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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政治制度: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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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政治制度: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国家的政治制度: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 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的工具,为了 要实现其统治,统治阶级总是要建立某种形式的政权,在政权形式中, 既包括政治制度,也包括国家的结构。 国体是指国家的本质,它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在各 阶级社会中,有不同的阶级,其地位亦各有不同,因而也就出现了不 同的国体。 在奴隶制社会中,有奴隶主与奴隶阶级。奴隶主剥削、压迫奴隶, 甚至对奴隶进行人身残害,实行的是奴隶主对奴隶的专政。其国家的 国体就是奴隶制国家。我国的夏、商、周三代就是奴隶制国家。夏、 商...

国家的政治制度: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
国家的政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 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的工具,为了 要实现其统治,统治阶级总是要建立某种形式的政权,在政权形式中, 既包括政治制度,也包括国家的结构。 国体是指国家的本质,它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在各 阶级社会中,有不同的阶级,其地位亦各有不同,因而也就出现了不 同的国体。 在奴隶制社会中,有奴隶主与奴隶阶级。奴隶主剥削、压迫奴隶, 甚至对奴隶进行人身残害,实行的是奴隶主对奴隶的专政。其国家的 国体就是奴隶制国家。我国的夏、商、周三代就是奴隶制国家。夏、 商实行的是奴隶主神权政治制度,而周实行的是奴隶主宗法贵族政治 制度。 在西方的古希腊城邦国家中,雅典实行的是奴隶主民主政治制 度,而斯巴达则是奴隶主贵族寡头政治制度。而古罗马,前期实行的 是奴隶主贵族共和制度,可是,后期由于社会的发展,共和国变为帝 国,实行的是奴隶主军事独裁政治制度,开始是元首制,后为君主制。 在 封建社会,国家是地主阶级掌握政权,在地主剥削农民的经 济基础上,建立起对农民实行专政的政治制度。我国从秦直到清末, 两千多年间,实行的是封建君主专制 制度。在欧洲,封建时期亦是君主制。不过,早期封建领主势力强大,在其领地内,享有至高的权 力。君主形式上是一国之主,但其统治权还仅限于其自己的领地; 后 来,君主权力增加,但僧俗各界参与等级会议,对君权起了一定制约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资产阶作用,形成等级君主制;最终则形成专制君主制。 级掌握政权,对工人和其他劳动者实行专政,就主权归属而言,有君 主制与共和制。 从上所述,国体有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 国家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这些统属于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现在 还有一种由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专政的国家,它不属于上面任何一 类,而属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 政 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但是,政体既然是形式,它必须 与国体相适应,这是政体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其某些形式又反映了 不同的国体。例如君主制,在奴隶制 度下,体现的是奴隶主阶级的专政,即是奴隶社会的君主制,可是,就君主制形式而言,亦有封建 社会的君主制,资本主义社会的君主制。由此可见,国体与政体既 有 联系又有差异。下面就所存在过的各种政体形式分别进行介绍。 1.君主制:君主制是以君主作为国家元首的政体形式。在君主制 下,君主一般是世袭的、终身任职的。 君 主制,在人类历史上是最古老,也是最普遍的政体形式。大 体上,有君主专制制、等级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三种。前两种是奴隶 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政体形式;第三种 属资本主义社会的政体形式之 一。君主立宪制在当前又可分为两类,即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与二元制 君主立宪制。总之,君主制国家在今天是日趋减少的政体,到本世 纪 (1) 君主专制制。该政体是以君主独裁形式出现的。它是奴隶80年代,世界上保留君主制形式的国家还有20多个。制、封建制社会中主要政体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君主拥有无限权力, 他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居民必须绝 对服从。君主的活动不受限制,也不受国家的其他机关监督。王位是终身的,世袭的。君主制虽 在不同的社会中出现,但由于情况不同,其形式亦略有差异。 在奴隶制社会中,有的专制君主制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是一种 神权君主制。例如,古代的埃及就是实行的君神一体的法老集权统治。 在中国,帝王称之为天子,即其为天之子,其统治权是“受命于天”。 他们往往编造各种神话与传说与天联系起来,以证明其为非凡之人。 中国的专制君主制特别长,一直延续到清王朝。 (2) 等级君主制。该政体是西欧中世纪封建国家的一种君主制。 在中世纪开始时,西欧是封建割据状态。在此制度下,国王以下是大 领主,大领主以下是小领主。大领主 往往与小领主在契约基础上结 成宗主与附庸的关系,势力日益增大,与国王对抗,各据一方。结果, 国王名为一国之王,但控制不了大领主,也无法统治小领主,统 治 仅限于其领地。从12世纪起,城市的复兴,手工业与商业的发展, 反封建势力加强,国王强化了王权,领主势力有所削弱。这时,在市 民阶级支持下,建立由封建贵族、僧侣和市民组成的等级代表机关, 负责监督政府,审定国家大事。实际上,这种等级机构对王权有所限 制。这种君主制称为等级君主制。可是,15世纪以后,西欧的国王 权力扩大,向中央集权发展,就转向了君主专制制。(3) 议会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 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 这种政体形式又称议会君主制。国家的 行政管理由内阁负责。内阁的首脑为首相,他由通过选举而在议员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 盟的领袖担任。首相再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然后提交 君主任命,组成内阁。君主只是在名义上代表国家,并无实际行政权 力。内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内阁如失去议 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 君主解散议会。这时,君主亦只能照例 表示同意,所以,君主是按内阁的意见行使形式上的权力,并代表国 家进行礼仪活动。君主尽管是“虚位元首”,但仍具有显赫的政治地 位和象征国家的尊严。这种类型的政体之所以存在,是由于某些国家 情况特殊,当由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时,革命不彻底,而保留 下君主制的形式特点所致。它首先于1686年出现于英国。通过“光荣革命”,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然后,一些国 家亦仿效英国建立此种政体。目前,除英国外,君主立宪的国家还有 西班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日本、泰国等国。 (4)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比议会制君主立宪 制要保留更多的原君主制的内容。这种政体形式,虽然也制定了宪法, 设立了议会,但是君主仍然保持封建 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 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国家的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在 这些国家中,宪法是承君主意志而制定的,议会不是国家最高立 法 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是君主的咨询机构。对议会的立法,君 主不仅可以否决,而且可以通过任命或指定议员来控制议会。国家行 政机关的内阁首相由君主 任命,所以内阁是君主行使行政权的机构。这 种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的典型有一战前的德国、二战前 的日本,以及目前少数阿拉伯国家,如沙特阿拉伯、约旦和摩洛哥等 国。产生这种制度的原因是一些实行 君主专制制的国家,国内封建势力仍然比较强,而资本主义的力量还不够强大,因而君主在世界资 本主义政治制度已有相当发展情况下,自愿地或被动地接受某些局 部改革,实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实质上,这种制度是资产阶级与地 主阶级的联合专政。在1871年,德意志帝国的宪法规定,国家元首 皇帝有任命宰相和高级官吏、召集和解散议会、宣战和媾和的权力, 同时又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宰相只对皇帝负责。这个二元制君主立宪 制在1918年11月, 由于战败,人民起义,成为共和国。日本明治 维新以前天皇并无实权,权力集中幕府手中。后来,经过革命,废除 幕府制度,建立天皇制专制主义。宪法规定天皇集 政治、军事、法 律、外交大权于一身。由于天皇对军队的统率权由军部辅佐行使,不 受内阁干涉,成为军国主义发展的重要原因。二战后,改革了天皇制, 天皇只成 为国家和国民整体的象征。国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 唯一的立法机关,内阁行使行政权,向国会负责。天皇关于国家的一 切行动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 对其负责。国家遂由二元制 君主立宪制转向议会君主立宪制。 2.共和制:共和制是指国家的元首和国家的权力机关是通过选举 而产生的一种政体形式。共和制也如同君主制一样,不仅出现于现代 社会,而且也出现于古代。 在欧洲古代的奴隶制国家时期,就有共和制的政权形式。例如, 在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的希腊,雅典城邦就是采用民主共和制的。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民代表大会,它有权解决国家重大事 务,其他国家机关都隶属于它。那时,雅典实行的是直接民主制,公 民大会可以直接行使立法权。在罗马,公元前5世 纪的共和国实行 的是贵族共和制。贵族组成的元老院有权决定国内、外政策,审查和 批准法案。对于负责国家行政、司法和军事工作的执政官,虽然由居 民按财产组 成的百人团大会选举产生,但却受元老院监督。后来, 由于平民向贵族的斗争,使平民选出保民官以保护平民利益,可以制 止或否决国家决定和元老院法案。 另外,在欧洲中世纪,一些通商口岸和商业中心建立的城市国家, 如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诺夫哥罗德曾实行过封建共和制。其 最高权力由市民选举产生的市议会或其他形式的集体机构掌握。 目前世界上采取共和制政体的国家占绝大多数,其形式大体有: 总统制,内阁制,委员会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四种。 (1)总统制。总统制是指总统既担任国家的元首又担任政府的 首脑的一种政体形式。它不在于国家是否有总统。例如,意大利设有 总统,但是在意大利,总统只担任国家元首,而作为政府的首脑则是 总理。因此,尽管在意大利有总统这一职位,但是意大利实行的并不 总 统通常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议会的议员也是定是总统制,而是内阁制。 期由公民选举产生。但是,总统与议会是相互独立的,总统只向人民 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总统直接组织 和领导政府,政府只向总统负责,不向议会负责。总统不能解散议会,议会也不能用不信任票迫使 总统辞职。总统虽然可以对重大问题进行个人决策,但是议会最后 通 过的议案,总统必须执行。 总统制始于美国。在1787年,美国在制定国家宪法时,采取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通过选举来确定总统,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具 有极大的权力,同时又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 总统可以指定人员担任政府公职和组成内阁,有权接受部长的辞 职或解除其职务。总统领导内阁,但内阁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重大 事务由总统个人决定。总统与国会的关系是国会有立法权,对国会通 过的法案总统可以否决,但国会可以再以2/3多数通过后,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要得到国会的认可, 同时国会还有权根据法律对总统与政府高级官员的违宪犯法行为进 行弹劾。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国会认可方能担任,而最高 法院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反宪法为由宣布无效。 总统制是当前各国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政体。除美国外,实行总 统制的国家还有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印尼、 (2)内阁制。内阁(cabinet)一词来源于法语,有“内室”、“密埃及等国。 室”之意。内阁作为政府机构始于英国,它是由英国国王的最高咨询 机关(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该词后来被其他国家采用,作 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内 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形成的。内阁的首脑由议会中通过选 举而产生的议员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的成员 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 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国家元首只是在名义 上代表国家,执行些礼仪上的活动,并无实际权力。国家实际权力 在 内阁,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向议会负责。国家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 发布文告都必须由内阁首脑或有关阁员签署。内阁向议会负责,定期 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监 督。如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 就只有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脑重组内阁, 或者是由内阁提议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大 选,然后, 根据大选结果组织内阁。内阁总揽国家政务,其首脑有权任命所有政 府高级官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一切重大方针与政策。 由于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 或议会内阁制。属于这类政体的国家有意大利、德国、希腊、印度、 新加坡等国家。 不 论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制,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 况不尽相同,其宪法所规定的政体形式也不尽相同,可以说大同小异, 依其主要特点可分属于二者中的某 一类。但是,也有介于二者之间 的,例如法国就是这样。法国有总统,也有总理。总统权力很大,是 国家的权力核心。总统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 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 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 虽向议会负责,但却听 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其政府成员 亦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免。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虽拥有立法权、预算表决 权和监督权,但却受到总统与政府的限制。由于上述 职权的划分, 故称法国的政体为半总统制或总统制内阁制。(3)委员会制。委员会制是一种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二为 一的政体形式,以议会行政合一的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执行机关。这种 政体形式如古希腊的“十将军会”、古罗马的“三头政治”及法国1793年大革命中的公安委员会等。目前继续实行这种政体的唯一国家是瑞 士。 瑞士的委员会制是由1848年《瑞士联邦宪法》制定并经1874年修改而确定的。根据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联邦法院行 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权不像总统制与内阁制相互制约, 而是采取合一的制度。 联邦议会分国民院和联邦院,分别由200名和46名议员组成,议员经选举产生。联邦议会是联邦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两 院联合会议选举7名议员组成联邦委员会,是联邦的最高行政机关。 议员当选后,必须辞去原职,然后进行补缺选举。7人委员会设主席、 副主席各一人,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议会议员和委员会委员 任期4年),不得连任,通常各委员轮流担任。主席除主持委员会会 议外,还代表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礼仪职责。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各 主管一个部。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政策委员会必须执行。委员会实际上 是议会委托执行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联邦法院由委员会提名、议会 通过的26名法官组成,独立行使联邦最高司法的机关。(4) 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根据我国革命时 期的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而建立起来的。它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 经过选举而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代表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 大问题。大会每年开会一次。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出的委员 长、 副委员长、秘书长和若干委员组成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大会职权。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职权有: 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其他重要官员,发布特赦令、 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和发布动员令„„ 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总理由 国家主席提名,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再由主席任命。国务院其他人选 由总理提名,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亦由主席任命。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其领导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 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负责军事统辖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国家的结构是指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从全世界 来看,国家结构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即单一制和联邦制。 1.单 一制:这类国家是以地域来划分的普通区域或自治区域为 组成单位的国家结构形式。在单一制的国家中,中央政府具有最高权 力,而地方政府只能在中央政府的领导 下,依据宪法所赋予的权限,行使其职权。在法律上,单一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央,而地方政 府的权力则具有中央授权性;在外部特征上,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 中 央政府、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在国际交往中,单一制国家是国 际关系的主体,其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单 一制国家,地方政府职权由于情况不同而有差异,遂出现两 种类型。一种是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其地方官员由中央委派,或 由地方选举,代表中央来管理地方的 行政事务。地方居民无自治权,只有经中央批准才能建立地方自治机关。地方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都 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另一种 是 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这种类型国家中,地方居民可以依法自主 组织地方的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而 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 务。如发现地方议会有越权行为,则中央 政府可诉请司法机关予以纠正。 前 一种的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的例子有法国,后一种地方分 权型单一制国家的例子为英国。在法国,起主要作用的地方国家机关 是地方行政机关,其官员具有双重身 份:一方面,他们是代表中央,按照中央的命令来办事,对国家的内务部负责;另一方面,他们又作 为地方官员,管理一切地方行政事务。不过,中央有权撤换地方 官 员。在英国,由于其历史的传统,地方政府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治,地 方设有与其相应的议会和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地方议会任命的 执行机关。议会通过的决 议必须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方能生效,法 律草案在议会通过前须事先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意见。管理委员会要执 行全国性的政策,负责各项事务的具体管理。随着中央 政府对社会 的干预和经济职能管理的加强,也增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单 一制的国家目前在世界上占较大比例,其优点在于:在集中 的中央政权领导下,可以集中人力、物力,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与发展; 由于上下联系方便,各项政策、法 令从上到下,畅行无阻,有利于 国家的行政效率的提高;中央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利于解决地区间 发展的不平衡,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统一的文 化、 教育与集中向心的交通网络与通讯,有利于全国人民的思想观念的趋 同与凝聚力的增强,这对于国家克服困难,抵御外侮将发挥重要作用。 虽然,单一制国家有 很多优点,可是世界上并不都是单一制国家, 即使是单一制的国家也未能将上述优点充分发挥出来,有的还导致国 家的分裂。这说明单一制国家本身还需要些基本条 件,只有当具备这些条件时,单一制国家才能存在与发展。 在 理想情况下,单一制国家的条件,从政治地理学的角度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大体如下:在地理方面,首先应是一个形状紧实,内部条件较均匀, 有一个核心地区,境内的往来联系比 较方便;在人文方面,其在语 言、宗教、文化等方面较为一致,即使存在差异,其主群体能发挥核 心作用,居民分布并未出现由于环境原因而产生的地域上的孤立与 封闭现象;在经济上,存在着紧密联系与互补;在历史上,曾在一个 政权之下,有着共同的命运与良好关系。当然,这些条件是种理想情 况,在客观实际中,只能是 相对而言,不能绝对化。从目前的单一制的国家产生的情况来看,结合上述条件,大体有 以下几类: 第 一类是在封建社会时就是一个独立国家,经过某种形式的革 命与改良,转变成现代国家,实行单一制。这类国家多在欧、亚两洲, 因为这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历史 悠久,在封建社会时就存在不少国家。例如欧洲的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以及亚洲的中国、日 本、泰国都属于这种类型,其中法国较为典型。法国在15世 纪末, 法兰西最后剩下的一些贵族领地也都并入法兰西王国。在革命中,不 仅彻底取消封建制度,而且在拿破仑当政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对 全国行政单位进行了 重新划分,使各省的规模大体相等,各单位与 中央都实行同样关系,同时,又建立一个集中于巴黎的交通体系,这 些对加强法国这个单一制国家的向心力起了关键作 用。这类国家都 属于一个民族,或由一个占绝对优势的主体民族所组成,即使有些少 数民族存在,但多在封建社会时期就共同生活在一个国家,故单一制 能为国家所 采用。 第 二类是由欧、亚两洲多民族的大国分裂而独立的国家。这些 多民族的大国为奥匈帝国、沙俄和奥斯曼帝国,在一次大战结束后, 这类国家有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 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以 及波罗的海沿岸的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和芬兰。它们都是根 据巴黎和约而建立的,其国界是以民族的分布情况来划分的。除捷 克 第 三类是西属拉丁美洲的殖民地,后来独立新建立的国家。在斯洛伐克是由两个主体民族组成外,其余多是一个主体民族所组成。 拉丁美洲,除巴西曾属于葡萄牙外,其余都曾是属于西班牙的殖民地。 为便于统治,西班牙把它们划分成 四个总督区,即墨西哥、秘鲁、格林纳达(首府在哥伦比亚的波哥大)和拉普拉塔(首府在阿根廷的 布宜诺斯艾利斯)。独立战争(1806—1826年) 后,独立出一大批 国家。这些国家基本上以土生白人、原土著印地安人及混血种人为主。 所以在居民的成分及文化背景上(如都用西班牙语)比较一致。在独 立国的 划分上,地理因素及原总督区起着重要作用。例如,原格林 纳达总督区,其首府在波哥大,在南美的辖区包括哥伦比亚、委内瑞 拉、厄瓜多尔,独立后成立的共和国 命名为大哥伦比亚共和国,国土范围与前总督区一致,后来内部发生分歧,委内瑞拉和厄瓜多尔分 别于1829年和1830年退出哥伦比亚。再如,原来属于墨西哥总督区 的中美洲,于1923年 从独立的墨西哥分出,成立中美洲联合省,后 改为联邦,但由于各种分歧与矛盾,最后终于分裂为危地马拉、萨尔 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五国。这 五国范围原属墨 西哥总督区下的危地马拉督辖区。可见,其先脱离及联合与督辖区有 关,后又分为五则亦与其地域条件的分割有关。这类国家大多采用单 一制。 第 四类是第二次大战后由于殖民地的民族解放运动所产生的国 家。这类国家主要在非洲与亚洲。这类国家基本上是在帝国主义所分 割的殖民地各管辖范围的界限内实行 独立。由于各帝国主义者不论 是武装的掠夺,还是彼此间瓜分,他们既未注意人文特点,也未考虑 到自然因素。因此,使大部分国家内部差异性较大,成为这类国家 的 重要特点。虽然存在这种情况,但是绝大多数国家仍然采用单一制的 2.联邦制:联邦制是一种复合型的政体形式。它是由一些具有相政体。 对主权的政治实体为单元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在 联邦制国家中,既有联邦的中央机构,又有各组成单元政治 实体的中央机构。这两种中央机构在权限上是根据宪法规定各自独立 行使,彼此互不干涉,但是,它们的 权限不是互相重叠,而是一种 分权,这种分权是基于管理的方便而划分的。如有些必须由联邦政府 执行较为有利的,则由联邦政府管辖,如外交、国防等,只能由联 邦 统一管理,而不能分散;而教育,当地行政事务等,则多由各地中央 政府管理。行政部门虽有分工,但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宪法与 法律上,联邦有联邦的宪 法与法律,有自己的立法与司法机构;而 各组成单元也有自己的宪法与法律,有自己的立法与司法机构。 在联邦制国家中,美国是个典型。美国在开始并不是个联邦,而 是个邦联。原属英国殖民地的13个州为反对英国的剥削和高压政策, 于1776年7月集会通过《独立宣言》,宣布13个州脱离英国独立。双方遂进行战争,到1781年,以英方失败而告终。1783年,英、美签约正式承认美国独立。 在战争期间,13州的大陆会议制定邦联条例,并于1781年 成 立邦联国会,宣布成立美利坚共和国。当时,美国人相信共和制的国 家不适合于具有广阔领土的国家,因为在这种共和国中,中央的立法 机构必然易于脱离其大多 数选民,发展下去,就会脱离选民的监督, 共和制也就不存在了;但是,一个共和国如果太小的话,就很难在一 个充满侵略性大国的世界上顺利地生存下去。为此, 人们认为,两全其美的办法就是一些小共和国联合起来成为一个邦联,为了一个共 同的目标而发挥其联合起来的力量。在反对英国斗争的过程中,特别 是在与英国的 战争过程中,需要一种比较稳定的组织形式表达其共 同意志,即一个永久性的政治组织问题。结果,邦联条例就于1777年提了出来。它规定成立个国会。条例提出每州只有一票表决权,代 表由各州议会任命;各州按土地价值分担邦联的公共开支;国会有权 决定战争与和平、任命军官,派遣和接受大使,签订条约,发行货币 等。 在 邦联条例中,各州得到它们所要求的大部分条件。虽然让邦 联国会负责对共同关注的大量事务作出决定,可是却未将执行其决定 的权力授予国会。因此,国会无法对 各州执行其决定。它甚至由于 不能征税以支付自身开销,不得不仰赖州来供应经费。各州多关注自 身利益,无视国会决议,只派二三流人物出席国会。国会开会类似 清谈,有时都凑不齐法定人数,国会因而毫无威信。在这种情况下,其 西部与英国和西班牙发生领土争端时,软弱无力的国会在对方军事压 力下,无所作为。另一方 面,在英国对其贸易进行限制时,各州不 但不能齐心协力对外,反而因各州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伤害了其他州。 在这种情况下,新产生的邦联所遇到的各种内、外矛盾 使经济出现萧条,社会不稳定,特别是在马萨诸塞州出现的武装叛乱,使各州认 识到邦联的软弱无能已危及自身的利益与生存。为了解决邦联存在的问题,1787年5月至9月于费城开了5个 月的会,终于把邦联转变为联邦。在解决这一问题中,代表们认为要给 予联邦中央政府比过去邦联国会更多权力。它应能征税维持自身所需 费用,有力量组建军事力 量维持国家独立,要管理好商业,保护好 私有财产,有权执行其政令。但是在联邦机构上有两个问题存在分歧: 一是如何反映小州的权力;二是如何防止政府权力落 入反映少数人利益的人的手中。 对 于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建立两院制。众议院的代表名额 按人口比例分配,以反映大州利益,在参议院的代表名额不论大小州 都有同等的代表名额以满足小州的要 求,通过这种办法平衡大州与 小州的权力及其利益。对第二个问题则为了防止政府获取更多分外权 利,采取把政府分成可以互相制约又互相平衡的不同部门,除一个 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外,还有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和一个独立的司法机 构,每个机构都有特定的职能,并使其不超越各自的权限范围,这样, 就可确保政府不致使权力 转向独裁。按上述原则制定的宪法于1789年批准生效,联邦政府因而成立。这是近代国家中第一个新建的资产 阶级的联邦制国家,它对联邦制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目 前,世界上采用联邦制的国家并不多,根据其特点大体可分 为三类:第一类为西方国家向殖民地移民,而后由在当地出生的土生 白人起来反对宗主国的战争,或通过 自治而建立起联邦制国家;第 二类为当地居民在国家发展过程中或因其他原因而采用联邦制;第三 第 一类的联邦制国家又可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即以英裔土生类为西方的殖民地在民族解放运动中获得独立而采取联邦制。 白人或英裔为主的土生白人建立的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是 英裔土生白人建立的联邦制国家。加 拿大则是以英裔土生白人为主 与法裔土生白人建立的联邦制国家。美国是通过武装斗争取得独立, 由邦联发展而成联邦制国家。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则是在英国殖民地 的统治下,采用代议制的制度,然后由各地方联合成为经英国批准的 自治领。 在澳大利亚,英国于1786年开始殖民,原为罪犯流放地。1820年,改变政策,自由民得以大批移民澳大利亚。19世纪中,在新南威尔士南部等地发现金矿,吸引大批移民。在澳大利亚的各殖民地机 构,原各成立了责任自治政府。为了解决共同面临问题,各自治政府 于1883年,成立联邦委员会。直到1900年才经英国批准,澳大利亚 联邦于1901年1月 1日成立。1931年,由自治领成为独立国家。 加拿大原为法国的殖民地,法裔居民居住在加拿大东部。经过英、 法长达7年之久的争夺战,以法国失败而告终,加拿大遂于1763年成为英国殖民地。后来,英国居民增加,殖民地范围扩大,由于土生 白人的斗争,甚至起义,迫使英国政府在各省建立起责任政府,给予 土生白人一部分自治权。在各省代表要求下,于1867年,经英国批 准,成立由魁北克省,新斯科舍省,新不伦瑞克省和安大略省组成的 统一的联邦国家,成为英国的自治领。1931年获得独立。现包括有10个省和两个地区。目 前看,美国与澳大利亚是英裔土生白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 虽然美国后来大量吸收外来移民,但在文化上基本能实现整合。其联 邦制不仅能容纳原来地方的自治,而 且还能促进其联合,使其中央 集权的功能也有所加强。但是,加拿大由于其法裔居民集中于魁北克 省,与后来移入而居于其他省的英裔居民在文化上形成鲜明的反 差, 使魁北克省的独立倾向有所增强,其联邦制则与美国的情况相反,是 向着分权方向发展。 第一类的第二类型是拉丁美洲的西班牙与葡萄牙殖民地。它们是 经过武装斗争,以当地土生白人为主建立的联邦制国家。目前拉丁美 洲的联邦制国家有墨西哥、委内瑞拉与巴西。在脱离西、葡独立时, 原来组成的中美洲联邦(1823—1838年)只维持5年就分裂成危地马拉、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5国。阿根廷在独立时,成立拉普拉塔联合省。但是,反映自由派地主和新兴资产阶 级利益的集权派主张成立中央集权政体,发展资本主义;而代表封建 地主和各省军阀利益的联邦派则主张建立联邦制。结果阿根廷政局动 荡,国家长期处于分裂和内战状态。直到1868年,才改建为中央集权,但也尊重各省自治,成为阿根廷共和国。 墨西哥于独立后的1824年成为联邦共和国。但是,其经历与阿 根廷相似,经历了保守与自由两派的斗争,到1917年新宪法以后, 封建地主与帝国主义势力才受到严重打击,资本主义民主势力取得胜 利,其联邦制也才维护下来,继续存在。在巴西,由于葡萄牙王室建 立的帝国于1889年才被推翻,到1891年,通过宪法,确定为联邦制 的巴西合众国。其成立后,因资本主义因素已有相当发展,没有经历 墨西哥与阿根廷那种动荡,联邦制较为顺利地巩固下来。委内瑞拉情 况与墨西哥相同,虽经历了曲折过程,但联邦制仍保留下来。第二类的国家都在欧洲。它们是瑞士、德国、奥地利、捷克斯洛 伐克、南斯拉夫与苏联。不过,后三国现已解体。捷克与斯洛伐克已 分为捷克与斯洛伐克两个共和国;南斯拉夫现只留下塞尔维亚共和国 和黑山共和国组成的新联邦;苏联已解体。为15个独立国家。 瑞士最早由其中部三个森林州施维茨、乌里、翁特瓦尔登于哈布 斯堡家族衰落时结成“永久同盟”(1291年),1370年,卢塞恩、苏黎世、楚格、格拉鲁斯、伯尔尼五州加入,结成联邦。1501年,发展到13个州参加。1798—1083年,由于法军入侵而中断。1848年,通过新宪法,成为由22个州组成的联邦,首都在伯尔尼。可以说瑞 士联邦是经历时间最长的联邦制国家,它是在面临周围威胁时,为了 自身的生存和共同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 德国,如前所述,它原是诸侯邦国林立,到30年战争(1618—1648年)结束时,有300多个小邦。1815年组成德意志联邦时只留 下41个邦。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有26个邦。一战后德国成 为共和国。二战后,于1949年,西德恢复联邦制国家,东德则成中 央集权的共和国。1990年两个德国统一成为联邦制国家。 奥地利原与匈牙利组成二元制奥匈帝国。一战后,奥匈帝国解体, 奥地利成为共和国,后又被德国吞并。二战后,又成为共和国。1955 年通过的宪法定为联邦制共和国。德、奥两国恢复与确定为联邦制国 家是与保障和平和防止好战势力再起有关。 第三类联邦制国家是二战后,由原殖民地独立的一些国家,如亚 洲的缅甸、印度、马来西亚,非洲的尼日利亚。 印度是亚洲的文明古国之一。在历史上,分裂和统一交错,居民 的宗教信仰多种多样,当地原有印度教、佛教、锡克教等宗教,又加 上后来传入的伊斯兰教,宗教矛盾亦较多,同时,在语言和民族方面 也很复杂,以上这些因素给印度在独立时选择国家政体方面带来严重 困难。 首先是实行印、巴分治,即在原英国统治的印度,把印度教信徒 和伊斯兰教信徒相对集中的地区分开,划分成印度和巴基斯坦两个国 家;其次,在印度采取联邦制以照顾国内各语言、民族等方面的利益。 1947年独立时,由于强调统一,基本上沿袭英国统治时期划分 的行政区,没有考虑各地区在政治、经济和语言上的差别。独立后, 大部分地区,要求按语言为基础成立单独语言的邦。位于东南马德拉 斯的泰卢固人要求成立讲泰卢固语的安得拉邦比较强烈,中央政府同 意于1953年成立安得拉邦。由此引发建立语言邦问题。于是印度政 府在1953年底成立改组省邦委员会,研究语言邦问题。后来委员会 提出报告,不同意“一种语言成立一个邦”,但认为应当考虑在语言 基础上改组省邦。这是因为印度的语言和方言上百种,语言界线亦难 以确定,无论怎么划分都必然包括些讲其他语言的人,而漏掉一部分 说本语言的人,且容易引发语言、种族、宗教方面各种矛盾和冲突。 1956年议会通过省邦委员会改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全印划分为14个邦。后来, 不断增加,到1975年,已有22个邦。另一个重要例子是非洲的尼日利亚。尼日利亚是非洲人口唯一超 过一亿的大国,原是英国殖民地。全国部族和语言(包括方言)各有 200多个,语言较为复杂。在国内,有明显的语言和民族核心区,即 约鲁巴人集居于西南部,伊博人在东南,而豪萨人则在北面。1960 年尼日利亚独立时,实行联邦制,由上述的三个大区和一个首都拉哥 斯所在的联邦区组成。在联邦共和国刚建立时,一些政治家曾预言, 除非建立更多的区以满足人数不多的民族与部族的要求,否则国家很 难存在下去。在1963年, 决定建立一个由西部行政区分出的中西部 行政区,这里是埃多人聚居地。但是,北部的行政区人口最多,在国 内占主导地位。在地理位置上,北部属内陆,其与海外 贸易则需依 靠南部港口。北部的居民伊斯兰传统较深,住在北部地区的南部人在 高级职务与就业方面则占有优势,这就加深了南北两地区人的对立。 所以,在独立后 不久就出现北部的豪萨人反对住在那里的伊博人。 结果,伊博人大量返回南方。在1967年,政府为安抚许多种族与避免内战,把国内的行政区重划为12个邦。可是,伊博人所控制东区政府拒绝执行此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依靠其石油资源退出联邦,成立比夫拉共和 国。由此引起的内战,于1970年以伊博人失败而告终。到1976年, 尼日利亚重划行政区为19个邦与一个首都区,拟把首都从拉各斯迁 往首都区。 缅甸联邦和马来西亚联邦分别于1948年和1963年成立。马来西亚联邦原包括马来亚、新加坡、沙捞越和沙巴。新加坡于1965年退出联邦,成立新加坡共和国。 联 邦制在政治地理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因为其政治体制的形 式与地理的区域特点有密切联系,所以,它吸引了许多政治地理学家 的注意。可以说联邦制的特点首先是 在地域性上,各地区彼此相联, 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共性,但是每个地区也具有自身特点,彼此存在 着差异性,其次其政治组织方面是二元结构,即各地区的政治组 织 实行自治,但是各地区间的关系又存在政治组织以处理彼此间的共同 事物。由于地理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研究区域的地域特征的科学,故 对联邦制研究往往给予特 别注意。 作 为区域来说,总是都具有自己的特征,彼此之间总是存在着 差异性,值得注意的是其差异如果过大,缺少彼此间的共性,也就无 法联合在一起,也就不可能成为联邦 制国家;如果过小,则其各地 区特征并不太明显,也就无须组成联邦,可能成为单一制国家更为有 利。例如,在法国,虽然地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差异并 没 有大到需要考虑采取联邦制,所以仍然实行中央集权的单一制。 区 域的差异及地区的特点,不单是自然方面的因素,而且还有 人文方面的因素。因此,联邦制是否可行还要考虑居民的愿望,只有 在该地区的居民希望政治上的联合, 而不愿政治上的统一时方可实 行。所以,只有当一地区的各政治单元因其强烈的个性,使其产生一 种真正愿望愿意维持彼此间的分离,但同时又由于某种利害关系使 其需要共同生存时,联邦制国家才能形成。这样,联邦制的政体形式 既不会使其分离而失去可以由于联合而得到的好处,又不会由于合并 而丧失其先前存在并值得珍 惜的特性。所以,它既不是完全的统一, 又不是完全的联合,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种形式。联邦制因而也是离心力和向心力二者达到平衡的一种状态。如果 离心力大于向心力,则联邦制国家就会垮台,如果向心力大于离心力, 各地区的政治力量看到合并的好处大于分离,联邦制可能向单一制转 化。正如布瑞斯(Bryce)所说:“保持离心力与向心力的平衡,既不 让国家行星飞到太空中去,也不让中央政府的太阳把其拉回到太阳火 焰中被烧掉。”力量的平衡是一种动态现象,不是一种静态的现象, 因此,联邦制的情况往往也在变化。有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力量在 加强,向着统一方向发展,也有的地方力量在扩大,趋向分离,也有 的甚至出现冲突而分裂。所以,对待联邦制要注意对情况和趋势的分 析,注意其动态过程。 动 态过程也是一种历史过程。在联邦制的发展中,过去较多放 在政权的分割上,而目前,又多倾向于功能方面的经济合作。在政权 上,在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政府和地 方政府的权力虽然并存于相同的地区范围里,是重叠的,但是其实施的权力则是分工的,依据宪法 各在其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尽其职责,这是上下的关系。其横向的 关 系,各地方政府的地区是相关联的,但不重叠,所以,其权力和职责 是相同的,但是在执行上,则在其规定范围内各司其职。只是在流动 方面,如交通往来和经济 交流则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随着联 邦制的发展,联邦政府的统一、协调与公共服务功能的加强与扩大, 特别是整体经济的发展,其统一倾向随之加强,而过去 存在的那种在自然、心理与经济等方面的阻碍也就逐步减弱。因此,联邦制在某 种意义上,是在向统一与整合发展,但是还不是单一制国家。由于这 种趋势,有的地 理学家称其为“合作的联邦制”,“有机的联邦制”。 关于联邦制政权形式与地理因素之间的关系,斯帕特(Spate)表述为:“从地域角度看,几乎所有地域辽阔的大国都是联邦制国家。 在人口方面,情况则完全不同,当我们注意密度时,形势则完全倒过 来„„在大多数情况下,正常的联邦国家的人口分布具有明显的边缘 性或偏心圆现象„„往往这种联邦国家在其领土内包括着那些在气 候上多样,经济上互补的地区„„当然,这也是辽阔地区的一种功 能。”他的结论是:“现代的联邦制形式主要是适合于地域辽阔和人口 稀少的新区。”对于“历史传统根深蒂固和存在冲突的地区”是否适 宜则持怀疑态度。 显 然,斯帕特的结论是适合于美国、加拿大、巴西等国,而对 瑞士与印度则不相符。瑞士国小,人口少,历史传统较少,矛盾较少, 则形成非常稳定的国家,内部关系 亦十分协调。对印度来说,其人 口多,国土大,历史传统、民族、语言、宗教、文化极其多样而又复 杂,而且矛盾与冲突此起彼伏,可是,联邦制实行以来,在国家 建设与避免分裂方面取得很大成绩,可以说是个突出的例子。 还 应当指出的一点是,联邦制是适合于自然与人文条件多样, 而且要在地域上呈现镶嵌现象的地区。如果其多样性是混合的,形不 成地域上的镶嵌,则只能产生多元的 社会,而难于成为联邦制国家。反之,如果社会多元性诸要素在地域分布上的界线是重叠而一致的, 同时,又缺乏其他条件来平衡这种潜在的离心力,就会给联邦制 的 从美国 1789年联邦政府建立以来,现代国家采用联邦制已有 维持带来困难。 200多 年历史。如果从人文和社会因素来看,可以说有三类。第一 类是殖民地独立而形成的联邦制。这类里,英国的殖民地占重要地位。 美国的联邦制是美国人经过独立战 争后,从实践中选择的道路,取得的成功。而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则是在当地居民与英国统治者斗争中 争取到的。可是,在拉丁美洲西班牙的殖民地独立中,受美国启 示, 联邦制并不太成功,中美洲联邦及大哥伦比亚共和国则很快解体,阿 根廷开始的联邦制也灾难重重,最终以单一制而告终,只有墨西哥与 委内瑞拉几经周折才维 持下来。其原因除地理因素外,主要由于西 班牙的殖民地与英国殖民地的社会结构不同,前者大地主与天主教上 层集团势力太强大,资产阶级的力量较弱所致。当 时,独立后的主要矛盾不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而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派与大地 主的保守派之间的斗争,故政体形式的选择与美国情况是不同的。在 美国,过分 分权的邦联不如实行联邦制有利国家的发展;在拉丁美 洲,主张联邦制有的却与保守势力相结合。巴西实行的联邦制,是符 合斯帕特所说的地理条件的,同时由于巴 西当时社会中资产阶级力量有较大发展,也为联邦制的实行创造了条件。 很 有趣的是,在二战后,在英国殖民地不断取得独立的过程中, 除印度联邦制取得了成功,尼日利亚和缅甸联邦制继续存在,马来西 亚由于新加坡退出而部分成功外, 其他都未能实现或继续存在。东 非的肯尼亚、坦噶尼喀与桑给巴尔合并后改称坦桑尼亚、乌干达三国 原拟成立东非联邦,但未实现。乌干达于1962年独立,将其几个小 王国改为联邦成员而成立的联邦,在1967年随着诸王国的垮台而改 为单一制。在拉丁美洲,英国于1958年拼凑的西印度联邦(包括巴 巴多斯、牙买加、向风群岛和背风群岛中英属诸岛及特立尼达和多巴 哥),由于牙买加于1961年退出,而于1962年解体。巴基斯坦于1956年改为联邦制,由于东、西巴基斯坦地理上的分离及内部矛盾终于在 1971年分裂,东巴基斯坦成为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法属殖民地也出现过联邦制。马里和塞内加尔于1959年4月组成马里联邦,但于1960年8月即宣告破裂,各自成为单一制国家。 法属喀麦隆于 1960年独立,成为单一制共和国。 1961年 10月,原英托管的喀麦隆南部与喀麦隆共和国合并,成为联邦共和国。1972年又取消联邦制,改名为联合共和国。 第 二类是欧洲中部以日耳曼人为主组成的联邦。其中包括瑞士、 德国和奥地利三国。瑞士是以日耳曼人为主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德国 和奥地利在此前则为单一制政体, 所以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德 国在一战前是联邦制的帝国,大战失败后取消帝制,改为共和,实行 单一制。二战后,在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内,于 1949年成立联邦制,名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奥地利也是由一战失败后从帝国变为单 一制共和国的。二战失败后于1955年 成为联邦制国家。可以说两国 历史大体相同,差异在于帝国时,德国曾是联邦制,奥地利不是。两 国从民族、语言、宗教等方面看都比较单一,内部并未存在地域上 的 差异与矛盾需要实行联邦制。所以成为联邦制的原因在于外部,目的 在于借此阻止其军国主义势力的复活和保障欧洲的安全。从这种情况 看,在适合单一制的条件 下,采用联邦制,在适应方面并不会产生 严重困难与问题;反过来,如果在适合联邦制的条件下,采用单一制, 则可能会遇到不相适应的问题,有时会出现严重的、 难以解决的矛盾。对于德、奥两国的联邦制,一些政治地理学家对于将其划入联邦 制国家感到犹豫,也有称其为“有机的”联邦制。 第 三类是东欧地区斯拉夫人的联邦制国家。其中有前苏联,前 捷克斯洛伐克和前南斯拉夫。这三个联邦制国家现在都已解体,除前 南斯拉夫中的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 共和国仍组成新的南斯拉夫联 邦外,都分离成独立的单一制共和国。其解体的原因,既有民族的、 历史的和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在联邦制中,没有充分地、完善地 发 挥联邦制那种整体与部分之间相互关系有关。在解体中也出现了两个 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原行政界线并未反映其民族地域上差异,结果 导致前南斯拉夫的克罗地 亚共和国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纳共和国内部不同民族间的激烈冲突;二是前苏联是在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 制下近70年的时间内形成的经济方面相互联系,当其突然解体后, 给各国经济上带来严重困难,在现实利益面前,除波罗的海三国以外, 其余12国则要求加强其间的经济联系。 以 上虽把政体形式划分为两种类型,但是,实际情况还存在些 介于二者之间的混合类型。例如,英国对苏格兰和威尔士就有一定的 自治权;在我国,地方行政单位就有 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特别是自治区是适应少数民族聚居这一特殊情况而设立的;在比利时,建立 的四个语言区(佛拉芒语,法语,德语,布鲁塞尔的法语、佛拉芒 语), 实际上等于“没有联邦制的联邦化”政体形式,它们在许多文化事务 上有自治权。对于这种类型政体形式,亦有称其为“区域性国家” (regional state)。比利时终于在 1995年 5月 21日 由中央集权君主立宪制变为联邦制。国家权力机构为众院、参院、国王联邦政府。众 院为立法及对政府的政治实行监督;参院为协商咨询机构。下有四个 语言区政府 (法语区、佛拉芒语区、布鲁塞尔双语区、德语区)和 三个地区政府(瓦隆区、佛拉芒区、布鲁塞尔首都区)。语言区政府 主要负责本区文化、教育等;地区政府主 要负责本地区经济、基础设施、环保等。联邦政府只负责外交、国防、货币政策和社会保险等 方面的决策权,而地区政府和语言区政府则拥有经贸、社会、国土整 治、环保、能源、住房、交通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自治权。从中央 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有权签署主管权限内的国际条约,发放许可证, 对外派遣商务专员。从而解 决了比利时长期以来存在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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