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计生法规宣传内容
,一,农村部分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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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确认和奖励标准
1、奖励对象的确认标准
本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年满60周岁的农民~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年满60周岁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妇参照执行。
2、奖励金标准
对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不少于80元的标准~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直到奖励对象亡故为止。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条件和扶助标准
1、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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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的对象是: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的~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016年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700元。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对象和标准
1、发放对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2,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2、标准
在子女满14周岁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再生育条件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关于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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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五,征收条款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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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七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