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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费,按合同总价算,还是标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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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费,按合同总价算,还是标的算法院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费,按合同总价算,还是标的算 法院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费,按合同总价 算,还是标的算 篇一:法院计算诉讼费有误,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诉讼费计算有误,当事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文/桂亦威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回放 李某与孙某于2014年7月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总价款445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孙某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由于李某提供的文件有瑕疵导致贷款未审批通过。孙某随即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贷款文件,李某则要求孙某按时付款并办理过户,遂生争议。孙某于是向杨浦区人民...

法院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费,按合同总价算,还是标的算
法院解除购房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诉讼费,按合同总价算,还是标的算 法院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费,按合同总价 算,还是标的算 篇一:法院计算诉讼费有误,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诉讼费计算有误,当事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文/桂亦威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回放 李某与孙某于2014年7月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总价款445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孙某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由于李某提供的文件有瑕疵导致贷款未审批通过。孙某随即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李某提供有效贷款文件,李某则要求孙某按时付款并办理过户,遂生争议。孙某于是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提供有效文件并继续履行合同;李某则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20万元违约责任。鉴于李某提起反诉,孙某在庭审时变更诉请,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20万元违约责任及返还135万元房款。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支持孙某135万元退款及1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对于诉讼费,法院则判决本案本诉及反诉部分各21200元诉讼费均由李某承担。李某拿到判决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后,认为法院判决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不合理,且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过高,计算基数不明确,随向律师进行了咨询。 二、法律分析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三种。本案例牵涉诉讼费用系指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预先交纳。待法院作出裁判或调解时,在裁判或调解书文末处,对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担。 《办法》及上海市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针对案件受理费则区分财产类案件和非财产类案件。对于财产类案件,采取的是按标的分段累计收费;对于非财产类案件采取的是按件收费。至于如何区分财产类案件和非财产类案件,则关键要看当事人的诉讼标的为何。如果诉讼标的牵涉财产利益则属于财产类案件,如果诉讼标的仅仅牵涉身份关系、人格权益等与人身不可分割的专属权、履行标的物为非财产利益以及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效力状态等,则应当按件收费。除此之外,尽管劳动争议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可能会牵涉财产利益, 但法律考虑到案件类型的特殊性,亦将其归类为非财产类案件,计取案件受理费时按件收取。 回到本案,孙某在提起诉讼时,诉讼标的包括(1)提供有效文件(2)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针对两项诉讼标的,第一项则属于“履行标的物为非财产利益”范畴,第二项则属于“履行标的为房屋,牵涉财产利益”。故,对于孙某起诉时的诉讼标的情况,立案庭则可以按照房屋的转让价款即445万元预先收取案件受理费。按照 上海市财产类案件分段累计收费标准,立案庭计取的案件受理费为4450000*0.8%+6800=42400元。 针对李某提起的反诉,诉讼标的包括(1)解除合同(2)承担20万元违约责任。对于第一项诉讼标的,严格来说,应当属于非财产类型。但是,在实务当中,地方法院与最高院在对待此问题上意见相悖。依据2010年5月14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上的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第5项回复意见,“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待此问题的意见是,解除合同这一诉讼标的属于非财产类型,应按件计取案件受理费。然而,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可见,北京市高院则倾向于解除合同为财产类型案件,应当按照合同标的总额计取案件受理费。笔者再找寻了全国其他各地高院的规定,则没有发现类似北京市高院的意见。因此,在对待解除合同如何计取案件受理费的问题,应当尊重合同解除的 基本性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按件计取。对于第二项诉讼标的,则明显属于财产类型。按照上海市财产类案件分段累计收费标准,立案庭应当预先收交的案件受理费为 200000*2%+300=43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孙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李某反诉情况变更了本诉的诉讼请求。按照《办法》规定,法院在最终确定案件受理费时,应当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准。在本案中,孙某变更后的诉讼标的包括(1)解除合同(2)退款135万元(3)承担20万元违约责任。综前述分析,针对变更后的诉讼标的,法院应当计取的案件受理费为(1350000+200000)*0.9%+4800=18750元。 因此,杨浦法院在确定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时,分两块进行。针对本诉部分,应当以变更后的诉请为准,即18750元;针对反诉部分,则以诉讼标的额计取,即4300元。除此之外,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的,针对本诉及反诉的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纠纷案件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判决情况决定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故,在本案中,针对本诉部分,李某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为 18750/2*(1350000+100000)/(1350000+200000)=8770元;针对反诉部分,李某应当承担全部的案件受理费,即4300/2=2150元。因此,李某最终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为8770+2150=10920 元。最终结果与法院判决的42400元案件受理费相比,足足相差 3万元。这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三、意见建议 由此可见,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非财产类案件的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实践当中确实存在不少法院因理解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这是司法实务中的一大混乱现象。甚至出现了类似于北京高院直接以明文的形式,规定解除合同按合同标的计费的情形。而这恰恰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意见精神。另一方面,由于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诉讼费用占诉讼标的额比例较小,当事人很少去关注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合法合理性。由于缺少监督,就进一步促使了法院混乱收费的现象,或者导致审理法官忽略对变更后的案件受理费进行调整。 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在诉讼时或者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应当认真核对诉讼费用的计算基数和计算方式。如果法院已经以裁判或调解的形式确认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亦可依据《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作出决 定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复核申请。于此,方能起到对法院的监督作用,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篇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法院应否支持折旧费的主张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法院应否支持折旧费的主张 张海勇 案情 2003年7月,张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卖方王某在1年内未把房屋产权转移至买方张某名下,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交付了购房款20万元后搬入该房。2004年8月,张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某始终未办,遂向王某发出解除合同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并要求王某返还全部购房款。王某同意解除合同,但只愿意返还19.4万元,其余6000元则认为是房屋的折旧费。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起诉。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所谓折旧费的主张是否支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支持王某的主张。理由是:张某在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便占有、使用房屋,使房屋产生了损耗,王某遭受了损失,所以张某占有、使用房屋所得的利益应为不当得利,理应返还,而房屋折旧费应看做是张某所得的不当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支持王某的主张。理由是:张某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占有、使用房屋的,不存在不当利益。本案合同解除后应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应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即张某应返还占有、使用的房屋于王某,王某应返还20万元的购房款。所以,王某主张的房屋折旧费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占有、使用王某的房屋并不是无法律依据。虽然房屋产权并没有转移至张某名下,张某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张某是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占有、使用房屋的。王某在合同签订后,依照合同交付给张某钥匙即视为向张某交付了房屋,张某取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以,张某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其次,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般认为,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如,租赁、借用、消费借贷等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而对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本案是以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是非继续性合同,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所谓恢复原状,是指当事人应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在合同解除以后,当事人要达到订约前的状态,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 1.已经作出履行的,除返还财产以外,还应补偿因返还而支付的费用。2.如果返还的是能产生孳息的物,则除应返还原物之外,还应返还孳息。一方在占有标的物时为维护标的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也应返还。由于解除合同本身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补救方式,它体现了对违约方的制裁。所以,返还作出的履行,应充分考虑 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以及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如,对违约方因履行或返还而产生的费用及非违约方已经得到的孳息,就不应返还。因此,无论从合同解除所保护的对象还是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王某所主张的折旧费都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相反对于由于王某的违约行为致使张某受到的损失,王某应依法赔偿。 第三,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互相对待给付的双务有偿合同。在买卖双方相互部分或全部履行后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解除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由于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 无因性理论,因此给付人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物的权利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范围方面,它以给付时的价值额为标准进行返还,受领人获得利益多少,在所不问。如果支持本案中王某所主张的房屋折旧费,那么是否也应该支持张某所主张的王某因购房款20万所得的其他利益呢?这些其他利益和折旧费的标准是多少,它的计算方式又是怎样的?显然如此假设是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当然,如果本案合同约定折旧费的话,由于合同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认定为有效,依据合同所提出的主张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本案中的合同并未有此约定,故法院不应支持王某的主张。 篇三:购房合同解除 篇一:购房人的合同解除权 购房人的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以上法律规定的含义有三点: 1、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 2、经催告后过了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的,购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权。就是说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第一开发商延迟交房;第二经过催告;第三催告后满三个月仍未交房。 3、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是从催告日起三个月后开始,一年后结束,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此一年内都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超过一年期限,则永久性地丧失了解除权(当然以其它理由如严重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的除外)。并且,如果在购房者取得解除权后,开发商有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的,则解除权的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 以上规定中,两个催告和两个三个月的规定应当区分清楚,一为购房者催告开发商交房,一为开发商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一为购房者催告后经过三个月取得解除权,一为开发商催告后购房者的解除权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 鉴于以上的规定,在开发商延迟交房时,不管购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备解除合同,都应当在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立即发函催告,一是在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时采取的一个应对举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对开发商也是一种压力。 催告最好以快递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进行。在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开发商长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篇二: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 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 致:沧州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先生/女士: 本人与贵公司做为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月5日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贵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向本人交付合同项下的房屋(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2#楼4层 号和 号房),但截至2014年月 日,贵公司不能向我交付房屋。依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现本人正式函告贵公司: 1、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贵公司接到此函之日起解除。 2、请贵公司于本通知函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本人已付的全部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退款之日止。 3、对于贵公司在合同中附加的显失公平的条款及《合同补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制式合同的有关规定,均属无效条款。 如果贵方拒绝我方的要求,我方将启动法律程序并采用媒体曝光等方式,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公司及时处理~ 业主签名: 业主电话: 2014年月 日篇三:解除购房合同退房十二问 解除购房合同退房十二问 【编者语】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团队接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很多楼盘的业主们的求助,诉求以退房居多,数量之多实属罕见,退房理由更是五花八门,但是经过后续的跟踪调查,大部分业主们的诉求都没有得到满足,有的甚至没有及时采取司法途径导致本来已经岌岌可危的权利越陷越深,甚至最终丧失,不能不让人扼腕叹息。在此,我们就业主们提出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为大家做一期问答,希望可以帮助到面临困难的业主。 1.退房,开发商怎么可能同意呢, 很多业主都担心,开发商收了钱怎么能轻易地还给业主呢。实际上只要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成就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同时购房者也意图解除合同,我们就可以通过诉讼来解除购房合同。即便开 发商不愿意解除合同,面对购房者的合理诉求也不得不遵从合同的约定,为自己的违约行为埋单。 2.为什么一定要走诉讼程序, 实务中不少业主都和开发上达成了退房协议,约定一定时限内开发商退款给业主,殊不知这样的方式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实践中的案例,双方签署了退房协议,约定三个月内将房款退回,殊不知半个月后开发商宣布破产,退房的业主房财两空。之所以退房一定要走诉讼程序,就是为了能够得到一份据有强制执行力,又不会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书,唯有此种办法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退房后款项的到位。 3.我自己起诉还是大家伙一起起诉好呢, 单打独斗的业主面对实力强大的开发商,毋庸置疑是力量悬殊的对比,即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难以否认的,但在实务中往往由于开发商各方面的强大实力运用拖延战术,加上业主独自作战,无论是专业性还是经验上都明显处于劣势,导致诉讼困难重重难以进行,终究购房者耗不过开发商,退房以失败告终。而来自大洋彼岸的集团诉讼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缓解了这一尴尬的问题。集团诉讼集合多数业主的力量,通过专业律师团队的组织达到足以与开发商抗衡的诉讼集体,使得开发商不得不重视业主们的诉求。面对有机的诉讼集体,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审判人员都怠慢不得,因此有效地集团诉讼往往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4.我还是想要理想的房子,很多购房者都是经过了千挑万选才 入手了心仪的房子,不想轻易的放弃买到的房子,但是因为开发商的种种违约行为又让这房子距离理想中的房子有一些出入,有些购房者都面对这样的矛盾心理。其实这是房产集体维权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有的业主想退房,有的业主想要保留房子,那么两种诉求是否不可调和呢,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不管是何种诉求,业主们都面临一个根本性问题——开发商处于主动地位,业主极其被动。此时唯有扭转这样的局势业主才有维权成功的可能性,也就是给开发商施加压力。以我们的经验来看,通过提起诉讼往往会达到绝佳的效果。维权成功的业主定会有深刻感受,起诉前和起诉后开发商就像变了一个样子,开始为了避免集体的大额赔偿不断与业主取得联系寻求和解的可能性,可以看到诉讼给开发商带来的压力要比上访、信访等方式的直接、有效地多,通过专业的方式向开发商宣示了自己维权的决心和方向,可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5.解除合同需要律师帮助吗, 不管是何种诉讼都是一样的,律师的作用就是以自己在法律领域的专业优势为当事人获得最好的诉讼结果,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可以很好的驾驭诉讼不需要律师辅助则可以独立提起诉讼。法条大家都可以轻松地查到,律师的作用就是帮助当事人将案件和法律有机结合,灵活运用实体法、程序法,通过精妙的诉讼技巧全力帮助当事人获得胜诉并且落实权利。 6.我该找什么样的律师维权呢, 正如上一个问题,房产纠纷中涉及到法律领域和房地产领域等多个方面的专业问题,一般购房者在这几个领域几乎没有任何了解,维权往往失去方向,此时就需要律师的帮助,并且是专业律师的帮助。就像医生,术业有专攻,律师也分为很多领域,不同领域的律师之间也会 感叹“隔行如隔山”,面对房产纠纷应当选择专业的房产律师团队来帮助自己维权,对房产领域陌生的律师面对房地产纠纷也往往无从下手,维权效率低下事小,错过了维权时机事大~ 7.有的律师承诺100%能退房,可信吗, 每一位当事人都希望律师作出百分百胜诉的承诺,这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一名合格的、负责任的律师绝对不会为当事人做出任何关于案件结果的承诺,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职业要求上讲都不允许。首先,在案件的发展过程中无法预见将来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另外,几乎每个案件法官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律师力量之外的因素。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好是通过和律师的面谈自己把握对于案件的成功率,即便有律师作出胜算的承诺当事人也大可不必在意,因为在这个问题上99%和1%并没有实质区别。 8.律师代理费怎么给, 群体性案件往往可以帮每一位业主通过很低的维权成本得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我团队采取律师代理费分期支付的方式,以利益捆绑的形式保证群体性案件的效果。前期仅收取少部分前期代 理费,确定维权集体的人数和维权诉求,根据诉求不同确定后期费用,后期代理费用在诉求得到落实后再支付给律师,保证案件执行效果。 9.有的律师承诺房子退了才支付律师费,可靠吗, 不可靠。首先对于群体性案件,律师前期往往会付出大量的工作,为了保证案件质量,专业的集团诉讼律师会采取团队协作的方式,因此无论是人力还是财力成本都是巨大的,所以前期一定要有相应的律师代理费律师才能启动相应的工作;其次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因此对于群体性案件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最后要强调的是群体性案件组织效果决定案件最终的质量,根据我们的经验,付出一定成本的维权能够最大程度的团结每一位意志坚定的维权者,剔除维权意识不坚定的业主,最大程度保证案件质量。 10.逾期办证七八年了我还能退房吗,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是法律对于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则为一年,不得中断和延长,您可以比照此规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来衡量自己是否能够 解除合同。另外,即便无法解除(来自:WWw.773N.Com 校园生 活网:法院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费,按合同总价算,还是标的算)合同,业主还是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办证的法律责任,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则只能主张自主张权利之日起前推两年的日期以后的违约金,若主张全部,对于两年之前的部分对方极有可能提出抗辩而不予承担。 11.开发商破产了房子就要烂尾了,我们怎么办, 这个问题在现在的经济背景下尤其刺眼,但是目前绝望的业主们看到了曙光。面对济南“第一烂尾楼”彩石山庄的2000多名业主,济南中院形成了购房人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的意见,并通过山东省高院向最高法院报告,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可购房户的基本债权应优先受偿的意见,业主们拿到高达8亿元的赔偿款后喜极而泣,这一事件标志着最高院以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扫清了法律障碍。因此如果目前您的楼盘面临烂尾的可能或者已经烂尾,请务必以最快的速度启动集团诉讼,最大程度争取自己的利益。 12.合同里面根本没约定解除条款,是不是不能退房,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解除条款没有约定,则应适用法定,可 以解除合同。但合同对于解除条款没有约定还是约定不能解除还 存在争议,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源:律政观察 作者刘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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