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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广海法初字第285号 原告:XXXXX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XX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 被告:区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太平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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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广海法初字第285号 原告:XXXXX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XX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 被告:区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XX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工程公司)诉被告清远市XX船务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区某、李某船舶触碰桥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生祥、倪学伟,代理审判员谢辉程组成合议庭,后因工作安排,改由审判员程生祥、冯金如,代理审判员常维平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原告XX工程公司以等待涉案损失的评估报告为由,及三被告以海事部门尚未出具海事报告为由,请求延期审理本案,本院于2006年11月29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于2007年10月16日恢复本案的审理后,于10月16日、11月6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于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曹某,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区某、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工程公司诉称:XX工程公司承建XX高速公路XXX大桥项目,因工程之需修建了施工栈桥和平台墩位。2006年7月18日,三被告所有或经营的“XX36”轮与前述施工栈桥和平台墩位发生碰撞,导致该栈桥、平台大面积损坏和倒塌,栈桥、平台上的机械和材料落入江中,两台大型龙门吊倒塌并压坏大量施工机械设备,现场施工电力系统全部破坏,水中平台桩基可能受到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受到影响。XX工程公司已于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扣押当事船舶“XX36”轮。XX工程公司的损失为29,241,286元。被告XX公司为该轮的经营人,被告区某、李某为该轮的实际所有人,三被告应为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一、被告区某、李某、XX公司连带承担XX工程公司的经济损失29,241,286元及利息205,827.65元,该利息是从2006年7月18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应付之日止,按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日2006年8月28日;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20,000元,诉讼和执行等所有费用,以及XX工程公司为处理该案而支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XX工程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XXX大桥施工合同;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改制登记核准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3. “XX36”轮船舶证书、船舶经营合同;4. 航行通告、海事局文件、高明信息;5. 船员调查笔录;6. 气象证明、水文资料;7. 水上钢平台、钢栈桥施工图;8.XXX大桥工程水上栈桥、平台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9.XXX大桥桩基础工程施工方案;10. 水上栈桥、平台防洪应急方案;11.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12. 航道通告;13. 事故发生前后的照片;14. 钢平台、钢栈桥完工验收证明;15. 公估 委托书 手术委托书下载过户委托书下载房屋委托书下载车管所委托书下载收房委托书 下载 以及现场勘查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16. 单价分析表;17. 佛山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补充协议、单价分析表;18. 材料调拨单、发 票;19. 设备损失清单;20. 龙门吊制安与租赁合同;21. 单价分析表、钢护筒加工协议、钢板购买发票;22. 材料调拨单、发票;23. 单价分析表;24. 水上栈桥、平台打捞及修复施工方案;25. 残骸打捞合同;26. 废旧材料处理合同、过磅单、回收清点表;27. 电机维修记录和收款收据;28. 设备租赁合同;29. 场地租赁协议;30. 开工令、XX工字[2006]117号文件、合同专用条款;31. 自救措施方案、会议纪要、参加抢险人员、车辆、设备等的汇总表、加班人员的花名册、增加助航标志的报告;32. X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 被告区某、李某辩称:本案中,“XX36”轮没有触碰桥梁的事实。XX工程公司的栈桥倒塌是该公司自己的责任。 被告区某、李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XX36”轮公证检验报告;2.陈XX出具的调查及分析报告;3.照片两张。 被告XX公司的辩论意见与区某、李某意见一致。 被告XX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水路运输许可证。 本院分别从肇庆海事局、清远海事局调取了以下证据:1.“XX36”轮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2. XX高速公路2标段工程项目部填写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3.船舶修造结算表;4.船员证书;5.船检证书;6.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询问笔录;7.关于打捞沉船防污应急处置汇报、关于打捞沉船防污应急费用补偿明细、救助打捞合同、航道通告;8.船舶经营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簿;9. “XX36”轮触碰沉没事故调查报告。 经审理,本案涉及XX工程公司是否承建涉案桥梁、三被告所属船舶是否碰撞了该桥梁以及船舶触碰桥梁造成的损失等事实,现分别查明如下: 一、XX工程公司是否承建了涉案桥梁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改制登记核准通知书表明,该局于2006年10月23日批准XXXXX第一工程公司变更登记为XX工程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二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三被告认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改制登记核准通知书与本案无关。合议庭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改制登记核准通知书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应予采信。 XX工程公司为证明其承建本案受损工程以及该工程的设计、审批和完工验收情况,提供了证据1、证据7至证据14。XXX大桥施工合同(证据1)记载:2006年1月12日,建设单位佛山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XX工程公司签订该施工合同,约定XXX大桥施工项目由K36+811至K39+915构成,长约3.104公里,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合同总价为347,554,766元,工程工期为30个月。XX工程公司提供的XX高速公路西樵至更楼段SG2标段水上钢平台、钢栈桥施工图(证据7)由XX工程公司XX高速公路第二标段工程项目部(简称XXXX项目部)制作。该项目部制作的《XXX大桥工程水上栈桥、平台施工方案》(证据8)、《XXX大桥桩基础工程施工方案》(证据9)、《XX高速公路第二标XXX大桥水上栈桥、平台防洪应急方案》(证据10)均已由广东XX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XX高速公路西樵至更楼段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批复同意。佛山海事局于2005年12月21日颁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证据11)记载:准许佛山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自2005年12月29日至2008年6月28日,由XX工程公司及粤XX货3066船、粤XX货8522船等在西江高明XXX码头上游约150米至400米水域范围内,进行搭建栈桥、平台施工作业。广东省西江航道局于2005年12月15日发布的航道通告(证据12)记载:佛山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拟在西江南海太平沙上游附近水域兴建XX高速公路XX大桥,施工时间为2005年12月28日至2008年6月28日。因大桥桥墩同时进 行施工,需要在主通航孔两侧架设简易栈桥,为确保施工期间航道安全畅通,在施工水域预留约200米宽的通航水域作为船舶航行通道,并在通航水域的上、下游设有8座临时助航标志。由于施工水域航道狭窄,来往船舶较多,凡航经该水域的船舶、排筏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严格按航标标示的航道,慢速通过该水域。钢平台、钢栈桥完工验收证明(证据14)记载:工程内容为XX大桥水上施工栈桥(高明岸至55,墩),完工日期为2006年4月13日,承包人XXXX项目部、监理部门广东XX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XX高速公路西樵至更楼段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业主佛山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该完工验收证明上盖章确认。XX工程公司还提供了施工现场事故发生前后的照片(证据13)共计16张。 三被告认为XX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10至证据1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认为证据7至证据9为XX工程公司的单方陈述,不予认可。 合议庭认为,三被告对XX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10至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三被告对XX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7至证据9没有提交证据进行反驳,且证据8、证据9均有广东XX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XX高速公路西樵至更楼段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批复进行佐证,证据7水上栈桥、平台施工图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合议庭对上述证据证明XX工程公司承建本案事故所涉工程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关于案涉船舶触碰桥梁事故的相关事实 清远海事局于2004年8月25日颁发的“XX36”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该轮为钢质工程船,总吨1424,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为区某、李某,各占50,股份。该轮的船舶国籍证书记载:船舶所有人为区某、李某,船舶经营人为XX公司,该证书有效期至2009年6月1日。广东省船舶检验局清远分局颁发的“XX36”轮内河船舶适航证书记载:该轮准予航行A级航区(航线),作自卸砂船用,该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6月9日止,并于6月9日经临时检验,同意展期航行至9月9日止。肇庆海事局关于“XX36”轮触碰沉没事故调查报告记载:“XX36”轮与XX公司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船员使用管理和船舶的经营管理均由船舶所有人自行负责。“XX36”轮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安全配员要求为:二等船长1人,二等二副1人,二等轮机长1人,二等二管轮1人,机工1人,水手2人。该船轮机部不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二等二管轮要求。 XX公司为清远市的企业法人,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为:珠江水系内省际普通货物运输(凭水路运输许可证经营)。 XX工程公司为证明“XX36”轮触碰XX大桥工作栈桥的事实,提供证据4至证据6。证据4广东海事局于2006年7月19日发布的航行通告记载:西江高明XX大桥施工栈道倒塌,施工现场上下游已设置警戒船,航经该水域的船舶应按航标标示的航道减速慢行。肇庆海事局、佛山海事局于7月20日发布的《关于成立“XX36”轮翻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记载:2006年7月17日2330时,在高要市金利镇XX大桥附近河段发生了“XX36”轮翻沉事故,由于正处洪水期间,西江水流不断上涨,水流较急,搜救船舶无法对事故船舶进行施救,致使船舶顺流漂浮至佛山市高明区XX水域,再触碰在建的高明XX大桥的工作栈桥。事故船舶经肇庆、佛山海事局人员全力采取措施救助,在西江的太平沙水域抢浅。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办公室于2006年7月18日发布的高明信息记载:7月17日2330时,清远一艘3000多吨自卸沙船“XX36”轮在撞击肇庆XX大桥桥墩翻覆后沿西江漂入高明水域。18日0140时,搜寻船在中油高富码头对开水域离XX大桥施工现场700,800米处发现事故船舶,由于水流过急,事故船迅速撞向施工栈桥,造成全长590米长的栈桥中有400米左右倒塌。海事处立即组织船只对事故船进行拖压。0335时,经过海事处等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终于在南海太平沙浅滩水域基本顶住了事故船。证据5是肇庆海事局对“XX36”轮船员黄某、唐某、李某所作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询问笔录,记载该轮经过XX大桥附近河段发生翻沉事故的情况。证据6佛山市高明区气象服务中心开具的富湾气象 记录记载2006年7月17日XX降雨量为138.2毫米,风力为5级。广东省水文局佛山分局于7月25日出具的水文资料记载:7月17日马口站水位为4.49米,流量为25,800立方米/秒,7月18日水位为6.15米,流量为34,300立方米/秒。 本院调查取得的证据9肇庆海事局关于“XX36”轮触碰沉没事故调查报告及证据6船员询问笔录记载: 2006年7月17日约2300时,“XX36”轮装载河砂从贝水起航,开往江门。据当班驾驶黄某陈述,约2320,2330时,该轮行驶至离XX大桥约300,400米的上游水域时,船舶向右舷倾侧,部分船员开始跳水逃生。不到2分钟,船舶左舷就碰擦金马大桥主墩防撞台西北角,船舶翻沉。7月18日0120时,高明海事处XX大桥施工现场警戒点值班员接佛山海事局通知后,立即进行搜寻。据参与现场搜救的罗某陈述,在高富码头对开300米水域发现事故船舶向下游漂移,并漂过高明海事处设置的第二监控点(离高明岸约400米)的左侧对开河面向下漂流,似S形漂动。在离岸边约170米处,该轮的船头斜撞压上工作栈桥。该轮撞塌XX高速XX大桥施工栈桥的时间约0205时。据中交广明项目部反映,当该轮向工作栈桥漂移时,工作栈桥照明灯与警示灯一明一暗,接着完全熄灭,电缆起火,工作栈桥沉入江中。约0230时,该轮被成功引至太平沙头对开的浅滩水域。本次事故造成该轮7人全部落水,4人获救,3人失踪。XX高速XX大桥55,、56,、58,、59,平台之间的441米施工栈桥发生坍塌。调查报告认为,本次事故船舶翻沉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未能充分估计洪水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没有正确运用良好的船艺操纵船舶。受西、北江洪水的影响,事故发生水域流态复杂,使船舶向右倾侧,影响船舶舵效,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客观原因。船舶装载货物为河砂,船体向右倾侧时,货物向右移动,增加了船舶向右的倾覆力,加速了船舶向右翻沉。据目击者见证:船舶触碰XX高速XX大桥的施工工作栈桥,造成了该栈桥的坍塌。XXXX项目部提供已完成栈桥及桩基平台的工程造价为:水上栈桥平台10,787,198元,水上桩基平台73,23,132元,18,110,330元。调查报告称,“XX36”轮翻沉事故是因驾驶员对洪水影响本船安全航行的估计不足,以及应急操纵不当所致,“XX36”轮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三被告辩称,XX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4航行通告、通知、高明信息均为复印件,且为传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触碰事实;证据5船员询问笔录记载的是“XX36”轮经过XX大桥时的情况,与本案无关;证据6气象水文资料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三被告对肇庆海事局关于“XX36”轮触碰沉没事故调查报告不予确认,认为该报告涉及到的证人均应出庭接收质证,并称已就该调查报告向广东海事局申请复议,且广东海事局也启动了相应的复核程序。 被告区某、李某主张“XX36”轮并未触碰富湾特大桥施工栈桥,提交“XX36”轮公证检验报告和原广州船舶检验局技术鉴定处处长、主任验船师陈某出具的调查及分析报告。广东省船舶检验局肇庆分局于2006年8月3日出具的“XX36”轮公证检验报告记载:该轮在船体方面,左舷外扳自货舱前壁向后9米长、自主甲板向下1.1米宽范围外板撕裂(外板厚10mm),骨架断裂;上述外板以下凹进变形,凹进量最大100mm,骨架局部变形,个别断裂;左舷护舷材长25米(双护舷材)损坏;后部左舷外板长8米、宽0.6米范围变形,凹进最大80mm;驾驶室(长2.7米,宽7.2米,高2.2米)严重变形,局部损坏;内部装修损坏;二层船员室(长5米,宽7.8米,高2.2米)严重变形,局部损坏;内部装修损坏;船体个别部位有轻微损伤;砂石传输设备严重损坏、断裂。在轮机、电气方面,全船机电设备、电气线路在水中浸泡7天以上,部分设备丢失。液压舵机推杆与舵杆联接销柄脱落,双舵处于自由状态,舵机失灵。陈某于2007年5月21日出具的调查及分析报告记载,陈某分别于2007年4月11日下午到高明水域高明海事处对开河面锚地对打捞出水但尚未修理的“XX36”轮进行现场勘验,并查看了XX大桥施工栈桥外观,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收集了有关材料和报道;结合个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声称发生该轮撞塌XX大桥施工栈桥的 可能性进行论证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XX36”轮发生碰撞肇庆XX大桥事故后,处于倾覆倒扣漂浮状态,2006年7月17日2330时至7月18日0130时,从西江由XX大桥顺流漂流到西樵太平沙过程中,船舶未发生与其他固定设施或障碍物碰撞的情况,船舶漂流经过XX大桥施工栈桥水域时没有碰撞栈桥建筑物,栈桥倒塌与“XX36”轮的漂流无因果关系,栈桥倒塌与特大洪水的作用有密切的关联。另提供的照片两张证明栈桥倒塌的方向,水流淹到了桥面以及栈桥倒下去并未断开。 XX工程公司对“XX36”轮公证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报告不能证明涉案船舶没有碰撞XX大桥。同时认为陈某的能力在于验船,对于桥梁设计建造、水文等没有专业资质,且陈某本人没有去XX大桥的现场,不清楚“XX36”轮碰撞XX大桥的情况,只是听其委托人的陈述。陈某关于XX大桥工作栈桥可能是被洪水冲塌,也是他的推测,事实上施工栈桥的设计施工完全考虑了防洪因素,综上,该调查及分析报告不应采信。另外,栈桥是断开的,照片上有显示。被告提交的两张照片拍摄时间、地点都没有佐证,不予认可。 合议庭对被告提交的“XX36”轮公证检验报告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检验报告仅陈述了船舶受损情况,不能证明三被告主张的船舶没有触碰桥梁的事实。陈某出具的调查及分析报告是其在船舶拍卖后对船舶进行现场勘验,并结合委托人的陈述和其个人经验作出的分析报告。而肇庆海事局关于“XX36”轮触碰沉没事故调查报告的出具方是海事主管部门,是肇庆海事局、佛山海事局对涉案事故进行联合调查后依法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比较肇庆海事局、陈某所作的调查报告,从资质上看,肇庆海事局是具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陈某为个人,前者优于后者;从专业上看,肇庆海事局是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的机关,对调查、处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具有专业优势,陈某是高级验船师,应精于船舶技术,但在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方面应劣于肇庆海事局;从被调查人员范围看,陈某是根据被告区某、李某的介绍,而该二人事故发生时均未在事故现场,且与本案处理结果有重大利害关系,肇庆海事局是调查询问了事故发生前在船的船员、现场参与搜救人员以及目击者,更接近于事故当时的真实情况;从距离事故的时间上看,现场参与搜救人员在事故发生时亲眼目睹了船舶触碰桥梁的情况,而陈某是在事故发生后相当长的时间才对船舶和桥梁的表面情况进行分析,而此时船舶已经被拍卖并已移交,且船舶是否存在碰撞痕迹与船舶是否撞压上桥梁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肇庆海事局的调查报告证明力明显大于陈某的调查分析报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可以作为海事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诉讼证据,除非有充分事实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三被告称广东海事局接受其复议申请后启动了相应的复核程序,但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申请及复核的证据材料,也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推翻该事故调查报告,合议庭对肇庆海事局关于“XX36”轮触碰沉没事故调查报告予以采信。XX工程公司提交的航行通告、通知、高明信息虽为复印件,但其内容与业已查明的肇庆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所载事实一致,且均经有关部门公开发布,三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进行反驳,合议庭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关于XX高速XX大桥施工栈桥坍塌造成的价值损失 XX工程公司为主张因XX高速XX大桥施工栈桥坍塌造成其施工栈桥和平台工程损失、设备和材料损失以及费用损失,提供了证据15、证据32。 证据15公估委托书记载,2006年7月19日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简称XXX广东公司)财产险核赔暨防灾部委托X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简称公估公司)对XXX广东公司签发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第AGYZ12135005B0000078号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于7月18日因失事船只撞击而受损的财产进行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工作,并出具损失评估报告(简称公估报告)。7月19日,公估公司派人进驻现场,对受损财产的清理、打捞、修复等工作作出现场查勘记录。 证据32为公估报告,公估公司于2007年1月5日对XX高速XX大桥施工栈桥坍塌造成的价值损失作出公估报告,该公估报告记载公估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和经登记准许的经营范围,其经营范围是“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公估师白某具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该公估报告计算出事故造成的工程直接损失为16,062,863.63元,工程间接损失为9,835,150.74元,如下: 1、工程直接损失部分 工程直接损失为建筑工程全损部分、水上施工平台设备全损部分、可以修复的损失部分、清理残骸费用、额外增加的海事费用、专业检测费用和特别费用的总和17,323,496.91元,减去工程残值部分1,260,633.28元,共计16,062,863.63元。其中,建筑工程全损部分为11,388,205.08元,包括水上栈桥全损部分6,474,518.64元、55,水上桩基平台394,923.5元、56,水上桩基平台867,883.10元、58,水上桩基平台326,795.04元、55,水上桩基平台加高部分164,664.90元、56,水上桩基平台加高部分197,071.92元、栈桥斜桩及连接材料部分509,377.08元、水上桩基平台上材料194,422.80元、水上已开孔桩基718,548.10元、水上已开孔桩基溶洞处理1,540,000元;水上施工平台设备全损部分3,249,548.15元,包括平台设备(桩机等)全损部分(55,、56,、58,、59,平台)358,750元、55,平台上龙门吊(40吨)1,023,710元、56,平台超前钻(STP-300)130,000元、56,平台上龙门吊(40吨)1,023,710元、栈桥上机械设备67,649.60元;可以修复的损失部分231,527.47元,包括了栈桥、平台未完全倒塌入江中部分和钢护筒、设备的修复费用;清理残骸费用1,782,681.79元;为保障事故后航道安全额外增加的海事费用414,048.80元;对已浇筑混凝土的桩基结构进行检测的专业检测费用27,000元;加班加点等特别费用60,000元。打捞上来的物品残值为1,260,633.28元。 2、工程间接损失部分 工程间接损失部分共计9,835,150.74元,包括工程停工期间机械设备闲置费用770,150.74元和工期延误带来的追赶工期所增加的工程投入损失9,065,000元。 综上,公估报告计算出本次事故共造成损失25,898,014.37元。 在上述公估报告正式作出前,XX工程公司提交了证据16至证据31,证明案涉事故导致其经济损失共计29,241,286元。包括: 施工栈桥和平台工程损失:证据16为XX工程公司制作的单价分析表,XX工程公司以此证明其施工栈桥和平台工程损失为13,814,692元,包括水上栈桥全损部分6,671,175元、55,墩水上桩基平台全损部分394,924元、56,墩水上桩基平台全损部分867,883元、58,墩水上桩基平台全损部分311,712元、55,墩水上平台加高处全损部分164,665元、56,墩水上平台加高处全损部分197,072元、栈桥斜桩及连接材料全损部分655,927元、水上已开孔桩施工全损部分1,996,584元、可修复的水上栈桥损失部分575,097元、可修复的水上桩基施工平台损失部分450,626元、水上桩基钢护筒部分损失2,184,954元。证据17为佛山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补充协议、单价分析表。2006年9月28日,建设单位佛山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XX工程公司就溶洞处理承包费用签订XX高速公路XXX大桥工程补充协议(2),约定溶洞处理费由原暂定金额调整为风险包干承包方式,由XX工程公司负责包干实施。溶洞处理包干费为2000万元整,为全桥桩基础的溶洞施工处理,包括主桥溶洞包干处理费1800万元,全桥风险包干费200万元。XX工程公司由此主张水上已开孔未完成桩基溶洞处理(405,1,5)损失费用为1,540,000元。证据18为施工栈桥、平台的材料调拨单、发票。其中,工字钢、槽钢材料价值为3,803,702.10元,贝雷片价值为1,862,730元,钢管桩价值为4,427,757.74元,护栏价值为93,729.46元。 设备和材料损失:证据19记载施工平台机械(桩机)设备丢失和损坏情况,损失共计 804,450元。证据20为XXXX项目部与XX工程公司桥梁安装分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签订的龙门吊制安与租赁合同,该合同记载XXXX项目部因XX高速公路XX大桥墩台施工需要,向XX工程公司桥梁安装分公司租用两台贝雷拼装式龙门吊,租用期暂定为8个月。合同附表记载MD40t/24m龙门吊价值为896,052元,MD40t/21m龙门吊价值为890,861元。佛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的验收检验报告和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记载使用单位为中交工程公司桥梁安装分公司、注册代码分别为42104406002006050457 和42104406002006050097的两台门式起重机均检验合格。证据21为单价分析表、XXXX项目部与白云区两上五金综合厂于2006年3月1日签订的钢护筒加工协议、钢板购买发票等,记载坠江灭失的钢护筒、型钢价值为194,423元。证据22为部分材料调拨单、发票,记载坠江损失的电器设备价值713,378.15元。证据23单价分析表记载了已开孔桩基受损处理费用1,440,584.82元。 打捞、修复费用的损失:证据24为XX工程公司制定的水上栈桥、平台打捞及修复施工方案,该方案记载的施工程序包括:水下探摸情况、清理平台上倒塌损坏的机械设备、拆除施工平台变形损坏部分、检修高明岸至59,墩段栈桥、分段打捞水下栈桥、拔除栈桥及平台倾覆钢管桩、打捞散落水中物件、清理河床护筒周围杂物等。证据25为XXXX项目部与佛山顺德XX水运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2日签订的XX大桥栈桥平台残骸打捞合同,该合同约定:XXXX项目部委托佛山顺德XX水运有限公司将倒塌在河中的钢栈桥、平台残骸及散落水中的杂物打捞出水面,并将构件拆解交回。工程金额暂定为1,782,681.79元,如发生项目增减,费用再适当调整。证据26XXXX项目部与佛山市高明区XX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6日签订的废旧材料处理合同记载:XXXX项目部委托佛山市高明区XX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拆解打捞回收的废旧材料,拆解和装车的包干费用为27,400元,该款项从废旧料交易款中抵扣,项目部不另行支付。XXXX项目部收回所有贝雷销、状况良好可修复的贝雷片、花窗、花窗螺栓、工字钢、槽钢等,经该项目部鉴定没有修复价值的贝雷片、花窗、花窗螺栓、工字钢、槽钢等由佛山市高明区XX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1870元/吨的价格收购,过磅单记载处理的钢材为212.405吨,共计397,197.35元。回收清点表记录了已回收利用的材料。证据27为电机维修记录和佛山市高明区荷城XX电器修理部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记载平台上受损冲桩设备电器维修费用为69,855元。证据28为XXXX项目部与XX工程公司设备租赁分公司签订的4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记载租赁的每月租金为汽车吊24,000元、装载机7,980元、振动锤111,750元、两台搅拌站为16,130元和18,435元。XX工程公司称其额外支出的设备租金(按85天计算)合计:178,295元/月×85天/30,505,169元。证据29为XXXX项目部与广东佛山XX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该协议记载:项目部向佛山XX租用土地约26.24亩,租金为每年800元/亩,租用期间从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08年11月17日止,三年共计62,978元。该协议并无广东佛山XX的签字盖章。XX工程公司称租金损失为1750元/月×85/30,4958元。证据30开工令记载:2006年2月8日,广东XX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XX高速公路西樵至更楼段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作出XXX大桥开工令,认为XXXX项目部已具备开工条件,定于2月8日正式开工。佛山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11月14日作出XX工字[2006]117号文件,称由于施工单位在10月10日前完成了水上便桥平台的修复和新建,特给予奖励。合同专用条款第47.1条的规定,拖期损失赔偿金为5万元/天。XX工程公司认为工程于2006年2月8日开工至10月10日完成修复,工期共耽搁85天,故工程延期罚款共计425万元。证据31为XXXX项目部于2006年7月20日制定的自救措施方案,该方案记载的措施主要有:恢复55,、56,平台的警示照明,加强水中栈桥、平台范围的保安工作,加强海事维护,增加航道标识等。会议纪要、参加抢险人员、车辆、设备等的汇总表、加班人员的花名册、增加助航标志的报告等材料证明事故发生后,XX工程公司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施救,共发生 施救费用1,842,900元,专业费用1,079,640元,特别费用60,000元以及增加航标设施费用451,780.43元。 三被告除对公估委托书的真实性确认外,认为其他证据均为XX工程公司单方制作或单方委托,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公估报告涉及建筑工程行业的预算、概算,均需有专门资质方能作出。另外,公估师虽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但未提交相关执业证书,故该公估报告没有效力。 合议庭认为,施工栈桥因被告所属的船舶触碰事故而沉没,相关损失客观存在。而XX工程公司提供的公估报告是在对受损财产的清理、打捞、修复等工作进行查勘后作出的,其作用在于对相关损失予以确定。前述已查明的证据表明公估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包括对“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三被告对公估师的资质提出异议,庭审后公估师提供了深圳市XXXX行业协会执业证书进行补正。三被告认为公估公司依据的证据材料为XX工程公司单方提供,对公估报告不予确认。合议庭认为,在客观上,因为XX工程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相关工程损失基本上只能依据其提供的材料来确定,三被告也没有提出证据指出该报告存在数据不真实、计算不合理或存在其他虚假情形。公估公司根据XX工程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估,按照适当的程序作出了公估报告,故对该公估报告核定的涉案损失应予采信,XX工程公司的涉案损失为25,898,014.37元。XX工程公司主张事故导致其经济损失29,241,286元,但对超出公估报告所列损失部分,因其未提交相关结算凭证,证据不足,合议庭对该部分损失不予确认。 另,2006年7月28日,XX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三被告所属“XX36”轮,责令三被告提供2000万元担保。同日,本院裁定扣押了“XX36”轮,责令三被告限期提供担保,并通知XX工程公司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20,000元。三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9月28日,XX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三被告在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500万元,9月29日,本院裁定准许,并通知XX工程公司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13,020元、执行费3,000元。9月29日,XX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拍卖船舶申请,10月9日,本院裁定拍卖“XX36”轮,并通知XX工程公司交纳拍卖费50,000元。本院于10月13日发布了“XX36”轮拍卖公告,限定与该轮有关的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XX工程公司于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债权登记申请,本院于11月20日裁定准予其申请。由此,产生债权登记费500元。11月15日,“XX36”轮被公开拍卖,成交价为171.5万元,扣除拍卖船舶费用122,800元(包括看船费7,250元、验船费17,900元、验船师、拍卖师劳务费2,000元、公告费9,900元、拍卖手续费85,750元),余款为1,592,200元。 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本案是一宗船舶触碰桥梁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所涉XX高速公路第二标XXX大桥水上栈桥、平台是XX工程公司承包修建的佛山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XXX大桥项目的辅助工程,承包人XX工程公司在该水上栈桥、平台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因此,XX工程公司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XX36”轮的船舶所有人为区某、李某,船员使用管理和船舶的经营管理均由船舶所有人自行负责,船舶经营人为XX公司,三被告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根据已查明的事实,“XX36”轮不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轮机部二等二管轮要求。本次事故发生前,“XX36”轮行驶至XX大桥上游水域时,船舶向右舷倾侧,后该轮左舷碰擦XX大桥主墩 防撞台西北角导致船舶翻沉,造成该轮7人全部落水,4人获救,3人失踪。“XX36”轮在向下游漂移过程中,撞压XXX大桥工作栈桥,造成55,、56,、58,、59,平台之间的441米工作栈桥发生坍塌。“XX36”轮翻沉事故是因驾驶员对洪水影响本船安全航行的估计不足,以及应急操纵不当所致,“XX36”轮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合议庭认为,被告区某、李某作为“XX36”轮的船舶所有人,应对此次事故造成XX工程公司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XX工程公司的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利息从2006年7月18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顺利公司虽然是“XX36”轮登记的船舶经营人,但船员使用管理和船舶的经营管理均由船舶所有人区某、李某自行负责,XX工程公司主张被告XX公司对该项请求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外,XX工程公司请求三被告偿付其所支出的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区某、李某共同赔偿被原告XX工程公司损失25,898,014.37元及其利息(从2006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应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XX工程公司对被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7,246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XX工程公司负担17,990元,被告区某、李某负担139,356元,原告预缴的受理费206,480元,本院予以清退49,234元,被告区某、李某应将其负担的费用径付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18,020元、执行费23,00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500元,由被告区某、李某负担,原告XX工程公司预缴的上述费用本院不另清退,被告区某、李某将其负担的费用径付原告。原告XX工程公司预缴的拍卖费50,000元本院予以清退。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生祥 审 判 员 冯金如 代理审判员 常维平 二??八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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