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与对策
拱北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 叶广才
走私犯罪嫌疑人翻供,是指走私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前后不一或
者前后矛盾。在侦办走私案件过程中,走私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
象时有发生。走私犯罪案件往往有一个完整的走私链,涉及境外
发货、货物通关或者偷运、境内收货等多个环节,而侦查机关查
获的大多是走私链中的一环。由于走私案件涉外性较强,一些重
要的人证、物证和书证均涉及到境外,境外涉案人员也难以归案,
这就给许多走私犯罪嫌疑人翻供留下余地。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翻
供,是困扰当前走私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一大疑难问题。本文拟就
走私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及对策作初步探讨。
一、走私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
走私犯罪嫌疑人推翻从前所作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分为两种
情况,一是走私犯罪嫌疑人从前所作的供述和辩解是真实的,但
由于种种原因,走私犯罪嫌疑人推翻从前的真实供述,作出了虚
假的供述;二是走私犯罪嫌疑人从前所作的供述和辩解是虚假的,
经过侦查人员的教育开导或者慑于法律的威严,走私犯罪嫌疑人
作出了真实的供述。实践中,大多数走私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出于
翻供对自己有利的考虑。走私犯罪嫌疑人翻供主要有以下几种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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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罪心理是走私犯罪嫌疑人惧怕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普遍心理现象。畏罪心理使走私犯罪嫌疑人产生强烈的逃避惩罚或者减
轻惩罚的欲望。有的走私犯罪嫌疑人在前期侦查审讯过程中,其
意志在最薄弱的时刻被侦查机关突破,其心理防线被冲垮,如实
交代了犯罪事实,而在后来阶段,因为惧怕承担刑事责任而翻供;
或者在后期讯问中,当涉及到主要罪行或者关键情节时,走私犯
罪嫌疑人对从前交代的事实矢口否认,或者故意编造谎言,或供
了又翻,翻了又供,出尔反尔,使案情复杂化。
侥幸心理是走私犯罪嫌疑人自认为自己作案手段诡秘,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确凿、充分的证据,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心理状
态。有的走私犯罪嫌疑人在前期侦查审讯过程中,如实交代了犯
罪事实,但由于受到看守所里惯犯或“二进宫”等人的教唆,或
者接受同案犯串供、暗示等,或者自认为自己作案手段诡秘,侦
查机关还没有掌握确凿、充分的证据,又在后来的审讯中推翻以
前的真实供述。另外,侦查人员讯问策略不当或者没有掌握走私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也会使其产生侥幸心理。
戒备心理是走私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害怕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一种防御反应。走私犯罪嫌疑人在初次讯问时,因
毫无准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在后期的讯问中,
走私犯罪嫌疑人因种种原因,如侦查机关频频更换侦查人员,或
者自认为办案人员办案能力低下等等,对讯问活动抱有戒心,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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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重重,对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持有强烈的不信任感,对其办案
能力持怀疑态度,自认为得不到公正处理,出于防御本能的需要,
在后来的审讯中又推翻以前的真实供述。
对立、抵触心理往往是因为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的违法、不
当行为或者语言触伤走私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自尊,或者走私犯
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得到其他人的同情与支持(如因为走私犯罪
是行政犯,没有被害人,无民愤),对审讯人员怀着对立情绪,
于是走私犯罪嫌疑人推翻了以前的真实供述。
走私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受刑事追究的特殊地位以及在被拘
留、被逮捕的条件下,对于侦查人员的逼供、诱供、指供、暗示
等行为,容易产生“顺杆爬”的特殊心理状态,为了得到“宽大
处理”,于是走私犯罪嫌疑人推翻了以前的真实供述。
在极少数情况下,出于某种考虑,走私犯罪嫌疑人会为了掩
盖某种隐私,或者为给亲属开脱罪责,或者出于“哥们义气”等,
推翻了以前的真实供述,把别人的犯罪行为包揽在自己身上,企
图逃避追查其他同案人。
由于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巧妙地使用证据、有力追问及细致
耐心的攻心工作,使得走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被冲垮,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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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迫于法律的威严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感
召,为得到从宽处理的结局,于是推翻了以前的虚假供述,如实
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例如我分局侦办的“粤平402”船走私案,
犯罪嫌疑人朱某为了给同案犯欧某等人开脱罪责(欧某等人与朱
某约定,若走私被查获,由朱某一人承担罪责,其他同案犯每月
给付其家属2000元生活费),在前期讯问朱某的过程中,朱某作
了虚假的供述,供称“粤平402”船的承包、船员的雇请、走私的策划、组织、联系、指挥均是其一人所为。侦查人员认真审阅该
案证据材料后,发现存在朱某可能是假船长、其为他人开脱罪责
的疑点。经过深入调查取证,细致耐心的攻心工作,朱某如实供
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最终,查清了每个犯罪嫌疑人在该案中的地
位和作用,该案顺利告破。
二、走私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
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既有走私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原因,
也有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方面的原因,如讯问准备不充分,案件证
据材料没有吃透,被走私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讯问水平不高,
偏听偏信,甚至逼供、诱供、指供等等。为了防止因为走私犯罪
嫌疑人翻供而导致侦查机关工作的被动,甚至不能顺利结案,笔
者以为,其对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根据《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侦
查机关对有走私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留置盘问和拘留。如果对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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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管理不到位,给走私犯罪嫌疑人提供串供、
订立攻守同盟之机,就会增加调查取证的难度,侦查人员也很难
取到真实的口供或证词。我们要切实加强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羁
押管理工作,科学管理走私犯罪嫌疑人,对于共同犯罪的走私嫌
疑人一定要分仓羁押,防止走私犯罪嫌疑人串供。
讯问走私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人员应当认真审阅分析已收
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全面熟悉案件情况以及走私犯罪
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其家庭背景、履历、个性特点、一贯表
现等等),做到心中有数。在全面研究案件材料和走私犯罪嫌疑
人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周密的计划安排,并拟好讯问提纲,确定
讯问的目的和要求、讯问重点、步骤和方法,以保证讯问工作顺
利进行。如果事先不做充分的准备,审讯时就会抓不住中心和要
害,出现慌乱和被动。这样,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会给以
后的审讯工作造成困难和被动。
在讯问走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侦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刑
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
对于被拘留、被逮捕的走私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被拘留、被逮捕
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及时地讯问走私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思想受到震动,还未准备好如何抗拒审讯的情况下,促使其如
实供述,以利于进一步收集证据,迅速查明案情。同时,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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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现不应当拘留和逮捕的人,以便立即将其释放,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于走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侦查人员都应当认真听取,决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然后对其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研究,审查其供述和辩解的动机、是否合理等等。如果发现走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符合客观事实,有意隐瞒罪行、推卸罪责或者避重就轻,就应当向他提出问题,要他立即回答其陈述不实、不足和矛盾之处。另外,根据案件需要,对同一走私犯罪嫌疑人可以反复讯问。侦查人员要提高和改进讯问技巧,选择正确的讯问对策、恰当的讯问方法、得体的讯问语言,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提问和走私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文字记
载,对于了解讯问的内容和过程,检查办案质量,都有重要意义。讯问笔录应当准确、完整地反映讯问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侦查人员应当让走私犯罪嫌疑人详细交代清楚犯罪的来龙去脉,做到笔录详实可信。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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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记录时,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走私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包括供述和辩解),都应当不失原意地记清楚,切不可根据个人好恶或者“主观需要”而随意取舍。特别是对于走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中所提到的重要情节,应当尽量按照原话记录。经过查证属实的讯问笔录,可以成为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处理和定罪的证据。做好讯问笔录,对于顺利地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准确、有力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讯问笔录准确、全面、客观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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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的背景、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后果及与犯罪有联系的人和事,那么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的难度则加大,并且侦查机关可以通过详实的讯问笔录收集其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
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经过讯问走私犯罪嫌疑人,如果发现有同案犯或者证据线索,可以深入实际进行调查,在取得证据以后,再进行讯问。这样,讯问和调查取证交错进行,不仅有利于讯问工作顺利进行,而且还有助于查证核实各种证据。办案人员要合理利用走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通过口供发现证据线索,顺藤摸瓜,侦审结合、审调结合,及时收集、固定其他证据。例如我分局侦办的犯罪嫌疑人庄某走私电脑配件案,在初次讯问庄某时,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为了非法牟利,在明知珠海某公司组织、利用“水客”进行走私的情况下,仍委托该公司为深圳某公司偷运电脑配件进境的犯罪事实。后经他人教唆,庄某认为侦查机关还没有掌握确凿、充分的证据,在后来的审讯中推翻以前的真实供述,辩称不知道珠海某公司的进货方式,从前的供述是因为侦查人员逼供。我分局侦查人员一方面加强“内审”固定证据,将珠海某公司负责人与庄某商议偷运电脑配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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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的详细过程以笔录的形式予以固定;另一方面加强“外调”,
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将货主深圳某公司的负责人缉拿归案,及时
进行讯问,并将讯问的全过程进行录像。这样,侦审结合、审调
结合,前后夹击,证据互相映证,最终使该案顺利移送起诉。
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也是防止走私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重
要途径,例如加强技术侦查、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技术鉴定等
等。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重大走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
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走私犯罪嫌疑人翻供时,往往会多方寻找
借口,有的混淆是非,诬陷侦查人员搞刑讯逼供;有的说侦查人
员引供、诱供,借此来说明从前的供述是虚假的或者被逼迫的,
妄图以侦查人员的“违法”来为自己开脱罪责。为防止走私犯罪
嫌疑人翻供,揭露其阴谋,证明侦查人员讯问活动的合法,在讯
问中,辅以录音、录像等手段记录讯问的全过程,在走私犯罪嫌
疑人托辞翻供时,播放录音、录像记录,以此来戳穿其谎言和诬
陷之辞,促使其坦白交代,认罪服法。
走私犯罪嫌疑人翻供后,侦查人员应当找准其翻供的思想症
结,对其进行思想引导和政策、法律教育,科学选择讯问的突破
口,通过使用证据、利用矛盾、教育规劝等讯问方法,促使走私
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责任编辑: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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