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程序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程序“提速”
【字号 大 中 小】 阅读: 52 出处:徐州市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04-08-05
8月4日从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获悉,市政府日前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构)筑物、设施的依法依据及程序的批复》,对强制拆除违章建(构)筑物的程序作出新规定,使我市强制拆除违章建(构)筑物工作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提速增效”。
占据城市公共场地、居民公共休闲场所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疾。而执法部门在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时,按照程序至少要等上3个月时间。即由规划部门对违章建筑情况调查后,依法做出处罚决定,要求业主自行拆除,如违章业主不履行处罚决定,三个月之后再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市政府在对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批复中,对其程序重新进行了规定:即城管执法部门人员发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在初步查明基本事实后,制作《立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等决定;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或者陈述、申辩期满时,执法人员制作《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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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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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违法当事人仍不自行拆除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违法当事人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由城管部门依法组织各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据了解,执行新程序可大大缩短“拆违”时间,最快时违章建筑从调查取证到下达法律文书、到强制拆除,一周左右便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