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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MM 密级: Q/AUX 奥克斯集团行政经营管理制度 Q/AUX G04.09.001—2008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08-04-09发布 2008-04-01实施 发布奥克斯集团审计部 1 前 言 本制度为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本制度于2008年首次制定,2008年4月第一次修订。 本制度由集团审计部提出。 本制度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集团总裁办负责归口。 本制度由戴静打印、忻宁校对,通过OA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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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成本审计; (3) 内部控制审计; (4) 经济效益审计; (5)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6) 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其在检查、监督和评价过程中或从其他渠道获知被审计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应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整改建议。 审计部门应加强与各单位、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确保审计部门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充分的经营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审计部门间应相互交流和利用审计成果,以减少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派内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审计。 4 第十九条 内审人员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1) 规章制度、会议记要、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 凭证、帐册、报表、对帐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 签定的各类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 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 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等文件资料; (5) 行政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 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内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部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审计部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审人员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内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第二十二条 内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审计、延伸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审人员有权劝阻、制止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及舞弊、欺诈、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等行为,并及时反映和报告。必要时,可建议停止有关人员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内审人员有权向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反映,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认为被审计单位或其业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有抵触的,有权建议其纠正。被审计单位不予纠正的,审计部门可提请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有权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处理建议权。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并为内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 5 第二十九条 在接受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有关内审人员回避,但需有正当的理由; (2)、对审计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 (3)、要求内审人员修正不符合规定的审计程序及不适当的行为; (4)、向委派内审人员的审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内审人员的不适当行为。 (5)、对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决定及具体事项不服或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人员)应支持、配合审计,接受内审人员的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被审计单位(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凭证、帐册、报表、档案等文件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资产(财产)。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人员)应接受并执行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建议、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复议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涉、阻碍审计部门做出有关的审计决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正常的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充分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建立有效的督办程序,监督落实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效益。 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程序是指内部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其中包括制定审计计划、审查和评价审计资料、报告审计结果和进行后续审计四个步骤。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工作计划或有关安排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委派内审人员,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在收集、分析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审计工作计划应明确审计目的、被审计单位、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审计重点等,并确保内审人员准确了解其任务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 6 审计通知书应明确: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审计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单位应准备好相关资料等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内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以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内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署。如其拒绝签署,内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第三十九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内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审计中如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争议,应如实反映给主管审计部门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臆断。 第四十条 内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执行过程、证据及取得证据的方法、审计结论等记录或附加于审计工作底稿,并由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或审核。 第四十一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各项审计程序后,应汇总审计结果,作出审计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在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将审计报告发送给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五日内签属意见并加盖公章。审计项目组在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意见及相关补充信息后,向相关管理层及上级审计部门正式报送审计报告书(含审计意见和建议)。 被审计单位若有不同意见又未能达成共识的,应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或将不同意见附于审计报告之后。 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经集团总会计师审定批示后(重大问题转集团董事长审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7 内审人员应通过定期回访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编写后续审计报告,总结审计效果。 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七章 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过程和结果的记录文件,应格式规范、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 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项目和审计时间; (2) 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 (3) 陈述证据收取的程序和方法; (4) 内审人员的分析、判断及审计结论; (5) 底稿标识及说明、编号、编制和复核人员的姓名及编制和复核日期。 有关证据资料应附加在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第四十六条 内审人员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完整、准确地反映审计结果,不遗漏应报告的重要事项,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鉴证或评价。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项目档案,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均应装入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技术条件具备时,审计部门应建立电子档案。 第四十八条 审计报告正文应包括审计范围、总体评价(审计意见)、陈述和分析及审计建议四个基本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审计部门撰写的审计报告拥有所有权。审计报告仅供集团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对外披露,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对外提供、披露审计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8 第八章 审计复议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决定及具体事项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相关审计决定后十日内,向集团公司审计部经理申请复议。 第五十一条 申请复议必须提交书面的复议申请,说明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事项和理由及被申请人的名称,并附有必要的补充证据。如有必要,申请人也可请求在复议期间暂停执行有关的审计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收到复议申请的审计部门应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申请复议的理由充分,符合规定,必须受理。如不予受理,应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后三十日内对复议事项进行重新审计或重新审议,并在听取被申请人复议答辩后做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再受申诉,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并执行。 第九章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使所有内部审计工作符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五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对已完成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门可聘请外部内审人员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章 内部审计处理和处罚 第五十八条 审计部门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九条 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建议上收审批权限、收缴违规所得、罚款、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等。以上处理处罚可以并处。 第六十条 审计部门应对拒绝接受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的单位和 9 人员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对威胁、污辱、打击报复内审人员及侵犯内审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部门应对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对违反有关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及内审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欺诈、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内审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及内审人员涉及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是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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