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
目 录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与法律
(二)法的特征
第三节 法的渊源
第四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层次
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电报)"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如"函";"命令(令)"、"会议纪要"除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外,还应加上文种。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放;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5.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是指发文机关对一年中所发文件的统一编号。它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一般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党政机关行文,只标注党的机关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下4毫米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党的文件在红色反线中间印上一颗五角星。
6.签发人
签发人是指批准发文的领导人的签名(姓名)。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二)主体
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等要素构成。
1.标题
公文标题是对公文中心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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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度概括与提炼,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发文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事由一般用介词"关于"和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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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中心内容的动宾词组或偏正词组组成介词结构作公文名称的定语。但是,如果标题事由中用了"发布"、"转发"、"批转"、"印发"之类动词,而被发布、转发、批转、印发的文件名称中又有了"关于"的,就不必叠加"关于"了。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
是指公文的主要收受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应按其性质、级别和有关规定或惯例依次排列,同性质或级别的机关之间用顿号,不同性质或级别的机关之间用逗号,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3.正文
这是公文的主体部分。正文内容要求准确地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精神,完整地表达公文制发单位的意图、意见和要求。
4.附件说明与附件
附件说明,是指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下,成文日期之上予以注明。
附件是指附属于公文正文的材料,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5.成文日期
一般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如决定、会议纪要的成文日期应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可以题注的形式标注。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一般置正文或附件说明的右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字;"零"写为O"。
6.印章(公文生效标识)
印章指正文末尾加盖的发文机关印章或领导同志签名章,是发文机关对公文表示负责并标志公文生效的标识。公文除会议纪要、电报、翻印件外,均应加盖印章。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的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时间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时间。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发文时间和正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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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7.附注
附注一般是对公文的发放范围、使用时需注意的事项等情况的说明,如"此件发至县团级"等。公文如有附注,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三)版记
一般由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份数和版记反线等要素组成。
1.主题词
主题词是一种公文检索标志,是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上行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之间空一字,不用标点。主题词按类别词、类属词、文种的顺序排列。每份公文的主题词,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
2.抄送机关
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一行位置。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机关多数不以行文机关名称出现,而只用机关办公室名称;印发日期以
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4. 版记反线
版记中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等要素之下分别加一条反线。
公文如需标明印发份数,应在印发时间之下,右空3字,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如:"共印××份" )。
第四节 公文写作的基本步骤
一、准确把握主旨
(一)主旨的概念
公文的主旨就是公文所要表达的主要观点、核心思想或政策主张。
公文拟稿者在动笔前要准确把握主旨,弄清楚即将拟制的公文主要要表达什么观点,解决什么问题,提出什么政策,反映什么情况,达到什么目的等等,以使公文提纲挈领,表意明确。
(二)主旨确定的依据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精神是公文主旨确立的基本依据
2.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切实可行是公文主旨确立的重要动因。
3.发文单位领导及领导集体的意图是公文主旨确立的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