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与考核,全面推动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河南省国
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94号);
2.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
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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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
贷〔2005〕218号);
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贷〔2005〕217号);
4.?中原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等级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
格四个等级。总分在90(含)分以上为优秀,75(含)—90 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分贷款基础条件、日常管理和管理绩效三
部分。贷款基础条件包括:领导重视程度、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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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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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四个方面;日常管理包括:贷款的申请、审核、数据上
报、贷款发放、电子台帐、专户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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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分类、欠款催收、档
案管理、宣传教育等十个方面;管理绩效包括:贷款比例、违约
率、满意度三个方面。
第六条 每年12月底对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情况进行
考核,春季开学后进行表彰。
第七条考核的组织方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职
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到院系实地考察、查阅资料、
召开座谈会,在结合日常工作纪录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等方式进行
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考核情况予
以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资助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依
据,对考核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项
目由考核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院系,核
减贷款数量和资助人数,直至停止发放贷款;贷款违约率在5%
(含)—8%之间的给予黄牌警告,违约率在8%及以上的给予红
牌停止贷款。
第九条 为使给国家助学贷款付出劳动、取得成果的院系和
人员,能够从经济利益、职业发展等方面得到应有的体现,考核
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专项单独考核原则。
2.院系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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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业绩与部门、个人挂钩原则。
4.奖励与惩诫对等原则。
第十条 考核对象为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奖惩措施主要包括:
1.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将
省资助中心发放的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奖金用于改善办
公条件、购置办公设备、奖励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
个人等。
2.惩诫:与学校工作绩效考核挂钩,贷款违约率在8%(含8%)以上的院系在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并限期收回违约的国
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各院系根据本院系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
应的考核办法,建立本院系的国家助学贷款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院长办
公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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