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千人桥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千人桥镇农村集体资产代理流程图
农村集体资产代理流程图
村原有集体资产 新增资产
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结果公示
按照农村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操作
村集体资产登记并公示
村建立资产明细台账,并报“三资”
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资产变卖、折旧、出租、转让 资产丢失、损毁
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
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代表大会讨论处理
结果公示;
按照农村项目工程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建设招投标程序操作 变更账上相应资产 1
千人桥镇农村集体资源代理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和县委、县政府《全县农村“三资”代理服务实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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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土地、林木、果园、滩涂、水面、“四荒”,荒田、荒山、荒沟、荒滩,、地下水、矿产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以及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村集体资源管理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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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源的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村民小组的集体资源使用管理,
,四,接受上级对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村报账员要及时将本村集体资源变动情况向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每年要按照规定填报集体资源统计表~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第五条 农村集体自然淘汰新建开发项目必须采取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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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招投标10日前公示。所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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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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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禁止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源。
第六条 农村集体自然资源要建立规划先行与动态调整并重的机制~在始终坚持科学规划先行的基础上~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规划进行修正和调整。
第七条 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参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征用、转让等变更主体和使用权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村民理财监督小组行使村集体资源民主监督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实施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村集体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参与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实行村集体资源公开制度~村集体资源的建设、管理、使用~一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一条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资源的建设、经营管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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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是代理农村集体资源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对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农村集体资源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四,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资源项目~每季度审计一次。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农业、财政、国土、水利、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
,一,故意对集体资源瞒报、少报、漏报、或故意对集体资源压级、压价~要对当事人追究经济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自然资源、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集体名义变更、终止集体资源所有权的~由镇人民政府对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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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给予罢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源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农村集体资源代理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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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桥镇农村集体资源代理服务流程图
科学管理 长远规划
?
承包、租赁
?
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结果公示
?
按照农村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操作
?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实,
主管部门批准,司法部门公正
?
正式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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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桥镇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农村村级集体资产使用效益~保护村级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镇境内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承包是指全镇各村民委员会依法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滩涂、房屋、商铺、村办企业、大宗设备等资产进行经营性承包、租赁以及对村集体固定资产进行出售、变卖处置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镇各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进行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兴修、绿化亮化、村级道路改造工程项目以及大宗设备购置及安装项目等。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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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报账等工作。镇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以及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民理财监督小组是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组织~依法履行对项目立项、招标、实施、验收、结算等环节的监管职责。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尊第四条
重民意、服从实际、量财办事、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得违背群众意愿~项目在招标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在村内张榜公示~并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竞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压价出租,售,或抬价发包~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用公开发包方式。单项项目概算在伍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各村民委员会经批准后自行组织招标,单项或打捆项目概算在伍万元以上,含伍万元,伍拾万元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委托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组织招标,单项或打捆项目概算在伍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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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含伍拾万元,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委托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当坚持制定招标方案、公开招标信息、组织商家报名、项目开评标、公布招标结果、签定承包合同等工作步骤。单项或打捆项目概算在伍拾万元,含伍拾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必须在电台、电视台、农网或政府网等媒体上进行发布。
第八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项目投标保证金制、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中标供应商在签定工程建设合同时退还~落标供应商在宣布落标时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在中标供应商诚信履行合同完毕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价的10%~若无工程质量问题~在验收合格满一年时退还。以上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组织招标和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组织招标的~应成立专门的项目招标小组~由招标小组办理具体招标事务~原则上可简化程序~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议标等方式进行发包~参加竞标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况少于三家竞标的须阐明原因,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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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机构组织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制度~各招标组织单位应对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音像、图片等各项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和归档~项目招标档案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违反本办法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标工作中营私舞弊的~招标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招投标手续不完备的~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予报账。
第十二条 镇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以及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民理财监督小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对违反法规规定的~报告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三资”代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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