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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七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不同的是,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换言之,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电子合同是一种合意。 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实际上“协议”一词常常也就是指“合意”。大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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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律制度 第七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不同的是,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换言之,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电子合同是一种合意。 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实际上“协议”一词常常也就是指“合意”。大陆法学者通常用“意思表示一致”或“合致”的表述来概括这种合意。由于电子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其一,电子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其追求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电子合同。其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这种合意的关系既可以以口头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电子合同的本质仍然是当事人的合意。 2(电子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电子合同不是一种事实行为,而是一种法律行为,即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电子合同是基于双方的意志而产生的,而不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的单方的债务免除、单方允诺、抵销等都不是合同行为。 3(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手段形式订立的合同。 这是电子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的主要特征。电子一般指的是在技术上具有电的、数字的、磁性的、无线的、光学的、电磁的或者类似的性能的技术;或者是指由电、磁或光等手段或其他任何具有生成、记录、传输或储存能力的技术。 二、 合同电子化的相关法律问题 当合同的缔结系通过电子技术手段来进行时,就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 1(合同的书面形式和签名问题。传统的有纸化合同,正在被电子合同所替代,而向无纸化社会发展,在线交易环境中,所有的商业活动将在虚拟市场中进行。 在电子环境中,当事人间既可不使用纸、笔来完成其交易,传统之书面形式和签名,将被电脑网络中所传输之信息所取代。此一变化所隐含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书面形式与签名之概念,将必须被重新加以界定。 2(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合同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在电子环境中,交易的各当事人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来传达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会重新界定。 3(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生效须具备三个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在电子环境中,双方当事人互不谋面,因此,当事人的身份如何认定,是一个难题。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是通过自动处理系统进行的,若发生错误,以致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时候,应当如何处理,还有,在网上有许多网站提供了格式条款,消费者如 果同意的话就按下“我同意”,合同即告成立,那么法律如何规制这种格式条款,传统法律能否有效规制这种格式条款, 此外,还有合同的履行问题。主要是涉及数字化产品的履行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用电子手段订立合同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 三、电子合同与合同法 虽然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法提出了诸多挑战,但是从根本上讲,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不同的是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来签订的。因此,合同法当然适用于电子合同。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也适用于电子合同。 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上看,电子合同和普通合同并没有多大变化。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人负有债务。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在电子合同中也是当然适用的。 电子环境中,合同的成立方式、履行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因此,电子合同法律问题主要体现由于合同的缔结方式、履行方式的变化而产生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成立 一、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 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电子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电子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电子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利益不同的订约主体,电子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成立电子合同。例如,某甲以某公司的名义订立电子合同,如果并不存在该公司,则可以认为不存在一方当事人,电子合同不能成立。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电子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电子合同当事人就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3(电子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根本未成立 二、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及其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要件如下: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电子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电子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电子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 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电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对于非对话要约,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要约邀请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可能导致他人承诺。而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从如下几方面作出区别: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也就是说,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如果当事人提出“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仅供参考”,则表明当事人不愿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因此订约提议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应当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目的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商家的广告内容十分详尽,覆盖了标的物、价格、交货方法、时间及地点、付款方式、甚至售后服务、免责事由等事项的,应当视为要约。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来确定。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电子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交易习惯常常可能体现了订约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可以用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广告发布者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三)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内容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四)要约的撤回和撒销 1(要约的撤回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 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但是,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其速度远比传统方式快。当要约发出后又要撤回,这种撤回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这对于要约人或许是不公正的。为了消除这种不公正,法律可以作出特别的规定,在不损害承诺人利益的前提下,对要约人加以保护,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2(要约的撤销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要约能否撤销取决于交易的具体方式。从合同法的规定来分析,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有一个考虑期,此期限的长短由要约人决定或由交易习惯确定,在考虑期满前即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因此,考虑期的时间长度和受要约人的回应速度是要约人能否撤销的关键。如果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但是,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在一般情形下,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因为要约人通过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并不一定立即承诺,订约当事人之间并不是采用一种自动回应和瞬间撮合的程序,一方发出要约之后,另一方并不一定立即自动作出回应。因而在发出要约与最终作出承诺之间可能会有一段间隔,在此期间内,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五)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20条,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是: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21条,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电子合同便告成立。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电子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的生效 1(承诺的生效时间 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达到时间适用以下规定: 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承诺迟延 承诺迟延一般不发生承诺生效的效果。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这就是说,对于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如果受要约人不愿承认其为承诺,则该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要约人将处于承诺人的地位。 3(承诺的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中,当事人与网页上用鼠标单击确认图标成交,其过程十分短暂,甚至是在瞬间完成的,交易者在用鼠标单击时,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发生错误,也可能因为用鼠标单击时间短暂而未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的思考,因此,用鼠标单击成交时,承诺人的意思表示可能并不完全真实。但是,在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中,承诺撤回存在着与要约撤回一样的问题。虽然法律并不禁止承诺的撤回,但是通过网络通信订立合同在实际上不存在撤回的问题。但是,承诺一经达到,合同就成立,因而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这样一来,在线交易中,如果承诺人意图撤销其作出的承诺,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值得指出的是,欧盟《远距离规则》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规定客户在7日的“冷却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这对B TO C电子商务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 (三)确认收讫与承诺 采取到达主义,意思表示发出后,由于受到通讯手段的限制,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如当事人发出要约或承诺后,是否到达、何时到达,对于发信人来讲不能立即判定。这是到达主义的缺陷。《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的确认收讫规则为解决这种问题提供了一个模式。 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当事人可以很好地利用确认收讫制度解决发信后的不确定问题。确认收讫是通过发回的信息来证实信息是否到达以及传递中有无错误和缺漏发生问题。因此,就发送人而言,确认收讫有利于减少发送人的风险,这在商业上和法律上都具有重大的价值。 我国法律中与此类似的规定是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我国《电子签名法》(征求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稿)对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问题作出了规定: 1(收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不属于发件人的,不可将该数据电文视为发件人发送。 2(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在收到确认之前,数据电文可视为未发送。 3(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需要确认收讫,但未约定确认收讫方式的,收件人可以通过足以向发件人表明该数据电文已经收到的方式确认收讫。 4(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即可推定有关数据电文已由收件人收到。但此项推定并不表示该数据电文与所收到的电文相符。” 确认收讫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是否需要设立确认收讫这一环节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确认收讫一方面能减少风险,但同时也增加了商业成本,法律应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到达时合同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根据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等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 该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 一、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然而,在电子交易中,当事人一方如何能得知对方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确有实际困难。例如当事人可能以化名或代码进入某商业网站,所登录的身份与真实情况不符,其原因可能是客户基于对自身隐私的考虑,或者防止他人冒用自己的身份等。因此,在电子交易中,如何识别当事人的身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此外,在电子商务中,当事人常采用智能化交易系统来自动发送、接收或处理交易订单,这就是“电子代理”问题。对于电子代理人,法律应当如何规定,也是一个难题。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当事人间通过电子媒介所为意思表示,是否适用民商法有关错误的规定,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及到电子错误以及因诈欺、胁迫而撤销的问题时,尤为如此。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 (一)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定 在电子交易中,当事人一方如何能得知对方具有相当的行为能力,的确有实际困难。目前网络使用者年龄层下降极为迅速,许多儿童或青少年皆在网上从事交易活动。因此, 未成年人于网上订立网络交易合同时,有无必要就行为能力特别制定规定, 就需要使用前面所提到的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与服务了。 有人指出,由于网络交易有其特殊性,交易相对人无法面对面直接磋商,无法征信交易相对人之实际年龄,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大胆地跳出传统的思维方式,转而顾及在网上交易过程中,藉由数位行为所为之意思表示绝大多数都属于双方当事人在未曾谋面之情况下所作出的,因此,交易当事人之“行为能力”在网络交易中是否属于必要的考量点显然值得审慎考虑。也就是说,应否视同双方当事人系成立“事实上之契约关系”。如台湾电信法第9条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使用电信之行为,对于电信事业而言,视为有行为能力人。” (二)当事人的确认 当合同是以电子交易方式来订立时,在大多数情形下,数字信息上显示出的发信人,与实际上制作并发出信息者的同一性,是无法按传统书面交易方式以对照印鉴或署名来确认;相对的,取而代之的是必须依赖预先安排的密码来确认。 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有不法第三人使用他人密码发送订货信息,虽然被冒用名义者并非真正电子信息的发送人,但相对人在检查并确认相关签名、密码相符后,仍有可能将无权限之人误信为有权限者。 在电子合同中,目前普遍接受的确认身份的有效方法是数字签名。此种方式将传统合同法对签名及其功能的信赖,移植于网络环境中。 数字签名是用来确认合同当事人,并确保传送信息与接收信息的真实与一致性的技术手段。使用数字签名虽能解决身份辨认问题,但如何确认其签名本身的真实性仍有困难。对此,目前一些国家电子商务界的做法,是通过认证机构的中介服务来加以解决。认证机构是一种可信赖的、专门提供网络文易人信息服务的公正第三人。通过该方法,可以确认电子交易过程中所使用数字签名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综上所述,开放型网络所导致的交易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问题,一方面可以电子签名作为当事人身份确认的表征,另一方面则可通过认证机构来对签名的真实性加以认证,以达到保护交易当事人的目的。 三、电子格式合同问题 点击合同是典型的电子格式合同。所谓点击合同,又称“网站包装合同”,在点击合同中,网上商店经营者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对购买者的限制性事项预先登载在网页上,或者登载在所链接的网页上,要求购买者在进入下一步程序之前先阅读这些条款,然后用鼠标点击“我同意”或“我接受”镜框,表示接受有关条款的内容,交易才能继续。由于点击合同系通过预先设置程序运作,可以设置诸如表示确认意思的“两次点击”,或者点击后按确认键等程序,为购物者提供审查有关授权条款的机会,进而使得购物者在点击一次后还有纠错的余地,因而较易为购物者接受。近年来,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审理点击合同纠纷案件时,也越来越多地承认这类合同的效力。 从合同法的角度,点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而作为格式合同的制作方,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对自己有利,而对相对方不利的条款。这就需要对格式条款加以规范。我国合同法针对格式合同作了如下规定: 1(对格式条款的限制规定。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无效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消费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可以说,《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较好地处理了格式合同项下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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