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之影响

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之影响

举报
开通vip

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之影响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之 影响 第21卷第1期 2010年3月 中国海商法年刊 AnnualofChinaMaritimeLaw Vo1.21NO.1 Mar.2O1O 曲涛.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之影响[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21(1):78—83 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之影响 曲涛 摘要:针对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碰撞船舶办理光租登记与否究竟对认定碰撞责任主体有何影响这一 问题,分析在光船租赁条件下认定光船承租人为碰撞责任主体之法理依据,...

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之影响
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之 影响 第21卷第1期 2010年3月 中国海商法年刊 AnnualofChinaMaritimeLaw Vo1.21NO.1 Mar.2O1O 曲涛.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之影响[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21(1):78—83 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之影响 曲涛 摘要:针对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碰撞船舶办理光租登记与否究竟对认定碰撞责任主体有何影响这一 问题,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在光船租赁条件下认定光船承租人为碰撞责任主体之法理依据,阐述光船租赁登记的性质及作用,并在 此基础上,论证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影响,提出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无论碰撞船舶 是否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光船承租人均为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结论. 关键词:船舶碰撞;光船租赁登记;责任主体 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7659一 0078—06 (2010)01— 2008年5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简称《船 舶碰撞规定》)第4条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 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 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本条规定,主要 体现了以下原则,即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 船舶所有人作为责任主体承担,除非碰撞船舶在光 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才由光船承租人作为 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光船租赁是否 办理了登记,成为光船承租人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 偿责任的先决条件.具体言之,当船舶在光船租赁期 问发生碰撞,如果光船租赁经过登记,则船舶碰撞损 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光船承租人;如果光船租赁没 有办理登记,则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便为 船舶所有人,也即光船出租人.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颇值得商榷. 一 方面,船舶碰撞作为一种以船舶为工具或载 体的海上侵权行为,体现的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其 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来确定, 而无论船舶在何种经营形式下.但是,按照《船舶碰 撞规定》第4条的规定,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船舶碰 撞,不是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认定责任主体, 而以是否办理了光船租赁登记为先决条件来最终确 定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应该说,这种规定是不符合 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的. 另一方面,从光船租赁登记的性质上说,登记只 是光船租赁权获得物权效力的一种必要条件和手 段.登记与否,仅决定着光船承租人所拥有的光船租 赁权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与光船承租 人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 * 收稿日期:2009—1O一31 作者简介:曲涛(1969一),男,山东文登人,法学博士,青岛海事法院法 官,E—mail:taoqu@163.corn(山东 青岛266100). md_兰一删,一,,,一,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一,,,眦?.阳k_罟一,,一一,一,, 第1期曲涛: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之影响79 无关.因此,以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是否已办理 登记为最终条件来认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 体,这种规定是有违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的,并且 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以下将详析之. 一 ,光船租赁条件下认定光船承租人为 碰撞责任主体之法理依据 众所周知,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存在两种基本责 任形态.一为直接责任(又叫自己责任);二为替代责 任(又称转承责任).”如果是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 为负责,那就是直接责任.如果是责任人对行为人的 行为负责,则为替代责任”.;j在直接责任中,责任主 体即为行为主体,两者是,致的;在替代责任中,责 任主体非行为主体.两者是分离的. 一 般来说,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大都是由于船 长,船员等在管理船舶,驾驶船舶过程中的过失所导 致的.有时也可能是由于其他管理人员在管理,配备 船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但是.作为船舶碰 撞侵权行为主体,船长,船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等对外 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其为行为主体 而不是责任主体.事实上,船舶碰撞导致的赔偿责任 是由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主体来承担的.行为主体与 责任主体的分离性在船舶碰撞中体现的是非常明显 的.因此,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替代 责任形态. 对于船舶碰撞侵权行为来说.作为行为主体的 船长,船员及其他船舶管理人员作为雇员,受责任主 体的雇佣,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雇主对船舶进行管理和控制,驾驶船 舶,管理船舶,通过其劳动为雇主带来收益.当因行 为主体的过失导致船舶碰撞事故时,由此产生的损 害赔偿责任,雇主作为责任主体应予以承担.如同在 《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某些民法学者所指出 的:”那些为自己的利益雇佣劳动的人应当对雇佣承 担风险.”一由此说来,在船舶碰撞中.责任主体承担 责任的依据就在于其雇主身份,依据这种身份,对船 长,船员等进行管理,控制,监督,并通过船长,船员 等管理船舶,驾驶船舶这种行为来运营船舶,为其带 来收益,同时,对于因船长,船员等过失行为所导致 的船舶碰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 第144条的规定:”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charter party),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 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 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光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一般为船 舶所有权人.依据光船租赁合同,船舶所有权人将其 船舶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让渡给光 船承租人,只保留对船舶的处分权.相应地,光船承 租人便取得了对船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也即对 船舶的管理和控制权.正如英国1995年《商船航运 法》第17条所规定的,”光租条款对于船舶而言,意 味着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对船舶享有占有和控 制权,包括任命船长,船员的权利”.l3总之,在光船 租赁期间,船舶完全处于光船承租人的占有,管理和 控制之下,船长,船员等由其雇佣,配备,船舶的维修 和保养由其负责.因此,按照船舶碰撞替代责任原 则.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发生碰撞造成损害,光船 承租人应为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 二,光船租赁登记的性质及作用 光船租赁权应该办理登记的规定出自《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按 照该条例第6条的规定,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 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 对抗第三人. 光船租赁,属于财产租赁的范畴.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这即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也就是说,虽然租赁权属于一种债权,但在一定条件 下,法律却赋予了其一定的物权效力.但是.租赁权 要取得物权效力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公示手段.立法 上一般存在着两种公示模式:一为占有模式,如中国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25条规定:”出租人于租赁物 交付后,纵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对 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另外一种为登记模式,如 《日本民法典》第605条规定:”不动产的租赁契约进 行了登记时,尔后对于其不动产取得物权者,电生 效.”《合同法》中对租赁权取得物权效力没有规定公 示的要件,应该说是一个缺憾.但是,在光船租赁方 面,中国在《船舶登记条例》中规定了光船租赁权取 得物权效力的公示模式为”登记”. 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方式.物权变动之所以需 要公示,这是由于物权自身属性所决定的.因为物权 是一种对世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的效力.其变动 只有通过一定的方式公示于外,为公众所知,才能体 现物权排他性,实现其优先效力. 光船承租人所拥有的光船租赁权.是建立在光 船租赁合同基础之上的,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合同债 权,主要表现为光船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占有,使 80中国海商法年刊第21卷 用和营运船舶的权利.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光船租赁 合同本来只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有效,光船租赁 权作为一种合同相对权,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 人.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光船租赁权通过”登记” 这种公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物权效力,具 有了某些特定的物权特征,即光船租赁权突破了合 同相对性的局限,而具有了物权的对世性,排他性以 及优先性.这样,光船租赁权不仅可以对抗作为合同 相对方的光船出租人,即船舶所有权人,而且可以对 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具体表现为,光船租赁权依法 经过登记后,光船承租人拥有的船舶租赁权,不仅排 斥光船出租人,即船舶所有权人的干涉,而且不受出 租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侵犯,即使出租人将船舶所有 权转让于第三人,原光船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新的船 舶所有人必须尊重,维护光船承租人对船舶的租赁 权,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体现. 但是,光船租赁权通过登记公示后所取得的物 权,是一种特定的物权,或者说是有限的物权,并不 是完整的物权,只是在租赁权方面突破了其债扫特 征而具有了对抗第三人侵犯的物权效力.如果光船 租赁权不履行登记手续,则光船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拥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履行合 同规定的义务.但是,此时承租人所拥有的光船租赁 权,只能是一种纯粹的债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 权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租人将船舶所有权转 让于第三人,则光船承租人不能向新的船舶所有人 主张原光船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因此,中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光船租赁权的 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 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是光船租赁权获得 一 定物权效力的公示手段,也是光船租赁权取得物 权效力的必要条件.光船租赁权不经过登记,则不具 有物权效力,不能对抗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 其光船租赁权的侵犯. 三,碰撞船舶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与否不 影响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之认定 光船租赁登记,只是光船租赁权获得物权效力 的一种必要条件和手段.登记与否,决定着光船承租 人所拥有的光船租赁权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 效力,与光船承租人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船舶 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无关.”只有在第三人的权利与光 船承租人的光船租赁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关于光 船租赁权对于第三人是否继续有效发生讼争时,方 有《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适用生存的法律空 间.”_4邛也就是说,光船租赁登记只在第三人的权利 与光船承租人的光船租赁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才 有适用的可能性.相反,在船舶碰撞侵权中,受损害 人向责任主体主张的却是赔偿请求权.船舶碰撞损 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请求权之一种,指的是因船 舶碰撞事故而遭受损害的权利主体,向碰撞责任主 体请求赔偿其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权利.该权利与光 船租赁权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两者分别适用 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法律关 系中,《船舶登记条例》中第6条所规定的”光船租赁 权未经过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存在适用的 条件和空间. 更进一步说,光船租赁权经登记所具有的对抗 效力,其对抗的是第三人对其租赁权的侵犯,对于船 舶碰撞中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根本不具 有对抗效力,假如说有对抗效力的话,那么,恰恰相 反,光船租赁经过登记,船舶碰撞中的受损害人反而 不能向光船承租人主张赔偿了. 因此,也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在光船租赁未登 记的情况下直接由出租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观点显然 „走得太远‟,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符”.[4]8z 船舶碰撞体现的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在光船 租赁期间发生船舶碰撞,不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 件来确定责任主体,而根据是否办理了光船租赁登 记出发来认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该 说,这种规定是不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则的.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一个行为主体的 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 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侵 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换言之,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标 准”o[5la41具体到船舶碰撞中来,一个行为主体是否 应作为责任主体来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首 先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 成要件,即过失,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 因果关系. 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完全处于光船承租人的 占有,管理和控制之下,船长,船员等由其雇佣,配 备,船舶的维修和保养由其负责.因此,按照管理和 控制船舶原则,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发生碰撞造成 损害,光船承租人为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具体说 来,如果船舶碰撞是因为船舶不适航的原因引起的, 且船舶不适航的情况是在交船之时或之前就已经存 第1期曲涛: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之影响81 在,那么,此时,船舶所有人仍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 赔偿责任;如果船舶不适航是发生在交船之后,因为 光船承租人没有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所引起的,并且 因此导致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则光船 承租人为赔偿责任主体.如果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是由于船长,船员驾驶船舶,管理船舶的过失造成 的,则光船承租人也应作为责任主体,替代侵权行为 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光船租赁期间,作为船舶出租人的船舶所有 人,除保留对船舶的处分权之外,船舶所有权的其他 三项权能都通过光船租赁合同让渡给了光船承租 人,即船舶根本不在其管理和控制之下,他既不负责 船长,船员的雇佣,配备,也不负责船舶的维修和保 养.因此,无论船舶碰撞是由于船舶不适航引起的, 还是因船长,船员驾驶船舶,管理船舶的原因造成 的,其本身均不存在过失;另外,其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说作为出租人的船舶 所有人有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只在于没有依法办 理光船租赁登记手续,但是,这一行为与造成船舶碰 撞损害事实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从船舶碰撞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考量,船舶在光船租赁 期间发生碰撞,船舶所有人根本不应作为责任主体 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船舶在光船租赁 期间发生碰撞,理应由光船承租人作为责任主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是否办理了光船租赁登记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来认定船舶 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实际上是对光船租赁登记 的目的和意义的曲解或者说是滥用.光船租赁不经 过登记,只是表明光船承租人所拥有的光船租赁权 不具有对抗合同之外第三人侵犯的物权效力,于是 光船租赁权便恢复了其债权本质,即只有对抗合同 相对人的权利.因此,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发生碰 撞事故,由于船舶在光船承租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下, 如果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便应当作 为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光船承租人承 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义务,而义务本来就不存 在对不对抗第三人的问题,义务也不存在登记不登 记的问题.与承租人所拥有的光船租赁权是两个”风 马牛不相及”的问题,与光船租赁权的登记问题更是 差之千里,毫无干系.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光船租赁登记与否不 影响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人的确定.因此,船舶碰撞责 任主体的确定以登记与否作出不同规定实属误 区.[6有学者甚至认为,”即使光船租赁未进行登记, 船舶事实上也完全由光船承租人负责经营,包括船 员的配备与使用,对于碰撞事故的发生,出租人不存 在任何过错,按照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当然不 应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仅仅因为其是当事船舶 的所有人,就应当负侵权责任的观点,在现代民法的 法理上是荒唐的”.[4]82 无论”误区”也好,”荒唐”也好,总之,2008年 《船舶碰撞规定》中有关光船租赁未登记的情况下直 接由船舶所有人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 偿责任的规定,不仅违反了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 原则,而且在诉讼上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前已述 及,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在光船承租人的管理和控 制之下,船长,船员由其雇佣,配备,船舶由其负责维 修,保养.因此,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光船承租人最了 解碰撞发生的事实及前因后果.但是,作为出租人的 船舶所有人,碰撞船舶根本不在其管理和控制之下. 他如何知道碰撞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过程,承租人所 雇佣之船员是否违反避碰规则,具有何种过失,以及 对方船舶存在哪些违规行为呢?[7也就是说,本应成 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的光船承租人,仅因 为光船租赁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这一原由,而成为了 案件的局外人;而非船舶碰撞侵权责任人的船舶所 有人,仅仅因为光船租赁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成为 了诉讼中的被告.而且被告本是船舶碰撞事故的局 外人,根本不了解船舶碰撞发生的事实,让他如何答 辩?既然如此,法庭又如何查清船舶碰撞发生的事 实,厘清碰撞双方的过失与责任? 因此,中国2008年《船舶碰撞规定》中有关光船 租赁未登记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船舶所有人为责任主 体的规定,不仅实现不了实体法上的公平与正义,而 且也不能保证程序法上的公正与效率. 四,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如果 光船租赁没有经过登记,光船承租人与船舶 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诉讼程序中发生的上述问题,有学者提出, 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的,如果光船租赁没 有经过登记,则由光船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承担连 带责任,这样,在诉讼中,双方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实际上,在2008年《船舶碰撞规定》出台之前, 海事审判中已出现过这样的判例,如南通天顺船务 有限公司诉扬州育洋海运有限公司(简称育洋公 司),天神国际海运有限公司(简称天神公司)船舶碰 撞损害赔偿案. 2001年6月16日,”通天顺”轮与”天神”轮在北 82中国海商法年刊第21卷 纬22.55.0,东经116.33.8处发生碰撞,两船均违 反避碰规则,存在过失,碰撞造成”通天顺”轮沉没, “天神”轮受损.”通天顺”轮属原告所有.”天神”轮为 被告天神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碰撞发生前已光 船租赁给被告扬州育洋海运有限公司,但该光船租 赁没有在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天神公司是 “天神”轮的船舶所有人,虽然在本案碰撞事故发生 前,其已将”天神”轮光船租赁给了被告育洋公司,本 案碰撞事故发生在”天神”轮光船租赁期间,但天神 公司将”天神”轮光租给育洋公司,没有向船舶登记 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的 规定,该光船租赁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天神公司 将”天神”轮光船租赁给育洋公司,并不影响其对作 为第三人的原告所应承担的责任,天神公司仍应作 为”天神”轮的所有人对该轮的碰撞过失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育洋公司光船租赁”天神”轮,虽然没 有向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已实际作为承租人 行使和履行了光船租赁的权利义务,对光船租赁期 问”天神”轮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育洋公司承担”天 神”轮碰撞的过失责任,并不能否定或排斥天神公司 作为船舶所有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在被告天神公 司与育洋公司均应对”天神”轮的碰撞过失造成的损 失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0『8]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一方面认为育洋公司作为 光船租赁人,对光船租赁期间”天神”轮碰撞存在过 失,应当对”天神”轮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另 一 方面又认为,船舶所有人天神公司将”天神”轮光 租给育洋公司,没有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该光船租赁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天神公司将”天 神”轮光船租赁给育洋公司,并不影响其对作为第三 人的原告所应承担的责任,天神公司仍应作为”天 神”轮的所有人,对该轮的碰撞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对光船租赁权的曲解.首 先,光船租赁权是光船承租人所拥有的一项权利,如 果不履行登记手续,光船租赁权便不具有对抗第三 人的物权效力.再者,光船租赁权经登记所具有的对 抗效力,其对抗的是第三人对其租赁权的侵犯,对于 船舶碰撞中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也根本 不具有对抗效力,如果说有对抗效力,那么,恰恰相 反,光船租赁经过登记,船舶碰撞中的受损害人反而 不能向光船承租人主张赔偿了. 光船租赁期间发生船舶碰撞,光船承租人如有 过失,则承担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项义务, 而义务本就不存对不对抗,登记不登记的问题,与光 船租赁权无关.船舶所有人应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主要应当其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 果符合,便构成侵权,就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如果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便不构成侵 权,就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光船租赁是否 办理了登记手续,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是根本扯 不到一起的两码事儿. 此外,船舶所有人是否应与光船承租人承担连 带责任,关键要看双方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因为按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必须法 律有明确的规定才能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二人以上 构成共同侵权,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所谓共 同侵权,”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 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l5】6具 体到船舶碰撞侵权来说,如果船舶在光船期间,作为 出租人的船舶所有人与光船承租人因共同过失导致 船舶碰撞,则双方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 任.否则,如果因一方过失导致船舶碰撞,则应由过 失方作为责任主体单独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船舶碰撞侵权过程中,应该严格贯彻侵 权法中的责任自负原则,不能无故牵及他人,特别应 注意避免连带责任的滥用. 总之,对于光船租赁未经登记,则由光船承租人 与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说到底,”是在 为了避免犯一个错误的同时,又犯了另一个错误”. 五,结语 船舶碰撞作为一种以船舶为工具或载体的海上 侵权行为,体现的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其侵权责任 主体的确定应严格按照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来认 定.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完全处于光船承租人的占 有,管理和控制之下,船长,船员等由其雇佣,配备, 船舶的维修和保养由其负责.因此,按照船舶碰撞替 代责任原则,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发生碰撞造成损 害,无论碰撞船舶是否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光船承 租人应为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换言之,碰撞船舶办 理光船租赁登记与否,并不影响碰撞责任主体的认 定.因为,从光船租赁登记的性质上说,登记,只是光 船租赁权获得物权效力的一种必要条件和手段.登 记与否,决定着光船承租人所拥有的光船租赁权是 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与光船承租人是否 第1期曲涛: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之影响83 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无关. 因此,2008年《船舶碰撞规定》第4条所规定的,以 在光船租赁期间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作为光船承租 人承担船舶碰撞责任的先决条件,是不符合侵权责 任法的一般原则的,并且在实践中也有违公平,正义 的法律精神的. 参考文献(Referenees): [1]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83. WANGWei—guo.Principleofliabilityforfault:thethirdthrivingIN].Beijin g:ChinaLegalPublishingHouse,2000: 283.(inChinese) [2]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10. Writinggroupofforeignlegalhistory.Selectedforeignlegalhistorydata(Volu me1)IN].Beijing:BeijingUniversity Press.1982:10.(inChinese) [3]韩立新,王秀芬.各国(地区)海商法汇编(中英文对照)[M].大连:大 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156. HANLi—xin,WANGXiu—fen.Selectedmaritimelawofvariouscountriesandregions(bilingua1)IN].Dalian:Dalian MaritimeUniversityPress,2003:156.(inChinese) [4]朱作贤.光船租赁权与物权公示原则——兼论对我国《船舶登记 条例》第6条的理解I-J].中国海商年刊,2001,12(1). ZHUZuo—xian,OntherightofbareboatcharterandtheovertactprincipleofjUSinre—ontheArt.6oftheShip RegistrationRuleofPRCUJ].AnnualofChinaMaritimeLaw,2001,l2(i).(inChinese) [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WANGLi—ming.Studyontortlaw(Volume1)[M].Beijing:People‟SUniversityofChinaPress,2004.(inChinese) [6]初北平.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识别[J].人民司法,2008(9):85—88. CHUBei—ping.Confirmationofresponsibilitysubjectofshipcollision[J].People‟SJudicature,2008(9):85—88. (inChinese) [7]傅晓强.光船租赁条件下因船舶碰撞所引起有关当事方责任之认 定[J].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1999(3):27. FUXiao—qiang.Confirmationofresponsiblepartyinshipcollisionunderba reboatcharter[J].NewsletterofChina MaritimeLawAssociation,1999(3):27.(inChinese) [8]金正佳.海事裁判文书精选(1999—2003年卷)[M].广州:中山大学 出版社.2004:195—226. JINZheng—jia.Selectedmaritimejudgements(1999—2003)[M].Guangzhou:ZhongshanUniversityPress,2004: 】9S一226.(inChinese)
本文档为【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之影响】,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219945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46KB
软件:Word
页数:2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09-02
浏览量: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