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乘坐交通工具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往返乘坐交通工具,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原则
第三条 节约原则:以任务目标达成为前提,本着必要和节约的原则选择交通工具。
第四条 合理性原则:应以最大限度地完成任务目标为原则,合理使用交通工具。
第五条 负责性原则:各级人员在选择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应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并对其具体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负责。
第三章 交通工具选择规定
第六条 公司员工外出办事,本着节约原则,应尽量乘坐公交出行,若领取公共交通卡,需至行政部前台登记,并填写《交通卡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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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出租车;
第七条 对于办急事特事、携带公司大额现金、贵重品、随身携带5KG以上公司物品、偏远地点或公交车无法抵达地点等情况,经请示后可开公车或乘出租车外出办事,公车为优先选择。
第四章 申请打车规定
第八条 员工外出在无其他交通工具使用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打车申请单》(附表二)。
第九条 预计费用在30元以内,申请单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若预计费用超过30元,需将申请单交由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打车。
第一十条 遇紧急情况,急需打车时,可先向审批人电话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打车,且事后仍需补填申请单。
第一十一条 因下列情况申请打车者,一律不予批准:
1) 正常上下班时;
2) 经批准的夜晚加班工作者,加班时间不超过22:00时;
3) 办理与公司无关事宜时;
4) 办理业务,但情况不紧急,乘坐公交车能便利到达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自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无锡行政部。
附表一:
交通卡领用登记表
领用时间
外出事由
领用人
领用部门
归还时间
确认人
附表二:
打车申请单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打车日期
打车路途
预计费用
打车事由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备注
在紧急情况下,外出人员可先口头提前申请,返回公司后需立即补填申请表。