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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中国政法大学函授本科毕业论文 论盗窃罪 年      级:2011届 学      号:2009郑函本0×× 姓      名: 函授站名称:河南函授站 二○一一年    月    日 内容摘要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表述一般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体要件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行为人如果具有特殊身份则又可能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具有一定意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则构成贪污罪,如果窃取的是近亲属财物则视其具体情况定罪量刑。盗窃...

论盗窃罪
中国政法大学函授本科毕业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论盗窃罪 年      级:2011届 学      号:2009郑函本0×× 姓      名: 函授站名称:河南函授站 二○一一年    月    日 内容摘要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表述一般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体要件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行为人如果具有特殊身份则又可能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具有一定意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则构成贪污罪,如果窃取的是近亲属财物则视其具体情况定罪量刑。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因素:(一)认识因素。其认识因素是明知秘密窃取会引起他人失去数额较大的财物。(二)意志因素。意志因素是故意犯罪在意志方面的特征,这一特征表明行为人是通过自觉选择的行为来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现的办法,暗中窃取财物,我认为秘密窃取是相对财物持有人而言,至于其他人是否知道在所不论。秘密窃取是行为人自我意识的客观上是否真的不被物主发现,对盗窃罪的成立没有影响,秘密窃取是就窃取财物当时而言的,是就盗窃行为而言的,对进入和离开现场的方式、手段对认定是否秘密没有意义。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我认为,盗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持有权,持有权依附于所有权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盗窃行为的实质在于秘密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控制,建立自己的非法控制,盗窃罪侵犯财产权利无不以排除持有权为前提,因此,持有权应该成为盗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 关键词:盗窃罪  概念  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  客观方面 论盗窃罪 一、盗窃罪概念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概念没予解释,在理论界主要有下述几种观点:(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或乘人不觉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地据为己有的行为;(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这5个定义中,第一种观点,“乘人不觉”实际上是“秘密地”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没有必要予以重复;第二种观点,不能将“公盗公”、“公盗私”等盗窃现象包括在盗窃罪里;况且,前两种观点都因缺少“数额较大”内容,而不能将一般盗窃违法行为与盗窃罪区别开来;第三种观点将“秘密”一词删去,其本意是指“窃”有“偷偷地”意思,将“秘密”加在“窃”之前,词语重复。但实际上“秘密”一词其特定含义,省略不得;第五种观点,有客观归罪之嫌。我认为,第四种观点比较科学。 二、盗窃罪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体要件为:(1)年满16周岁,(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自然人。本罪犯罪主体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但是行为人如果具有特殊身份,则又可能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其处刑轻重具有一定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因特殊身份而改变其窃取的性质。如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窃取行为,其性质是贪污,而不是盗窃。(2)因特殊身份而减轻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司法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罚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对家庭内部盗窃案件之所以要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是因为这类案件有其特殊性:一方面,盗窃对象往往是行为人与其他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共同所有的财物,行为人本身也有一定的所有权,与社会上盗窃完全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有所不同;另一方面,这类案件毕竟发生在有血缘关系和一定感情基础的亲属之间,民愤较小,被害人通常也不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要小得多。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为宜。如果行为人盗窃恶习太深,屡教不改,盗窃数额巨大,甚至勾结外人共同盗窃家庭及亲属财物,严重影响到家庭及亲属安宁,家庭其他成员或者被害亲属坚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而确有定罪处罚必要的,则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不予告诉的,司法机关也不必主动追究。即使追究,在具体处理上,也要比照社会上发生的盗窃案提高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盗窃罪主观方面 盗窃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就本罪而言,包括盗窃犯罪目的、盗窃故意内容等要素。 (一)盗窃罪犯罪目的 目前,国内外对盗窃罪犯罪目的的规定和解释大体有5种观点:(1)意图使人错误得益或错误受损失;(2)非法所有;(3)非法得益;(4)不诚实地永久剥夺;(5)非法占有。第一种观点是印度理论界的看法,由此可知,印度刑法中盗窃罪的范围比较广,临时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也可被理解为使自己错误得益或使他人错误受损,从而也要以盗窃罪论处,这在我国显然不宜采用;“非法所有”目的说为德国、台湾立法所采用,我国理论界亦有人持此观点。但该表述并不确切。因为“所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处他人干涉的权力。它是一种法律关系。行为人只能通过窃取获得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所有,但他永远也不能获得该财物的所有权,那怕是事实上的。甲把乙的手机偷走,如甲并没有因此而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乙仍是该手机的所有人。如果把“非法所有”当作盗窃罪主观目的,则表明盗窃罪永远不可能达到既遂,而这是不可思议的。“非法占有”说是我国目前刑法学界通行的观点,司法解释也正式采用这一提法。我对此观点持赞成态度,但又不完全同意对其含义的理解,我认为“非法占有”有其特定的含义,应作扩大理解: 第一,“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意图永久非法地占有他人财物。所谓“非法”,是指缺乏正当理由、根据,既包括法律所明文禁止,又包括一般社会观念所不许。因为这种非法性是国家对盗窃行为处罚的主要依据,所以其否定意义要比民法中的“不法”更强烈。它和盗窃罪故意内容密切相关,带有一定的反社会色彩,因而不包括善意地不法意图。所谓“占有”,是指对财物实际控制支配的状态,从字面意思理解,这种状态在时间上没有一定限制。或长或短都属于占有的范畴。据此可以说:“非法占有”也有两种状态,即暂时地非法占有和永久地非法占有。所谓暂时地非法占有,指行为人为了欣赏、暂时使用实施其他犯罪等原因而暂时地把他的财物据为己有。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窃取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盗窃罪。例如甲为娱乐而偷开别人汽车,而后将车丢弃;住宿旅客乙为看节目将本旅馆其他房间的电视机秘密搬到自己的住室等等,都是持此种心理态度。当然上例中,甲、乙在目的实现后,不把汽车、彩电等归还或留在被害人能显而易见找到的地方,则属犯意的转化,此时就可能构成盗窃罪。所谓“永久地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并不想偷到他人的财物来占有一下就算了事,而是打自以这种占有为开始,而由自己或第三人长期地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加以处分,即永远不送还失主。按照立法精神,行为人只有持这种心理态度,才能认定为盗窃罪主观目的内容之一。 第二,非法占有特指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不论是希望非法控制别人一角钱,还是一千元,都可以说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作为盗窃罪主观目的,非法占有的外延没有这么广。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任何犯罪都是主客观的统一,既然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也就相应地要求行为人一定要以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的。否则就会出现这样不合理的现象,即行为人意图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不论是较大还是较小,只要他客观上窃得财物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反之,如果行为人窃得财物的价值很小,或者根本什么也没有窃到,则即使行为人在主观上意图盗窃的数额很大,亦不构成犯罪。这显然是违背立法精神的。如果这样认定的话,则实际上否定了盗窃罪有未遂形态,尤其是容易导致客观罪。例如:某甲乘某乙晒价值10余元的棉袄之机,将棉袄窃走。至到案发棉袄被追回,甲一直不知道在棉袄的夹层里藏有1000元钱。就本案而言,如果不把非法占有作限制理解,甲就构成盗窃罪。因为尽管甲意图非法占有的仅仅是价值很小的棉袄,但其毕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实际窃得财物的数额较大。如果这样定性,则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需要注意的是,对非法占有不能仅仅理解为据为行为人本人所有,而应作广义的理解,即非法占有包括占为己有,也包括占为第三人或集体所有。因为占有实质在于非法改变公私财物的持有关系,“公窃公、“公窃私”案件和一般盗窃罪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对其自然应以盗窃罪论处。 (二)盗窃故意内容 盗窃罪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其所要窃取的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其窃取行为必然会给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为了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认识因素。认识因素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条件。人的任何行为都基于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从而进一步通过意志,确定行为的方向,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进程,直到最终达到行为的结果。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便不能认为是故意犯罪行为。就盗窃而言,其认识因素是明知秘密窃取会引起他人失去数额较大的财物。其具体内容在行为方面主要有:明知行为违法性。即明知自己是在采用使财物持有人无法察觉的方法窃走财物;在犯罪对象方面主要有:(1)明知所窃对象具有经济价值,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对象如枪支、弹药等。(2)明知所窃之物是在他人控制之下,如果误认为财物系他人抛弃而占有的,主观上则缺乏侵犯他人持有权的故意。(3)明知所窃财物价值在较大或巨大以上。关于行为人是否必须明知其所窃财物价值较大或巨大以上,理论界有所争议。有人主张“较大”“巨大”系司法机关掌握的标准,并不要求行为人有预见,只要所窃数额客观上达到这个标准即可。这种观点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盗窃行为的可罚性程度一般是以窃取数额“较大”为界限,因此,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较大”,就很难说他对盗窃结果有预见。如果以这种理论来指导实践,容易犯下列错误:(1)导致客观归罪,即将过失或意外等原因而盗窃的财物,也规定为犯罪。例如:甲怀着搞一、二百元的目的,在汽车站盗得一提包。回家后,发现里面竟有10000元巨款。甲毫不迟疑从包内抽出1000元,然后按照包内被害人名片上的地址,将余钱偷偷送还给被害人。对此案中的甲,如果认定其盗窃即遂的数额为10000元,则明显是客观归罪;(2)导致放纵罪犯,即将那些本意盗窃巨款,因意外原因而未得逞的罪犯作无罪或轻罪处理。例如,甲窜入会计室,首先撬开抽屉窃得人民币100元,然后,在撬保险柜时被抓获。对此案中的甲,某法院因其只盗了100元而判其无罪,这明显放纵了罪犯。 第二,意志因素。意志因素是故意犯罪在意志方面的特征。这一特征表明,行为人是通过自觉选择的行为来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盗窃罪故意内容中的意志因素就是追求盗窃到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如果行为人预见到有数较大的财物可供盗窃,但行为人出于某种考虑,有选择或特定偷取一定数额的财物,就不能以其所认识的数额定罪。如甲知道本单位的保险柜存有巨款,为了还债,他撬开保险柜,从巨款中只抽出100元钱。对此案中甲,就不能认定其犯了盗窃罪。 四、盗窃罪客观方面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觉的办法,暗中窃取财物。 盗窃罪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挖洞越窗潜入室内盗窃;内外勾结共同盗窃;假冒他人身份进行盗窃;利用调包进行盗窃;用色情勾引进行盗窃等等。不论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何,它们都有共同的特征,即对他人财物的非法获得是采取秘密窃取的形式。 秘密窃取在一般情况下比较容易认定,但有时可能与骗取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1)行为人伪装购买商品,乘售货员不备之机,以假换真,以旧换新。例如,甲将八部旧手机改换成波导牌外壳,先后在几个手机商店以买手机为名,乘挑选手机时,将假波导牌换成真波导牌。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获取手机等财物的方法不是靠骗取售货员的信任 “自愿”交给他,而是乘售货员不备之机实施的秘密窃走真手机、用假手机充数的行为,其行为性质应属盗窃。(2)抽钱。即行为人以买东西为幌子,同意卖方提的价格,然后故意将实际缺少数元钱的大沓钞票交给对方,当对方声称钱数不对时,行为人再把钱要过来,假装重新数。然后乘卖方不备之机从中抽出更多的钞票,然后对卖方说,“你数的对,我再给你添几元”。在这一转手之间,行为人就侵占了卖方的钱款。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同卖方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已经成立,钱款的所有人已属卖方,卖方把钱交给行为人重数,并不是把钱的持有权转还给他。因此,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抽走钱款,其性质应是盗窃。 在盗窃犯罪中,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一般是直接的,但现实生活是复杂的,秘密窃取并不是必然引起财物位置的转移,就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码号打长途电话而言,有人认为应定诈骗罪,有人认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实际上,这是一种用窃取方式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因为,行为人秘密使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码号,从而使被害人不得不向电信局付款。行为人秘密使用电话码号所获得的较大数额的电话利益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对被害人款项的非法占有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盗打电话间接占有的。 五、盗窃罪侵犯的客体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我认为,该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个方面。侵犯财产罪可能对这几方面的内容都予侵犯,但具体到单个罪名时,却不一定都侵犯了这几方面的内容,正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具体到各个罪名时,则可能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健康权利等等。因此,所有权可以作为包括盗窃罪在内的侵犯财产罪的同类客体,但却不宜视为这类犯罪具体罪名的直接客体,其直接客体应该是所有权内容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例如,在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所持有的财物是有合法依据的,但该财物所有人让其持有的前提是依照所有人的意愿,合法地使用、处分这些财物,如果行为人侵犯了这些财物,那就是侵犯了该财物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其中更主要的是处分权,故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公私财物的处分权。 持有权是基于法律或事实而对财产所享有的支配、掌握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即依附于所有权,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盗窃行为的实质在于秘密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控制,建立自己的非法控制。而排除他人的控制首先要排除他人的持有权,持有权没有受到侵犯,就无法排除他人的控制,更不能建立自己的控制,盗窃行为根本无法实施。事实上,以秘密窃取的方法侵犯财产权利无不以排除持有权为前提,因此,持有权应该成为盗窃罪侵犯的直接客体。 参考文献 ①《法学词典》法律出版社; ②《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③《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两高1992年《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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