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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保障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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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保障问题探究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保障问题探究 林桂红 摘要: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统筹中国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其保障制度仍很不完善,这是阻碍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的主要因素。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健康有序地流转,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加大力度完善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及配套制度。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制...

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保障问题探究
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保障问题探究 林桂红 摘要: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农村土地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改革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统筹中国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其保障制度仍很不完善,这是阻碍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的主要因素。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健康有序地流转,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加大力度完善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及配套制度。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制度保障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对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明确提供了根本依据,维护了新时期农民的权益。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党中央允许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地权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这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要防止理解上偏差、操作上失范和违背民愿民意。由此,如何健全、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利,已经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统筹中国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加快土地流转,是实现资本与土地的结合,拓展农业增值能力的必然选择 随着新时期农村形势的发展,现行的农村家庭承包制已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现行土地制度把土地在农民集体中均等化分配,农户经营的土地面积狭小,而且好地和坏地搭配分配使农户原本狭小的土地更加细碎化。细碎化的土地制约了土地规模经营和土地使用效率,影响对土地加大投入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上升。只有加快土地流转,才能调动农民对土地加大投入的积极性,实现资本与土地的有效结合,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二)加快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重要途径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内在要求。没有规模经营,不能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农业生产效率就很难提高。当前土地承包办法急需根据情况的变化调整完善,急需合理科学地配置土地资源,鼓励各地探索土地承包权的多种有效流转方式。目前,在有可能进城务工的情况下,不少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 务工,家庭承包的耕地或者撂荒,生产资料闲置,或者只剩下老弱劳动力耕种,使土地使用效率大大降低,这在耕地有限的广大农村产生了极不合理的状况。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流转既缓和了人地矛盾,使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还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一个好办法。 (三)加快土地流转是催生现代农业的新举措 农业(特别是种粮业)效益比较低,农民收入提高幅度小。表面的原因是,农产品价格不高;更深层次的原因却是,农业的经营规模偏小。从实践运作来看,农村土地流转,把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转移到二、三产业,进而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是催生现代农业的新举措。 二、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首先,土地流转进程呈加快趋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出现,并逐步从沿海向内地扩展,在较长时期内流转的规模是稳定的,一般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4.5%左右。近几年呈加快趋势,截至2008年8月底统计,各地上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到725.66万公顷,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①其次,土地流转主体日益多元化。据调查统计,目前农村土地在农户之间流转占流转总面积的63.9%,受让方为企业等其他主体的占36.1%。有的地区流转到各类企业 的土地已占流转土地的50%以上。②但受各种因素制约,目前大多数农村还不具备大规模流转的条件,流转市场的培育、规模经营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一)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 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三级所有,即“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但“农民集体”在法律上的具体内涵很模糊,由谁来代表集体实施其权利与义务却难以确定,“集体”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代表。可以说,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没有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也没有赋予农民长期永久的土地经营使用权,其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对于农民来说,某种程度上是虚无的,农民会认为自己只是土地的暂时经营者。 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大量耕地流失,失地农民不断增加,特殊贫困阶层不断扩大,加剧了城乡差别和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由于土地流转中的行政强制和暗箱操作,滋生贪污腐败,影响党风廉政建设。乡镇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随意改变土地承包期限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农民对土地产权稳定性的心理预期,农民不可能对土地进行长期资金投入,原本就狭小的土地也得不到充分有效利用。 (二)农业土地征用制度不规范 首先,农业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很不合理。国家征用土地是一种强制性地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原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国家征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地农民获得补偿的标准按年产值计算,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地补偿制度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补偿金额由政府单方面确定,现行的征地补偿费用不是土地价格,只是以农业经营产值作为补偿标准,失地农民获得补偿的标准按年产值计算,这显然是很不合理的。在这里的补偿只体现30年经营权的补偿,而所有权的补偿(即使是集体所有的)是没有的,农民失地后获得的补偿标准偏低。在目前没有健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本身规定的补偿偏低,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 其次,征地程序也不完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权没有得到保障。《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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