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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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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3+2”分段、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3+2”分段、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省、市(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统筹管理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免试录取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进行学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须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应去医院治疗,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于下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健康复查仍未痊愈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取得学籍后,学校应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将新生基本信息提交注册,由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招生录取名册予以审核。新生每年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三)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四)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五)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六)毕业生信息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成绩两个方面。学业成绩方面,按照培养目标、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规定,对学生掌握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操行成绩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方式进行记分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可结合学校实际由学校自定。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学生操行成绩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十四条 允许相同教育层次学校校际间成绩和学分的互认,但必须有校际间的互认协议,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 第十五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 一年级 小学一年级数学20以内加减练习题小学一年级数学20以内练习题小学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人教版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新人教版一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 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基本素质、实践技能、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制定成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学生参与课程必修、选修、免修、正常考核及补考(重修)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学生有序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教学活动。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足开齐中职生必修课程,突出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考核项目或免考。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成绩考核监督机制,严肃成绩考核纪律。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五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转学(转入和转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及注销等。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二十四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学籍变动和信息变更,学校应及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学生学籍异动申请或学籍变更申请,由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予以审核通过。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申请转学或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个人意愿或其他特殊情况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收从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并承认其已修相同课程的学习成绩或学分。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先由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区域内转学,经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后即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及转入学校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两校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一)因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者; (二)申请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三)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时间合并计算); (四)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但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过程中申请休学,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一)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学生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方可申请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 (三)学生离校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过程中,应定期向学校提交用人单位对其各方面的综合鉴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离校参加社会创业和就业实践活动或因病休学,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共同申请,因病休学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与学校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休学期间的管理作出明确约定。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后续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休学期间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的,凭相应学习成绩证明,经学校认定,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二)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或休学时间累计超过三年者;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四)在校累计时间(含休学)已超过在校最长年限者;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者; (六)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 (七)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超过三年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九条 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在校学满 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参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奖励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级奖励的具体办法。表彰和奖励可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表彰和奖励材料应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和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改正。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结论要告知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九条 对受处分(开除学籍除外)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可解除对其的处分。解除处分后,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五十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的一般为3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的一般为1年。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五十二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一)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二)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三)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五十三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五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五十五条 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课程或提前选修后续课程。辅修第二专业达到要求的,可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二年内可以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合格者方能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毕业证书验印 第五十八条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实行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制度。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验印,学校颁发。非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学校所在市(州、地)教育局负责审核验印,学校颁发。 第五十九条 毕业证书验印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省级或市(州、地)级招生部门签章的招生录取名册; (二)经省教育厅或市(州、地)教育局计划部门审核的招生计划; (三)毕业证书验印名册; (四)学生学籍卡; (五)学校打印的毕业证书,证书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毕业学生小二寸蓝底彩色免冠照; 3、毕业结论、专业、学制; 4、学校名称及印章(含钢印),校(院)长签章; 5、发证日期(春季毕业按1月10日填写,夏季毕业按7月1日填写)及证书编号。 第六十条 毕业证书验印时间分为每年春季和夏季两次。春季毕业的安排在1月,夏季毕业的安排在 6月。 第六十一条 漏报、错报毕业证书信息的,由证书颁发单位专题行文并附招生录取名册和学籍卡报验印部门审核更正。 第六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需补办者,由学生本人向证书颁发单位提出申请,证书颁发单位在每年办理毕业证书验印时一并报验印部门审核补办。补办毕业证明书时,证书颁发单位必须专题行文并附学生书面申请、招生录取名册和学籍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或修改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并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学校实施 学生学籍管理。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贵州省教育厅印发的《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黔教学发〔2002〕225号)同时废止。我省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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