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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种植方案水稻种植方案 篇一:茂名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3030字) 为落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的《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粤农[20XX]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利用保险市场机制,全面铺开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有效减少农户因灾损失,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水稻种植方案
水稻种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篇一:茂名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3030字) 为落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的《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粤农[20XX]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利用保险市场机制,全面铺开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有效减少农户因灾损失,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户等参加水稻种植保险,增强农业、农民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 (三)参保自愿。通过政策引导、经济激励及改进承保理赔服务方式,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促进农户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参保对象为种植水稻的农户、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国有农(林)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农户可单独投保,其他农户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种植的水稻遭受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期间。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投保的水稻秧苗插齐或者移栽成活后起,至水稻收割时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 (四)保险金额。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以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不包括人力成本)确定保险金额。全市统一保险金额为每造每亩400元。各县(市、区)因提高保障程度,由此增加的保费由各县(市、区)自行负责。 (五)保险费率和保险费。全市水稻种植保险费率统一按5,执行,保险费为每造每亩20元。 1、各级财政补贴标准。水稻种植保险保费各级政府承担80,,即每造每亩1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7元),省财政补贴 30,(6元),市财政承担5%(1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0,(2元)。 2、水稻种植户自负保费的20,,即每造每亩4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四、实施办法 (一)承保流程 1、各行政村农业保险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收集农户资料、保费,开具收据。农户资料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坐落地点、联系方式、银行帐号等,并由农户签名确认。 2、乡镇协保机构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审定各行政村资料。 3、经办保险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收取保费(或办理扣缴手续),分户打印保险单,并交付至各乡镇协保机构,由其下发至各村参保农户,确保保单到户。 (二)查勘定损 1、报案报损。保险水稻受灾后,农户先向村协保员报告(或直接拨打经办保险机构提供的报案电话),村协保员登记后向乡镇协保机构报告,由其汇总报经办保险机构。 2、查勘定损。一般理赔案件由经办保险机构与乡镇协保机构、村协保员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农户(代表)的签字认可。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市、县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联席会议牵头,县、镇农业部门、乡镇协保机构、村协保员、农民代表、经办保险机构等组成核损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 (三)赔偿处理 理赔公示。经办保险机构(或委托乡镇协保机构)要在行政村或自然村将理赔明细张榜公布,公示一周后,如无异议,由经办保险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农户卡、折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四)经办保险机构 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经办保险机构在省农业厅招标的承保机构中择优确定1到2家开展承保业务(具体按照省农业厅的工作细则进行)。 (五)保费缴交方式 农户自负部分保费由村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向农户收取后上缴乡镇协保机构,由其统一上缴经办保险机构。也可由经办保险机构委托相关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水稻种植保险保费代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确认投保后由经办保险机构提请金融机构从农户提供的账户中扣缴。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各级财政承担的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安排。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三)要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经办保险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市级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和拨付办法参照省的要求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市金融工作局制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广东保监局备案。 (五)各县(市、区)参照市的规定制定保费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和拨付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和市金融工作局备案。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水稻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宣传发动、指导服务,提供农业生产基础数据,与经 办保险机构共同制订有关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条款、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核承保面积,协助查勘定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管理。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主要负责推动有关银信机构与保险机构建立银保联动机制,加强对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督,督促经办保险机构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提高服务水平等。气象部门主要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提供有关气象灾害数据。经办保检机构要做好农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农户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以及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三)加强宣传发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办保险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内容和投保、灾损报案以及理赔的流程,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 险意识、风脸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投保。 (四)加强协保体系建设。各乡镇要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推广、实施工作,聘请(专)兼职人员作为协保员,按照经办保险机构的委托办理推广、承保、理赔等具体业务。经办保险机构要对协保员进行培训,对协保员开展工作予以指导。 (五)加强工作经费保障。经办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水稻保险保费收入的4-5,列支协保工作经费。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安排工作保障经费。 (六)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情况的督办,确保我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篇二:水稻规模种植补贴实施方案(2620字) 水稻在粮食生产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进一步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全县粮食播种面积,促进粮食增长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水稻规模种植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改善品质”为出发点,按照“全面覆盖、整体推进”的思路,对水稻规模种植进行补贴,鼓励稻田向种植能手、水稻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企业集中。加快推进粮食生产组织化、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生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规模种植水稻补贴谁”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补贴条件 水稻规模种植补贴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水稻规模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含50亩); (二)水稻耕种必须符合当地主要种植模式和技术要求,耕种收机械化率超过全县平均水平,水稻单产高于当地水稻平均单产 5%; (三)稻田符合高标准农田标准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到位; (四)建立健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或成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农民专合组织; (五)生产的稻谷50%以上交售给县粮食局指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六)上一季农作物秸秆得到综合利用。 四、补贴标准 全县水稻种植大户(农户、合作社、企业,下同),每亩补贴6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20元(按省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市级财政补贴20元,县财政补贴20元。 五、条件审核 (一)面积。由当地村委会初审,乡(镇)政府汇总报农村发展局核实。 (二)水稻单产测评。由县农村发展局组织专家田间现场测产。 (三)稻谷交售。由县粮食局核实。 (四)秸秆利用。水稻生产的前作秸秆综合利用情况由当农村发展局核实。 (五)稻田基础设施和专合组织落实情况由县农村发展局核实。 六、补贴条件的核实 (一)申报备案。凡符合补贴条件的水稻种植大户向当地村委会申报,申报时必须如实填报《成都市水稻种植大户补贴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种植面积确认材料。农户:依法流转耕地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复印件),当年实际种植水稻面积;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年实际种植水稻分户造册面积;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法流转耕地合同(复印件),当年实际种植水稻面积。 2、水稻单产证明。县农发局组织专家田间现场测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3、秸秆利用核实情况。县农发局核实的水稻生产的前作秸秆综合利用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4、稻田基础设施和专合组织落实情况。县农发局核实的稻田基础设施和专合组织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当地村委会负责汇总《成都市水稻种植大户种植情况核实汇总表》(附件2),所在乡(镇)政府建立水稻种植大户分户清册,存档备案。 (二)初审公示。村委会负责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水稻种植大户的实际水稻种植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群众提出异议或意见,村委会重新核查核实,并将复核的结果进行再公示,再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确定后,上报至当地乡(镇)政府。 (三)审核汇总。乡(镇)政府负责审核汇总村委会上报的水稻种植情况,并上报农村发展局。农发局负责审核汇总乡(镇)政府上报的《成都市水稻种植大户种植情况核实汇总表》(附件2)。将审核汇总情况抄送粮食局。粮食局按照水稻种植大户分户清册,负责核实、汇总《成都市水稻种植大户稻谷交售情况核实汇总表》(附件3)。 (四)公告公示。县农发局、财政局、粮食局、监察局对综合审核汇总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审查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水稻种植大户姓名、水稻种植地点、种植面积、稻谷交售比例以及县级农业、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重新核查核实后再次公示,直至群众认可,公示完毕后于11月30日前上报成都市农委、成都市粮食局、成都市财政局。 七、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省级水稻种植大户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省上相关规定执行。 (二)成都市农委、成都市粮食局联合依据区(市)县对水稻规模种植综合审核情况,向成都市财政局申报市级水稻种植大户补贴资金,并附水稻种植大户补贴面积汇总表。市财政局按确认的市级水稻种植大户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于下年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同时区(市)县级财政局将本级筹集的水稻种植大户补贴资金一并转入同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水稻种植大户补贴资金由县金融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水稻种植大户“一折通”账户。对水稻种植大户是法人的,通过其基本账户发放。 (四)补贴资金兑付后,乡(镇)政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每位享受补贴的水稻种植大户,告之补贴资金已到账。 (五)对水稻种植大户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 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由村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款项。 八、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村委会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水稻种植大户种植情况核实工作。农发局负责水稻种植大户实际种植情况的终审确认。粮食局负责稻谷交售量的终审确认。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我县水稻种植补贴工作顺利开展,真正惠及水稻种植大户。 (二)搞好政策宣传和公示。各级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水稻规模种植补贴惠农政策。要严格实行县和行政村两级公示制,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透明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发局、财政局、粮食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水稻规模种植补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及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农发局、县财政局、县粮食局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四)严格规范操作。认真按照《水稻规模种植补贴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规模种植水稻者直接受益。 (五)严明工作纪律。部门乡镇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明工作纪律。凡违规操作和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3年补贴资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村设举报箱,县级设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县农发局:88282157县财政局:88226999县粮食局:88282009)。 (五)时间安排。 1、政策宣传、大户补贴申报、村委会初审、汇总及张榜公示:时间8月6,11日。 2、乡镇审核、汇总、上报:时间8月20日。 3、农发局组织专家田间现场测产:时间8月20,31日。 4、稻谷交售:时间9月10,30日。 5、县农发局、县财政局、县粮食局重新核查核实公示:时间10月10,20日。 篇三:惠州市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4467字)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办发〔20XX〕18号)及20XX年全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化解广大农户的自然灾害风险,增强我市农业抗风险能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步增长,特制定20XX年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逐步构建市场化的种植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水稻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按照“政府主导、 商业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 政府主导是指中央、省级及地方财政部门通过保费全额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积极推动水稻保险业务的开展。 商业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水稻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水利、气象、宣传、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县(区)。 水稻种植保险实行全市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参保。 (二)参保条件。 水稻种植保险要符合下列条件: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通过的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生长正常。 (三)参保方式。 水稻种植保险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参保,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投保人,以种植户为单位列明被保险人清单。 (四)经办机构的选择。 省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我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经办机构,我市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为经办机构。 (五)保险办法。 1、保险责任与范围。使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稻种植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损失率达到(按条款规定)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统一确定水稻保险金额为每造每亩300元。 3、保险费及财政补贴标准。水稻种植保险保费每造每亩1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即5。25元;省财政承担30%,即4。5元。(1)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市财政承担17。5%,即2。625元;县财政承担17。5%,即2。625元。(2)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区、仲恺高新区:市财政承担7。5%,即1。125元;区财政承担27。5%,即4。125元。 4、保险期间。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各季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5、风险管理。 (1)最高赔付总额。保险期间,水稻种植保险实行“有限责任,风险共担,最高赔付总额封顶”的政策。全市最高赔付总额以全市当造全部水稻种植保险保费收入的2倍为最高限。保险经办机构以全市当造保费总收入的2倍为最高赔付限额。 (2)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根据抗风险需要,建立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经办机构应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出积累、定向使用。 6、赔偿处理。 (1)免赔率 一是相对免赔率(起赔点)。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时,受灾水稻损失率达到(按条款规定)20%(含20%)以上时才给予赔偿。相对免赔率(起赔点)以农户为单位计算。 二是绝对免赔率。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绝对免赔率10,后计算赔偿。绝对免赔率以投保农户为单位计算。 (2)赔偿计算。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3)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 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蘖期,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抽穗期,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每亩保险金额×100% 7、封顶赔付和赔付方式。 我市水稻种植保险保险公司最高赔付总额以当造全部水稻种植保险保费收入的2倍为最高限,以市为区域进行统筹核算。如发生保险责任的损失,经核定损失程度后记录在案,暂不赔付,赔款统一在保险期满后兑现。 总赔款在全市保费收入2倍以内,计算公式为:个案赔款,核定赔款 同时要以有效的方式公告或广播的方式向投保户(被保险人)告知封顶赔付的内容和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以免产生误解引起纠 纷。 三、承保流程 水稻种植保险以县(区)为单位按统计数据100%统一参保,以县(区)农业局为投保人,以村为单位列明种植面积。各村农业保险协保员按保险经办机构要求进行宣传发动、审核、登记、造册、统计汇总。 (一)各村农业保险协保员按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收集本村水稻种植资料(含行政村名称、种植面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保险经办机构按各县水稻种植面积统计数据以县为单位打印保险单。并交付至各镇农办,由各镇农办将保单公示告知农户。 (三)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以保险公司正式出具的保险单起保时间为准。 四、理赔服务 (一)查勘定损。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时,以乡镇为单位,汇总农户的报案记录(由村登记),由乡镇指定农办负责向保险公司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案。 报案内容:保单号码、受灾作物;灾害种类;受灾时间;受灾户数;受灾地号;受灾面积;预计损失程度等。 一般案件由保险公司与受灾地镇政府会同村委会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及时取得被保险人代表认可。保险水稻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应由市、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保险公司会同农业技术等相关部门共同查勘定损。 (二)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当地农办和县农业局盖章确认的受损水稻归属农户、面积和位置的证明、出险农户身份证、同名银行帐户、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明确理赔公示制度。查勘定损后,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承保公司将查勘定损结果记录在案。保险期满后进行赔款清算,同时组织出险地镇(街)或村将理赔明细公示一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后,由保险公司将赔款划到农户帐户上,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严禁恶意拖赔、惜赔、 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篡改出险时间、开具虚假证明、扩大损失程度、标的串户理赔等弄虚作假的违规违法行为。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经营费用补贴。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参保县(区)政府和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经营费用补贴。一是各参保县(区)政府,给予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当年保费总额2%的经营费用补贴。二是各县(区)保险公司从收取的保费中提取5%作为经营费用(在相关部门或人员出具加盖税务监制或财政监制的有效发票或非税收据(不含往来结算收据),或取得保险监管部门代理资格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支付上述经费)。上述两项补贴主要用于宣传和协保协赔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等。 (二)各级财政承担的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应列入同级 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安排。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四)保险机构出具保单后,根据保险单和保费拨付申请,县(区)财政于签单次月拨付县(区)级补贴到县级保险机构;凭县(区)划拨票据和保费拨付申请,市财政按季度拨付上一季度市级配套补贴(当年保费补贴在当年12月20日前划拨完毕),补贴划拨到市级保险机构。 (五)政策性水稻保险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经营业务,实行独立建帐、单独核算,每年年终向市政府及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情况严重 的将取消承保资格和参保资格。 六、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农业工作领导为组长,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农技推广中心、经办保险公司、各有关县(区)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单位的水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各参保县(区)相应成立水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水稻保险工作的任务落实、查勘定损、赔款发放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各村镇工作督查;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有 针对性地实施工作指导,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平稳运行。 (二)做好参保的宣传和引导。 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指导,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水稻种植保险的宣传推动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 (三)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宣传和指导,配合保险公司推动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2)做好保险水稻的登记、造册、统计汇总工作,并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参保手续。 (3)负责与水利、气象部门的沟通,及时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及早防范,减少水稻生产损失。 (4)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承保明细表认真审核,并签署盖章确认。 (5)及时了解水稻种植保险情况,掌握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2、各级财政部门职责。 (1)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加强水稻种植保险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根据同级农业部门审核确认的承保明细表,及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 3、金融局(办)。加强对经办机构水稻种植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督,督促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督促保险经办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4、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助做好水稻保险技术性鉴定工作。 5、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1)定期组织业务骨干及相关人员进行承保及理赔方面的知识培训,加强业务宣传,通过派发海报和宣传单张等资料,认真向种植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 (2)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水稻种植保险领导小组及农业部门,认真办理保险。 (3)严格承保条件,准确核实投保数量。 (4)建立健全的理赔服务、报案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水稻种植保险的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工作。 (5)及时向各级农业部门报送承保明细表和水稻种植保险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篇四:天元区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方案(4141字) 为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建立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天元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依法合规稳健有序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规范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天元区水稻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农业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开展以水稻保险为主要内容,建立规范有序、覆盖全面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稳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做到广范围覆盖,按规范运作。“广范围覆盖”是指全区各镇农户普遍积极参与,达到能保尽保;“按规范运作”是指宣传发动、农户投保、承保签单、查勘理赔、资金管理等严 格按各级政府要求规范运作,全面实现赔款资金100%转账直赔打卡到农户,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和保险政策的延续性。 三、组织与工作机构 1、区政府成立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政府办、财政局、农村工作局、水利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元支公司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天元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形成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成员单位参与的区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区农业保险办公室,设在农村工作局,由农村工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每年度区农业保险组织、协调、督查工作。 2、各镇成立农业保险办公室。由镇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农业工作的副职任副主任,农技站站长(农办主任)及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为成员,负责协助农险宣传发动、保费收取、投保和理赔 清单造册、数据采集及承保、理赔公示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准确核实本镇范围农险承保理赔的真实性,确保农险各项工作重心真正下沉到村到户,建立长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 四、工作职责 1、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召开全区水稻保险工作布置会议。参会人员由天元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农业保险办公室成员、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各镇农业保险办公室成员、保险公司成员。对承保、理赔全过程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2、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农村工作局负责投保、查勘、理赔全面工作;财政局负责安排区、市级配套补贴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提供每年度农户投保相关信息的电子资料,工作经费的监管,研究加强各项惠农政策协调配合;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承保、查勘、理赔各环节管理及相应服务工作。 3、镇农业保险办公室职责:(1)负责本镇农业保险全面工作;(2)落实上级部门政策精神和布置工作,保障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农险承保理赔工作顺利开展;(3)组织本镇农险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督促保险告知卡的发放、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4)深入了解基层情况,及时解决问题,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理,防止不稳定的因素发生,确保农民不滋事,无上访事件发生;(5)组织做好投保前准备工作,填写投保单、投保、理赔清单造册,收取保险费、承保公示等工作,清理资料、整理归档;(6)灾情发生后,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初步了解灾害情况,简单评估及时向保险公司客服热线95518报案,统计、上报、初审,协助各农险职能部门、保险公司做好查勘理赔及后续服务,同时采取施救措施,减少防范经济损失;(7)配合区各职能部门、保险公司查勘员对灾损现场情况进行查勘定损、组织好理赔情况的公布。 五、工作内容 (一)投保险种:水稻保险 (二)承办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元支公司。 (三)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且植株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在各生长期的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 (四)保险金额。水稻保险每亩每季保险金额360元。 (五)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1、保险费率,每亩每季5%;即每亩收取保险费18元。 2、保险费,保险金额(元/亩)×费率×投保面积(亩) (六)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补贴5%,区财政补贴5%,其余保费由农户、龙头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即(4.5元/亩)。 (七)承保签单 1、签单面积和方式。签单承保面积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20XX年农业保险规模计划数承保,采取签单到村形式,按早、中、晚稻分季或早中稻合并、晚稻分别进行签单,在保险标的秧苗插齐或移栽成活后予以起保。 2、参保农户信息数据采集。(1)承保前数据电子信息采集。按上级政府要求必须收集的农户参保电子数据有九项(附表1),由区财政局提供相关承保数据。即农户名称、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直补卡号)、联系方式(村委会固定电话)、投保农户数、地块数及位置、作物名称、种植面积、承保面积9项。(2)承保数据的核实,由镇农业保险办公室逐一对相关数据审核,且签章确认并上报区农业保险工作办公室;(3)承保公示。确保数据真实性,承保前做到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 3、保险缴费方式。实行见费出单制。(1)即以村为单位收缴农户保费转账到保险公司后,由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保险发票和保险卡,保险卡由各镇农业保险办公室负责发放到户;(2)市、 区级农险配套补贴资金在保险起期当月内转账支付到保险公司。 4、签单时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即:投保单、投保清单、区财政局提供的电子格式农户信息数据采集表、农户自缴保费现金转账凭证、市、区级配套补贴资金缴费凭证、如有种植大户承包土地流转现象,需出具村提供的相关承包土地流转合同书及证明资料。 (八)投保时间 按期完成承保签单工作,确保标的保险期间与作物生长期相符,为及时履行理赔责任提供支撑。早稻保费时间在保险公司规定时间内完成;中稻保费交费时间必须在6月30日之前完成;中稻保险期限在保费收到后3-5个工作日内起保。晚稻保费交费时间必须在8月15日之前完成,晚稻保费期限在保费收到后3-5个工作日内起保。 (九)理赔标准 坚持“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 1、赔付标准。按保险条款进行水稻各生长期分段赔偿,具体为苗期280元/亩,分蘖拔节期320元/亩,成熟期360元/亩。 2、具体赔付计算。水稻损失率起赔点为30%。因自然灾害造成水稻损失率在30%-70%(含30%,不含70%),按该生长期最高赔偿限额和损失率乘积计算赔款,如农户参保水稻保险2亩在成熟期受自然灾害损失率达到35%,赔偿金额为:2亩×360元/亩×35%=252元。同季同地块受损,在保期内多次因自然灾害受损,每季每亩理赔累计以最高保险金额为限。 (十)理赔流程 1、赔款做到“三对应”。即:一是必须保证案卷中所附纸质理赔清单明细与转账支付清单明细相对应;二是纸质理赔清单明细与保险公司核心系统理赔清单明细相对应;三是因土地流转或承包等原因造成实际经营者与土地所有者相分离,受益者与土地所有者不一致现象,要做到纸质理赔清单与承保时投保清单相对应。 2、理赔流程。(1)接报案。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由农户向村报告受损情况,由村汇总后,上报到镇农业保险办公室,乡镇初审、汇总后向保险公司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85报案;(2)现场查勘定损。由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组织保险公司、农业技术鉴定部门、到现场确认受损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三个属实性原则。一要确保灾害性天气属实、二要确保农户受灾属实、三要确保保险公司定损到位属实。(3)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农业技术鉴定、气象部门及查勘定损实际情况,按损失比例计算核 定理赔金额,制作赔案后由保险公司将赔款转账直赔支付到农户“一卡通”或银行卡账上。 3、理赔时提供的相关资料。即:出险通知书及查勘报告、现场查勘相片(以村为单位至少六张)、农业部门技术鉴定证明、灾害性天气(水利、气象局提供)或病虫害证明(农村工作局提供)、受损农户清单(受损面积、核定面积、核定金额、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保险公司缮制完理赔案卷后,由各镇农业保险办公室进行理赔公示。 4、赔款支付方式。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XX]11号)文件精神,理赔资金全面实行“转账直赔到户”方式,实现“零现金”管理。理赔资金必须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一卡通”或由保险公司通过转账形式将赔款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卡账号。 六、工作措施 1、严格把控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确保农业保险依法合规开展,确保农险承保理赔真实,确保农险赔款100%直赔到户,确保农民真实受益。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严格监督,发现承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除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外,扣回补贴资金,取消承包资格。 2、加强宣传工作。为努力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使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深入到每个农户,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张贴宣传海报、户外墙体广告、横幅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户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户积极参加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保险舆论氛围。 3、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农业保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规划、协同推进。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安排、筹集、拔付、管理、结算和监督等各项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灾害鉴定技术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工作;农业、水利部门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及早防范,减少农业损失;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报道、力求使农业保险家喻户晓。 4、强化承保公司的承保理赔服务。承担农业保险任务的保险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使农户了解国家惠农政策、熟悉农业保险条款和业务流程,认真做好承保、理赔基础工作,确保农户真实受益,确保天元区农业保险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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