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利用制度
为发挥扬州市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作用,做好地下管线信息的查询、利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扬州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信息的查询、利用工作。
二、本制度所称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利用是指对地下管线信息的阅览、摘录、复制(复印)、打印和拷贝。
三、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询登记
1、个人查阅地下管线档案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地下管线查阅登记表》,说明查询目的、查询地段、所查管线等。
2、因市政工程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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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需要,在规划阶段建设单位查询地下管线信息需持市规划局《地下管线查询工作联系单》及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地下管线查阅登记表》。
3、在施工许可、道路开挖许可阶段建设单位需持市城乡建设局城建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地下管线查询工作联系单》及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地下管线查阅登记表》;
4、因工程抢险需要查询地下管线信息的,由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抢险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电话通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及时将需查询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料送达工程抢险现场,移交现场抢险负责人,并履行签收手续,其资料保密工作由接收资料人员负责。
5、其它原因需要查询地下管线信息资料的,需经市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给予调用。
(二)检索、调绘;
(三)阅览、摘录、复制、打印、拷贝(拷贝需经市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四)与市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签订《保密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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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一个月内反馈利用效果。
四、查询、利用综合地下管线图和专业地下管线图,只能在规划确定的建设施工区域范围内进行查询、利用。
五、凡规划、建设等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取的地下管线资料,由市城乡建设局城建处提出需求,经市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可打印批准范围内的综合地下管线图和专业地下管线图。并按照《保密法》相关规定,负责调取地下管线资料的保管和使用并承担保密责任。
六、开发商因地块开发需要查询周边地块信息的,按照地下管线保密要求,只能查询工程确实需要的管线信息,并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信息摘录。
七、管线权属单位需要查询、利用地下管线资料的,提出申请后,经市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可打印批准范围内的综合地下管线图和专业地下管线图。
八、承担科研课题调研、专题研究的单位或专项规划编制单位,需要查询、利用地下管线资料的,经市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后,给予调用。
九、查询、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必须在市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规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如要复制(复印)、打印档案信息资料的,应由市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办理;除签订《保密协议》外,任何向外提供的地下管线信息,均应注明“秘密、不得复制、转借他用,否则责任自负”字样,并在提供的图纸资料上加盖扬州市地下管线图纸专用章。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地下管线资料带离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
十、地下管线资料属秘密文件,查询人不得随意摘抄、复制地下管线资料内容。查询人对地下管线系统管理机构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应负保密责任,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因各地下管线的数据信息由普查探测完成,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在对外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利用时,不承诺被查询、利用的地下管线数据的准确性、现势性。
十二、在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过程中,不得损毁、丢失、涂改、勾划、抽页、摄影、拷贝、仿造资料。
十三、查询、利用者必须爱护信息资料,遵守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欺诈、作假等手段利用市政管线信息,危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十四、市地下管线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利用工作中,要做好服务工作。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