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景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 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漯河市文景商贸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漯河市湘江路中段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五金工具、五金机械、五金交电、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洗化产品、纸制品、橡塑制品、不锈钢制品、玻璃制品、厨房制品、文体用品、酒店用品、服装工艺品、电子产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家俱、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佰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壹佰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的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
(姓名)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
比例
实缴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货币
货币
张静
40万元
40万元
40%
40万元
40万元
40%
应聪博
60万元
60万元
60%
60万元
60万元
60%
第七条 各股东认缴出资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 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八条 股东首次出资全部为货币出资,并应当存入公司银行帐户。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改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
第一十条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一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 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例;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 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五、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六条 出资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中股权转让事项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的,视为
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
出资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 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临其境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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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或者职工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执行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督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已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者以其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已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功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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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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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一十、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十一、 审议批准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
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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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除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
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 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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