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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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豫教资办〔2010〕8 号 河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 检查标准(,,,, 年修订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相关体检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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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 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0 年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从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我省申请高等学校、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均执行此标准,以往的相关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0 年修 — 1 — 订试行) 2.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样式)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2 —附件 1 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10 年修订试行) 第一条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治疗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 50-110 次/分;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 收缩压 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 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除外)。 第四条 结核病未治愈者,不合格。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 — 3 — 第七条 各种肾脏疾病伴有肾功能不全者,不合格。 第八条 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九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种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十二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 5.0,不合格。 第十三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四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 2 米者,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第十七条 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 4 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 5 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 4 —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3×3 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第十九条 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体检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体检标准从 2010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以往的相关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 5 —附件 2 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年 性 婚 姓名 民族 龄 别 否 单位 联系电话 相片 既往病史(本人如
实填写) 右 右 裸眼视力 矫正视力 辨色力 左 左 签名 听 力 左耳 米 右耳 米 五 官 鼻 嗅 觉 鼻及鼻窦 科 面 部 咽 喉 口腔唇腭 齿 其 他 签名 身 高 公分 体 重 公斤 外 淋 巴 脊 柱 科 四 肢 关 节 皮 肤 颈 部 其 他 签名 心电图 签名 胸部透视 签名 — 6 — 发育情况 血 压 mmHg 心脏及血管 内 科 呼吸系统 神经及精神 腹部器官 其 他 签名 肝功能 乙肝表面抗原 其 他化验检查(附化验单) 签名 体检结论 主检医师签字: 体检医院意见 体检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1、体检前必须贴有本人 1 寸彩色近照; 2、体检表中个人基本资料如实填写齐全; 3、体检当日早晨须空腹(禁食、禁水); 4、本表须 B5 规格纸张正反双面打印。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