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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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8537-1995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其灌装产品。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检验方法
3.1 饮用天然矿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
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
定。
4.1 水源评价
4.1.1 水源地
4.1.1.1 须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比例尺1:50000-1:200000)和水源地综合地质-水文地质
调查(比例尺1:5000-1:25000)。
4.1.1.2 要有矿泉水生产井(孔)结构柱状图(比例尺1:200-1:1000)或泉点实测地质
剖面图(比例尺1:10000)。
4.1.1.3 必须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水温、水量、水位(压力)的动态监测资料。水温小于
25度C的水源,每半月观测一次;水温等于或大于25度C的水源,每月观测一次。
4.1.1.4 抽吸矿泉水时,其水量、水位应保持稳定,水位不得出现不可逆下降。 水温变化范围不超过?1度C。
4.1.1.5 经丰、平、枯水期(采样间隔为四个月)的水质检验,其主要组分[溶解性总固体、(K+)+(Na+)、Ca2+、Mg2+、HCO3-、SO4 2-、Cl-]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20%,所有水质检测结果,其特征性界限指标(实测值)均需符合表2要求。
4.1.1.6 以枯水期的水量作为水源的允许开采量,每日允许开采量应大于50t。
4.1.1.7 水源开发后,必须进行水质、水量、水位、水温的长期监测。
4.1.1.8 水源评价报告资料应符合附录A(参考件)要求。
4.1.2 水源卫生保护
4.1.2.1 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2 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比例尺1:5000-1:10000)。
4.1.2.2.1 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15M的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2 第二区为限制区。在矿泉水水源、生产区外围不小于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和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
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4.1.2.2.3 第三区为监察区。其范围应根据水源的补给与分布而定,使水源免受污染。
4.2 水质
4.2.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5,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5
臭和味 具有本矿泉水的特征性口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有其他异物
4.2.2 理化要求
4.2.2.1 界限指标
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锂 ? 0.20 锶 ? 0.20(含量在0.20-0.40范围时,水温必须在25度C以上)
锌 ? 0.20 溴化物 ? 1.0 碘化物 ? 0.20 偏硅酸 ? 25.0(含量在25.0-30.0范围时,水温必须在25度C以上)
硒 ? 0.010 游离二氧化250 碳 ?
溶解性总固1000 体 ?
4.2.2.2 限量指标
各项限量指标均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锂 ? 5.0 锶 ? 5.0 碘化物 ? 0.50 锌 ? 5.0 铜 ? 1.0 钡 ? 0.70 镉 ? 0.010 铬 ? 0.050 铅 ? 0.010 汞 ? 0.0010
银 ? 0.050 硼 ? 30.0 硒 ? 0.050 砷 ? 0.050 氟化物 ? 2.00 耗氧量 ? 3.0 硝酸盐 ? 45.0
1.10 雷放射性Bq/L ?
4.2.2.3 污染物指标
各项污染物指标均必须符合表4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 0.002 氰化物(以CN-计) ? 0.010 亚硝酸盐(以NO2计) ? 0.0050 总β放射性Bq/L ? 1.50
4.2.2.4 微生物指标
各项微生物指标均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
指 标
项 目
水源水 灌装产品
菌落总数,cfu/mL ? 5 50 大肠菌群,个/100mL 0
4.3 其他要求
4.3.1 应在保证原水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开采和灌装。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特性和主要
成分条件下,允许(日+暴)气、倾析、过滤和除去和加入二氧化碳。
4.3.2 禁止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
4.3.3 灌装产品净含量的允许公差为:600mL以下(含600mL),?3.0%;600mL以上至1500mL
(含1500mL),?2.0%;含1500mL以上,?1.5%;
按GB/T8538检验,按本标准附录B(参考件)填写矿泉水水质检验报告。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6.2.1 按表6抽取样本,样品总量不足6.0L时,应适当按比例加取,并将1/3样品原封不
动地进行封存,保留三个月备查。
批量范围 样本数量[注2]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箱(个)[注1] 箱(个) Ac Re
〈1200 5 0 1 1201-35000 8 1 2 ?35001 13 2 3 [注1]“箱”指运输包装的纸箱;“个”指销售包装净含量大于10L的瓶或罐。
[注2]“样本数量”指从运输包装的每箱中抽取1个销售包装(瓶或罐)。
6.2.2 感官、微生物、包装、和净含量按表6抽样检查。其他项目充分混匀后分析。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
签发质量证明书的产品方可出厂。
6.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微生物、包装、和净含量。包装检查按7.2条进行。 6.3.2 型式检验
6.3.2.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
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c、特征性界限指标有较大波动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6.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中全部指标。
6.4 判定
6.4.1 出厂检验
a、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b、感官、包装、和净含量按表6判定。
6.4.2 型式检验
a、微生物、感官、包装和净含量的判定同出厂检验。
b、其他指标逐项判定。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
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7.1 标志
7.1.1 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及通过国家(或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
7.1.2 产品标签上必须按GB7718的有关规定,表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
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标准号。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展示面。
7.1.3 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特征性界限指标,pH值、溶解性总固体物、主要阳离子(K+、
Na+、Ca2+、Mg2+、)、阴离子(HCO3-、SO42-、Cl-)的含量范围,同时标明含或者不含二氧化碳,
是天然存在还是人工加入的。
7.1.4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
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7.2 包装
7.2.1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
7.2.2 灌装产品,包装物体必须端正,体外清洁,标签封贴紧密。
7.2.3 包装必须牢固,与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
混装运输。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日+暴)晒、雨淋、受潮。
7.4 贮存
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包装箱底部必须垫有100mm以上的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
7.5 在摄氏零度以下以上与贮存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7.6 产品的保质期不少于一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标明不少于一年的具体保质期。
(参考件)
A1.1 水源地位置、坐标、交通状况和自然地理条件,附交通位置图。 A1.2 区域地质特征,附区域地质图。
A1.3 矿泉水赋存地质-水文地质条件,附综合水文地质图和水源地全景照片。 A1.4 水源动态特征,附动态监测数据和图表。
A1.5 水质评价,附水质检验报告。
A1.6 允许开采量论证,附枯水期抽水试验图表。
(参考件)
泉点名称 采样日期
泉点编号 送样日期
采样地点 检验日期
水 温 报告日期
c(1/z)Bz? ρ(B)x(1/z)ρ(B)ρ(B)离子 项目 项目 /mgLB/mgL/mgL-1 z?/% -1 -1 mmolL-1
可溶性总固 Na+ 银 体
K+ 偏硅酸 钡
Ca2+ 游离CO2 铬 阳离
子 Mg 锂 铅
NH4+ 锶 钴
Fe2++Fe3+ 溴化物 钒
总计 碘化物 钼
HCO3- 锌 锰
CO3 2- 硒 镍
Cl- 铜 铝 阴离 SO4 2- 砷 挥发性酚 子
F- 汞 氰化物
NO3- 镉 亚硝酸盐
总计 硼酸 耗氧量 外观 总硬度(以碳酸钙Ra226 Bq/L
计) mg/L
色度 总β Bq/L
总碱度(以碳酸钙
浑浊度 菌落总数 cfu/mL 计) mg/L
臭和味 大肠菌群 个/100mL 总酸度(以碳酸钙
计) mg/L
pH值
分析单位盖章 审核人盖章 分析者盖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地质矿产部、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监测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
司归口。
不标准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
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钟、徐方、安可士、谢长方、许延聪、田栖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