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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08年12月8日股东会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60号文批准成立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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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08年12月8日股东会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60号文批准成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2001年4月27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邮政编码:200001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6.1亿元人民币(包括500万美元)。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01年4月27日至不约定期限。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稳健为原则,创新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规范经营,积极进取;立足上海,服务全国;促进证券市场繁荣稳定。 第十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1.证券的代理买卖; 2.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 3.证券的代保管、鉴证; 4.代理证券登记开户; 5.证券的自营买卖; 6.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 7.证券投资咨询; 8.资产管理; 9.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10.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下列股东发起成立并出资: 序号 股东单位 出资额(人民币)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1. 上海国际集团 (1) 10亿元 经营性资产 66.67% 2001年1月 有限公司 (2)7.4亿元 利润分配 66.67% 2008年10月 合计 17.4亿元 66.67% 2. 上海国际信托 (1) 5亿元 经营性资产 33.33% 2001年1月 有限公司 (含500万美元) (2)3.7亿元 利润分配 33.33% 2008年10月 合计 8.7亿元 33.33% 第十二条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币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当就 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数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转让股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委托指定代表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5.查阅和复印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 7.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保股东享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通知全体股东: 1.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3.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4.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 5.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6.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 1.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2.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 3.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4.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5.变更名称、住所或联系方式; 6.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7.合并、分立; 8.解散、破产、关闭; 9.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担保。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20%。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次向其他企业出资或者新设企业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 2.在一年内,累计向其他企业出资或者新设企业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次购买、出售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在一年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五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内容、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发行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权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侯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侯选董事(监事),按得票数多少确定获选的董事(监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第三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 3.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7.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董事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为履行职责,有权及时获得公司经营管理信息,有权阅知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和相关资料,有权列席公司经营业务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违反本章程第三十一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两名。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向股东会提供书面说明,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1.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 2.提议召开董事会; 3.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4.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主要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12.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由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四名、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两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四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召开至少五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提交 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内容、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会议至少要有超过半数的董事(或授权代表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公司修改章程、发行债券、增减资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应当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七条 除本章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情形之外,董事会可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事项。 董事会在决定上述事项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的投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第一大股东提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可就所获董事会授权对总经理进行再授权。 第四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由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制定相关议事规则,行使其职权。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五十二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由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推荐的监事各一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超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权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层行使职权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层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经理层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对董事、经理层的行为进行质询。当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层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经理层人员提起诉讼; 7.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8.列席董事会会议; 9.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于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应当委派监事会成员代表主持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超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应当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以及其他专业顾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理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层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素质。 本章程第三十一条关于董事禁止行为的规定,适用于经理层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层人员,但兼任经理层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十条 经理层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应当确保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 性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 对经营管理活动违规、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的,经理层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董事会连聘可以连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下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员工薪酬分配原则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公司员工的薪酬分配、奖惩以及聘用和解聘; 9.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按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本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活动,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内部控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 公司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人员。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合规管理有关的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合规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聘任合规总监,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解聘合规总监,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稽核审计制度,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部门负责人不得在业务部门兼任其他职务。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制度。 第七十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自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账法,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经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向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及其它财务资料。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使用: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风险准备金; 4.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分配红利。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当年度分配。 第七十六条 公司提取税后利润中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风险准备金,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后所余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风险准备金、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第七十九条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章 劳动人事制度和工会组织 第八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劳动合同制,依法确定薪酬水平和建立福利、执业培训制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八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和完善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拨交工会经费,支持和保障工会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三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十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因本章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算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交给人民法院。 第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改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一致;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九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正式生效。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人员。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制定和修改后的章程细则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即可生效。 第一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超过”都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 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 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 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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