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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适格与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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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适格与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与公益诉讼 一、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理论 当事人理论与诉权理论、证明责任理论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法理论三大基石。从根本上说,诉权理论解决的是“因何起诉”的问题,当事人理论所要解决的是“何人能起诉”的问题,证明责任理论解决的是“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风险”的问题。 当事人理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资格要件,即当事人必须依照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二是特定意义上的诉讼资格要件,即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即当事人适格。 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能力(具有诉...

当事人适格与公益诉讼
当事人适格与公益诉讼 一、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理论 当事人理论与诉权理论、证明责任理论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法理论三大基石。从根本上说,诉权理论解决的是“因何起诉”的问题,当事人理论所要解决的是“何人能起诉”的问题,证明责任理论解决的是“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风险”的问题。 当事人理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资格要件,即当事人必须依照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二是特定意义上的诉讼资格要件,即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即当事人适格。 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能力(具有诉讼的资格)与诉讼能力(实施诉讼行为的能力)对应民法中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的统一性是法律形式的内在逻辑要求,诉讼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应当统一于同一个实体,一般有民事权利能力必有当事人能力,但是当事人能力并不总是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存在。具体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1)无民事权利能力却有当事人能力;(2)有民事权利能力却无当事人能力;(3)民事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但是当事人能力不受限制(法人)。 (二)当事人适格概念 当事人适格,是指在特定诉讼中有资格作为原告或被告起诉或应诉,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法律上的权能或者地位,它是抽象的当事人能力要件在特定诉讼当中的具体化。这种权能也称为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与当事人适格,当事人这一概念更多的是具有程序上的意义,只要是原告在起诉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中所列的原告与被告,便可视为本案的当事人;而当事人适格则侧重于当事人在诉讼中与一定的诉讼标的或一定的法益相关联。 一方面需要在程序上确立当事人概念,允许纠纷主体利用法院获得救济,但是仅仅从形式上来理解当事人这一概念,那么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就会有可能导致滥诉现象的大量产生,因此在纠纷进入正式审理之前,就有必要将那些与本案诉讼标的或利益无关的人排除在当事人的范围之外,从而使得法院的判决能够产生实质性的意义。 当事人适格这一概念确立的意义在于弥补了当事人这一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欠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1.大陆法系国家中,当事人适格的判断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原则上是以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主体为基准进行判断;但是当实体上的权利人或义务人不能自己行使权利时,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此时也就必须相应地承认当存在一定的法益时,基于某种关系而产生的某种诉讼上的利益,特定的第三人也具有正当当事人资格(破产案件中的破产管理人)。 也就是说一般是依据实体利害关系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但是也不排除非实体利害关系的主体依法取得当事人资格,如破产清算人、遗嘱执行人等。 如,日本民诉理论中,将具有正当当事人资格的人才享有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并分为两大类。             实体的诉讼实施权:基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产生 诉讼实施权               诉讼的诉讼实施权:专门基本诉讼法上的理由而产生 根据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意思而承认的诉讼实施权,又称为任意的诉讼担当,如选定当事人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诉讼的诉讼实施权 根据法律规定而承认的诉讼实施权:根据管理权而产生的诉讼实施权、依据职务地位而产生的诉讼实施权、依据诉讼法上的介入权而产生的诉讼实施权。           注: ⑴根据管理权而产生的诉讼实施权,如破产案件中的破产管理人; ⑵根据职务地位而产生的诉讼实施权,如婚姻案件中因原当事人死亡而成为诉讼实际当事人的检察官与律师; ⑶依据诉讼法上的介入权而产生的诉讼实施权,如共同诉讼中第三人以当事人名义参加。 2.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中,以“真正的利害关系”来判断当事人适格。美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真正利害关系人均是适格当事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中,当事人包括两大类:一是为自己利益而诉讼的人;二是为他人利益而诉讼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法上的“真正利害关系”仅仅是形式上的,只要原告声称其起诉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即可,而并不以实体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根据为前提,而是指客观上存在的法律应予以救济的某种权益。 3.中国的民事诉讼理论界并未对形式当事人与当事人(适格当事人)作区分,而是将当事人的基本特征归为两类,并以此作为判断当事人的标准:一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二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进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或权利主体,即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是与争议的法律关系并未关联,而是基于法定的管理权或处分权产生的主体,包括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等。 (四)当事人理论在我国的实践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当事人制度(48—56条)。 其中,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1.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原则上也是如此,但是存在例外。 例外:(1)胎儿的诉讼主体资格的扩展,我国的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给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2)死者的诉讼主体资格由其继承人承受,著作人格权,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3)对死者名誉的保护。我国的司法实践确认死者享有人格权和民事权利能力,其诉讼当事人资格为继承人所享有。 2.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所不同,受到一些限制,如自然人固有的性别、年龄、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法人不能享有,法人不能成为继承人(可以成为受遗赠人)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其对应的当事人能力是否也应当受到限制?理论界对此有三种观点:(1)积极说。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其当事人能力亦受到限制;(2)消极说。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当事人能力无限制必要;(3)折中说。作为原告时,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但是作为被告时,其权利能力受到限制,而当事人能力不必受到限制。 3.其他组织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法人同列为具备当事人资格的诉讼法主体,表明我国对非法人组织的当事人能力予以了普遍确认。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两类,一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二是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二、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一)公益诉讼概念 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机关作为原告,为制止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行为的发生或持续进行,以及救济受损的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出追究公益致害人相应法律责任的请求,并由法院按照诉讼程序依法审判的特殊诉讼活动。公益诉讼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公诉三大类型。 (二)中国公益诉讼的实践 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了诉权,但是没有将公民纳入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范畴之内) 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三)争论:个人是否应当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1.个人不应当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理由:(1)现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没有承认个人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2)将个人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可能会引起个人诉权的滥用,个人相较于其他公益诉讼主体数量十分庞大,若过于放宽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个人踊跃参与公益诉讼,会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对法院有限的资源来说是很大的压力。 (3)公益诉讼成本巨大、调查取证难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得不宜将个人纳入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2.个人应纳入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 (1)个人有权对危害自身权益的单位及个人提起诉讼,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因而,将个人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保护个人诉权的进一步延伸。 (2)现有的司法实践,江苏、贵州及海南等地纷纷以行动或者出台相关文件支持个人进入公益诉讼。无锡环保法庭第一批开始环境保护专门法庭试点工作,是中国第一个公开宣布受理环境保护组织和个人所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法院。2011年8月2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六大主体均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3)将个人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可以有效弥补公权力机关不作为的缺陷和环保组织的 不足,监督和督促国家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更大的侵害。 思考:将公民纳入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范围内是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必然趋势,但目前我国公民还不宜被纳入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首先,个人无论是在人力、物力还是财力等各方面,都是无法与经济实力雄厚的被告对抗的;其次,不宜过早的将主体范围放的过宽,若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将有可能导致大量公益诉讼案件败诉,不利于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顺利发展;再者,当前虽不适应将个人纳入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之中,但是仍应当强调个人应当在公益诉讼中积极发挥作用,协助机关和组织调查取证,及时提供有效信息。 (四)国外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1、英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一是首席检察官(总检察长)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二是个人有权利提出检举,全面督促公益诉讼的进行,并可以代为检察总长的身份,提起专门的“检举人诉讼”(英国公众用以阻却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途径之一,适用范围上至审查政府行政行为,下到对退休老人免收车费等,除却上述检举人的公益诉讼模式); 三是英国地方政府机关也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本地区民众利益; 四是英国的部分组织,比如种族平等委员会,以及一部分公职人员,比如专利局局长、公共卫生监察员等,可以不通过检举人诉讼模式,对各自职责领域内的公共利益受损事项提起诉讼。其中,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是有限制的公益诉讼主体,其行使诉权必须先经过检察长的同意,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美国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1966年美国将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任何人,不仅包括国家机关、组织,还包括个人。实践中,对“任何人”概念定义十分宽泛,既涵盖企业、团体组织和公民,也涵盖了司法部门和政府部门。197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首次创立了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在立法上肯定了公民的公益诉讼权,例如其“第304条规定,每个公民均能够以受污染者身份或者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名义直接或者间接对危害自身利益的公司和个人提起民事诉讼;任何公民对污染企业不遵守排放标准和联邦环保局的不作为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3、德国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环境保护领域,德国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持严谨的态度,涉及的公益诉讼主体必须是法律认可的非政府环保组织,涉及的法院必须是行政法院,其专门负责公共利益损害的案件,因此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主体必须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公法程序提起公益诉讼;诉讼事项也只能是涉及自然保护方面法律的执行,而非全部环境法律;只能针对一些特定的行政决定提起诉讼,而非全部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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