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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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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 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有关条款及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政治、 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 入学资格。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应按期到学校财务处交费、办理校园卡注册,并持本人学生证和缴 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 每学年第二学期学生只需持本人学生证按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 不能如期注册者,需持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有关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 需申请贷款和借款的学生须提前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校最长 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学制加两年(含休学),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学校不予注册,取消其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后方取得选课资格。所有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不选课的学生,不记载其 修读课程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学习。课程分为必修 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其中必修课是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限选课是教学计划中限定 学生必须选修的课程,限选课以选修课组为单位,学生可在指定的选修课组中,选读一组课程;任选课是 学生依据自己的需要和特长任意选修的课程。必修课、限选课及任选课三部分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第十四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至少获得170学分,其中专业任选课不少于10学分,全校任选课不 少于10学分(理工类专业学生应选读3~5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文科类专业学生应选读3~5学分 的自然科学课程)。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修读课程学分可以替代 全校任选课的学分(详见《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及第二专业的管理规定(试行)》及《爀> ???????本科生修 读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平均学分绩高于75分),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以申请选 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课程。 降级的学生应首先选修所在年级课程,如当前学期所在年级应修课程学分数低于12学分,经学生所在 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允许该类学生申请选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部分课程,但每学期总计修读学分 应不超过25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选课确定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须中止某课程修读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课手续。 重修课程不能申请退课。选课后未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课手续者,其课程成绩记 为未修或旷考。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分为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每学期各班级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日程由教务处 统一安排。非集中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协调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了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者,即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获 得学分。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库,离校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教学单位确定,开课时向学生 公布。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如缺课学时数、缺交作业数累计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数三分 之一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 以不及格论。不准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期末集中考试(或结课)一周前提出,经开课 学院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并转交学生所在学院,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只有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都及格的前提下,才可按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所占比例计算该课程的 学期总成绩。 实验课时超过该课程总课时的25%而又未单独设实验课的课程,实验部分要单独进行考核和评定成绩。 如果理论部分考核和实验部分考核的成绩都合格,则该课程的成绩可按两部分所占学时的比例进行折算。 如果其中一部分考核成绩不合格,则该课程以不及格论。缺做的实验,须补齐、合格后方能参加期末考试, 具体情况由各教学单位决定。 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种实践环节的成绩评定,按照《天津工业大学教 学管理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原则上必须重修,重修要按规定交纳费用。任选课考核 不及格,可重新选修原课程,也可选修其它课程。 学生需重修的课程如因课程变动,下一年级不再开课或课程教学内容变动较大,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 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可进行重修或重考。 无重修机会的课程,准予在毕业前重考一次。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病、残等不能跟班上体育课者,由本人在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指定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校卫生院 确认,体育部同意,可上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公不能按期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 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缓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要从严掌握。缓考随下一年级开设相同 内容课程的考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学生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的课程,成绩按“旷考”、“缓考”、 “未修”、“免修”、“取消”(考试资格)、“作弊”等记载。 重修(重考)课程的成绩以重修(重考)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采用“学分绩”的方法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毕业时计算平均学分绩, 计算公式为: 如果考核成绩?60分,则学分绩=学分数*学习成绩 如果考核成绩<60分,则学分绩=0 平均学分绩=?学分绩/?学分 学生重修(重考)考试合格,按重修(重考)成绩加60除以2参加学分绩计算。 第二十七条 五级记分制按如下标准转换为百分制: 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55。 军训、健康教育、体育课、任选课、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的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 应实行考勤制,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需得到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经学校卫生院确认。请假天数在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 (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并报学院备案;超 过三天但不足两周者,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两周以上的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 处审批。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非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 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上课时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 第三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生产实习、金工实习等集体活动者, 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第三十二条 升级 学生修完所在年级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 跳级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进行考核,获得跳越年级应修学分的3/4且其中主干课程成绩达到75分以上水平,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学生无论何种原因编到下一年级后,获得原年级应修学分3/4者可申请跳回到原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降级 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学分总数的1/3不足1/2(不含军训、健康教育、体育课、任选课、社会实践的不及格学分),应做降级处理,降级的学生应该编到下一年级学 习。 学生在学习期间,未达到降级条件,但因某种原因自愿随下一年级学习的,可书面申请降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编入班级的一切活动。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其学分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降级不得超过两次,不允许连续降级两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跳级或降级情况由学院审定,其结果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隔年招生或不再招生专业的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降级标准者,可随原班级学习, 不及格课程可随低年级重修,无重修机会的可在毕业前重考。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一学期内,因伤、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以上者; ? 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以上者; ? 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因病休学应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和学校卫生院审核意见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 案。 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过的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应办理休学退 课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 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学: ?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停学手续。未出境前要求仍在学校学习者,须到教务 处办理旁听手续。旁听成绩不计入出国中英文成绩单。办理旁听手续者,如复学,其旁听成绩予以承认, 并记入学生成绩库; ? 因家庭特殊困难、创业等原因需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停学手续。 停学只能办理一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一年。停学保留学籍一般只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休学或停学的学生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 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休学或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 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校不对休学或停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四条 休学或停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 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学, 经批准后,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开具可以正常学习证明,并经学 校卫生院审核。复查或审核不合格者,应予退学; ? 学生休、停学复学后,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 ?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及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 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修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 学分总数达到25学分者(含当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不含军训、健康教育、体育课、任选课、社会实践 的不及格学分); ? 连续降级两次者; ? 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在校最长年限者(如四年制的学生在校 时间不得多于六年); ? 休、停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 复学审查不合格者;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需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注册超过两周者; ? 本人申请退学者; ? 试读期满未恢复学籍者; ? 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处分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经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 研究决定后生效,并报市高教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应办理退学手续。经学校审批后,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一周内将退学通知单送 交学生本人。如因故一周后仍无法将退学通知单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 负责在全校公示。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不再享受本校学生的待遇,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学校 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属第四十五条第六款原因退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符合第五十九条,可发给肄业证书。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自 申请批准之日、退学通知单送交之日(或公示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办 理退学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其学籍。 第五十条 未受过纪律处分,因成绩不良达到退学标准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试读 一次,申请试读的学生须随下一年级学习。具体操作按《试读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程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具体操作按《学生违 纪处分管理规定》中申诉程序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末,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 ? 经专家组鉴定,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并且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三年的学生; ? 在校期间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 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 转专业须办理的相关手续请参照《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 由外校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 ? 在校学习已满三年的学生; ? 委培、定向、特招的学生; ? 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 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 申请转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高学历层次的;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应予退学的;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以下规则办理: ?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 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 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十七条 毕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 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本规定“学士学位”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结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 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离校后三个月至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考(重做)不及格的课程及实验,重 考(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本规定“学士学位”条件者,发给学位证 书。逾期未申请或未参加重考(做)以及重考(做)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一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 可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 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 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 在校学习期间受警告或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受留校查看处分,并处于察看期间者;有 留校察看处分记录,且再次违纪受到处分者; ? 毕业时虽成绩及格获准毕业,但平均学分绩低于学校规定者; ? 外语统考成绩低于学校规定者。 第六十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办法: ? 各学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对本学院应届毕业生进行审核,提交本学院学士学 位获得者的推荐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评定,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对其中有争议者,举行无 记名投票,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统一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为适应我校“分层次、个性化、厚基础、宽口径、开放式”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鼓励学生个性化发 展,在转专业方面制定如下规则: 一、转专业的模式及流程: 1.跨学院转专业: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 长审批; 2.学院内转专业: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转专业可依据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一)入学新生转专业 1.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末,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 2.具体操作办法: (1)本办法只在学生入学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办理。 (2)各学院在第四周,根据本学院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向教务处上报可能接收转入学生的名额及接收 条件,教务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3)学生在第六周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第七周周一各学院统一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学 生转专业申请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转送各有关学院。第八周至第十周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考核,并 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接收的意见,于第十一周将拟接收学生名单及学生转专业申请上报教务处。 (4)第十二周,由教务处将各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5)第十四周教务处将所有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学院。 (6)第十六周学生到教务处领取转专业通知书并到被录取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二)确有特长的学生转专业 1.申请转专业条件: 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并经专家组鉴定后,确认其确有特长的学生。 2.具体操作办法: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的时间一般规定在开学前三周及学期结束前三周; (3)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同意,专家组考核通过,拟转入学院同意,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三)特例 1.申请转专业条件: (1)学生在校期间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2.具体操作办法: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的时间一般规定在开学前三周及学期结束前三周; (3)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三、其它 1.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2.入学新生转专业,第二学期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低于75,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3.未接到转专业通知前,学生一律在原专业学习,参加原专业的活动,否则视为旷课。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由外校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 2.在校修读已满三年的学生; 3.委培、定向、特招的学生; 4.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5.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一、选课 1.学生注册后取得选课资格。所有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不选课的学生,不记载其修读课程 成绩。选课属于教学活动的一部分,学生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 2.每学期最后三周为选课的预选和正选阶段,下学期开学后第五周为补退选阶段。 3.学生进入天津工业大学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后,应参考“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选课手册”和届时学校 发布的选课须知进行选课。 4.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学生完成了教学 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学习,考试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5.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应修读170学分的课程,其中专业任选课不少于10学分,全校任选课不少于10学分(理工类专业学生应选读3~5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文科类专业学生应选读3~5学分的自 然科学课程)。 6.学有余力的学生(平均学分绩高于75分),经学生所在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以申请选修本专业 高一年级开设的课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申请选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生必须于所选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末(学期最后三周内)向学院提出申 请。 (2)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做出批示并及时通知学生。 (3)经学院同意可以选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生随高一级开课班级听课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 档案。成绩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 (4)学生选课申请表由学院汇总,上报教务处,统一录入选课数据库。 7.降级的学生应首先选修所属年级课程,原已修读的学分有效。如选修所属年级课程每学期低于12 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允许该生申请选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部分课程。具体操作 步骤如下: (1)申请选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生必须于所选课程开课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做出批示并及时通知学生。 (3)学生所选修高一年级课程随开课班级听课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得 该课程学分。 (4)如学习该课程有困难,允许学生在补退选期间办理退课。 (5)学生申请表由学院汇总,上报教务处,统一录入选课数据库。 8.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修读课程的学分可以替代全校 任选课程的学分。 9.学生同一学期中不得重复选修课程号相同的课程,已修而未通过的课程按重修重考办理。对已选定 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相应的教学活动。 10.公共体育课是一、二年级的必修课,一、二年级学生应根据个人兴趣和具体情况每学期选修一项 且只能选一项。 二、退课 1.学生对选课应持谨慎态度,在开学后第五周进行网上补退选,如果学生确因所选课程不适合自己修 读,可以在网上由学生本人进行退选。在此阶段退课不收费。 2.办理休、退学手续时,学生应在学生申请事项表中列出需退课程,经批准后交注册中心退课。 3.重修课程一旦办理,不予退课。 三、免听课程 1.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0分者,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以申请免听自 修部分课程;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 课的冲突部分。 2.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照课程要求,按时完成课程应做的实验并随开课班级按时递 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3.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环节不得申请免听自修。 4.学生应先选课,再申请免听自修相应课程。免听自修课程均进入成绩管理系统,未参加考试者,课 程成绩以零分记。 四、免修课程 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必须在开设内容相同课程的班级开课一周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 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组织该课程的测试。测试成绩达到75 分以上者,即可免修该门课程,开课学院将成绩报教务处备案。测试未达到要求,该课程不能免修。政治 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根据《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课程考核与考试”及“成绩记载”,对本科生的成绩管理作如下规定: 1.学校对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各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为:理论课原则上按每15~18学时计为一 学分;体育课、实验课以每30~36课时计为一学分;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安排的实 践环节,每周计一学分。各门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学分以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2.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具体比例由各教学单位拟订,开课时向学生公布。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 以不及格论,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3.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 绩等综合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合格,而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学期成绩也不得评为及格, 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4.实验课时超过该课总课时的25%而又未单独设实验课的课程,实验部分要单独进行考核和评定成 绩。如果理论部分考核和实验部分考核的成绩都合格,则该课程的成绩可按两部分所占学时的比例进行折 算。如果其中一部分考核成绩不合格,则该课程以不及格论,不能获得相应学分。缺做的实验,须补齐、合格后方能参加期末考试,具体情况各教学单位决定。 5.补做实验须由学生本人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向各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在学生所属学院办理交费手续, 由承担课程的教学单位具体安排补做时间,并将补做成绩报教务处。 6.重修、重考、缓考均按实际成绩记载。 7.课程考核成绩在考试后五天内由任课教师在网上输入,同时打印成绩报告单一式二份。经任课教师 签字后的成绩单报开课学院,经汇总后,其中一份交教务处,另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和待查。学生在 考试结束五天后可在网上查询成绩。 8.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由学院转请开课学院代为查阅,学生所在 学院负责将查阅结果通知学生。学生本人不得直接向任课教师查阅。如成绩确有错误,任课教师要提交正 式文字报告说明原因,经任课教师及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备案并更正。课程重修成绩也 按此规定办理。 9.教务处不接受学生个人提交的课程成绩。 10.任选课的学分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1)修读专业任选课和全校任选课; (2)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辅修专业; (3)参加各种科技竞赛类活动,获得全国、省市、学校级别的奖励; (4)参加学校认定的各种技能等级考试并获得证书; (5)参加学校和企业联合组织的第二校园活动。 (6)参加经学校批准的校学生办、团委组织的常规性社团活动。 (2)~(6)条应得学分见相关细则。 根据《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本科生重修和重考作如下规定: 一、重修 1.凡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2.必修课、限选课的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随开设内容相同课程的班级修读,重修课考试不及格, 经过学生本人申请,可再重修。重修考核合格,按实际分数记载该课程成绩,并在成绩库中标明“重”字。 3.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不计该课程成绩与学分,可重新选修原课程,也可选修其它课程。 4.学生需重修的课程如因课程变动,下一年级不再开课或课程教学内容变动较大,由学生所在学院提 出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批后,可重考或参加相应课程的修读。 5.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可视情况安排重考。 6.学生考试已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最后成绩以重修成绩记。 7.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必须按规定重修不及格课程。有机会重修而未重修者或重修不及格者,毕业时 按结业处理。 8.学生重修应交纳重修费。 二、重考 无重修机会的课程,准予毕业前重考一次。毕业前重考时间定于第七学期开学初或毕业离校前一个月 进行。第一至第六学期准予毕业前重考的课程在第七学期开学初进行重考;第七学期考试不及格和第八学 期前半学期结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离校前一个月进行重考。重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无故不参加毕业前重考者,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论。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重考者,需在重考日 期的两周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准许缓考。缓考时间定于毕业离 校前二周进行。 根据《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本科生申请缓考作如下规定: 1.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患急 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因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2.缓考要从严掌握。未经批准擅自旷考者以零分记,一律重修。 3.缓考随下一年级开设相同内容的课程考核进行。 4.办理缓考手续如下: (1)学生填写学生申请事项用表,一式三份; (2)在申请表后附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明文件; (3)经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审批; (4)将批准后的申请表一份交开课学院教学秘书,一份交任课教师,另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根据《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对本科生的毕业资格审核作如 下规定: 1.第1—6学期不及格课程和正在重修课程累计超过8学分的学生不能参加毕业设计。 2.学校对毕业学生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对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做出评语。 3.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并 获得相应的学分,可获得毕业证书。否则按照《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获得 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4.学生毕业资格的初审时间为标准修业期最后一学期的前六周。 5.教务处进行初审后,将初审名单下发各学院。学院及学生本人需对初审名单进行认真核实,经学院 汇总后将问题和解决方案于五月的第二周统一提交教务处。 6.因教学计划变动而引起课程的增减,须由学生所在教学院长负责提出解决方案,交教务处备案,作 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7.教务处不接受学生个人对毕业资格审核的申请。 根据《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本科生结业及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作如下规定: 一、结业 1.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含一门)以上必修(含限选)课程(包 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或无故缺考(缺做)者按结业处理。 2.截止正常毕业日期,已参加毕业设计的学生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按结业处理。 3.实验课程不及格,须补做不及格部分的实验。补做不及格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4.因故未参加生产实习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二、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 1.受理对象及条件 (1)在校期间因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但已按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三个月至一年内的本校结 业生。 (2)离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 2.受理申请审批手续: (1)学生到毕业时所在学院(下同)办理申请重考(做)手续,即填写《学生申请事项用表》,写明 结业原因及考试成绩(注明考试课程号和学分)。 (2)经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核实、教学院长同意后,安排好重考(做)时间,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公 共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重考(做)须交纳规定费用。 (3)重考(做)成绩合格者,需到学院办理申请证书手续,即填写《学生申请事项用表》,注明申请 事由及证书名称,并持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明)、结业证书及本人电子注册照片一张(有学位 的需提供两张照片)到教务处办理换发证书事宜。 3.结业后重考(做)以一次为限,重考(做)不合格者,取消换证资格。 三、换证时间:每年10月8日至30日、3月1日至30日。 四、学生成绩合格后,须按规定交纳费用。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学生潜能,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出高层次复合型人 才,增强本科毕业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条件 1.已修完第一学年(部分专业要求修完一、二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身体健康的本科生均可申请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 2.凡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不能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 二、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 1.双学位或第二专业教学计划由开设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学院制订,由教务处审核。开设专业为优势 学科或热门专业,具备师资及相应办学条件,能保证教学质量,课程设置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及毕业 设计(论文)教学环节,总学分50学分左右。 2.双学位或第二专业开办人数不低于30人。 3.双学位或第二专业上课时间安排在双休日及晚上。 4.期末考试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内进行。 三、成绩管理 1.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作业、上机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并参加相应的 考核。 2.学生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记为全校任选课学分。 3.学生修读的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课程已在主修专业中修读并已获得相应学分,且所修学分、内容均 相同或超出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要求,可以申请办理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的免修。 4.学生主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已在双学位或第二专业中修读并已获得相应学分,且所修学分、内容均相 同或超出主修专业课程要求,可以申请办理主修专业课程的的免修。 5.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申请重修或重考。 6.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学生,在修读过程中,若主修专业课程有一门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合格后, 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继续修读。不论何种原因,主修专业有二门考试不及格,即中止修 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 7.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课程考核参照《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管理。 四、毕业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双学位或第二专业毕业资格审查由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负责。按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学生所获学 分的多少颁发不同证书:修满双学位或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成绩合格,获双学位或第二 专业证书,其中主修专业与第二专业分属不同一级学科,且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发双学位证书;主修 专业与第二专业属于同一级学科,或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发第二专业证书。未修满全部学分,但超 过25学分(含25学分),获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五、学费 1.学生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学习费用。 2.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退出双学位或第二专业学习,不退还所交学费。 六、其他 1.本科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双学位或第二专业。 2.主修专业与第二专业应分属不同一级学科,相同课程学分不得超过6学分。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课程免修的申请与办理程序 一、学生主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已在双学位或第二专业中修读并通过,且所修学分、内容均相同或超出 主修专业相应课程要求,该课程可在开课前或开课后一周内申请免修。办理程序和管理办法如下: 1.学生填写《学生申请事项用表》(一式两份)后,到开设双学位或第二专业的学院,该学院教学秘 书鉴定学生相关课程的修读情况,签署意见并注明课程修读的学时、学分及成绩后,由该学院主管教学的 副院长签字。 2.学生办理上述手续后,持《学生申请事项用表》到主修专业所属学院,由教学秘书负责安排主修专 业课程任课教师确认学生是否符合免修条件,并转交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 3.通过双学位及第二专业开设学院和主修专业所属学院双方确认后,一份交主修专业所属学院备案, 另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双学位或第二专业设置的课程已在主修专业中修读并通过,且所修学分、内容均相同,该课 程可在开课前或开课后一周内申请免修。办理程序和管理办法与上述办法类同。 为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增强社会适应性,学校实行辅修专业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辅修专业”的开设和教学计划,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拟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一般不少于25学分。 三、学生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由本人持主修专业课程成绩单到承办辅修专业的相关 学院报名申请,经考核选拔后,即取得辅修资格。 四、学生选学“辅修专业”,一般在二年级(入校4个学期)以后进行;其在校总时间不延长。 五、成绩管理 1.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记为全校任选课学分。 2.学生“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可重修或重考。 3.学生修完全部“辅修专业”计划规定课程,并全部通过,可获得由学校统一颁发的“辅修专业”证 书。 4.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已在主修专业中修读并已获得相应学分,且所修学分、内容均相同或 超出“辅修专业”课程要求,可以申请办理“辅修专业”课程的免修。(课程免修的办理程序见《本科生 修读双学位及第二专业的管理规定》附) 六、“辅修专业”课程考核参照《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七、学生选修“辅修专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学习费用。学生中途退出“辅修专业”,所交费用 不予退还。 八、“辅修专业”开班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为了完善《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针对部分学生因学习成绩不良需作退学处理的情况,特制定试读 生管理规定。 一、试读对象 凡本校学生,根据《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未受过纪律处分,因学习成绩不良直接达到退学标准, 并自愿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者,可申请随下一年级试读。 二、试读手续 申请试读的学生,须填写《学生申请事项用表》。由学生所在学院的院长签署意见,制定试读修课计 划,确定其所在的班级,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方可取得试读生资格。 三、管理办法 1.试读生试读期为一年,且只允许试读一次。 2.试读生在试读期内,保留其学籍。 3.试读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不再重修,该学分有效。 4.试读生随试读所在班级上课,参加该班级的一切活动。 5.试读生在试读期内,如果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而受纪律处分或经学校多次劝告 无效者,由试读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取消其试读生资格,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6.试读生在一年试读期内,原不及格课程全部考核合格或低于8学分不及格者,可申请恢复学籍。 如果原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8学分(含8学分)不及格者,取消其试读生资格,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7.学生恢复学籍需填写《学生申请事项用表》,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核实并提供相关成绩单,所在学 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将申请表及成绩单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方可恢复学籍,准许随试读所在年 级升级。 8.试读生在试读期内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参照《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四、试读生在试读期内,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贷款、困难补助及住院医疗补贴等待遇。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为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免试生)是激励本科生勤奋学习,引导广 大学生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学风,促进本科教育质量提高的重要措施。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规范我校免试生的推荐工作,确保高质量地推荐与选拔免试生,特制订 本规定。 第一条 推荐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1.学校成立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 部、学生工作部、团委、纪检监察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推荐免试生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组织领导工 作。 2.学校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负责数学和外语等基础课水平的把关、特殊专长学生研 究成果的鉴定以及相关的咨询和指导工作。 3.各学院成立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负责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硕士 研究生导师及相关教师5~7人组成,负责本学院免试生的推荐和各方面考核工作。 4.推荐和选拔免试生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承办。 第二条 推荐条件 1.我校具备报考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2.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按学分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30%以内,并具有较强的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3.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学习小语种的学生,须有国家认可的相当于上述水平的考试合格证书。 英语专业学生须通过专业四级考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1.集中考试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初次修读不合格; 2.非集中考试课程初次修读的不合格课程门数超过一门; 3.在校期间曾受到纪律处分。 第四条 推荐免试生按综合成绩分专业排序,择优选拔。同等条件下,已被选拔为优异生并经特殊培养 的学生优先推荐。 综合成绩=学习成绩(A)+ 奖励分(B) 其中,学习成绩(A)为1~3学年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所修成绩按学分加权后计 算的平均学分绩,即: A=?(课程学分数×该课程百分制成绩)/?课程学分数 奖励分(B)的计算详见第六条。 第五条 有特殊专长并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果,且其成果通过专家组鉴定认可的优秀学生,以及全国 大学生“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和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国家一等 奖获奖者(含集体获奖的全体成员),不计算各类奖励分,依照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可直接推荐为 免试生,其名额数计入当年的推荐总名额。 第六条 除符合第五条者外,推荐免试生的奖励分值按下述办法确定(同一类别多次获奖取高分,不累 加)。 1.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和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 赛国家二、三等奖获奖者,分别奖励5分、3分; 2.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和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天津赛区一、二、三等奖获奖者,以及天津市 大学生数学竞赛和天津市大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奖者,分别奖励3分、2分、1分; 3.学校“求实杯”数学竞赛、“兴华杯”英语竞赛、“耀华杯”计算机竞赛一、二等奖获奖者,分别 奖励2分、1分; 4.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者,奖励3分。 第七条 推荐名额 1.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我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总名额,扣除有特殊专长的优秀学生直接 推荐名额数之后,原则上根据各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数,按比例分配名额。 2.根据学校需要作为我校师资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培养的免试生,以及需要“保留入学资格”,先从事 两年学生工作或行政管理工作后攻读硕士学位的免试生推荐名额均计入被推荐学生所在学院的分配名额。 3.免试生名额计入各学院相应专业当年硕士研究生计划招生名额。 4.各学院和各专业之间要协调安排免试生推荐工作,无应届毕业生和推荐生来源、无硕士点的学科及 专业的所属学院在征得教务处、研究生部同意的前提下,应提前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 第八条 若申报作为学校师资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培养的免试生须经学生所属院系与校人事处商定,并经 校人事处同意;申报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免试生须经校学生工作部审核,校人事处同 意;申报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免试生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校人事处同意。推荐获 准后,上述三类免试生需到人事处领取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由用人部门、学生本人、校人事处、研究生部协商一致, 四方签字盖章。 第九条 原则上,免试生只限在本校相关专业研究领域内攻读硕士学位。 第十条 推荐免试生的工作程序 1.学生本人(含有特殊专长的优秀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提交有关奖励证明原件。 2.学院教学办公室与学生工作办公室联合计算学生的学习成绩,提出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人名单。 3.学院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免试生的推荐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对候选人的德智体进 行全面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或做实验的方式进行,以测试学生掌握知识的深度、广度、思维敏捷 程度,以及动手能力、对专业研究课题的见解和志向等。 4.学院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考核情况,按与推荐名额1:2的比例(不含有特殊专长的优秀生名额),提出拟推荐免试生名单,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提出推荐意见后,将拟推荐免试生名单在学院 张榜公示,接受争议,公示期不少于5天。 5.在规定期限内,各学院将拟推荐免试生名单、《天津工业大学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表》及 学生成绩单和奖励证明材料复印件报教务处审核。过期视为弃权,不再受理。学院推荐名单要排序,全校 推荐总数不超过当年免试生总名额的2倍。 6.对学院推荐的免试生,学校组织基础课考试。被直接推荐的有特长的免试生也要参加考试,但不参 加排序。 (1)理工类学生考试科目为数学、外语,其中数学依据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有关办法,按专业 分为数学一、二、三、四类。 (2)文科类、艺术类学生考试科目为外语和一门基础课。 (3)考试于每年10月由学校组织进行。 7.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基础课考试结果,提出免试生名单,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全校公 布。 第十一条 外校拟推荐到我校的免试生,须征得研究生部同意。原则上要参加有关学院和学校组织的考 核。有关学院负责提前通知学生考核的范围、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外校学生往返路费及食宿费自 理。 第十二条 免试生需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考报名与体检,并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 试中专业基础课科目的考试。录取通知书由研究生部随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录取通知书一起发放。 第十三条 我校拟录取接收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再报考其他院校的硕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 取得免试生资格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免试生资格。 1.学习不努力,纪律松懈,受到行政、党团纪律处分者。 2.第四学年出现不及格课程者。 3.不论何种原因毕业时未取得学士学位者。 4.参加专业基础课科目的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5.又私下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者。 6.经查实在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入学后被查实的也要做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凡在推荐免试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由教务处报请 学校相关部门和学校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做出处理决 定。 第十六条 与本规定有关的其他特殊问题,由各学院汇同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工作部等部门商议, 报请学校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起执行,以前学校规定中与本规定相悖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为加强在校生申请自费出国事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外留(2003)第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若申请自费出国学习,需首先办理停学手续,学校将为其保留学籍一年。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能出国旅游、探亲,若利用寒、署假出国旅游、探亲,需要学生家长 出具申请及保证书;学生在国外出现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出国逾期不归,视为自动退学, 学校给予除名。 三、凡在校本、专科学生申请自费出国、旅游、探亲,需办理以下手续: 1.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需填写《学生申请事项用表》,办理停学手续;同时填写《学生自费出 国学习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保卫处盖章生效。 2.申请出国旅游、探亲的学生,需填写《学生申请事项用表》,办理请假手续。同时填写《学生自费 出国学习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保卫处盖章生效。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 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有学籍且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专科生(高职生)、本科生、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国家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一)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的 可酌情减少留校察看期限(至少半年),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发生违规违纪的, 待留校察看期限届满,并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可按期终止察看;有优异表现的,可提前终 止察看;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规违纪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因检查深刻,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理解,并且学校有关部门或受害方提出减轻、免除处分建议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向组织隐瞒,故意作伪证的; (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五)屡犯或屡教不改的; (六)多人违规违纪的主谋或在多人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进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八)同时犯第三章规定两款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不构成违法犯罪,并且在此期间未违 反校规校纪的,不再处分。其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 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学校进入调查处理程序,因故意逃避处分而使学校无法行使处分权的,不受一 年期限的限制。 第八条 有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众多学生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 组织、策划、领导、指挥非法集会、游行、结社、示威、罢课、罢考、罢餐,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采取拘传、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刑事案件审结后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含七日)以下的,给 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七日(不含七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警告的,视其情节,给予 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十条 以偷窃、诈骗、敲诈勒索、侵占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 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两年内受过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财物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本条所列行为为团伙作案中其他参与的(指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窝赃、销赃、分 脏、转移赃物等行为的)也相应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九)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词挑衅、讽刺、刺激等、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寻衅、挑起事端、首先动手打人等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受轻伤没有判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 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受轻伤及以上或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 分;造成轻伤及以上或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中一般参加的,给予记过处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加重一级处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一方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影响恶劣的; (2)持械聚众斗殴的; (3)致使他人受重伤的主要责任者。 (八)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打架双方用钱物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对打架的双方,加重一级处分; (2)对在打架中无责任但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3)威胁当事人或勒索钱物的,参照第十条规定金额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九)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的,加重一级处分; (十)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或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殴打执行公务人员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曾因赌博受过处分再次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场内东张西望、相互交谈,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二)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擅自变动座位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四)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五)有其它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十四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闭卷考试时翻看书籍、资料,利用计算器、夹带纸条或以其他手段事先准备好与考试科目内容有 关资料的; (3)考试时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的; (4)复制他人考试用存有程序、文件的磁盘的; (5)指使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未遂的;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与同一考场他人试卷答案雷同的; (7)违反国家四、六级英语考试规定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时交换试卷或拿取他人试卷的; (2)看到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制止、不举报的; (3)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考试、指使他人代考、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而再次作弊的; (3)盗窃试卷的、组织作弊的、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的,按第十四条的第一、 二、三款中相应规定处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或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9)散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的,参 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迷信、邪教内容的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持有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收看上述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复制上述内容 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复制并传播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出租、出售或组织多人观看上 述物品内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画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散布淫秽、迷信或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10学时以上不满31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30学时以上不满51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50学时以上的,一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迟到、早退或有违反课堂纪律行为,并且不服从任课教师管理、教育的,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毁坏公共图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学术 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五)对拣、拾他人遗失财物经索要不还,占为己有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他人遗失物或造成损坏 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 分: (一)擅自向他人转让、租借学生宿舍的,除赔偿学校有关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因留宿他人 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 机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起哄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非法持有、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 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藏有明火器具或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对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炮竹、 焚烧物品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六)在宿舍内向楼道或窗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 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藏有学校在宿舍楼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使用的,给 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对引起火险、火灾的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适当的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图书馆、会场、食堂、游泳池、浴池等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经劝告不 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操场、湖区、草坪等公共场所聚餐喝酒,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 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积极参加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侮辱、谩骂他人或者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七)私自涂改学生证、图书证、考试证等证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对伪造证件的,给予记过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各种证书、证明、代用金的,视其情 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令赔偿损失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触犯法律、法规,不构成犯罪的,按第九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 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持有毒品、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商业目的的宣传促销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任何违纪事件中,包庇、纵容或为他人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受到刑罚或治安处罚的,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刑罚或治安处罚的,依据本管理规定相应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属于我校管辖范 围,确须依照《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违纪事实; (二)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从事学生工作或学校指派的人有权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调查的内 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 (2)询问证人; 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 (3)采取一定方式提取书证、物证; (4)采取一定方式勘验和鉴定。 (三)告知和听取申辩: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各学院应告知违 纪学生学校对其将要作出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的依据等,同时听取学生对告知内容的申辩。 (四)处分决定和送达: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必须形成学校正式文件,处分决定中要记录违纪 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和何种处分等,以及学生不服处分决定后的申诉途径。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校学生处应将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本人。学校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五)学生申诉和复查: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知道及应当知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 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凡开除学籍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处理结束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其中因按第八条 规定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审批。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研究生入学前 是本科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入本科学习前的户籍所在地)。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的,学校治安保卫部门 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前本人可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 考察确认其有显著进步的,可上报学校批准解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各种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被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 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 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一、凡属国家计划招收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其间,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校规校纪。 2.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求实创新。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态度端正。 3.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意义的活动,热心社会工作。 4.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体育课成绩良好。 三、有些学生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和比例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200元,按学生人数的5%评选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选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按学生人数的15%评选 2.艺术类专业的学生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800元,按学生人数的5%评选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2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选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按学生人数的15%评选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方法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采用德、智、体综合评选方法。 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其综合测评名次居本专业年级前10%;学年学习总成绩居专业年级前5%。 获二等奖学金的学生,其综合测评名次居本专业年级前25%;学年学习总成绩居专业年级前15%。 获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其综合测评名次居本专业年级前50%;学年学习总成绩居专业年级前30%。 五、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按我校教务处《学分制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六、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时间为每年九月初至九月底。十月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毕业班 在毕业年度奖学金评选在每年4月份进行。学习成绩按本学年第一学期计算,金额按一年金额的一半发放。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七、新生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办法另行通知。 八、单项奖学金用于鼓励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特别奖学金用于表彰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 或在全国范围内比赛、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有发明创造的学生,其奖励及评定方法另行通知。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学年度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及其它各项奖学金的评 选。 1.学年度内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及格或未通过。 2.学年度内未修满最低学分数。 3.违反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十、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学生处。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校徽是学生的佩戴标志,在校学生要正确使用学生证和佩戴校徽。 第二条 学生证和校徽仅供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涂改。如发现转借和涂改,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由学生处通过各学院按学号统一颁发学生证和校徽,由本人签领, 不得代领。 第四条 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是学生证管理中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具有学籍的证明。每学期报 到时,学生交完有关费用并办理正式注册手续后一周内,须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加盖“注 册”章。 第五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使用和管理 1.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须乘火车回家或返校,并且没有工资收入者,学校发给“火车票学生 优惠卡”。 2.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贴于学生证封底“购票优惠卡粘贴处”。此卡一经粘贴将不能揭下重贴,如揭下 将破坏读卡信息码,此卡将因无法识别而作废。 3.购买学生优惠火车票时,必须同时出示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并且学生证上与火车票学生优 惠卡内的相关信息必须一致。 4.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由学校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中按每学年4次增输乘车次数,火车票学 生优惠卡有效期与学生证有效期相同。 第六条 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内“乘车区间”的填写和变更 1.“乘车区间”是指学校所在地火车站到学生家庭住址最近火车站,应如实填写;若学生父母不在同 一地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地填写,不得随意更改。 2.学生入学后家庭住址变换或父母在家庭住址以外工作,须变更乘车区间时,须凭家庭所在地派出所 证明或父母工作单位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3.变更乘车区间的学生须参照第七条第一款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原学生证及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交回学 生处学生管理科,同时交12元工本费更换新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第七条 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补发 1.遗失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应立即报告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需补办的应填写《学 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补办申请表》,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签章后,在指定的时间到学生处学生管理 科补办。并加盖“注册”章。 2.补办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如找回遗失的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须立即将原件交 到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学生本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3.原则上每位学生一年内只能补办一次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在学期间只能补办两次学生证和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毕业班的学生第二学期遗失学生证及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不再补发。 4.因保管不善,学生证或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损坏无法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时,须将原学生证和火车票学 生优惠卡交回才能补发新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5.补办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需交工本费12元整(其中学生证5元,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7元)。 第八条 家庭和学校在同一地或不须乘火车回家、返校的学生,学校将不发给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此类 学生学生证补办手续参照第七条办理。 第九条 学生因转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等学籍异动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校徽 交回学生处学生管理科,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一、登记与住宿: 1.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新生姓名、性别、班级名单统一分配新生住宿。分配时本着院 系、专业、班级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 2.学生入学后,凭录取通知书到指定的公寓管理室办理住宿登记并造册。 3.学生办理住宿手续后,按指定的房间、床号住宿,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及床位。 4.每间学生宿舍选一名宿合长,配合公寓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宿舍的卫生 工作,认真执行卫生岗位责任制。 二、收费办法: 1.新生入学时要按学校规定的数额交纳第一学年的住宿费。 2.从第二学年开始,在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交纳当年住宿费。 三、降级、休学、复学的住宿安排 1.降级: 因学习成绩不良而留、降级者,根据学校规定增收一年住宿费。留、降级学生通过公寓管理中心协调 后,搬到所留、降级年级公寓楼住宿,并且在原住宿楼办理离楼手续后,方可搬进新分配楼住宿。 2.休学: 因故休学的学生,凭学生休学通知书,到据楼管理室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由公寓管理员签字后,学 生公寓管理中心方可盖章。 3.复学: 学生持复学通知单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复学住宿手续。如继续跟原年级学习,床位仍保留者,可 到管理室办理住宿手续。如复学后跟下年级学习者,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复学后所在年级与公寓管理 室协调,到管理室办理住宿手续。学生不可随意找床位住宿。 四、离校退宿手续: 1.学生毕业或中途因故离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离校通知单由各楼管理室做出验收家俱及公共设 施的时间按排,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还手续。 2.家俱物品及公共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管理人员在离校通知单上盖章,方可发给学生派遣证或毕业证 书。 3.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宿者每年6月至放假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所在学院领取退宿申批表, 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宿手续。 五、行为准则: 1.按指定的居室和床位居住,不得私自调换。 2.应自觉遵守公寓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 3.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和熄灯就寝。 4.夜间晚归者要登记并讲明理由。未经许可,不准留宿非本楼人员。不准在外过夜。 5.公寓内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大声播放收录机、不准跳舞、打球、踢球和使用其他体育器械。 6.不准在公寓及其他公共场所打架斗欧,骂街起哄。不准以污言秽语及不道德言语侮辱他人。 7.不准从公寓内往外抛掷瓶罐等杂物,不准在楼道内乱泼乱倒,不得随地吐痰。 8.公寓内不准存放自行车、大件箱柜等物品。 9.不准损坏公共设施,不准损毁和私自拆装、挪用公寓内的水、电、消防器材、家俱等设施。 10.不准使用和存放学校禁用的电器(电炉、电热器、电熨斗等),不准擅自动用明火、做饭,不准 在宿舍楼内燃放烟花炮竹。 11.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在室内或楼道内焚烧纸张和杂物。 12.公寓内不准酗酒、猜拳行令。 13.严禁打麻奖牌、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14.严禁燃点蜡烛。不准躺在床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15.在公寓内不准进行经商活动。 16.不准在宿舍内饲养动物。 17.不观看、贩卖、传播淫秽录像及光盘制品。 18.严禁收藏管制刀具、匕首、枪支等。 19.室内不许私拉乱接电线,灯下不准乱挂物品,墙上不准乱钉钉子挂东西和张贴纸画,不许在墙上 乱涂乱画。 20.不得在宿舍内存放大量钱财及贵重物品,注意防火防盗。 21.学生要尊重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六、卫生规范: 1.要自觉养成清洁卫生习惯,主动整理内务。 2.每周排定值日表,每日早晨设专人值日。 3.书柜整齐排放,书刊排列整齐,桌面无杂物,无尘土。 4.方凳要靠书柜放置整齐,课桌要靠窗户摆好。 5.床铺整洁无杂物,被子叠好与枕头码放在一起,上下左右要对称、挨窗户的靠窗户叠放,挨门的靠 门叠放。 6.脸盆放置在床铺下并对称,漱口杯、肥皂合均放在脸盆内。 7.窗台上无杂物,暂时不使用的物品要放在箱内。 8.暖瓶、饭盒、水杯放置要整齐有序。 9.鞋要整齐摆放在床下或放在鞋架上。 10.室内垃圾杂物不许扫入楼道或堆在门口,要倒入垃圾道。 11.室内床铺、书柜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12.书柜顶部不准堆放大件物品(如箱、包等)。 13.地面干净、无杂物,不得有痰迹。 14.不准在室内挂布帘、冬天不准挂蚊帐。 15.其他规范以管理员指导为准。 七、奖励与处罚: 1.对年终评为精神文明示范宿舍的学生以及积极参与公寓管理工作的学生给予物质奖励。 2.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和制度的学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 的学生,提出给予校规校纪处分的建议,上报校学生办处理。 3.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移交校保卫部门,并协同校保卫部门按校园秩序管 理及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4.因学生管理不善造成公共设施部件及公物损坏或丢失的要照价贴偿。 八、附: 1.《学生公寓防火工作管理规定》 2.《关于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及其他电器的管理规定》 为了搞好学生公寓的防火工作,严格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 区的安全,特制定以下规定: 1.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要高度重视防火安合问题,把它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加强宣传 的同时,经常检查防火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各学院(系、部、处)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防火教育,要求广大学生认真执行防火承诺书的规定, 为保证学生宿舍的安全做出贡献。 3.学生宿舍应严格执行防火规定,凡违反防火规定者必须受到严肃处理 (1)对存放、燃点蜡烛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继续使用蜡烛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对存放、使用明火器具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继续违反规定的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 除学籍。 (3)对违反其他防火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公寓内学生拥有计算机数量逐年增多,电视机等电器也相继进入学生宿舍,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维护学校良好秩序,根据我校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电视机必须向所在院(系、部、处)学生办提出申请。 二、计算机、电视机拥有者凭据院(系、部、处)学生办证明,在所在公寓的管理室进行登记备案。 否则不准把计算机、电视机搬进宿舍。 三、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填写登记表及使用计算机承诺书,要严格遵守我校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凡违 反规定者,视其行为及情节,依照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学生不准在宿舍使用放像机、组合音响、VCD、洗衣机等电器。违者学校将没收其电器。 五、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1.学生应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 场,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2.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校园卡,并准备好必要的文具,考试中严禁互相借用文具等物品。 3.学生进入考场要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指定座位就座,对不按规定就座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调 整。对拒不服从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4.在闭卷考试中,学生严禁携带任何书籍、纸张和快译通、文曲星等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要做到桌 面、书箱、座位三清。 5.在考试期间,学生的手机、传呼机等通信设备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6.学生考试时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使用自备草稿纸。 7.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学生应一律停止答题,等候监考人员收试卷。 考试结束后仍在答卷者,主考教师有权宣布该生考试无效。 8.学生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或议论。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优化育人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教学楼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序主动出示证件,不准无证、冒证翻窗进入。 (二)袒胸赤背,赤足、穿拖鞋者,穿裤衩、背心者及非本校师生不得进入。 (三)各种车辆不准入内存放,并在门前规定的区域内依序停放整齐。 禁止将动物带入。 (四)禁止门前摆摊设点、叫卖等。 (五)遵守开放时间,开放前不得私自入内,静楼后不得滞留和过夜。 第三条 在教学楼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和便溺、乱扔废物、烟头、果皮壳、包装盒等各类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桌椅等设备和设施上乱刻、乱画、乱涂。 (三)不准在教室内吸烟。 (四)故意制造噪音、乱喊、乱叫。使用音响、打扑克、私自组织舞会、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 (五)用书本、坐垫占座、在桌椅上躺卧。 (六)非教学、科研使用电炉、明火。 (七)从事经营活动。 (八)燃放鞭炮。 (九)私自挤占教室授课。 (十)干扰授课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教学楼内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蹬踩、拆动、挪用桌椅。 (二)私拉电线,私接电源,破坏灯具开关和撬用电闸箱。 (三)用钝器击打黑板、玻璃。 (四)擅自摆弄电教设备,撕扯窗帘,涂抹幕布。 第五条 在教学楼内严禁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女生或其它流氓活动。 (二)不经批准的集会结社。 (三)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器及管制刀具。 (四)无理取闹,不服管理人员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室管理中心负责执行,保卫处配合。 健全严格的卫生清扫制度,验证制度,教室借用制度,教员休息室管理制度,设备物资供应制度。定 期检修各种设备,保证其完好,做到教学楼内整洁卫生、安静、有序。 第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维护教学楼公共秩序及卫生,有责任协助教学楼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对 维护教学楼管理工作中事迹突出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由教室管理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物品并处以罚款。对已造成经济损失 的,按经济损失额的40%处以罚款,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处负责处罚。 第八条 教室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佩带标志,对违反本规定者进行罚款处理时应 向被罚者开具单据。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改 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90年第13号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治安秩序、公共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违反校园秩序管理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级组织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义务 和责任。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加强法律、校纪的学习,增强法制纪律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在校园内的人员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危害国家利益,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侵害他 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他人有权制止,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作证。 第七条 学校保卫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对全校的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执行相关 的校园治安管理职能。 第八条 在天津工业大学校园内发生的违反校园秩序管理的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 本规定。 第九条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1.遵守各活动场所的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2.在餐厅用餐时,要讲究卫生,讲文明、不准猜拳行令,不准酗酒滋事。 3.不得在公共场所、教室、宿舍内进行赌博、打麻将牌及其他不健康的活动。 4.不得大声喧闹和大声播放各种音响、不得影响其他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5.禁止在公共场所涂抹、刻画各种标志的文字,禁止践踏草坪和攀折花卉树木。 6.禁止一切有伤风化的不文明行为。 7.海报、通知、广告等宣传品必须张贴在指定地方。校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张贴。未经许可,禁止散 发宣传品和印刷品。 8.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校内闲逛、操练或从校园内穿行。 9.禁止在校园内打弹弓、打气枪、捕鸟、钓鱼。 10.未经允许,家属及校外人员不得进入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学习、工作场所。 11.禁止在公共场所起哄、招摇、制造混乱。 12.严禁损坏和擅自挪动路牌、交通防火标志。禁止损坏路灯、公用电话、体育器械、宣传布告栏等 设施。 13.严禁购置、观看、传播淫秽及黄色的书刊或音像制品。 14.禁止举办低级下流舞会,或在舞会上有下流行为。 15.禁止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男女混住。禁止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16.严禁非法制造、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自制刀具。 17.禁止殴打他人。 18.禁止侮辱、诽谤、谩骂他人。 19.禁止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0.禁止私拆、私藏、毁坏他人信件、电报,偷揭他人信封上邮票。 21.禁止偷窃、骗职、抢夺公私财物。 22.禁止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23.禁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24.严禁故意破坏公私财物。 第十条 对来校经商、加工、修理等人员的管理规定 1.来校经商和从事加工、修理筹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营业执照,经校有关部门和保卫处批准办理许可 证后,方可在校内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但必须做到文明经商,买卖公平,价格合理,不准出售腐烂变 质的食品和伪劣、假冒商品。 2.各类经商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区,出入校门必须接受门卫人员检查。 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必须在室内经营,不准露天摆摊设点、不准串楼入户, 不准叫买、叫卖。 3.禁止学生进行经营活动。经过批准带有勤工助学性质的经营活动,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十一条 对大型活动的管理规定 1.举办五百人以上参加的各种活动为大型活动,举办社会科学类的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须经有关部 门批准,常规的教学、思想教育活动除外。 2.举办大型活动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主办单位须提前三天将举办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 范围、人数、负责人、安全措施等书面报校长办公室、保卫处。保卫处按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局治安部门。 3.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指定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维护活动场所内外的秩序。场内活动要保证疏散通 道的畅通,安全门能随时开启,消防器材的充足,夜间活动还应配备应急照明装置。活动中随时对场地进 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活动结束后,也应对场地进行安全检查。 4.校内不准举办营业性舞会、营业性录像活动。经过批准举办娱乐性舞会和录像,不准向校外发票, 张贴广告。 第十二条 对外来人口的管理规定 外来人口是指各部门应工作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聘用的各类来校临时工作、施工、承租我校场 所等非本校人员。暂住人口是指上述人员须在我校暂时居住的。外来人口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校的 各项管理规定。 1.各部门不准聘用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任何临时性工作。 2.需在校内暂住期十天以上的,须在来校三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治安科登记,经审核同意后办 理临时出入证,同时应提交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并交纳出入证工本费及押金。 3.用人部门或批准部门应对其严格管理,经常进行法律、校纪及职业道德教育,并与雇佣的施工队、 包工队、外来人口签定安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书。 经校有关部门批准出租本校场所的,或联营、合作使用本校场所的出租方、承租方及合作联营的各方 应承担安全责任。 4.重点、要害部门聘用外来人口应事先向校人事处、保卫处提供外来人口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材料。 5.各施工队、包工队及各类短训班五十人以上的,须建立治保会;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应建立 治保组并确定治保负责人。 6.使用外来人口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教育工作。 7.外来人口的工作、居住场所须由本校配备消防设施的,临时居住人员必须按所配器材设施价值的两 倍交纳押金,也可按标准自行购置合格的消防器材。 8.外来人口不得在校内留宿他人。 9.对因违法违纪而被辞退的外来人口,校内其他部门不得再次雇佣。 10.外籍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管理规定 1.行人、车辆必须靠右行使,自行车不得乱摆、乱放。 2.不准在道路中间攀谈、踢球玩耍、追逐打闹。 3.机动车出入校门,时速不准超过五公里,在校内干道行使,必须慢速行车,确保安全,时速不准超 过十五公里。 4.严禁机动车在校内鸣笛,不得在干道上随意停车、滞留,影响交通。 严禁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区练习驾驶机动车。 5.外单位机动车辆一律从红星路校门进入校区,并办理进校登记手续。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校,经同 意进校的必须从红星路校门进入,在校内不可停留,不准在校内停车招揽客人。 6.各种机动车出入校门,应停车主动接受校门人员检查。接送学生的机动车、校外人员以及学生的各 种机动车辆不准进校(因工作来访车辆除外)。 7.机动车出入校门或在校区弯道行使中应减速慢行,注意进让,保证安全。 8.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盖临时建筑。 9.掘动道路必须经学校批准、保卫处备案,掘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围设施,必须按期完工, 清理现场,修复路面。 第十四条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各级组织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火教育,建立健全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整改消防隐 患,维护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1.建筑工程、临时建筑的建设和改建、室内装修装饰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事先向保 卫处申报,未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不得施工。 2.进行电焊、气焊、化学试验等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变电站、锅炉房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各单位动用明火,主管部门应事先向保卫处申报,并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动 用明火,并确实做到现场有人看护,火灭人走。严禁各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电炉等较大功率的电加热器具。 严禁擅自在公共场所、教学区、宿舍等使用煤油炉、煤炉、液化气灶具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工具。 4.严禁个人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校内。 5.校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6.在宿舍内不得乱接电源;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头。 7.宿舍内严禁使用蜡烛;严禁在宿舍内、楼道等处焚烧杂物。 8.任何人不得隐瞒火灾情况。 9.严禁在易燃、易爆的场所吸烟或动用明火。 10.禁止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通道。 11.严禁埋压、圈占、损毁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它用。 12.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按照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门卫管理规定 1.进入校门必须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接受门卫检查。 2.骑车出入校门要下车推行。 3.未经允许,非本校人员不准入校,禁止穿行。 4.携带公私财物出校,应持本部门开具的保卫处统一制发的出门证。自觉地接受门卫警卫人员审验。 机动车应主动停车,接受门卫检查。 来访人员须填写会客单,经门卫允许方可进校。 5.记者采访,必须提前与校有关部门进行联系,经允许后方可进校,持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进行采访。 6.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入校,须经校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 7.外单位人员来校上课、做实验,经教务处、成人教育处、设备处等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等费用或赔偿损失。未 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承担。 第十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两人以上违反校园秩序管理 规定的,依其各自责任分别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单位领导指使,或单位领导明知违反规定 而不制止的,同时处罚该单位领导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揭发检举,对查清事实起主要作用的。 4.被他人胁迫或诱骗,本人能主动交代事实真相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的。 2.纠集他人合伙、胁迫或诱骗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3.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的。 4.阻挠查证、提供伪证或诬陷他人的。 5.屡犯不改的。 6.妨碍执行公务、不服管理、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公务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所得的财物,应给予收缴,发还原主;违反本规定所使用的器具,予以收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责令离校、辞退、责 令停工、停业整顿。违反政纪校纪的,给予政纪校纪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校内 各部门聘用的临时性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将其辞退,其他部门不得重新聘用。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五日内可向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在出新的 裁决前,原裁决继续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有关部门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教育为主的原则,秉公办事, 严肃纪律,不徇私舞弊。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未列举的危害学校治安秩序、公共安全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经校综 合治理委员会同意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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