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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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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车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新版车险-删除霸王免责条款 新版车险 删除霸王免责条款 2013年01月25日 09:20 中国消费者报 谢莉葳 郝军 新版《示范条款》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范本,早在2012年3月就已对外发布,拟逐步取代现有车险A、B、C三个版本的条款,解决“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广受诟病的车险霸王条款。 解决“高保低赔”、“无责不赔”——新版车险删除霸王免责条款 新一版车险示范条款有望从今年五月起实施,消息一出,就引发众多车主关注。 这个版本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

车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车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的免责条款 新版车险-删除霸王免责条款 新版车险 删除霸王免责条款 2013年01月25日 09:20 中国消费者报 谢莉葳 郝军 新版《示范条款》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范本,早在2012年3月就已对外发布,拟逐步取代现有车险A、B、C三个版本的条款,解决“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广受诟病的车险霸王条款。 解决“高保低赔”、“无责不赔”——新版车险删除霸王免责条款 新一版车险示范条款有望从今年五月起实施,消息一出,就引发众多车主关注。 这个版本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定的行业范本,早在2012年3月就已对外发布,拟逐步取代现有车险A、B、C三个版本的条款,解决“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广受诟病的车险霸王条款。 不过《示范条款》发布后,新旧条款切换时间表一直没有确定,实施日期一推再推,车主们尚且无法享受此项服务。中保协相关负责人表示,预计新旧条款的切换,要等到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才能逐步推开。 2012年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商车车险条款费管 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改革的相关通知,在业内征求意见,为下一步车险费率市场化推进以及多数财险公司的车险采取《示范条款》做好了前期调研。目前意见征集工作已结束,内部人士透露,新版示范条款有望在今年二季度实施,尽管是非强制性条款,但北京大多数车险公司倾向于改用这一新版示范条款。 实保实赔 降低保费 《示范条款》针对历年投诉热点出台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别针对商业车险“高保低赔”现象明确规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其中,实际价值可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1?0.1)”确定。 以一辆新购置价为20万元的家用轿车为例,按投保车辆的月折旧率0.6%计算,两年后实际价值为17万元左右,以当前费率计算,车损险保费将从3020多元降至2540元左右,下降近500元。 依照新版条款“实保实赔”,在综合了车辆的使用年限、车况后,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将为车主节省数百元保费。 车辆碰撞可代位求偿 两车追尾,交警认定后车全责,前车无责,如果后车车主不认可交警处罚,不愿意赔偿前车损失,那么前车只能通过诉讼才能获得赔偿。这也是一直被广泛质疑的“无责不赔”现象。 针对两车刮蹭、肇事车推卸责任,拒不在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上 签字的,《示范条款》赋予车主一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权利,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发生车辆碰撞保险事故后,受害车主除可以沿用过去索赔方式外,还可以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向肇事方诉讼索赔之累。 免责条款 大幅删减 《示范条款》另一大进步是删除了以往受车主争议的十多条免除责任,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免去了部分绝对免赔率。 以往盗抢险没有提供钥匙要加扣免赔率,但是这些单证跟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无关,有的消费者也根本无法提供,比如车辆被盗抢之后相应的单证和钥匙也丢失了。还有些单证并非理赔不需要,而是保险公司可以到相关部门直接取得。 此外,把以往商业车险的部分附加险并入主险,这样就减少车主投保时的附加险保费。如“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范围,但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0个附加险,同时增加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盗抢索赔 不需钥匙 在理赔流程上,《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理赔变得更加简单快捷。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将一些非故意过失不作为责任免除,主要是为了减少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比如驾驶证未年审,以往保险公司因此拒赔。中保协经分析认为,投保人虽有过失,但是驾驶能力并不因此发生显著变化。还有的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牌证,实践中确有先买保险再去上牌的特殊情况,此时发生事故应该赔偿。拖带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以往不赔,但是被保险车辆可能并没有过错。 自主条款 要求更高 新版车险一旦实施,另一大重要意义在于,今后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将具备自主开发权。 “《示范条款》仅仅是行业最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条款”,一位业内人士透露,今后车险费率条款将分为三个层级:一是采用“协会条款”;二是综合成本率表现较好的公司,可在协会条款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三是偿付能力、盈利能力较优质的公司,可自主开发条款和费率。 据悉,目前北京只有少数几家公司符合可自主开发条款和费率的条件。监管部门希望今后能逐步建立“协会示范条款为基础,公司自主开发条款为补充”的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多元化条款格局。“未来适当引入竞争机制,肯定对消费者有利。”首都经济 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教授庹国柱表示,从目前数据看,车险行业整体盈利状况不佳,但其中不乏具备竞争力的优秀企业。竞争就会产生分化,消费者可以从中获益,得到更好的服务,更低的价格。 篇二:保险免责条款法律规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应当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被告作为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栏内打印“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范围。”其实质是保险人在法定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按《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文网:车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按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以便投保人作出选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 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人应当承担其向投保人已履行了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被告没有举出已向原告明确说明的证据,仅凭打印在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不足 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该特别约定免除责任的条款与保险法和有关保险规章相抵触,故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的损失未超过保险责任险的赔偿限额50000元,被告剔除原告的部分货物损失,系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承担继续支付理赔款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江某的投保单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某保险公司依据投保单向原告出具与投保单内容一致的保险单,应认定原、被告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机动车投保单和商业保险单中的五条特别约定,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该特别约定属于被告的免责条款。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尽到说明义条,则应考虑保险条款的性质、保险条文内容的繁简程度来确定。如果条款含义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条款的含义和后果,保险人尽了提示阅读义务即应当认定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范围。该条款中免赔条款按照普通人的认知程度,应该明了条款的含义和后果,被告无须在保险合同中列举说明。且保险人在投保单中有提示阅读条款及原告的签名,可以认定保险人已尽说明义务。原告持有的保险单记载的特别约定与投保单一致,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其收到保险单就该条向被告提出了异议并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因此江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分析] 本 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五条“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范围”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管析] 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保险法》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即直接源于保险法的规定, 而不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同时,它又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存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而不是合同义务;保险人必须主动履行该义务,不以投保人要求说明为条件。 二、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栏的内容系发生特别约定的事项后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无权获取赔偿的问题,该特别约定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基本条款外设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人实体权利,同时免除保险人实体义务的约定,对投保人关系着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特别约定实质是属于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 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其性质是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既是对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按照该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向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等重要事实作诚实的口头表达或书面陈述;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 按照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三、如何认定保险人人已尽到明确规说明义务。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对保险法第十七条(新修正为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说 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保险单上明示告知栏内的内容只能认定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符合第一个条件。保险公司仅凭在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内容,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按第二种意见,保险人尽了提示阅读义务即应当认定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那么,《保险法》第十八条的明确说明则失去了法律意义。 四、保险人应对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即:保险人应对其是否已尽说明义务提供证据证明。 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合同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 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持该观点。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关于保险人的举证的范围,笔者认为包括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其 他约定和保险合同的解释条款,则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意见。本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第五条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了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继续向江某支付理赔款。 一、本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很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投保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全然不知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如果保险人事先不作详细说明,无异于投保人被强迫接受该条款,有悖于合同自愿原则。 那么,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中提到:“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在保险单中用书面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显然难谓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生法律效力。假如保险公司能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又 应如何对该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呢? 二、不能直接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的,法院应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这是学理所称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有人认为,只要合同双方对保险条款有争议就应直接适用这条规定。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第一,在适用上规则应优先于原则,只有在规则不敷应用之际才能适用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解释保险条款的一个原则,如果不顾其他解释规则而径直适用,势必会破坏保险法的规则体系。第二,保险合同毕竟经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投保人还是有很大程度意思自由的,倘若盲目作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便是否定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属性。第三,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经公正的第三人(金融监管部门)订立或审查,对合同双方的利益已作了适当的平衡,不必过分地偏袒投保人。 三、综合运用合同的一般解释规则与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确立了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先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再适用疑义利 益解释原则。不过,由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比诚实信用原则更具体,在适用时应优先于后者。本案保险条款第五条属于格式条款,在解释上也不能例外。 我认为,综合合同的一般解释规则与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 原则,不难发现,本案保险车辆没有正式的行驶证不属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理由如下: 首先,从目的解释规则来看,临时行驶证属于保险条款所说的行驶证。对投保人来说,其投保目的是希望在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赔偿。如果保险人对投保人只持有临时行驶证这个期间的保险事故不予以赔偿,一个理性的投保人就不必在这时投保,或者将保险期间约定在自交管部门核发了正式的行驶证之日起算。另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制订该免责条款的真实意图是,促使投保人避免在保险车辆不具适于行驶的安全性能时驾驶。而本案的保险车辆有临时行驶证,证明其具备适于行驶的安全性能,因而不属于保险人免责的范围。 其次,从公平解释规则来看,临时行驶证也属于保险合同所说的行驶证。本案中,如果将行驶证解释成正式的行驶证,那么,保险人对合同成立时起至交管部门核发正式的行驶证时止这段期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却白白收取保险费,明显是不公平的。另外,即使保险车辆超出范围行驶,也没有增大保险标的的风险,保险人将其作为免责事由是不合理的。 再次,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来看,也应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明知保险车辆还未获得正式的行驶证,投保人会合理地认为临时行驶证属于行驶证,却出于故意或过失不对这个概念加以详细解释,也不告知投保人不能跨区间 驾车,就应当对表述不清承担不利的后果。又由于格式保险条款在投保人填写保险单之前就已存在,保险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可以视为对格式条款的变更:保险期间由从核发行驶证之时起变为自记载之日起,行驶区域由临时行驶证限定的区域变为全国范围。保险人本应对这种正常的理解作进一步说明,却没有做到,作对其不利的解释也不为过。 最后,从诚信解释原则来看,上述解释的结果都符合诚实信用的交易行为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使合同双方的利益得到了均衡,使该免责条款有效、合理、公平,值得肯定。 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临时行驶证不属于本案保险条款所说的行驶证,保险单正面关于号牌号码、行驶区域以及保险期间这三项的记载也足以证明该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构成对保险条款第五条的排除适用,这是运用整体解释规则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篇三: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释义——太平洋保险车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释义 ——太平洋保险车险条款 【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 录]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摘 录]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险种】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摘 录]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要点】无驾驶证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 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驾 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违法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亦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也就是说,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时候,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在驾驶机动车的时候,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因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 毁、被依法扣留等情况下,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将会被认为是“无驾驶证”。 【要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 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同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详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各项规定,其中以规定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就是说,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的时候,其所持有的合法有效的 机动车驾驶证所准予驾驶的车型与其实际驾驶的车型不相符,属违法行为,将会被认为是“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 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要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 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 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详细说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或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规范驾驶行为和限制驾 驶行为,或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驾驶、操作证书,操作具有一定难度或危险性的机动车辆,属于法 律禁止的行为,因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以及事故,保险公司都免责,保险不鼓励这样的行为。 【要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详细说明]1、无任何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即狭义的无证驾驶,属于最常见的情形。 2、持有驾驶证件,但是该驾驶证件已经超过有效期。我们知道,除长期有效的驾驶证件以外,驾驶证件均有一 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外而没有获得合法的延长,视同为无有效驾驶证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持有驾驶证件,且在有效期,但是丢失、毁损。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驾驶证件丢失、毁损的,不得驾驶车辆,因而如果此时驾驶车辆即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4、持有驾驶证,但是记分达到12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计分已满12分的,不得驾驶车辆,因而如果此时驾驶车辆即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5、持有驾驶证,但是驾驶证处于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驾驶证处于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的,不得驾驶车辆,因而如果此时驾驶车辆即属于无有效 驾驶证件的情形。 6、持有驾驶证,但是准驾车型不符。如驾驶证类型为C1,但是被保险人驾驶了大型客车(A1类驾驶证件方能驾 驶),在此情形下,也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7、持有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但是未能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 录]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摘 录]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 二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8、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险种】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摘 录]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7、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险种】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 [摘 录]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3、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 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7、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 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要点】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详细说明]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机动车 车辆种类、厂牌型号、使用性质等重要特征和技术参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登记后核发《机动车行驶证》(详见《机动车登记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种类、使用性质、载重质量(载客人数)等因素确定相应费率档次。依照《机动车登记规》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 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行驶证》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费率档次,使用性质是判断风险程度的一个主要的因素。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 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发生上述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而不予赔偿。 【要点】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 险事故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 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 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责任。”如发生上述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而不予赔偿。同时,保险条款中也对此内容有详细说明,如“保险机动车转 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 除合同的,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 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要点】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同时条款中 也对机动车的概念进一步明确,“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 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依照法律和条款的规定,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的号牌后,机动车方可上道路行驶。但是,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按照通常的 理解和实践,机动车在上述期间可能存在未依法登记,或脱离道路行驶,或不是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因此,列为责任免除。 【要点】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详细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 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 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在营业性修理、保养和改装期间,实际上被保险人与修理方已达成了修理合同,对于这期间被保险车辆受到的损 失,应由修理方承担,而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理,在保险车辆被扣押、没收、征用期间,执法方与被扣方实 际上也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 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也是属于责任免除的,这部分损失也不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承担,应当由对损失负有责任的保管 方承担。 【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 录]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要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 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 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由上述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出险后,被保险人有防 灾减损义务。相对应,对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 担。作为被保险人违反一般义务后的处理方式,保险条款一般的表述为保险人有权拒赔,这种情况下,拒赔的主动性在保险方。出险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测合格后而继续使用,致使扩大的损失,未经必要修理并检测合格后而继续使用不仅是一项一般义务,而且通过在责任免除中将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明确作为一条除外责 任予以明确,也就限制了选择处理方式的途径。 【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 录]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险种】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摘 录]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要点】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 定载货。”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 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对机动车装载作出详细规定,例如: 第五十四 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 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 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 录]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 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要点】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 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详细说明]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和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不能通过投保附加险保障;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 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可以通过 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新增设备损失险来保障。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可通过投保涉水损失险来保障。 【法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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