人员需在两日内与委员会进行交接。空缺的职务须于14日内经过委员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九十条 解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职务的同时也免除其本人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九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在任期内未经会员大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和停止其职务。 第九十二条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商会应及时向中国民政部报送变更商会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九十三条 新任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总监任期到本届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六章 监督与处理 第九十四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九十五条 委员会为监督选举工作、处理争议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十六条 委员会必须对选举权、候选人资格以及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第九十七条 在投票截止、计票结束后, 如未发现重大争议, 筹备委员会应立即向全体会员和公众宣布选举结果。如发生争议, 应提交委员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经全体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管理委员会附则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的修改经委员会提议并经全体大会批准生效。 第一百条 本规定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规定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新加坡商会章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有中英两种文本,如有冲突以中文为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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