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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房屋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 《房屋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考试复习资料 一、建筑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

房屋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
房屋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 《房屋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考试复习资料 一、建筑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5、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 7、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8、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 2 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二、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 4 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 ,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5 2、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6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 7 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8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应的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 9 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0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7、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11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月,,日起施行。 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 12 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13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质量监督部门的职权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6、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7、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4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15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五、招投标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中标条件: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4、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6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劳动法 1、工时制度: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4、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5、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 强制性条文 一、施工部分 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5.0.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 18 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均与地下土层接触,地质资料极为重要。基础工程的施工又影响临近房屋和其他公共设施,对这些设施的结构状况的掌握,有利于基础工程施工的安全与质量,同时又可使这些设施得到保护。近几年由于地质资料不详或对临近建筑物和设施没有充分重视而造成的基础工程质量事故或临近建筑物、公共设施的破坏事故,屡有发生。施工前掌握必要的资料,做到心中有数是有必要的。 国家基本建设的发展,促成了大批施工企业应运而生,但这些企业良莠不齐,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性较强,没有足够的施工经验,应付不了复杂的地质情况,多变的环境条件,较高的专业标准。为此,必须强调施工企业的资质。对重要的、复杂的地基基础工程应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资质指企业的信誉,人员的素质,设备的性能及施工实绩。 基础工程为隐蔽工程,工程检测与质量见证试验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必须有权威性。只有具有一定资质水平的单位才能保证其结果的可靠与准确。 有些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较大,内容较多,既有桩基又有地基处理,甚至基坑开挖等,可按工程管理的需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所划分的范围,确定子分部工程。 地基基础工程大量都是地下工程,虽有勘探资料,但常有与地质资料不符或没有掌握到的情况发生,致使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大事故或损失,遇到施工异常情况出现应停止施工,待妥善解决后再恢复施工。 4、桩 基 础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 20mm; 单排桩 10mm。 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 项 目 允许偏差 19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100,0.01H 1 线 150,0.01H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桩数为1,3根桩基中100 2 的桩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3 1,2桩径或边长 的桩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 的桩: 1,3桩径或边长 4 (1)最外边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2)中间桩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33每浇注50m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3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桩位允许偏差(mm) 桩径垂直度 序允许允许偏成孔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1,3根、单排桩条形桩基沿号 偏差 差 基垂直于中心中心线方向(mm) (,) 线方向和群桩和群桩基础 基础的边桩 的中间桩 D?D/6,且不大于D/4,且不大?50 1000mm 100 于150 泥浆护壁1 ,1 钻孔桩 D,?50 100+0.01H 150+0.01H 1000mm D?500mm 70 150 套管成孔2 ,20 ,1 灌注桩 D,500mm 100 150 3 千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混凝土护,50 ,0.5 50 150 壁 人工挖孔4 桩 钢套管护,50 ,1 100 200 壁 注:1 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 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20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5.1.7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8 除本规范第5.1.5、5.1.6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 5.2 静 力 压 桩 5.2.1 静力压桩包括锚杆静压桩及其他各种非冲击力沉桩。 5.2.2 施工前应对成品桩(锚杆静压成品桩一般均由工厂制造,运至现场堆放)做外观及强度检验,接桩用焊条或半成品硫磺胶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或送有关部门检验,压桩用压力表、锚杆规格及质量也应进行检查。硫磺胶泥半成品应每100kg做一组试件(3件)。 5.2.3 压桩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接桩间歇时间、桩的连接质量及压入深度。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桩的接头做10%的探伤检查。对承受反力的结构应加强观测。 5.2.4 施工结束后,应做桩的承载力及桩体质量检验。 5.2.5 锚杆静压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静力压桩质量检验标准 21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按基桩检测 1 桩体质量检验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主 技术规范 控 2 桩位偏差 见本规范表5.1.3 用钢尺量 项 按基桩检测目 3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 表面平整,颜色均匀, 掉 直观 成品桩质量:外观 角深度,l0mm,蜂窝见本规范表 1 外形尺寸 面 5.4.5 查产品 强度 积小于总面积0.5, 合格证书或 见本规范表5.4.5 钻芯试压 满足设计要求 一 查产品合格般 2 硫磺胶泥质量(半成品) 设计要求 证书或抽样项 送检 目 电焊接桩:焊缝质见本规范表 见本规范表5.5.4—2 5.5.4—2 量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 min 接 ,1.0 秒表测定 3 间 桩 硫磺胶泥接桩:胶 min ,2 秒表测定 泥 min ,7 秒表测定 浇注时间 22 浇注后停歇时间 查产品合格 4 电焊条质量 设计要求 证书 压桩压力(设计有要求查压力表读 5 ?5 , 时) 数 ,10 用钢尺量 接桩时上下节平面偏差 6 mm ,1,用钢尺量, l 接桩时节点弯曲矢高 1000l 为两节桩长 7 mm ?50 桩顶标高 水准仪 5.3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5.3.1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桩,接桩用电焊条等产品质量。 5.3.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桩的贯入情况、桩顶完整状况、电焊接桩质量、桩体垂直度、电焊后的停歇时间。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头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3.3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及桩体质量检验。 5.3.4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按基桩检测主 1 桩体质量检验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 控 2 桩位偏差 见本规范表5.1.3 用钢尺量 项 目 3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按基桩检测 23 技术规范 无蜂窝、露筋、裂缝、 外观 色感均匀、桩顶处无孔直观 隙 成 桩径 品 用钢尺量 管壁厚度 ?5 1 桩 mm 用钢尺量 桩尖中心?5 质 mm 用钢尺量 线 ,2 量 mm 用水平尺量 顶面平整10 mm 用钢尺量,l一 度 ,1,1000l 为桩长 般 桩体弯曲 项 见本规范表见本规范表5.5.4-2 目 接桩:焊缝质量 5.5.4-2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 秒表测定 ,1.0 2 min 上下节平面偏差 用钢尺量 ,10 mm 节点弯曲矢高 用钢尺量,l,1,1000l 为两节桩长 现场实测或 3 停锤标准 设计要求 查沉桩记录 4 桩顶标高 mm ?50 水准仪 5.4 混凝土预制桩 5.4.1 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见表5.4.1)、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查;采用工厂生产的成品桩时,桩进场后应进行外观及尺寸检查。 5.4.2 施工中应对桩体垂直度、沉桩情况、桩顶完整状况、接桩质量等进行检查, 24 对电焊接桩,重要工程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及桩体质量做检验。 5.4.4 对长桩或总锤击数超过500击的锤击桩,应符合桩体强度及28d龄期的两项条件才能锤击。 5.4.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4.5的规定。 5.5 钢 桩 5.5.1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钢桩,成品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5.4-1的规定。 5.5.2 施工中应检查钢桩的垂直度、沉入过程、电焊连接质量、电焊后的停歇时间、桩顶锤击后的完整状况。电焊质量除常规检查外,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5.3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 5.5.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5.4-1及表5.5.4-2的规定。 5.6 混凝土灌注桩 5.6.1 施工前应对水泥、砂、石子(如现场搅拌)、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监测手段(包括仪器、方法)也应检查。 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渣、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人工第 27 页 挖孔桩尚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 5.6.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 5.6.4 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1、表5.6.4-2的规定。 5、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6、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根据结构的施工方法分为两类:现浇混凝土结构子分部 25 工程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根据结构的分类,还可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等。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 7、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8、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 2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 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 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装饰混凝土工程,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9、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 26 构件跨度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 构件类型 (m) 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2 ?50 板 ,2,?8 ?75 ,8 ?100 ?8 ?75 梁、拱、壳 ,8 ?100 悬臂构件 , ?100 10、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11、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其内容包括: 1 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2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3 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 4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12、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27 13、受力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HPB235级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2 当设计要求钢筋末端需作135?弯钩时,HRB335级、HRB400级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钢筋作不大于90?的弯折时,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14、除焊接封闭环式箍筋外,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弯钩的弯弧内直径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外,尚应不小于受力钢筋直径; 2 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对一般结构,不应小于90?;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应为135?; 3 箍筋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15、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16、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17、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 28 错开。 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倍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小于500mm,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及焊接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受拉区不宜大于50%; 2 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对等强度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不应大于50%; 3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接头;当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时,不应大于50%。 18、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绑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 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1.3ll(ll为搭接长度),凡搭接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搭接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图5.4.6)。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 2 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 3 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对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29 19、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设计要求配置箍筋。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0.25倍; 2 受拉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3 受压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 4 当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应在搭接接头两个端面外100mm范围内各设置两个箍筋,其间距宜为50mm。 20、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1、张拉设备应配套标定,并配套使用。张拉设备的标定期限不应超过半年。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反常现象时或在千斤顶检修后,应重新标定。 注:1 张拉设备标定时,千斤顶活塞的运行方向应与实际张拉工作状态一致; 2 压力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5级,标定张拉设备用的试验机或测力计精度不应低于?2%。 22、预应力筋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粘结预应力筋展开后应平顺,不得有弯折,表面不应有裂纹、小刺、机械损伤、氧化铁皮和油污等; 2 无粘结预应力筋护套应光滑、无裂缝,无明显褶皱。 23、预应力筋下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应力筋应采用砂轮锯或切断机切断,不得采用电弧切割; 2 当钢丝束两端采用镦头锚具时,同一束中各根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应大于钢丝长度 30 的1/5000,且不应大于5mm。当成组张拉长度不大于10m的钢丝时,同组钢丝长度的极差不得大于2mm。 24、预应力筋端部锚具的制作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挤压锚具制作时压力表油压应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规定,挤压后预应力筋外端应露出挤压套筒1,5mm; 2 钢绞线压花锚成形时,表面应清洁、无油污,梨形头尺寸和直线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钢丝镦头的强度不得低于钢丝强度标准值的98%。 25、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预留孔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和形状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留孔道的定位应牢固,浇筑混凝土时不应出现移位和变形; 2 孔道应平顺,端部的预埋锚垫板应垂直于孔道中心线; 3 成孔用管道应密封良好,接头应严密且不得漏浆; 4 灌浆孔的间距:对预埋金属螺旋管不宜大于30m;对抽芯成形孔道不宜大于12m; 5 在曲线孔道的曲线波峰部位应设置排气兼泌水管,必要时可在最低点设置排水孔; 6 灌浆孔及泌水管的孔径应能保证浆液畅通。 26、无粘结预应力筋的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3.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定位应牢固,浇筑混凝土时不应出现移位和变形; 2 端部的预埋锚垫板应垂直于预应力筋; 3 内埋式固定端垫板不应重叠,锚具与垫板应贴紧; 4 无粘结预应力筋成束布置时应能保证混凝土密实并能裹住预应力筋; 5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护套应完整,局部破损处应采用防水胶带缠绕紧密 31 27、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 28、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5%。 29、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30、先张法预应力筋张拉后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5mm,且不得大于构件截面短边边长的4%。 31、锚具的封闭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防止锚具腐蚀和遭受机械损伤的有效措施; 2 凸出式锚固端锚具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3 外露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处于正常环境时,不应小于20mm;处于易受腐蚀的环境时,不应小于50mm。 32、后张法预应力筋锚固后的外露部分宜采用机械方法切割,其外露长度不宜小于预应力筋直径的1.5倍,且不宜小于30mm。 32 33、灌浆用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0.45,搅拌后3h泌水率不宜大于2%,且不应大于3%。泌水应能在24h内全部重新被水泥浆吸收。灌浆用水泥浆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 230N/mm。 34、混凝土分项工程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35、1 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 2 对混凝土实心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且不得超过40mm。 36、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7、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且应符台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38、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 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国外进口钢材; 2 钢材混批; 3 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39、1 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 1,2; 2 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现定的 C级及 C级以上 3 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40、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间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间性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用、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应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 34 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41、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对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 HlRC21,29;10.9级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32,3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 4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43、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级法》JB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理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II III 评定等级 内部缺陷 检验等级 B级 B绒 超声波探伤 100% 20% 探伤比例 II III 评定等级 内部缺陷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射线探伤 100% 20% 探伤比例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焊缝进行探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接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 35 于200mm,并应不小于1条焊缝。 44、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先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腹板与上翼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且不应大于10mm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4mm。 45、永久性普通螺栓紧固应牢固、可靠、外露丝扣不应小于2扣。 46、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扫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托车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7、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曲终拧扭矩检查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连接终拧后,除因无地使用专用板后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48、高强度螺检应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数量应片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 49、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安装时,必须控制屋面、楼面、平台等的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雪荷载等严禁 超过梁、桁架、楼面板、屋面板、平台铺板等的承载能力。 10.1.7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柱底槔和基础顶面的空隙进行细石混凝 土、灌浆料等二次浇灌。 10.1.8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 载的梁其受拉翼缘、吊车桁架或直接承受动力 荷 载的桁架其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悬挂物和卡具等。 36 50、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51、当钢桁架(或架)安装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桁架(或梁)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52、安装柱时,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上。 11.1.5结构的楼层标高可按相对标高或设计标高进行控制。 53、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在,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接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54、当钢构件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进,钢梁(或桁架)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5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宽度小于的1m窗间墙;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 37 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300mm范围内;设计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的规定。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的1:2.5水泥砂浆。 56、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57、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58、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59、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60、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小于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3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38 6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过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62、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 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240mm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砖砌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mm。 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的超拱。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50%时,方可拆除。 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63、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 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小高度的2/3。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 39 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放置2Φ6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末端应有90º弯钩 砖砌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6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混凝土灌实小砌块的孔洞。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小砌块墙体应对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不应小于90mm。墙体的个别部位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灰缝中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但竖向通缝仍不得超过两皮小砌块。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浇灌芯柱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清除孔洞内的砂浆等杂物,并用水冲洗; 2、砌筑砂浆强度大于1Mpa时,方可浇灌芯柱混凝土; 3、在浇灌芯柱混凝土前应先注入适量与芯柱混凝土相同的去石水泥砂浆,再浇灌混凝土。 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90%;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小于80%,竖缝凹槽部位应用砌筑砂浆填实;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40 65、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项目 屋 面 防 水 等 级 ? ? ? ? 特别重要或 建筑物类重要的建筑非永久性的 对防水有特殊一般的建筑 别 和高层建筑 建筑 要求的建筑 防水层 合理使用25年 15年 10年 5年 年限 宜选用三毡 宜选用高聚四油沥青防水 物改性沥青防卷材、高聚物 宜选用合成 水卷材、合成改性沥青防水 高分子防水卷 高分子防水卷卷材、合成高可选用二毡 材、高聚物改 材、金属板材、分子防水卷三油沥青防水防水层 性沥青防水卷 合成高分子防材、金属板材、卷材、高聚物选用材料 材、金属板材、 水涂料、高聚高聚物改性沥改性沥青防水 合成高分子防 物改性沥青防青防水涂料、涂料等材料 水涂料、细石 水涂料、细石合成高分子防 混凝土等材料 混凝土、平瓦、水涂料、细石 油毡瓦等材料 混凝土、平瓦、 油毡瓦等材料 41 三道或三道以 设防要求 二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上防水设防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66、屋面工程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材防水屋面、涂膜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瓦屋面和隔热屋面工程,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2 接缝密封防水,每50m应抽查一处,每处5m,且不得少于3处。 3 细部构造根据分项工程的内容,应全部进行检查。 67、找平层的厚度和技术要求 类 别 基层种类 厚度(mm) 技术要求 整体混凝土 15,20 整体或板状材料保1:2.5,1:3(水泥: 水泥砂浆找20,25 温层 砂)体积比,水泥强度 平层 等级不低于32.5级 装配式混凝土板,松 20,30 散材料保温层 细石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 松散材料保温层 30,35 找平层 于C20 整体混凝土 15,20 沥青砂浆找1:8(沥青:砂)质装配式混凝土板,整 平层 量比 体或板状材料保温20,25 层 68、找平层的基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 1 板端、侧缝应用细石混凝土灌缝,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 板缝宽度大于40mm或上窄下宽时,板缝内应设置构造钢筋。 3 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 4.1.4 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 4.1.5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找平层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69、找平层宜设分格缝,并嵌填密封材料。分格缝应留设在板端缝处,其纵横缝的最大间距: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层,不宜大于6m;沥青砂浆找平层,不宜大于4m。 70、4.2.5 松散材料保温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设松散材料保温层的基层应平整、干燥和干净。 2 保温层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松散保温材料应分层铺设并压实,压实的程度与厚度应经试验确定。 4 保温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的施工;雨季施工时,保温层应采取遮盖措施。 4.2.6 板状材料保温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状材料保温层的基层应平整、干燥和干净。 第 12 页 2 板状保温材料应紧靠在需保温的基层表面上,并应铺平垫稳。 3 分层铺设的板块上下层接缝应相互错开;板间缝隙应采用同类材料嵌填密实。 4 粘贴的板状保温材料应贴严、粘牢。 4.2.7 整体现浇(喷)保温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43 1 沥青膨胀蛭石、沥青膨胀珍珠岩宜用机械搅拌,并应色泽一致,无沥青团;压实程度根据试验确定,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 2 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应按配比准确计量,发泡厚度均匀一致。 71、保温层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松散保温材料:分层铺设,压实适当,表面平整,找坡正确。 2 板状保温材料:紧贴(靠)基层,铺平垫稳,拼缝严密,找坡正确。 3 整体现浇保温层:拌合均匀,分层铺设,压实适当,表面平整,找坡正确。 72、保温层厚度的允许偏差:松散保温材料和整体现浇保温层为+10%,-5%;板状保温材料为?5%,且不得大于4mm。 73、卷材铺贴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坡度小于3%时,卷材宜平行屋脊铺贴。 2 屋面坡度在3%,15%时,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3 屋面坡度大于15%或屋面受震动时,沥青防水卷材应垂直屋脊铺贴,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4 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74、冷粘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胶粘剂涂刷应均匀,不露底,不堆积。 2 根据胶粘剂的性能,应控制胶粘剂涂刷与卷材铺贴的间隔时间。 第 14 页 3 铺贴的卷材下面的空气应排尽,并辊压粘结牢固。 4 铺贴卷材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皱折。 44 5 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宽度不应小于10mm。 4.3.9 热熔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焰加热器加热卷材应均匀,不得过分加热或烧穿卷材;厚度小于3mm的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严禁采用热熔法施工。 2 卷材表面热熔后应立即滚铺卷材,卷材下面的空气应排尽,并辊压粘结牢固,不得空鼓。 3 卷材接缝部位必须溢出热熔的改性沥青胶。 4 铺贴的卷材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皱折。 4.3.10 自粘法铺贴卷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铺贴卷材前基层表面应均匀涂刷基层处理剂,干燥后应及时铺贴卷材。 2 铺贴卷材时,应将自粘胶底面的隔离纸全部撕净。 3 卷材下面的空气应排尽,并辊压粘结牢固。 4 铺贴的卷材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皱折。搭接部位宜采用热风加热,随即粘贴牢固。 5 接缝口应用密封材料封严,宽度不应小于10mm。 4.3.11 卷材热风焊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前卷材的铺设应平整顺直,搭接尺寸准确,不得扭曲、皱折。 2 卷材的焊接面应清扫干净,无水滴、油污及附着物。 3 焊接时应先焊长边搭接缝,后焊短边搭接缝。 4 控制热风加热温度和时间,焊接处不得有漏焊、跳焊、焊焦或焊接不牢现象。 5 焊接时不得损害非焊接部位的卷材。 75、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76、细石混凝土防水层 45 混凝土水灰比不应大于0.55;每立方米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30kg;含砂率宜为35%,40%;灰砂比宜为1:2,1:2.5;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77、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78、女儿墙泛水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铺贴泛水处的卷材应采取满粘法。 2 砖墙上的卷材收头可直接铺压在女儿墙压顶下,压顶应做防水处理;也可压入砖墙凹槽内固定密封,凹槽距屋面找平层不应小于250mm,凹槽上部的墙体应做防水处理。 3 涂膜防水层应直接涂刷至女儿墙的压顶下,收头处理应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封严,压顶应做防水处理。 4 混凝土墙上的卷材收头应采用金属压条钉压,并用密封材料封严。 79、水落口的防水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落口杯上口的标高应设置在沟底的最低处。 2 防水层贴入水落口杯内不应小于50mm。 3 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的坡度不应小于5%,并采用防水涂料或密封第 27 页 材料涂封,其厚度不应小于2mm。 4 水落口杯与基层接触处应留宽20mm、深20mm凹槽,并嵌填密封材料。 80、屋面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46 1 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2 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规定。 3 找平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4 保温层的厚度、含水率和表观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卷材铺贴方法和搭接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宽度正确,接缝严密,不得有皱折、鼓泡和翘边现象。 7 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无裂纹、皱折、流淌、鼓泡和露胎体现象。 8 刚性防水层表面应平整、压光,不起砂,不起皮,不开裂。分格缝应平直,位第 29 页 置正确。 9 嵌缝密封材料应与两侧基层粘牢,密封部位光滑、平直,不得有开裂、鼓泡、下塌现象。 10 平瓦屋面的基层应平整、牢固,瓦片排列整齐、平直,搭接合理,接缝严密,不得有残缺瓦片。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81、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验报告,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82、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47 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接,不得有渗漏。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压力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反滤层的砂、石粒径和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84、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85、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4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8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88、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 89、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90、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91、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49 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 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 装修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必须有TVOC、苯、游离TDI(聚氨脂类)含量检测报告。 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装修用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苯及混苯。 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工具。 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标准(见附表)。 当室内环境污染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合格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二、施工安全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1 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4、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 50 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6、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7、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8、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甩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9、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10、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11、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51 12、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1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14、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15、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16、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O(1s。 17、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18、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2 19、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20、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21、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22、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2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24、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53 25、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下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6、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 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27、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28、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4 一、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 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29、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 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 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30、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31、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55 一、 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 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 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 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 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 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 32、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3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护接地: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4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遵照当地供电部分的规定); (2) 保护接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零。 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34、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 56 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好拉绳。 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4.1.20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 35、塔式起重机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 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3) 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拆装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基和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 (2) 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拆装作业之前; (3) 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 对采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机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5) 对拆装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 (6) 检查拆装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 57 (7) 拆装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拆装作业条件; (8) 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已达到要求。 36、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梯,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 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3) 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 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 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业松动螺栓(销子); (6) 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 (7) 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37、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 38、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连接棒直径应小于立杆内径的1, 58 2mm。 在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 39、连墙件应能承受拉力与压力,其承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连墙件与门架、建筑物的连接也应具有相应的连接强度。 40、搭设脚手架的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作好排水,回填土地面必须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分段搭设完毕,应按本规范第7.3节和本规范第7.4.5条的规定对脚手架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脚手架应沿建筑物周围连续、同步搭设升高,在建筑物周围形成封闭结构;如不能封闭时,在脚手架两端应增设连墙件。 加固杆、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 连墙件的搭设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设置或搭设完毕后补做; 脚手架搭设的垂直度与水平度允许偏差应符合: 41、连墙杆、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关的门架时方可拆除;工人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拆卸作业,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拆除工作中,严禁使用榔头等硬物击打、撬挖,拆下方的连接棒应放入袋内,锁臂应先传递至地面并放室内堆存; 42、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59 操作层上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件。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绳或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 1( 交叉支撑,水平架; 2( 连墙件; 3( 加固杆件:如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等; 4( 栏杆。 在脚手架基础或邻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沿脚手架外侧严禁任意攀登。 拆除模板支撑及满堂脚手架时应采用可靠安全措施,严禁高空抛掷。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3、钢管上严禁打孔。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 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 在双排脚手架中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a不应大于0.4l 且不应大于500mm 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 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 ~150mm 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 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4、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 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 60 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布置间距宜按本规范表6.4.1采用6.3.5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 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2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 应采用不少于2 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45、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 步) 对高度在24m 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对高度24m 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 可靠地顶在混凝土圈梁柱等结构部位拉筋应采用两根以上直径4mm 的钢丝拧成一股使用时不应少于2 股亦可采用直径不小于6mm 的钢筋 46、高度在24m 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 跨设置一道 47、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 61 加固措施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严禁将外径48mm 与51mm 的钢管混合使用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6 节的规定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 步如高差大于2 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48、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 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49、滑轮应选用滚动轴承支承。滑轮组与架体(或吊篮)应采用刚性连接,严禁采用钢丝绳、铅丝等柔性连接和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提升机应具有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并满足其要求: 一、 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 1( 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 62 地承担吊篮自重、额定载荷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荷载。 2( 断绳保护装置。当吊篮悬挂或运行中发生断绳时,应能可靠地将其停住并固定在架体上。其滑落行程,在吊篮满载时,不得超过1m。 二、 楼层口停靠栏杆(门)。各楼层的通道口处,应设置常闭的停靠栏杆(门),宜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方可打开)。停靠栏杆可采用钢管制造,其强度应能承受1kN/m水平荷载。 三、 吊篮安全门。吊篮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吊篮的上料口,防止物料从吊篮中滚落。 四、 上料口防护棚。防护棚应设在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其宽度应大于提升机的最外部尺寸;长度:低架提升机应大于3m,高架提升机应大于5m。其材料强度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静荷载。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应不小于600mm。 五、 上极限限位器。该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允许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吊篮的越程(指从吊篮的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应不小于3m。当吊篮上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即行动作,切断电源(指可逆式卷扬机)或自动报警(指摩擦式卷扬机)。 六、 紧急断电开关。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提升机的总控制电源。 七、 信号装置。该装置是由司机控制的一种音响装置,其音量应能使各楼层使用提升机装卸物料人员清晰听到。 尚需具备下列安全装置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下极限限位器。该限位器安装位置,应满足在吊篮碰到缓冲器之前限位器能够动作。当吊篮下降达到最低限定位置时,限位器自动切断电源,使吊篮停止下降。 二、 缓冲器。在架体的底坑里应设置缓冲器,当吊篮以额定荷载和规定的速度 63 作用到缓冲器上时,应能承受相应的冲击力。缓冲器的型式,可采用弹簧或弹性实体。 三、 超载限制器。当荷载达到额定荷载的9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荷载超过额定荷载时,切断起升电源。 四、 通讯装置。当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须加装通讯装置。通讯装置必须是一个闭路的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听到每一站的连系,并能向每一站讲话。 50、提升机的总电源应设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装置;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同时装设短路、失压、过电流保护装置。 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包括对地电阻值)必须大于0.5MΩ;运行中必须大于1000Ω/V。 提升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51、提升机的基础,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0kPa; 二、 浇注C20混凝土,厚度300mm; 三、 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0mm。 52、提升机的缆风绳应经计算确定(缆风绳的安全系数n取3.5)。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9.3mm。提升机高度在20m以下(含20m)时,缆风绳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在21~30m时,不少于2组。 53、安装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新制作的提升机;架体安装的垂直偏差,最大不应超过架体高度的1.5‰; 64 多次使用过的提升机,在重新安装时,其偏差不应超过3‰,并不得超过200mm; 二、 井架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公差不得超过最大边长的名义尺寸的3‰; 三、 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大于1.5mm; 四、 吊篮导靴与导轨的安装间隙,应控制在5~10mm以内。 54、试验项目应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荷载试验、超载试验和安全装置的可靠性试验。 55、使用提升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 二、 严禁人员攀登、穿越提升机架体和乘吊篮上下; 三、 高架提升作业时,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低架提升机在多工种、多楼层同时使用时,应专设指挥人员,信号不清不得开机。作业中不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四、 闭合主电源前或作业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开关板回零位。在重新恢复作业前,应在确认提升机动作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 发现安全装置、通讯装置失灵时,应立即停机修复。作业中不得随意使用极限限位装置; 六、 使用中要经常检查钢丝绳、滑轮工作情况。如发现磨损严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换; 七、 采用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吊篮下降时,应在吊篮行至离地面1~2m处,控制缓缓落地,不允许吊篮自由落下直接降至地面; 八、 装设摇臂把杆的提升机,作业时,吊篮与摇臂把杆不得同时使用; 九、 作业后,将吊篮吊至地面,各控制开关扳至零位,切断主电源,锁好闸箱。 65 《房屋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规》 考 试 复 习 资 料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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