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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拆迁法规[方案]拆迁法规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旧城区的规划和使用功能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拆除旧城区的建筑是势在必行的事情,这必须要对旧城区重新进行规划建设,以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此拆迁后的安置房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中所涉及到拆迁后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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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拆迁法规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旧城区的规划和使用功能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拆除旧城区的建筑是势在必行的事情,这必须要对旧城区重新进行规划建设,以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此拆迁后的安置房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中所涉及到拆迁后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就是我们索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字:安置房建设;项目管理 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城市的规模要扩大,用地结构要调整,房屋的设计要完善,建筑的质量要提高。没有房屋拆迁就没有城市建筑的改观,没有道路的拓展,没有城市公共设施的完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拆迁补偿方式即以回迁安置为主的补偿方式并不完全适应当前发展的形势。因此拆迁后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政策法规 一、实施征拆新政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维护广大拆迁群众的根本利益,实行城乡统筹、减少和解决由征地拆迁引起的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推进征拆安置工作,推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征拆新政的精髓是什么? 答:1、切实提高征收补偿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2、室内外设施实行包干补偿,避免人为随意操作; 3、对一切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4、将拆迁群众实行农转非,纳入社保,根本上解决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5、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将拆迁政策、补偿数据、补偿资金三榜公示,阳光操作; 6、各项拆迁工作和拆迁户的户口户型以及合法面积的认定等,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操作。 三、我县哪些乡镇属于货币安置区和留地重建安置区? 答:高塘岭、星城、黄金、丁字四个乡镇为货币安置区;白箬铺、乌山、新康、靖港、格塘、乔口、茶亭、东城、铜官、桥驿10个乡镇为留地重建安置区。 四、什么是货币安置? 答:征收货币安置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即对拆迁群众先转为非农户口,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社保,给拆迁户每人8万元的购房补助补贴,由拆迁户自主购房,不再分配重建地。 五、什么是留地安置? 答:征收留地安置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留地重建的,分集中重建和分散重建两种方式。集中重建按人平80?进行规划,建房占地人平30?;分散重建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超过100?,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增加20?,每户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20?占地。 六、为什么拆迁时先必须进行户口和户型认定? 答:户口和户型的认定是拆迁补偿的关键,不管是已经分户,派出所办理了分户手续,还是没有分户,认定时都必须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望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中对户口和户型的认定办法。 即:分户的认定以农村生活自然户为基础。 1、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不得分户、立户。 2、夫妻有两子女,现在调整为夫妻有两子,户口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两子均已婚,或一子已婚,另一子已达国家规定法定婚龄年满22周岁的,可分立一户。 3、夫妻多子女的,有三子女以上已婚,可另立一户或二户。 4、夫妻有二女的,其中一女已婚(招赘上门)不得分立户,但由于具体情况,组上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并签定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村、乡镇同意,两女已婚且都是招赘上门的,可分立一户。 5、已离婚的,需夫妻双方中有一人再婚后方可另立一户。 七、农嫁农村户口的,怎么认定与补偿? 答:农嫁农户口应迁出,但征拆新政文件(二00九年三月六日)下发之前,户口一直未迁出,组上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签定了合同,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给女方本人纳入社保,货币安置区的给购房补助2.53万元;留地重建安置区的则给予30?建房占地面积。 八、农嫁非农的(农村征收转户除外)怎么认定和补偿? 答:农嫁非农的(嫁农村征收等转户除外),经本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签定协议,可将其户口保留原籍,需同本组村民尽同样的社会责任且享受同样的待遇,常年居住。 (1)夫妻它处有共同住房的,可纳入社会保障,但不享受安置房和购房补助; (2)夫妻双方均无住房的,并未曾享受福利房优惠政策,由本人申请,单位或村(社区)出具证明,由县征地办组织乡镇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可按规定发放购房补助补贴8万元,户外设施6000元。 九、如何认定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 答: 1、1987年1月1日之前兴建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重新申请建房),(1)应属于家庭自然户成员一直在居住;(2)符合建房条件;(3)有由户主提供的该房屋系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有效证明,认定为合法建筑。 2、凡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 ?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符合相关规定(占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占用荒山不得超过210?,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一次性建成的房屋按合法面积认定。如:办证占地180?,第一次建房占地140?,第二次又新建占地40?,则40?不予以认定。 ?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所建房屋未达批准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认定。如:办证占地180?,实际建房占地120?,则只按占地120?计算。 ?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但批准占地面积超过相关政策规定的,超过审批权限批准的面积不予认定为合法面积。如:办证占用耕地150?,实际建房占用耕地150?,则超过审批权限20?不予认定。 ?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但没有按规定建房的,违法违规部分不予认定为合法面积。如:办证占地130?,实际建房占地160?,则超过占地的30?不予以认定。 ?取得房屋合法加层手续,规划、用地手续齐全的加层房屋可认定为合法建筑,凡未经批准的加层和违章搭建的建筑一律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不予补偿。如:办证占地130?,建房时只建了一层,后未经批准又私自加建一层,则加层部分不予认定。 十、对非农户的房屋怎么认定补偿? 答:1、对长期居住,拥有合法房产,户口在当地,房屋按类别认定补偿,另按每平方1200元计算购房补助,不再安排重建地,不另给购房补助和补贴。 2、对有合法房产,户口不在当地,它处另有其合法房产的,未常住,且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政策、住房公积金等政策的非农户,按房屋类别的重置价即钢混750元/?、砖混一类600元/?、砖混二类550元/?、砖木500元/?、土木400元/?认定补偿并计算搬家费,按期拆迁的则给予200元/?的奖励。 十一、征拆安置中对独生子女户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独生子女户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人购房补助或重建安置面积(一户多证的,只增加一人指标)。 十二、对半边户怎么补偿? 答:指夫妻双方中有一人是非农户口,但非农又常住当地的,给予增加一人2.53万元的购房补助或重建安置面积(每户最多增加一人),既是半边户,又是独生子女户的,以户为单位限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或重建安置面积。 十三、对于红线内或红线内外一户多基的怎么认定? 答:按照一户一基的原则认定: 1、一户多基都在红线内,有多处房屋且都有合法手续。认定一栋为合法建筑,其他按生产用房补偿,但如当时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可按房屋类别的成本价予以补偿。即钢混450元/?,砖混360元/?,砖木300元/?,土木240元?,按时拆迁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不另计算其他补偿。 2、对一户多基且只有一基在红线内,红线外房屋达到居住条件,拆除红线内房屋按房屋的建筑成本给予补偿,不转户、不安置;如果拆迁户要求安置,其所有房屋需全部拆除,红线内房屋按合法面积认定,红线外房屋按房屋的建筑成本给予补偿。但批准拆旧建新而旧屋未拆的,新建房屋作合法建筑认定的依据,旧房纳入生产用房范围补偿,超过生产用房面积按违章建筑认定。 十四、什么情况下历史建筑(八七年以前兴建的)可按建筑成本价进行补偿? 答:1、有航拍图和普查资料登记可以证明的; 2、未进行改扩建,不属于拆旧建新、应拆而未拆的; 3、有人常年居住,并有必备的生活设施; 4、新建的房屋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 十五、擅自加层、改扩建是否可以补偿? 答:房屋必须是一次建成,凡未经批准的加层和违规的改扩建一律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不予补偿。 十六、抢搭抢建的水泥空心砖房屋是否可以补偿? 答:二00八年,县人民政府出台了44号通告,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水泥空心砖,因为经省市有关部门检测,水泥空心砖它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影响,文件发布后一律不予补偿,发布前,符合建房条件,办理建房手续的,参照砖木标准给予其一层规定范围的面积进行认定。 十七、在拆迁中对无房户或特殊困难能给予困难照顾吗? 答:对于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如有个别户经多方调查核实确系无房的,以及特殊困难户由本人申请,村组签出意见,乡镇审核,县征地办会同国土、乡镇、民政、监察等部门再进行审定,张榜公示后,可给予适当困难照顾。 十八、对于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房屋是否有补偿? 答:1、是由于政府控规停办建房手续的; 2、确实达到分户建房条件属一户一基的; 3、不属于抢搭抢建的违章建筑,擅自加层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以四人户为基准户,按占地100?,增加一人则增加20?,有独生子女证再另增加20?进行认定补偿。 十九、征拆补偿时对房屋的层数怎么认定补偿? 答:《望城县个人建房规划及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望政办发[2008]97号)符合建房条件文件出台前属于一次建成,办理了合法建房手续的,按合法面积认定,但文件下发以后,所批准的建房,限两层以下(含两层)给予认定补偿,超层的不予补偿(城镇街道建房除外)。 二十、货币安置区什么条件就可以转户、纳入社保? 答:征收货币安置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征收了房屋,又征收了责任田的; 2、征收了房屋的; 3、征收了责任田的,即本组人平水田多少亩,本次征收多少亩,折算后按照一定比例计算转户、纳入社保。 二十一、我县都市区按以前老政策拆迁的群众在生活上有什么政策支持吗? 答:1、县委、政府为了切实解决按老政策拆迁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决定在都市区范围内对被征地范围失地少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给予以生活补助,可从二00九年元月份起领取每月生活补助费220元/人。 2、将重建地的土地性质由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出让地,拆迁户交一定的出让金后,可以自由交易,既极大地提高了重建地土地和房屋的价值,又有利于方便拆迁群众。 二十二、非转农的户口能否按照其农民给予认定补偿? 答:属于部队服役和学生毕业回原籍的非转农,可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认定,以前无论有无工作转回原籍的,不能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补偿。 【拆迁安置】国土部:征地须先安置后拆迁 新闻: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朱留华近日就《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征地拆迁”应先安置后拆迁,实施拆迁前,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防止拆迁后农民居住无着落,影响生产生活。 日前,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朱留华就此通知答记者问时作出如上表述。 该通知被认为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后,国土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通知中强调,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同地同价、征地须先安置后拆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等内容,引起社会各界的巨大反响。 在回答记者“如何合理推进住房拆迁,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时,朱留华作出如下表述: 首先是应先安置后拆迁。先安置不是简单的先建后拆,而是指在实施拆迁前,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包括建好安置房或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迁农户同意,防止拆迁后农民居住无着落,影响生产生活。 其次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三是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朱留华表示,征地安置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问题,不仅仅是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朱留华进一步举例指出,如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要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确保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地方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安置途径,解决农民失地后的就业、发展等问题。 社区拆迁安置工作问题报告 随着城市的规划发展,拆迁安置工作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拆迁安置社区文化建设和发展,既是落实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然而,当前拆迁安置社区文化活动建设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在工作中出现在问题 (一)领导重视不够,活动开展不经常。当前领导 干部大多把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建设上,利用社区文化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居民文化生活投入精力比较少。甚至有的社区领导片面认为:上面没有具体的要求,社区文化活动搞不搞无所谓,即使上级有要求了,也只是凑几个文艺节目 有的社区领导缺乏组织文化活动的能力,乱抓文化活动的现象普遍存应付了事; 在,认为社区文化活动就是找几个会吹、拉、弹、唱的人登台表演一下,把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精神生活当成一种负担来看待。 (二)文化人才匮乏,技能培训不经常。据了解,现在社区文化工作者大多是“半路出家”,90%以上不是专门的文化科班出身,对文化活动的开展还停留在一知半解上。满足于传统文化活动的比较多,针对新形势下居民对物质文化的实际需求,创新开展文化活动的人才十分匮乏。有的街道依赖思想严重,认为上级相关部门会安排培训,街道办班培训怕麻烦,致使社区文化工作者、文化骨干技能培训不能经常化,社区文化工作者、文化骨干素质提高不快,创新开展文化活动能力水平比较低。 (三)缺少活动资金,制约文化活动开展。由于社区的一切财政开支全靠政府财政拨款,有的拆迁安置社区辖区内没有企业,也就不存在有外来收入,加之社区经费本身就匮乏,专门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经费更是少而又少。拆迁安置社区大多成立晚,基础弱,家底薄,没有专项经费,这也是制约社区文化活动开展的主要“瓶颈”,是拆迁安置社区文化活动质量不高、不经常的症结所在。 (四)居民素质偏低,文化团队组建困难拆迁安置社区的居民前身大多是农民,成为新市民后,虽然环境变了,生活节奏快了,对生活质量抱有较高的期望值,但因自身能力素质偏低,自卑感强,观念和思维模式还没有真正与城里的居民同步,再加上新市民来自不同的村落,受以往散居文化影响,对参与集体文化 活动积极性不高,有的即便有文艺特长也不愿主动献计献策,使文化骨干选拔、文化团队组建十分困难。 二、解决措施 (一)深抓宣传教育,把转变观念放在首位。针对拆迁安置社区里的新市民、新环境,要在社区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及时引导新市民自觉追求先进的文化需求和高品味的文化生活。一是通过会议,做好宣传发动,提高居民对开展社区文化活动重要性的认识,端正对开展文化活动的看法,变被动开展为主动开展,变个人参与为人人参与。二是通过文化骨干,营造典型引路,对已发展起来的社区文化骨干,要高度重视,重点培养,在抓好他们培训帮带的同时,积极为他们搭建发挥特长的舞台。三是通过请进来的方式,引导居民转变观念。新的拆迁安置社区,各项基础十分薄弱,文化活动在短期内很难形成气候。从基础厚实的城市社区请来文化团队,为新市民“示范表演”,现身说法,多管齐下,引导新市民改掉畏难情绪,要像城市老居民那样活出兴趣、活出自信、活出自豪感、活出新形象来。 (二)整合文化资源,充分发挥优势互补。整合文化资源就是针对拆迁安置社区特殊的群体、特殊的地理环境,把社区内部和周边的一切可以利用的人才、场所适时利用起来,化零为整、化分为合,形成抓文化建设“一盘棋”。一是多结共建对子,充分利用资源优势。二是积极筹措资金,联合打造文化“餐饮”。针对拆迁安置社区资金少这个“短板”,在社区举办文化活动时,主动向驻地有经济实力的共建单位寻求资金和物质上援助与支持,妥善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既让共建单位饱享文化大餐带来的快乐,又使自身的活动得到有效开展。三是搭建文化平台,合理使用文化人才。拆迁安置社区居民多、成分杂、集中难,社区作为政府的基层职能部门,更要努力搭建平台,发挥和调动每个文化骨干的能动性。可利用节假日、重大纪念日开展专项主题文化活动,多方面搭建平台,让文艺骨 舞台”,干有施展才华的“ (三)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开展活动的能力。一是切实重视文化队伍自身建设。对社区文化工作者要提出高标准严要求,要对文化工作者和社区文娱骨干,采取送校学习、办班培训等办法,提高他们开展文化活动的能力。各级要主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建条件,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增强和培养他们开展文化工作的信心。二是加强教育,形成抓文化工作“一盘棋”思想。对那些不重视社区文化、不会抓、乱抓文化工作的社区领导,区、街道要加以教育监督,结合年度考核,对社区一把手从事文化工作的能力进行测评,促进对开展文化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文化工作的紧迫感。三是建立必要的奖惩机制。要拿出专门的经费用于奖励那些在文化战线上成绩突出的文化工作者或骨干。对那些在职不尽责、敷衍应付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使激励机制与工作能力挂起钩来,形成人人过问文化工作、人人重视文化建设的良好局面,让社区文化充满旺盛的生命力并长期健康地发展下去,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阵地。 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法律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建设目的的不同,可区分为公益性建设项目和经营性建设项目。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由于其公益性的建设目的,在建设成本与建设进度上具有与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同的要求,由此决定了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在拆迁主体、拆迁补偿标准和拆迁审批程序等方面应作出与经营性建设项目拆迁不同 的法律规定。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应当纳入土地储备制度中,形成与经营性建设项目拆迁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体系。 关键词: 工程建设 公益性 拆迁 立法 一、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具有特殊性 1.公益性建设项目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区分 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建设目的的不同,可区分为公益性建设项目和经营性建设项目。二者的区分标准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建设目的是追求社会公益,建设主体对其建设开发不追求利润的获取,而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建设目的是实现特定主体的经营目标,建设主体实施项目开发建设会产生相应的投资利润回报。正如美国判例法所阐明的:只要行为后果涉及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就视为符合公益目的要求。美国就此曾有著名判例:景德路公司为建筑一条通向一个私人工厂的铁路而请求征收私人土地。由于这条铁路又被用来停放车辆,从而减轻了影响货主和车主的运输拥挤压力,法院认为,这条铁路不仅使景德公司受益,一定范围的第三人也受益,从而铁路所占用土地从私人占地变为公用占地,其土地征收合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均根据建设目的的不同对建设项目的性质作出了区分,并依此区分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作了不同的规定。笔者认为其中公益性建设项目根据开发主体的不同,还可以再区分为国家机关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公益设施建设项目,但三者的区别仅是开发主体的不同,该差异对三者基于公益性建设目的而建造的基本属性并不影响。 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成果是可以满足社会大众公共需求的公共产品,该产品不具有流转性,因而不是民法意义上的“财产”。相比较而言,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成果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完全的交换价值,因而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成果不仅是“产品”,而且是民法意义上的“财产”。上述不同决定了公益性建设项目与经营性建设项目法律调整方式上的差异。财产是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因而经营性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创设,必须由建设用地申请人与建设用地借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意完成,经营性开发建设中的土地出让行为应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商法调整;公共产品不属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公益性建设项目所需建设用地需要政府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批转,公益性开发建设中的土地划拨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应由行政法规范。 需要指出的是:公益性建设项目与经营性建设项目不仅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面存在差异,两者在地上物的拆迁、土地的整理和供应等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2.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规范具有特殊性 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行为与经营性建设项目拆迁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项特点: 一是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拆迁成本控制应与经营性建设项目有所不同。公益性建设项目是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其工程建设的公益性目的决定了其项目建设投入的收益率极低甚至没有投入收益。市场经营的一般规律是:投资风险应该与投资收益相适应。基于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非盈利特征,国家应控制其经营风险,保障其建设开发进程。与此相应地,立法机关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控制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促进开发建设目标的实现。正如有学者所说: 市政、公益项目的建设拆迁中,如用统一的拆迁立法,提供和房地产经营项目相同的补偿安置标准,则既为国家财力力所不及,又有悖于公平原则,妨碍市政、公益拆迁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是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的进度控制也应该与经营性建设项目有所不同。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因而利益对此应予以严格控制。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中,工程拆迁的进度与项目的审批环节与审批程序直接相关。我国现行拆迁法规为工程建设项目拆迁设置了较严密的法律程序,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拆迁人只有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拆迁方案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后,被拆迁人才能申请取得拆迁许可证。笔者认为:现行立法设置如此严格的拆迁补偿安置程序的原因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与城市居民的根本利益紧密相关,与城区的规划发展密切相联,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控制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拆迁,使其不能擅自实施工程拆除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工程建设单位实施违反城市发展规划、危及社会公共福利的违法行为。相比较而言,公益性建设项目出于其公益性的建设目的,一般均需要长时期的设计论证,一般不会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发生根本性的对立和冲突。在对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作严格论证和审批的情况下,对公益性建设项目设置过于严密的拆迁安置法律程序,不但毫无必要,反而会无谓减缓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增加建设成本。 全面、普遍、彻底地解决这些特殊问题需要立法的支持,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立法应赋予其独特的地位,在一般拆迁法规之外形成相对独立的特别法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2001年出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下称111号文)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就重大市政工程建设的拆迁管理和拆迁纠纷处理作出了与其他建设项目不同的规定。显然这迈出了对公益性建设项目和经营性建设项目拆迁行为分别调整的第一步,但迈出这一步并不意味着现行拆迁立法已经解决了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111号文第十条的规定,虽然相比较经营性建设项目,重大市政工程可以就项目建设范围内暂停办理建设施工等事项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前提请审批,但是该提前申请并不能起到提前拆迁实施进度,并进而降低工程拆迁成本的结果。此外,111号文也未对重大市政工程拆迁补偿的标准问题作出另行规定,显然,111号文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并不能满足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的需要。 二、完善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笔者认为,完善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需要从拆迁主体、拆迁审批程序和拆迁补偿标准等方面着手进行,具体而言: 1.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应纳入土地储备制度的调整范围,由政府作为拆迁人依法实施拆迁 以上海市的情况为例,二??四年六月九日,《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下称《储备办法》)正式公布施行,这是上海市关于土地储备制度的基础规范。根据《储备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土地 储备,实质上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征收或收购,然后经拆迁和前期开发配套把“生地”变为“熟地”,然后予以供应的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储备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即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一般均须通过土地储备取得。而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是否需要通过土地储备方式取得,该《实施细则》未作规定。 笔者认为,从降低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成本,推进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的角度,应将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取得纳入土地储备的制度的调整范围。其原因有三: 一是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的收购、拆迁和前期开发,可以较为严格地控制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用地和建设规模。根据《储备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一般要由土地储备机构在每年的10月份向政府房地资源局和发改委报送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建议,该土地储备计划建议报经政府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形成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该年度计划应与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以上较为严格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批实施程序可以确保政府公益性建设项目经过层层论证,逐级把关,防止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的滥批滥用。此外,在土地储备中,由于委托土地储备机构是受政府房地资源局委托实施储备地块上的房屋拆迁,拆迁中的拆迁范围和拆迁补偿等焦点、难点问题都可以由政府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统一部署,保证落实。政府部门主导实施拆迁有利于保障开发进度,控制供地范围,防止用地申请人擅自扩大用地范围。由于土地的前期市政配套开发也同时由政府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实施,因而政府还可以通过土地前期配套开发控制储备地块的用途。 二是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的收购、拆迁和前期开发,可以降低公益性建设项目土地前期开发的成本。根据《储备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供应部门就供应经营性新增建设用地所得收益,除用于支出付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外,应全部划入土地储备专项基金,该基金的设立目的是支付土地开发与整理的费用。显然,该基金也可用以支持重大市政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前期开发成本。在重大市政工程建设的开发建设中,如果政府直接把经配套开发的熟地供应给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将会大大降低,城市公共福利水平能够得到较快提高。 三是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的收购、拆迁和前期开发,可以大大加快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进度。将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用地取得和前期开发纳入土地储备的统一制度体系,可以使建设单位从土地前期开发的复杂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以较早地介入工程设计施工阶段。这样工程的可行性研究与工程用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同时并行,就可以大大加快工程开发建设进度。降低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成本。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将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前期开发纳入土地储备的法律规定中来,由有关土地储备的法规直接规定新增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的收购、拆迁和前期开发和供应,明确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和开发在现行土地储备制度体系中的地位。 2.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应形成相对独立、统一的拆迁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城市房屋拆迁的核心问题。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111号文的规定,拆迁人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补偿,此外,拆迁人还应对因拆迁所引起的设备拆迁费、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费以及由拆迁造成的被拆迁人的营业损失等相关费用向拆迁人予以补偿。 以上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一般标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拆迁法规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不足有三: 一是未能在区分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和经营性建设项目拆迁补偿的基础上,对拆迁补偿标准分别加以规定。 如上文所述,公益性建设项目与经营性建设项目在建设目的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基于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所发生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应有所区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在征收取得国有土地后,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土地划拨给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因而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征收行为;相比较而言,经营性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的法律基础则有所不同。国家不能以征收的方式为经营性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而只能以其他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再以出让方式为经营性建设项目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显然,两种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其拆迁地上物的拆迁补偿标准也应有所区别。 笔者认为,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应同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标准相统一。学界虽然对征收补偿的理论基础和补偿标准存在不同学说,但是这些学说的主要观点还是趋于一致的,即:土地征收人应向被征收人足额补偿因土地征收给被征收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主要指由于征收所引进被征收人的房地价值损失)和因土地征收所引起的土地征收时已经造成的间接损失。相比较而言,基于经营性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行为而发生的补偿问题,则由于其投资具有营利性,其补偿不应只及于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而应给予被拆迁人所受一切损失包括全部间接损失的充分补偿。 二是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所发生房屋拆迁补偿的补偿原则未能统一。如上文所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补偿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上,体现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方面,则体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应按照合理补偿的原则,向被拆迁人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对被拆迁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拆迁人要支付搬迁补偿、停业损失补偿等费用。存在设备搬迁的,被拆迁人还可以请求设备搬迁补偿。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国有公房的承租人同样具有独立的请求拆迁补偿地位,承租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请求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总额的80%.根据上述论述可总结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两项原则:一是给予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独立的拆迁补偿请求权,二是拆迁补偿额的计算方式是市场评估。 相比较而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则较为复杂。不仅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而且包括集体耕地的征收补偿。因为后者是集体土地征收的主 要类型。故笔者以其为例加以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集体耕地发生的费用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计算该征收补偿费用的方法是按照过去三年被征收耕地年产值的倍数确定。此外,《土地管理法》并未赋予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以独立的补偿费用请求权,而仅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至于土地补偿费如何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间分配,分配比例是多少,均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相比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补偿费用计算方法和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地位均有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导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被严重忽略。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周延保护。因而如何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统一在共同的征收补偿原则之下,是未来完善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的重要内容。 三是政府需要就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标准定期公布市场评估参照价格。如上文所述,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取得的法律基础是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由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与土地与地上附着物的市场评估价值紧密相关。因而政府实施土地征收补偿,既要坚持其征收行为的行政强制性效力,同时还要使其补偿与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市场价值相适应,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证土地征收行为行政效力性与补偿充分性的协调,政府需要建立起较为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价格指导机制。即政府应定期公布公益性发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或者房屋拆迁的补偿参照价格。并在该政府指导补偿价格的基础上,确定一定的补偿价格调整幅度,在该补偿价格调整幅度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区位、用途、重置价值、收益等因素,确定土地征收补偿(在国有土地征收,即体现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最终价格。 笔者认为:在上述土地征收补偿政府指导价的价格构成中,房屋价值的补偿,可参照同等区域同种类型房屋的重置价确定,而土地征收的地价补偿则可在被征收土地的土地基准地价上浮一定幅度确定。为了保持与土地交易价格的同步性,该土地征收补偿政府指导价应与土地基准价格、标定价格同步制定、同步公布,同步实施。 3. 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拆迁申请与审批程序应予以简化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拆迁人实施拆迁,必须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而取得拆迁许可证,则必须取得前文所述的各审批文件。因此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中,拆迁人只有办理完毕包括项目投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取得审批和拆迁资金到位证明等相关申请前置程序,才具备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资格。 如上文所述,简化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申请与实施程序,即是将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征收和前期配套开发纳入土地储备体系,即由政府有关储备机构代表政府完成上述土地储备和整理开发工作。政府储备机构对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工作的介入,为简化拆迁申请与实施程序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储备办法》第十条就土地储备中的拆迁补偿作出了如下规定:土地储备涉及房屋拆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实施补偿安置。另据上海市111号文第十条规定: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者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通知手续,并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根据上述规定,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只需持项目批文,而无须持办理完毕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可申请规划范围内房屋和土地使用的审批,停止规划范围的工程建设和建筑设施的处分行为。 但是上述规定只是提前了冻结工程规划范围内工程建设行为和建筑设施处分行为的时间,并未完全实现简化拆迁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目的。在土地储备制度中,土地储备计划的审核程序十分严格,一旦一宗土地纳入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即表明该宗土地的储备已经与城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城市发展规划相符合,因而在此情况下,再为该宗土地地上物的拆迁许可设置较繁复的前置程序,既不能实现该前置程序设立的基本目的,又有审批制度重复设置之嫌。笔者认为,在土地储备制度中,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拆迁审批程序应作如下简化: 一是由投资、规划、土地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储备机构设置审批分支机构,由各部门在公益性建设项目储备用地的拆迁作集中审批,作“一站式管理”,从机构设置上为简化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拆迁审批奠定基础。 二是将拆迁的审批标准由实体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这样既可以减轻审批工作的压力,同时又可以加快相关审批工作的进度。同时,立法还可以就审批工作设定审批时限,以加速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的审批进程。 三、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的立法模式 如上文所述,上海市111号文已经作出了区分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拆迁与经营性建设项目拆迁的若干规定,但是该规定是零星的,不系统的,而且市政工程建设只是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市111号文的相关规定也并不能反映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的全貌。笔者认为:在与现行拆迁立法衔接的基础上,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渐加以完善。 1.应将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拆迁作为特别规范对象,单列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外。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根据该规定,包括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和经营性建设项目拆迁在内的所有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只能适用该条例。而根据前文所作分析,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相比较经营性建设项目,在建设目的、建设成本、进度要求和补偿标准等方面均在在较大差异,不同种类的拆迁工作适用同一法规予以调整,不利于促进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另需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于二??四年六月下发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就城镇房屋拆迁中政府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了如下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如果将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调整范围,那么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就不能由政府来实施,也不能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城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如何推动就成为一个矛盾。 为了避免发生上述矛盾,笔者认为,应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将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单列于其调整范围之外,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外,形成较为完整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行政管理、审批和补偿标准规范体系。 当然,在无法及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情况下,可在上海市第111号文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作例外性规定,甚至还可以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上海市第111号文所作规定作进一步细化,逐渐形成以政府规章为主体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规范体系。而就上海市而言,由于已经形成了单行的土地储备规范体系,则应尽快将其纳入土地储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2.将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纳入土地储备的调整范围,并进而成为政府征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前文所述,《储备办法》第十条就土地储备中的房屋拆迁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为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纳入土地储备制度的调整范围奠定了法律规范的基础。以后的工作则是要在行政管理、审批和补偿标准等方面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值得提出的是:《储备办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土地储备作为一项创设性的法律制度,仅由政府规章的形式规范尚显依据不足,应在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机成熟时,由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在对《储备办法》第十条制定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上海市可以形成较为完善、系统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规范体系,而相比较而言,上海市111号文主要规范经营性建设项目拆迁,这样就可以形成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法规与经营性建设项目拆迁法规相互并立、彼此协调的拆迁法律规范体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将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纳入土地储备制度的调整范围,必须解决土地储备制度的上位法律依据问题。土地储备制度属于调整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经济制度,而且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因此该事项应属于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地方立法机关及地方人民政府只能根据该法律规定制定实施性的规范。但是由于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对土地储备的立法规范尚是一片空白,所以尽管我国除贵州、西藏以外的大部分省市都已经就土地储备制度作出了不同形式的制度规范,但是这些规范背后的合法根据并不充分。 寻找土地储备制度的合法性依据,必须界定好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性质。目前,我国的《物权法》和相关的国家征收法律规范都在起草之中,根据我国《物权法(草案)》的规定,非为公共利益目的,非经法律规定审批和充分补偿,不得以征收拆迁的形式侵害公民的私有财产。在不远的未来,《物权法》即将公布实施,如果不将土地储备制度定位于公益性目的的征收,其实施将面临与《物权法》直接冲突的尴尬局面。因此,笔者认为,将土地储备定位于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整理和供应制度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制度选择的必然。在我国征收法律法规出台的基础上,将土地储备制度纳入政府征收法律体系,再将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纳入土地储备的调整范围,将是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的选择和出路。 公益性建设项目与经营性建设项目在建造目的上的区分,促成了两者在用地、拆迁、供应等各个方面彼此区分,相对独立的制度规范结果。 参考文献: 1. 沈晖:《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法律透视》「J」,上海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2. 陈泉生:《论土地征用补偿》「J」,法律科学1994 年第 5 期; 3. 郭洁:《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4. 高富平、黄武双:《房地产法新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 5. 高富平:《土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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